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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唯心”的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NO”!

2017-07-28 10:46:1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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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心”的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NO”!

  赵 磊

  (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

  2017年阳春3月,我收到孟捷教授寄来的大作:《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孟教授希望听听我对大作的看法。打开一读,这本书一下子就吸引了我。该书的理论逻辑令人耳目一新,不仅观点极富启发性,而且论证过程的思辨性也相当丰富和灵动。尤其是孟教授对理论文献把握的广度和深度,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印象。在我看来,在今天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界中,能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如此深厚功底的学者,实属罕见。到目前为止,我读了该书的前三章,所以只能就前三章的内容提一些未必成熟的看法。至于后面四章,希望留待拜读以后再来讨论了。按照《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展开顺序,我认为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一、何谓历史唯物主义的本体论

  正如孟捷教授在第一章第四节所确认的那样,卢卡奇把“劳动”(实践)视为马克思主义的本体论来加以定义。在我看来,卢卡奇的这个定义是《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逻辑出发点,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出发点。如果我们抛开卢卡奇这个定义在“目的论”维度上所隐含的主观意志不论,那么这个定义不仅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很到位的追问,而且也与马克思主义的原意基本相符。

  从卢卡奇所定义的本体出发,孟教授展开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新考察与解读。我们应当充分肯定这种考察和解读的学术贡献。因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究竟“谁决定谁”,虽然在马克思那里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但是就其后来生发出来的学术分歧而言,这个问题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所以,进一步讨论是有益的。

  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体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做了如下阐述:

  “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

  在上面的论述中,马克思追问了“人类社会的前提是什么”这样一个属于社会本体论的问题。从“人的生存”出发,马克思强调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劳动(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所谓“第一个前提”,其实也就是“本体”。

  虽然马克思并没有明确地把实践定义为人类社会的“本体”,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实践这个范畴就是人类社会的本体论。比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这里,马克思把实践作为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这里的“本质”其实与“本体”是等价的。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终极追问,类似于物理学对宇宙本体的终极追问:“宇宙的最基本要素是什么?”回答:“粒子”是构成宇宙的最基本元素——现在据说已经找到了被称之为“上帝粒子”的“希克斯粒子”。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终极追问就是一个本体论的追问:什么是人类社会的本体呢?是人的实践活动,而劳动则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实践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到这里就无法再追问下去了。

  所以,马克思事实上是把实践或劳动作为人类社会的本体来定义的。西马的代表人物卢卡奇对此有深刻的共鸣,他说:“劳动作为经济领域的最后的、无法再分予分割的要素,乃是基于目的论设定”。

  有意思的是,孟捷在《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论证过程表明,从“劳动”这个本体出发,既可以导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逻辑,也可以导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这个历史唯心主义的基本逻辑。众所周知,在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的传统和经典的解读中,前一个逻辑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地论证,而后一个逻辑应该属于另类。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那么在《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孟教授的考察和解读其实是在对“后一个逻辑”做出创新性的努力。

  不论是否给出了限定条件,孟教授的论证事实上推演出了这样一个逻辑:“生产关系(也会)决定生产力”,进而言之:“社会意识(也会)决定社会存在”。按书中的语境理解,这个社会意识属于“目的论”的范畴,即“主观意志”。虽然这“后一个逻辑”与历史唯心主义的逻辑并无本质冲突,但是,与历史唯心主义不同的是,孟教授的出发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实践(劳动),而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本体论——观念(意识)。这就提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从同一个出发点出发,为什么推演出了不同的逻辑?

  二,资本主义萌芽何以可能

  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孟教授在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展开分析,以此说明某种生产关系的产生,至少在起点上并不一定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我认为,这个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史实可以为此提供进一步商榷的依据。

  比如,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以下简称“萌芽”),但始终未能做大而成气候。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萌芽”的产生?按孟教授的看法,是“生产目的”——追求利润的主观要求导致了“萌芽”的产生。窃以为,这个说法缺乏说服力:

  第一,在马克思的逻辑里,“萌芽”的产生,与其说是“生产目的”的结果,不如说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第二,历史事实表明,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展,“萌芽”才随之开始出现(比如明清时期的已经出现的工场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关系)。

  第三,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首先并不是质变,而是量变。

  第四,即便在生产工具尚未出现“革命”性质变的背景下,生产力的量变也是显著的,这种量变表现为:劳动者人数的增加、劳动者技能的提升、劳动产品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扩展,以及市场的扩展和深化。用今天的话语说,就是GDP的增长。

  第五,生产力的量变为生产力的质变积累了条件并积蓄了动能。

  第六,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这种量变,才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前提。

