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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凯教授评郭梅二人遭起诉案:世道真的变了

2015-05-13 17:05:13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李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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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世道与世治

——写在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郭松民案开庭之前 

 

李定凯  

 

 

 

  2013年8月27日,网民张某在新浪微博造谣:“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污蔑八路军和根据地群众,抹黑抗日英雄,为日寇张目。广州越秀警方于29日将张某抓获。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张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警方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张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2014年2月13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时任《炎黄春秋》执行主编的洪振快认为:“(广州)警方如何判定历史上的事是否是谣言?”并撰写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下简称《细节》),发表于《炎黄春秋》2013年第11期(张某在诉至法院时把洪振快的文章当作证据之一)。该文刻意回避八路军五壮士在狼牙山阻击日寇,掩护部队、八路军机关和群众转移,最后宁死不屈跳崖牺牲、受伤的英雄壮举,而以种种“细节”、“证据”为名,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妄图在读者中造成“狼牙山五壮士”只不过是一个前后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的编出来的“故事”的印象,达到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这个“被编入小学语文课本并沿用数十年”,“尽人皆知”的“官方版本”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同时从侧面为谣言制造者张某辩护。 

  学者梅新育看了洪振快的文章,出离愤怒,在微博中斥责道:“《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 

  退役空军军官、著名时评人郭松民支持梅新育的观点,在转发梅新育微博时大声疾呼:“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 

  时任《炎黄春秋》的另一个执行主编黄钟和洪振快对遭到梅、郭的痛斥和痛骂恼羞成怒,以梅新育和郭松民骂他们“狗娘养的”为借口,将梅、郭二人分别诉至丰台区和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6日,丰台区人民法院通知梅新育,要给他寄送材料,6月3号开庭。5月28日,郭松民接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6月4日开庭。这两个法院好像商量好了似的,一前一后,很默契。与此同时,洪振快兴奋不已,发微博得意洋洋地宣称:“起诉梅新育、郭松民,终于等来开庭!”“起诉原因为梅、郭二人在微博上公开侮辱,为维护公民受到宪法、民法等保护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个人权利。”“在法治社会,法律确定了每个人行为的底线,任何人都必须守法,没有逾越法律的特权。” 

  大概“6.4”这个时间太敏感,或者主持正义声援梅、郭的网友势力太强大,后来丰台法院和海淀法院又像商量好似的,把预定的开庭取消了。 

  将近一年来,人们以为这件事就寿终正寝了。不料,到了今年5月5日,梅新育和郭松民又分别接到丰台区法院和海淀区法院关于《炎黄春秋》原执行主编黄钟和洪振快起诉他们侵犯名誉权的开庭通知。该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舆论哗然。 

  拖了将近一年的旧案老账被重新翻将出来,是因为洪振快、黄钟坚持起诉,两个法院不得不重新开庭,还是两个法院本身坚持“法律至上”、“执法必严”,要给原告、被告、案外群众一个说法?网民不得而知。 

  总之,“狗娘养的”四个字已经闹得满国风雨,“狼牙山五壮士”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反倒被淡化了。这真是一桩怪案!  

 

 

 

  从《细节》事件,笔者深感如今的世道真的变了,变得让人认不清它的面目,摸不透它的脾气。 

  首先是常理常法已经不管用了,老百姓从早上睁开眼睛到晚上上床打呼,都必须小心翼翼,防止一不小心说了哪句话,做了哪件事,说不定会摊上官司。古往今来,如果一条狗无故咬了人,周围的人本可以喝退那条狗,或者踢牠一脚,或者竟可捡起砖头瓦块木棒之类的物件朝那条狗打将过去。这是千百年来在老百姓看来是约定俗成的天经地义的道理,不需要什么官府的律条许可。如今这一条行不通了。狗咬人可以不究,人骂狗、打狗反倒可能吃官司。广州的张某造谣,狂犬吠日,亵渎为抗日而牺牲和受伤的八路军战士,受到公安机关的追究和惩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中国人不会站在张某一边向广州公安机关叫板。可是《炎黄春秋》和它的执行主编洪振快、黄钟却不然,他们竟写出文章,不惜引用当年“皇军”的“战报”做依据,堂而皇之地登出来,为张某鸣冤叫屈。这不是汉奸行为么?洪振快们如此明目张胆地侮辱中国人民的感情,稍有血性的中华儿女怎可忍受?梅新育、郭松民气愤不过,在微博上骂了他们一句“狗娘养的”,却被黄钟、洪振快恶人先告状告上法庭。法庭不但不认为黄、洪二人是在无理取闹,拒绝受理,反而一次、再次传唤梅新育、郭松民到庭受审,真乃为虎作伥也! 

