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本来是欢乐开心的日子,大年初二却发生一起悲剧。宁波一位游客擅自进入动物园的老虎活动区,结果被老虎咬死。警方在处置事件时最终将该老虎击毙。有人说不该击毙,因为老虎是无辜的。还有人在网上贴出老虎“永垂不朽”的“讣告”。还有人贴出不知真假的非洲某国原则:非洲野生动物游览区若发生游客不守规矩,猛兽咬人,保安人员击毙的不是猛兽,而是游客,因为该非洲国家法律不允许伤害野生动物,而击毙游客是为了减轻他被猛兽撕咬的痛苦。我不相信非洲某国会有如此反人类的规定。但这不是重点。我只想探讨一下:咬人的老虎该不该击毙?
2016年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咬死人的事件时,我就认为应该处死肇事的老虎。但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没有这么做。如今,宁波又发生动物园老虎咬死人的事件,老虎被击毙。虽然我不知道击毙老虎是不是既定的原则,但我认为,这个做法是正确的。如果不是既定原则,而是临时处置决定,我希望按照“判例法”原则,这个做法今后可以成为再发生类似事件的普遍处置原则。有人说,处死老虎未必能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我认为不然。老虎之类的猛兽,对于动物园也是一笔较大的财产,如果处死肇事猛兽,某种程度上等于对动物园产权方的处罚。对于动物园来说,除了分清责任,如何赔偿死者之外,为了避免自有财产的更大损失,今后也会对猛兽袭击人严加防范。因此,处死肇事老虎等猛兽,对于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是有好处的。
至于老虎是否无辜,我觉得这是一个观念混乱的问题。“老虎是无辜的”,这个结论使用的是人类社会的原则,在动物世界,没有“是否无辜”一说。否则,老虎吃羊、吃牛,是否该说羊和牛是无辜的?老虎吃了羊和牛,是否该判刑?为什么说它观念混乱?因为“是否无辜”用的是人类社会的原则,而老虎咬人、咬死人,属于动物天性,是正常现象,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用的又是动物原则。如果都用人类社会原则,老虎就不该咬人,不该咬死人。就好比任何一个人都不该打人、杀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当然不能用动物原则来要求我们自己,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交叉使用人类原则和动物原则来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我认为,老虎咬死人,不管是当场击毙还是事后处死,都是应该的。
为什么有人会认为不该处死咬死人的猛兽呢?除了前面说到的观念混乱,还有一个原因。动物保护主义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颇为强大的流行观念。这个观念有它存在的道理和价值,但有时候也经常过头。过头的表现之一是,将动物人格化,甚至将动物权利上升到与人平等的地步。将动物权利上升到与人类权利平等,还有一个参照是,西方某些国家连人类的死刑都废除了,那么,当动物与人类平等,自然也不能处死动物,甚至不能虐待动物,虐待动物也是犯罪。所以,动保主义有时候会成为一种新的恐怖主义。岔远了。
将动物与人平等,是完全错误的。记得美国前几年有一个动画片,名字忘了,懒得查。大概意思是:蜜蜂采花酿蜜本来是给他们自己用的,结果发现都被人类拿走了。于是,蜜蜂雇佣了律师状告人类。作为文艺小清新,这种创意也只是好玩而已,如果将它变成动物保护主义的原则,即动物权利和人类权利一样平等,那么世界就乱套了。按这个原则,鸡鸭鱼、牛羊猪,等等,所有的动物都可以通过代理律师状告人类,要求偿命。因此,将动物权利与人类权利平等,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可能的,不被允许的。退一万步说:动物如果有权利的话,一定是低于人的权力的。我们决不能允许动物权利与人一样,即便被猛兽咬死的游客有不守规矩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宽恕猛兽的理由。人比任何动物都要高贵,这个原则不能动摇。
前几年参加一次关于动物保护话题的电视节目,我对一位狂热的狗粉说:如果你和你的狗同时处于生命危险中,我一定是救你,而不是救你的狗。难道你希望我反过来?因此,我还想说一个观点。在城市或农村,也会发生宠物狗咬人事件。虽然狂犬疫苗可以防止死亡,虽然未必每只咬人的宠物狗都有狂犬病,但我认为,只要发生宠物狗咬人,不管是否致人死亡,咬人的宠物狗都应该处死。从大道理说,这是以人为本,是对人类生命、人类存在的尊重。如果人类不尊重自己,尤其是人类的生命,那就是找死。从小道理说,处死咬人的宠物狗,也是对没看管好自家宠物狗的主人的有力惩罚。最后再说一遍:致人死伤的动物应该被处死,并不是将“杀人偿命”的人类社会原则扩展到动物界,而定认定人的权利比动物权利更重要。人就是比动物高贵,两者之间不可能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