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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法院旁听记:一桩行贿公安局领导而“造”出来的案件

2024-03-21 11:04:27  来源: 吃瓜帮   作者:吃瓜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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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化,一座位于河北省东北部、唐山市西北部,被联合国命名“千年古县”的城市。

  《三字经》中“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的故事,就发生在五代后周时期的遵化;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清东陵也在这里。

  遵化不仅历史悠久、文化厚重,同时也是一座矿产资源丰富的城市。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铁、金、锰、白云石、石英石等几十种,其中铁矿累计已探明储量至少达5.1亿吨。遵化自中唐开始冶铁,在明代已成为北方最大的冶铁基地。

  本文中,发生在千年古县里通过行贿“买出来”的案件,也正与铁矿有关。

  “买出来的案件”?

  ——王瑞国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如是说。或许听起来有些尖锐,但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却清清楚楚地呈现了这一事实。

  遵化市人民法院(2021)冀0281刑初217号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12月,在遵化市公安局矿山秩序特勤执法大队办理‘袁东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过程中,杨长春利用担任遵化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主管矿业秩序特勤执法大队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詹某请托,在遵化市公安局矿业秩序特勤执法大队门口附近,接受詹某所送现金30万元”。

  詹某与袁东原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为此,双方进行了多项民事诉讼,仅裁判文书网上能查询到的裁判文书就有十余份。期间,詹某也在一直举报袁东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

  对詹某的举报,遵化市公安局侦查之后,曾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遵公(环安)不立字【2018】0107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决定不予立案。但2018年12月行贿事件发生后,遵化市公安局2018年12月28日又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立案决定。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作出同意立案批示的正是受贿人杨长春。

  在案,甚至有一张詹某书写的《承诺书》,其向遵化市公安局承诺,“我自愿承担侦查活动所需的抽水费用、测量费用、鉴定费用及差旅费用等必要费用”。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立案文书,载明的案由正是袁东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但,遵化法院正在审理的这起案件,六名被告人仅系在袁东铁矿工作的人。侦查机关并未对该六人立案,不仅遵化市公安局未立案,甚至改变侦查管辖以后的侦查机关也未对六人立案。

  河北省(2017)冀0283刑初396号李志敏等人案,法院仅因侦查机关未对被告人立案即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六名并未被侦查机关立案的被告人,是否也能获得这样一个无罪的结果?

  电击、指居、扇嘴巴……

  如果说行贿而来的立案决定,已让旁听席的群众震惊。那立案之后,侦查机关采用的侦查手段,更是令人不寒而栗。

  “他们把我拽到二楼的一个办公室,继续问话,我说我不知道,他们就拽着我的头发,打了我三个嘴巴子,应该也是李剑打的我,说‘如果你要记不起来,我就帮你想’,我说真的想不起来,然后李剑就把电棍(从左手边沙发上拿的)放在我脖子上威胁我,说你要不说的话,就让你试试这个。然后他们开始用电棍电我的膝盖,还有大腿内侧,电了好几次,很疼,尿都电出来了,电击过程持续有15到20分钟,还让我把手伸出,电我的手掌心。电击的同时,一个胖点的警察还威胁要把我吊起来打,还说把纸弄湿糊我脸上,弄死我。李剑说:‘我们办案也不是没有死过人,死了人最多受点处分,一边收拾你一边给你吃救心丸。’当晚一边打我,一边提醒我,直到晚上11点多,然后我被带到一楼审讯室做笔录。他们还挤压我的手铐,我的手腕肿了,很疼,2020年11月20几号,他们带我去医院治疗。笔录的内容是不真实的,都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着我按照他们教的内容说的。”

  以上是被告人董贺青在第一次开庭时陈述的其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当庭出示的开滦总医院林西医院门诊病历记载了其腕部肿胀等情况,接诊医生在其询问笔录称也怀疑过可能是手铐勒的。

  此外,包括董贺青在内的四名被告人在第一次开庭时还详述了他们在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情形。法庭上出示的文书显示,他们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是“办案需要”。

  董贺青称:“在审讯期间,我要是说不知道,或不按他们说的那样交代,他们就收拾我,(天悦宾馆)是里外套间,他们就恐吓,殴打,每天就一瓶水,24小时手铐一直铐着,包括晚上睡觉,一直铐着,白天必须要在控制椅上铐上,上厕所也是给一个矿泉水瓶,只能尿在瓶子里。”“李剑和一个不戴眼镜的小胖子,他们每次做笔录前都要先去,问我知不知道什么事情,我说我不知道。他们说你如果不说,我就还是继续收拾你。有两次在洗手间打我来着,扇我嘴巴,踹我。

  王瑞国称:“在那白天一只手铐在椅子上,晚上也铐着,李剑还用手机放音乐,刺激我,躺着也休息不了,住了十多天。早上就3个小馒头,一点豆浆,中午就一点米饭,晚上两块烤红薯,一直吃不饱。”回答辩护人提问时,王瑞国称在天悦宾馆比在看守所更难受

  孟涛称:“在天悦宾馆,早上他们想给就给点吃的,有时候就不给。我一直在椅子上坐着,手铐铐着,整天都是,吃饭喝水都铐着。小便用矿泉水瓶,没有人管我去厕所。一天我肚子不舒服,我叫他们,他们也不来,最后没办法只好拉在裤兜里。晚上睡觉手铐在床头的凳子上。他们晚上放歌曲,放音乐,影响我睡觉。”