  人们从此案还可以看到,中国人民在劳动和斗争中长期形成的抑恶扬善的传统价值观已经被如今的一帮“法律党”彻底颠覆了。“走狗”、“狗腿子”、“狗汉奸”、“狗仗人势”、“狗眼看人低”、“狗杂种”、“狗日的”等等词汇,不仅在老百姓的口头语言中,而且在更广泛的政治语言、文学语言、戏曲和电影语言中,都是不乏出现的。善良的人用这些语言贬低、嘲笑、痛斥那些为非作歹,出卖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败类,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文学作品历来有“文”、“野”之分,但“文野”之分,不一定就是高下之分,更不是“合法”与“违法”之分。如果《水浒传》里李逵说的话和吴用说的话一样文绉绉的,那就不是李逵的性格了。李逵惟其“粗”,读者才喜欢他。有一种文风叫“嬉笑怒骂”,其中就有一个“骂”字。正是有了对坏人坏事的“骂”,“骂”得坏人坏事抬不起头来,善良的人们感情愿望的表达才能充分,社会良序公德才能建立起来。从逻辑上说,人们骂坏人为“狗”不为过,坏人是从他娘肚子里生出来的,那么对坏人骂一句“狗娘养的”也说得通。梅新育、郭松民出于维护抗日英雄的名誉,伸张中国人民的正义,骂了《细节》作者和编辑们一句“狗娘养的”,怎么说也算不上犯法吧,犯得上丰台法院和海淀法院兴师动众,非要启动法律公器,传唤梅、郭二人对簿公堂不可吗? 

  《细节》事件还反映如今世道的另一种变化,就是文痞和讼棍合二为一。文痞和讼棍,历史上早已有之。不过过去的反动文人、文化流氓多活跃在文化领域,用笔墨为主子效劳,有的人还自视“清高”,自命“清流”,表面上和官家要有所区隔。讼棍的形象更糟糕,那是一批利用律法和公堂谋财害命的恶棍,就是文痞也要避之唯恐不及的。大约九十年前,中国文坛上有一个“新月派”,其中一个首领叫梁实秋,他在文学上反对阶级论,主张超阶级的人性论,对美英帝国主义文化崇拜得五体投地。当时主张文学阶级性的冯乃超先生写文章称梁实秋是“资本家的走狗”。梁实秋并没有因为冯乃超骂他是“资本家的走狗”而想到自己的“人格尊严”、“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去把冯乃超告上法庭,而是写了“我不生气”的文章进行反辩,至少显示他名教授的“气度”。接着鲁迅先生根据梁实秋的文章又写了《“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在梁实秋的“资本家的走狗”名号上,进一步加上了“丧家的”和“乏”两个定语。梁实秋也没有把鲁迅告上法庭。那时不同阵营的文人们就是这样打笔墨官司。如今世道变了!《炎黄春秋》洪振快、黄钟这些文痞们,颠倒历史、反毛反共反人民、替造谣者打掩护心虚气短,一旦遭到正义人士的迎头痛击就气急败坏,一纸诉状就告人家“违法”,立马摇身一变从“公知”变成了讼棍,好像法律就是他们的护身符。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文痞和讼棍的巧妙结合,时常还能收到奇效——经过“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赢了官司,既在道义上洗白了自己,又把论敌置于“违法”境地,如此这般,何乐而不为!  

 

 

 

  丰台法院和海淀法院受理黄钟和洪振快的诉状,往好里猜测,可能是想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确保社会的秩序、纪律和稳定,不让诸如“狗娘养的”一类“粗话”在社会上流行,破坏社会“和谐”。其实,此乃大谬也! 

  治世之首要者,当行大“道”。共产党的大“道”是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的大多数——工人、农民、其他一切劳动者(包括劳动知识分子)、人民子弟兵服务。行共产党的大“道“,就要维护共产党的“道统”——维护曾经遵循的革命理论、过往的革命历史、走过的革命道路、形成的革命传统等等,总之,是要维护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果执法机关不去行这样的大道,行不好这样的大道,只去关注如何管住民众的嘴不许骂人,岂非舍本而求末? 