  第七,必须强调:也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质变没有发生,所以中国古代的萌芽始终未成气候。而英国却因为发生了“机器”这种生产力的质变,才导致萌芽发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关于“萌芽”产生的条件,可参考中国经济史的文献,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累累,不赘述)。

  马克思的很多论述,可以为生产力量变的重要“意义”提供佐证:

  ——“即使劳动方式不变,同时使用较多的工人,也会在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上引起革命。”

  ——“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

  ——“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力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

  ——协作所产生的生产力的变化有:“是由于提高劳动的机械力,是由于扩大这种力量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是由于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场所,是由于在紧急时期短时间内动用大量劳动,是由于激发个人的竞争心和集中他们的精力,是由于使许多人的同种作业具有连续性和多面性,是由于同时进行不同的操作,是由于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而达到节约,是由于使个人劳动具有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在所有这些情形下,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

  那么生产力的这些量变,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对此马克思说:“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因此,首先应该研究,劳动资料如何从工具转变为机器”。

  马克思所说的“以劳动力为起点”的“生产方式变革”,意味着在生产力尚未发生质变的情形下(即劳动资料尚未从工具转变为机器),由于生产力发生了量变(单个劳动力结合成为协作关系),导致生产方式开始出现变革,以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所以马克思明确指出:

  ——“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

  ——“就生产方式本身来说,例如初期的工场手工业,除了同一资本同时雇用的工人较多而外,和行会手工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行会师傅的作坊只是扩大了而已。”

  在这里,“较多的工人”、“扩大的劳动大规模”、“较大量的产品”,难道不就是生产力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量变吗?虽然生产力的质变并没有发生,但是生产力的量变已经形成,并正在为进一步的质变积蓄动能。正是生产力的量变,成为资本主义最初“萌芽”产生的物质前提,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最初是在历史上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使劳动服从自己的,因此,它并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

  在理解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上,马克思有一段话尤其值得我们注意:“起初,为了有足够的同时被剥削的工人人数,从而有足够的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数量,以便使雇主本身摆脱体力劳动,由小业主变成资本家,从而使资本关系在形式上建立起来,需要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单个资本。”

  最低限度的单个资本当然是一种生产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本质区别所在。但是,资本生产关系的物质前提必须是物质的生产能力,这也是毫无疑问的。离开了生产力这个物质前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什么也不是。正是在本体论的意义上,马克思把生产力的发展看做是“第一性”的要素。也就是说,最低限度的单个资本是资本关系在形式上建立起来的物质前提,没有这个最低限度的资本,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建立不起来。

  这个前提之所以是“物质”的,就在于它绝不是观念的力量,意志的力量,想象的力量。所以马克思说:“起初当资本家的资本一达到开始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最低限额时,他便摆脱体力劳动”。只有具备了“最低限额”的资本,才能使劳动者摆脱劳动而成为资本家。最低限度的资本来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而不是一个“主观目的”就可以搞定的事情

  三、关系论抑或本体论

  在《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孟教授对科恩的两个核心原理做了十分到位的解读,尤其是对科恩“发展原理”内在逻辑的把握,显示出孟教授极为广阔的文献视野和极为深厚的理论功底。窃以为,就此而言,在国内经济学界或无人能够与之比肩。

  以我的理解,孟教授针对“发展原理”的问题指向在于:生产力发展的“动机”能否在脱离生产关系的语境下加以说明?这个追问必然引出另一个问题:如果不能,那么生产力发展的动机与生产关系究竟有什么样的关联?当然,正如学界已经存而不论的那样,在马克思的逻辑里,如果“生产力具有内在的发展倾向”已经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结论的话,那么,有关生产力发展的动机问题,就进一步演化成了里格比所说的普列汉诺夫的问题:“生产劳动发展为什么会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上存在着非常大的不平衡”?

  孟教授讨论了科恩对发展原理的论证,并把这个论证提炼为三个命题:其一,人就其特性而言,多少是有理性的。其二,人的历史就是一种稀缺性的境遇。其三,人具有的聪明才智使其有能力改善其境遇。进一步地,孟教授将科恩的命题含义解读为:“历史的发展最终动力是知识的发展”。如此看来,科恩的命题似乎有为主观意志在历史中的地位寻找某种理论依据的嫌疑。

