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同志的“民营集体经济才是中国农村希望所在”一文,感觉是过去曾经发过的文章,当时曾想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但觉得在认识上不必较真,可以保留不同看法,所以未曾提出讨论。今又读此文,感觉还是有必要提出一些问题,供何平同志参考和大家讨论。
关于“民营集体经济”的概念。何平同志是将其与改革前的“官营集体经济”的对立面提出来的,并且对现实做了四种分类,即“民营集体经济|”、 “官营集体经济”、 “民营个体经济”、 “官营个体经济”。这种分类本身是混乱的,没有什么讨论的价值。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作经营、资本家的独资经营、资本家的控股经营等等,凡是非国家经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有什么意义吗?问题在于把改革前的集体经济称为“官营集体经济”,这是需要讨论的。
首先,把改革前的集体经济概括为“官营集体经济”是很不妥当的,是把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与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问题混为一谈。国家的计划管制再严格,也不是经济组织的经营问题,而是宏观管理体制问题。在这里,计划管制不等于经营方式。
其次,在工业化起步阶段,国家通过政社合一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制,这是我们这样的工业化后发国家赶超战略的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否则不能完成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怎么能设想在国家完全没有计划管制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化起步?这样的概括,很容易造成对改革前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否定。
第三,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集体经济缺乏自主经营权的问题也带有一定的阶段性,不能看成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常态。国家逐渐放开这种管制的基本条件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相对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基本建成,一是粮食即吃饭问题基本解决。这种放开就是改革,是给集体经济真正的经营自主权,发展多种经营和非农产业,而不是什么把集体经济变成民营集体经济。
第四,关于公社的规模问题,是仅仅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从农村工业化的长远战略来考虑,这是一个重要的认识问题。如果仅从农业的角度来考虑,那么,人民公社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不可能需要以乡镇的规模来组织农业生产活动,那就真成了刘少奇所批评的空想的、反动的“农业社会主义”了。如果从毛泽东的公社工业化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考虑,那么,公社的规模就有了重大意义。因为工业化进程不能“村村点火、户户冒烟”,恰恰需要有比村一级更大规模的组织载体和体制才能与工业化发展相适应。
第五,是农民个体的自主权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这是一对矛盾。如果支持农民个体的自主经营权,那么,其结果就一定会削弱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这已被全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实践所证实。而那些少数坚持发展集体经济的农村,恰恰是坚持了集体统一经营的自主权,牺牲了农民的个体经营的自主权。绝不是什么“今天的集体化摆脱了以往官营体制的束缚,完全由农民自主经营”。如果非要把这些集体经济叫做“民营集体经济”,那么,你那个“民”是谁呢?是农民个体还是乡村集体?这样的概括岂不是无端造成更多的思想混乱?
第六,干部下海后就是“官营个体经济”吗?我们不知道有哪些个体经济是可以“官营”的,于是,何平同志硬是找出官员下海的例子来证明有“官营个体经济”的存在。官员下海无可厚非,从经营的角度讲,可以有多种经营方式,但就是不可能还有什么“官营”,因为他已经不能代表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了。至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官商勾结,也不会有人把他们归结为就是什么“官营XX经济”。
第七,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绝不是一个所谓的“官营”和“民营”的问题,也不能与以色列的基布兹等国外的做法简单类比,集体经济的概念也不是简单的合作社的概念。毛泽东建立的集体经济体制和组织形式,才是正真的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形态,但是,要随着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发展需要改革,使其更适合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但其根本的特征是组织起来的农民,靠集体的组织载体和体制进入市场,而不是靠个体农户。
现在的问题,恰恰是缺乏国家和各级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地位、经济产业政策、财政和金融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使其处于放任自流的尴尬处境而自生自灭。这难道不是正好体现了何平同志的所谓“民营集体经济”吗?离开了国家宏观政策的保障,集体经济再怎么民营化,也改变不了目前的尴尬状态。
何平同志是一位热情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党校工作者,提出过很多很好的建议。但此文的观点涉及一些重大理论认识问题,又是重发,所以特提出来供何平同志参考,也供网友们讨论。如有不妥,也可以提出来进一步研讨。
张文茂
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