  胡德富称:“在天悦宾馆,我每天一只手铐在凳子上,上厕所才解开睡觉时人躺在床上,一只手还是铐着。每天吃饭也不可能吃饱,一顿一个馒头,一个矿泉水。”

  奇奇怪怪的证据

  【看不懂的手语】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中,有一份证人高先洪的证言,高先洪天生聋哑人,侦查机关请了一个初中美术老师当手语翻译完成了询问。只是,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同时还证实了高先洪不识字,也不懂正规手语。辩护人查阅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也发现询问人及美术老师无法与高先洪顺畅沟通、无法告知其权利义务、也无法向高先洪核对笔录。

  【同时询问】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谭天英、吴世富的证言,辩护人称查阅的询问同步录像显示该两人系一地点同一时间接受的询问,甚至询问过程中还有一名证人提示另外一名证人回答内容的情况,违背《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的规定,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是爆炸物的“爆炸物”】本案指控的罪名之一即非法储存爆炸物,但当庭出示的两份《检验报告》则显示所谓的爆炸物没有爆炸性,不是爆炸物。

  【来源不明的“制式炸药”】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爆炸物系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生产的“制式炸药”,当庭出示的《销售明细表》、《交易出入库记录清单》等则证明该厂的交易对象并没有袁东、本案的被告人及袁东的铁矿。

  【无鉴定人签名的鉴定文书】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出具的《越界开采调查报告》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核心证据之一,但辩护人提出这份鉴定文书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出乎意料的价格认定】公诉人举证的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同样是指控非法采矿罪的重要证据,辩护人认为该认定书对涉案矿石价值进行评估参照的是迁安市的矿石价格,但本案发生在遵化市,铁矿也是遵化市的铁矿,迁安的价格无法反映遵化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辩护人对该份价格认定还提出了诸多其他异议,比如缺少基础检材、未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等。

  质证环节,几位辩护人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均做了细致充分而又有理有据的质证。听下来,只觉得问题多多,以上仅简要罗列了几点。

  要我说实话吗?”

  这是本案唯一一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果永文在回答其他辩护人询问其认罪认罚情况时的回答,“要我说实话吗?我根本没罪!”这是他的完整回答。而这几乎也是我们旁听完整个庭审,对于这六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朴素判断。

  辩论阶段,没有出现影视剧里那样控辩双方激烈争论的情形。公诉人平和地宣读了简要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则从程序、证据、法律规定等各个方面细致、充分地论证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这无疑仍是一场精彩的辩论。甚至,本案唯一一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实质上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对于指控的非法采矿罪,辩护人除从证据、法律规定等分析之外,还引用了遵化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及遵化市公安局在其他案件中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铁矿整合区在整合期的开采行为系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非法采矿罪,这一观点是遵化法院、国土资源局及公安局的一致认识。这无疑消除了旁听群众心中对这些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最后一丝疑虑。

  (2014)遵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遵化法院认定“由于涉案铁采矿位于政府整合范围内,视为被告人为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6)冀0281刑初316号判决书,法院查明部分:“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说明,该整合区不宜视为非法矿山,其他手续正在完善中。遵化市公安局出具了说明,遵化市公安局专案组认为遵化市兴旺寨冯庄子采矿,不宜视为非法采矿,没有立案侦查。”

  辩护人将本案与上述两案做了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案件基本事实一致,不同的本案袁东的铁矿早在案发五年前就已经取得了整合区的采矿许可证,而上述两案的铁矿在案发时还均未取得整合区采矿许可证,本案被告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条件比上述两案的条件更为有利。

  对于指控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有:涉案疑似爆炸物经鉴定不具有爆炸性、不属于爆炸物,也无法确定为制式炸药;疑似爆炸物的扣押、辨认等程序不合法,甚至扣押笔录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物品数量都不一致,无法确认扣押物品的来源、同一性,物品也未让被告人辨认;袁东的铁矿有购买、使用爆炸物的资质,为了便于生产而在生产现场的临时存放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储存爆炸物,储存地点违规至多涉及行政处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被告人没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故意、搬运严重超过保质期的“爆炸物”没有社会危害性等等。

  希望

  遵化市人民政府网站,《遵化概况》一文文末写到,“遵化是一方充满活力的创业热土,是一块商机无限的投资宝地,是一个心生向往的温馨家园。”

  对因詹某行贿而被立案的袁东而言,遵化无疑是他创业的热土、投资的宝地。袁东的铁矿遵化市钎坤矿业有限公司获批的年开采量现在已是10万吨,居遵化之最。遵化曾有上千家开采主体,经过整顿、整合现在也仅余十多家,袁东的钎坤矿业便是其中之一。而无论对袁东、还是本案的六名被告人而言,遵化又何尝不是他们曾努力工作、生活过的温馨家园。

  被告人胡德富在法庭上直言“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这两个罪落下来,怎么受得了啊!”

  是啊,他们怎么受得了。不过,整个庭审旁听下来,作为旁听群众我们似乎有一种感觉,或许这个合议庭、或许遵化法院是有希望帮他们卸下这个重担的。

  几天的庭审,虽然被告人或辩护人的发言偶有被打断,但合议庭基本上是比较充分地保障了辩护人和被告人说话的权利。审判长对被告人也有诸多详细发问,从这些发问中能感受到,合议庭可能是想把事情查清的。

  原遵化市公安局领导杨长春早已在2021年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今天审理这个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的审判长又刚好是此前审理杨长春受贿案的法官,自然对该案是因行贿而来的背景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这对本案被告人而言,或许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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