  我没有读过科恩的原著,如果这就是科恩“发展原理”的学术含义的话,那么这个结论显然与马克思的原意并不相符,至少与马克思的原意有很大距离。

  众所周知,马克思把社会发展的终极动力归结于实践。然而,马克思的这个实践与科恩的“知识发展”、“人类智慧”、“个人理性”,显然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尽管它们之间有着内在关联。在马克思看来,实践之所以是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就在于我们应当把实践理解为客观的“对象性活动”,而决不能像青年黑格尔派以及费尔巴哈那样,把实践理解为纯粹主观意志的活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孟教授认为:“发展原理只解释了生产力发展的趋势,排除了生产力也会出现停滞或倒退的趋势”,并指认马克思把“后一种趋势”的原因归咎于外部的偶然现象。窃以为这个指认未必公允。除去偶然因素以外,在马克思有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逻辑中,其实已经包含着这样一个结论:如果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性质,那么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出现停滞甚至倒退的情况。由此看来,诺斯和托马斯指责马克思“没有意识到生产关系的作用”,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必须指出,虽然马克思从不否认生产关系的作用,但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分析框架内,马克思始终把生产关系的作用定位在“第二性”的层面,而不是“第一性”的层面,也就是孟教授所定义的“第二类相互关系”的层面。

  在批判了科恩的“发展原理”之后,孟教授的结论是:生产力的发展或停滞趋势不能脱离既定的生产方式。在我看来,这个结论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并不矛盾。也就是说,马克思也承认生产力的发展“不能脱离”既定的生产关系。问题在于:“不能脱离生产关系”与“生产关系同样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不是一回事情?从“不能脱离生产关系”的论据中,我们能不能推导出“生产关系同样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个结论?我要强调的是,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这是不容混淆的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属于“本体论”层面的问题,另一个属于“关系论”层面的问题。换言之,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即所谓“生产力一元决定论”),属于“本体论”层面的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类社会”所做的本体论追问。而“生产力发展不能脱离生产关系”,则属于“关系论”层面的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做的相关性分析

  须知,A和B“谁才是第一性”这个本体论追问,与A和B 具有“何种相关性”这个关系论问题,二者并不抵牾。观照人类社会“第一性”的本体论,并不否定生产方式内部的关系论,反之也一样。只不过二者所要阐述的问题域不同,如此而已。所以,孟教授引用马克思《雇佣劳动和资本》中的话来证明马克思的“失误”,我以为值得商榷。因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要强调的,是生产力的“本体论”地位,而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

  孟教授举了一个例子:“马克思发现,在古代社会,一些先进技术最早是在军队里得到运用的,而不是运用于生产。这种奇特的现象证明了奴隶制生产方式对于新技术的运用有一种内在的阻碍力量”。孟教授以此证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也具有“决定作用”,用作者的话说:“生产力的发展采取何种具体形式,以及这种发展所具有的限度,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然而在我看来,与其说这个例子为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提供了证明,不如说为生产力发展的“本体论”地位提供了证明,因为:

  (1)“先进的技术最初是在军队里得到运用的”,这个事实说明,尽管是在落后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下,新的生产力技术仍然“产生”了

  (2)既然奴隶制生产关系必然会阻碍新技术的“运用”,那么很显然,新技术产生的动因就只能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外去寻找,而不能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中得到说明

  (3)奴隶制生产关系能够阻碍新技术的“运用”,却阻碍不了新技术的“产生”。这个事实说明,从演化的过程来看,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性质。否则,生产关系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应当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在“阻碍先进技术”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中,先进技术却可以顶风作案,无视生产关系的性质而居然出现了呢?这是“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没法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只能在马克思关于劳动(或者实践)的本体论中才能给予科学地回答。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论述中,已经有过相当深刻的阐述(见前面的分析),我就不重复了。

  需要指出,在批判了科恩“发展原理”的有关命题之后,孟教授得出了如下结论:“我们的最终结论是:在整个历史中,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力有不断发展的趋势”。我有条件地接受孟教授的这个结论。如果抛开在“生产关系决定作用”上的根本分歧不谈,也就是说,在承认生产力的本体论地位的前提下,我认为,对于学界存在的机械理解“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倾向而言,孟教授的这个结论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生产关系的两类功能与因果关系的两种类型

  在第二章的最后一节,孟教授独具慧眼地指出了这样一种情形:在比较静态分析的框架里,若变量A与变量B的逻辑关系反过来,即若设B为自变量的话,那么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也能被证明。这个“反过来”的证明在逻辑上是自洽的。但是,正如作者也承认的那样,问题在于:“这一新的发展命题(即“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引者注)和历史事实之间的符合程度”究竟如何? 即二者在多大程度上一致?