  《炎黄春秋》是干什么的?“看他的过去,就知道他的现在;看他的过去和现在,就知道他的将来。”《炎黄春秋》副主编徐庆全说的很透彻:“我们杂志是有理论高度的——立宗确旨,悉为解构当局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也就是说,它是跟共产党的传统意识形态对着干的。长期以来,《炎黄春秋》采取传播谣言、歪曲事实、断章取义、混淆是非等各种恶劣手段,对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和人民群众的英勇革命和艰苦建设的历史大搞虚无主义,宣扬资产阶级的价值观,鼓吹走资本主义道路,遭到了爱国、爱民、爱党人士的严厉批判。这个事实,举国皆知。《细节》一文,就是《炎黄春秋》的黄钟、洪振快们大搞上述历史虚无主义一个具体行动。丰台法院、海淀法院的办案人员在接手处理黄钟、洪振快的诉状时,有没有研究和思考过他们和《炎黄春秋》的上述背景?人民法院是坚决反对和抵制他们解构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还是支持和纵容他们这么干?这是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依法办案,还是站在党和人民的对立面枉法办案的原则问题。 

  治世之道还要讲公平。洪振快在通篇《细节》中,对狼牙山五壮士为国捐躯、流血负伤的英雄行为没有一句主动的褒扬话,而是从头到尾提出“在何处跳崖”——在棋盘陀顶峰还是棋盘陀顶峰附近的一个山包上,崖的高度是“万丈”还是“二十丈”,“跳崖是怎么跳的”——是纵身向下跳还是顺着崖壁溜,五壮士毙伤了多少敌人——八路军公布的数字与“日方提供的数字则不太一样”,“‘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等问题,形式好像在求证,实质则是在散布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怀疑。如果说读者梅新育、郭松民在看了《细节》之后,骂了《细节》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侮辱了洪、黄二人的“人格尊严”和侵犯了他们的“个人权利”而要负“法律”责任,那么,洪、黄二人在一个全国发行、有国际影响的刊物上散布对狼牙上五壮士事迹的怀疑,为国捐躯的八路军班长马宝玉、战士胡德林、胡福才,为国负伤的副班长葛振林、战士宋学义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要不要保护?洪振快和黄钟要不要对损害五壮士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负法律责任?  

 

 

 

  丰台区法院和海淀区法院受理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郭松民两案开庭在即,庭审结果如何判决,笔者无法预测,也不想猜测。 

  多年来,那些在网络和讲坛上大肆咒骂和污蔑人民领袖毛泽东,发表反共反社会主义言论的反动分子,如茅于轼、袁腾飞之流,尽管受到广大革命群众的批判和起诉,可是没有哪个“人民法院”给他们发过一张传票,动过他们一根毫毛。相反,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微博上骂了乱批陆游诗“格律不对”的大学生关凯元是“汉奸”,被关凯元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到海淀法院。2013年5月,海淀区法院判孔庆东败诉,公开道歉并赔偿(关凯元)精神抚慰金200元、给付公证费1000元。关凯元评论说:这“是给极左的一个打击”。 

  另一方面,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公开对听观众说:“孔庆东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孔庆东)是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吴晓平诬称孔庆东的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显然不合事实。孔教授的名气当然是靠他的学问和人品建立起来的,因为有他写的书和文章为证,有北京大学中文系师生对他的教学科研水准的评价为证。吴晓平指孔庆东是“叫兽”是不是骂人?孔庆东向海淀区法院诉吴晓平侵权。2014年12月,海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孔庆东的诉讼请求,就是说海淀区法院认可吴晓平利用南京广播电视台这个公共宣传机器对孔庆东进行恶意贬低和漫骂。孔庆东不服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初,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孔庆东的上诉。该法院认为:从字义上及结合整个节目来看,“野兽”一词,正是表达对孔庆东作为知名教授公开发表一些公众认为欠缺理性认知并且话语粗俗与身份不符的质疑。“这是对教师道德素养以及高等教育现状担忧的强烈表露,而非对某个个人的人格尊严的恶意侵犯。” 

  在我看来,同样性质的两个案子,关凯元告孔庆东胜诉,孔庆东告吴晓平败诉。两相比较,令人深思。这两个案子的判决,都是在以“法律”的名义打击孔庆东。为什么?还是关凯元说到了点子上:这“是给极左的一个打击”。 

  丰台区法院、海淀区法院传唤梅新育、郭松民到庭受审,是不是也要“给极左的一个打击”呢? 

  总之,我对现在的“法律”、“法院”之类的词汇是缺乏信心的,只能以“拭目以待”四个字结束这篇文字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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