  因此,与其说这是一个理论思辨问题,不如说这是一个历史实证问题。我要强调的是,历史实证应当是一个连续性的历史,而不是一个断点状的历史。就我有限的历史知识而言,目前人类历史所提供的证据,与其说证明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不如说更能证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这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笔者的这个观点可参拙文《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制度抑或技术》(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10期),这里就不展开了。

  孟教授强调:生产关系所具有的“扩大对剩余的攫取与生产力的发展绝非必然是并行不悖的,两者可能相互矛盾。” 这个强调是值得重视的。事实上,两者矛盾的情形在历史上经常呈现出来。但是我以为,这种矛盾现象不仅没有证伪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而且可以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中得到有效解释:当“扩大对剩余的攫取与生产力之间出现了矛盾”,这就说明:“扩大对剩余的攫取”这种生产关系正在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变革生产关系”的诉求也随之产生并发展起来。

  顺便指出,孟教授从“沟洫农业”、“水患”和“治水”的必要性,引出了“井田制”建立的必然性。我要强调的是,这一事实恰恰证明了生产力的本体论意义:“沟洫农业”、“水患”和“治水”难道不正是生产力的内容(即劳动对象)么?

  从科恩的命题(“某一类生产关系的流行,是因为促进了生产力”)中,孟教授申出如下命题:“(1)某一类生产关系的流行,是因为扩大了对剩余的占有,但并不一定促进生产力;(2)某一类生产关系的流行,既促进了生产力,也扩大了对剩余的占有。”孟教授进一步指出:“生产关系的这两类功能,显然对应于马克思提到的两种取得剩余价值的方法——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方法”由此出发,作者确认了布伦纳的理论贡献在于:布伦纳在马克思的两种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绝对剩余劳动与相对剩余价劳动的区分适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孟教授由此建议,可以明确区分“两类生产关系”。

  在我看来,对于进一步研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究竟是如何作用的细节,这个建议无疑是有理论价值的。然而我有必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所讲的两种剩余价值生产方法,恰恰是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为依据的,并不是一个仅凭主观意志就可以确定的范畴。在科技水平还不够发达的资本主义初期,资本家只能凭借“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方法”来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的统治地位必然而且事实上已经被“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所取代。主宰这个过程的,并不是“生产关系”、“主观意志”以及“所有制”这类范畴,而是世俗的、以物质为“本体”的生产力

  在第三章一开始,孟教授着重区分了两种因果论,一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因果论,另一种是本体论意义的因果论,并指出:认识论意义的因果论“导致他(穆勒)最终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个指认是很有见地的。

  但是,孟教授把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归于本体论意义的因果论,则值得商榷。事实上,按孟教授的解读,既然阿尔都塞坚持“各种要素交替占主导地位”的因果论,那么这种因果论就仍然属于认识论意义的因果论,而不是本体论意义的因果论。道理很简单:在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中,已经没有了“本体”的位置。各种因素轮流坐庄而成为“本体”,“本体论”又何以可能?都是本体,就没有本体

  至于阿尔都塞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毛泽东《矛盾论》的影响,以及毛泽东是如何理解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作用”的,问题的分歧集中在对《矛盾论》的理解上。对于毛泽东的这段论述,我在拙文《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与人的主观能动性》(载《天府新论》2012年第6期)中,已经做了分析,不赘述。

  在这里我要隆重推荐的是孟教授提出的“系统因果性”概念。孟教授认为,应当区分“初始原因”和“整体原因”——只有后者“才会带来系统的不可逆转”,并由此提出“有机生产方式”的思想。我以为这是极富见地的,也是很有创意的。尤其是“将不可逆转的历史性作为社会存在的根本原则”的这个观点,我认为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极为透彻、精准的把握。对于这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性”,我在拙文《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与人的主观能动性》中(载《天府新论》2012年第6期),已经做过肯定行性的分析,这里就不展开了。

  五、结 语

  总的看来,除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之外,西马的卢卡奇,以及制度学派的诺斯等思想大师,是该书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我以为,这或许正是孟教授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读之所以不同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因之一吧。然而不论存在何种分歧,在我看来,《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是一部极具启发性和理论深度的力作。这种启发在书中处处可见,比如,关于生产力是否完全中性概念的质疑,关于生产关系作为生产方式评价标准的必要性,关于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阶级属性等等的讨论,关于有机生产方式的观点,以及关于阶级斗争在促进抑或破坏生产方式变革中的作用,其理论创意都是值得学界重视的。

  孟教授正确地看到,在有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解读上存在的理论分歧,或许造成了如下困境:或是坚持生产力的本体论地位,从而导致“生产力决定论”;或是放弃生产力的本体论地位,从而滑向韦伯式理论的陷阱。《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要旨,就是想通过引入“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范畴,来解决这个困惑。这个目标是否实现或有不同争论,但是,这个努力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我认为是不会被淹没的。

  歌德有句名言:“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新”。在我看来,理论未必是灰色的,历史唯物主义常讲常新。而孟捷教授的《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就是这常讲常新的典范之一。

  2017年4月18日于成都

  (注:该文以《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的得与失——与孟捷教授商榷》为题,即将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报》2017年第9卷,参考文献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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