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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怎样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

2018-11-02 09:05:04  来源: 昆仑策网   作者: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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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网上盛传一篇署名吴小平的关于私营经济应该退出我国经济(他用的概念是“离场”)的文章,引起主流媒体的讨伐。这篇文章的作者,经过几个月的搜索,也没有搞清楚是谁,更不清楚他写这篇违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文章目的何在。这成了一桩疑案,以至人们怀疑是不是有人故意炮制出这种论点的文章,引起舆论的讨伐,以达到宣传自己的赞扬私营经济的观点这一目的。也就是说,这可能是一场自导自演的闹剧。

  我们不来猜测这篇文章是谁写的以及写作的意图。只想指出一点,严肃地讨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大了,怎么判断它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未来走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关系甚大。但需要提醒一点:讨论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问题,进而提出正确对待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离开马克思主义,讨论就没有共同语言,而且也是说不清楚的。不能由于想依靠私营企业来发展经济,进而抱着讨好私营企业老板的情绪来研究这个问题,生怕私营企业老板听了不高兴,尽拣一些老板们爱听的话来说。结果站在私营经济的立场上讲话,处处维护私营企业的利益,而枉顾社会主义方向。立场站错了,是得不出正确结论的。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社会发展规律,来探讨有关私营经济的问题。

  有这样几个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是什么?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什么?怎么看待私营经济的作用?正确的政策应该是怎样的?私营经济的未来是怎样的?私营经济与国际上的垄断资本主义的关系是怎样的关系?

  

不管在什么社会里,私营经济

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私营经济属于什么性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个问题,毋庸讳言,是存在分歧的。然而这个问题是研究我国私营经济一切问题的前提,不能不首先搞清楚。回避不了,躲是躲不过去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是怎么分配的,即分配关系。私营经济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则除了还拥有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工人的劳动力(雇佣工人),然后驱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正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关系。所以,私营经济的性质资本主义的,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只要存在这样的经济关系,那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不管外部条件怎么变化,这种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私营经济不仅允许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支持和引导,但党对私营企业的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被邓小平同志评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①]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989年8月的中央9号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②]这实际上科学地说明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一些理论家和领导干部总想回避甚至否定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理由是各色各样的。

  我遇到过这样一位老领导,他提出,我国政治上共产党领导,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私营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应该看到它与美国的私营经济的区别。这种看法是我们经常可以听到的。然而这是错误的。必须把内部关系与外部条件区分开来。哲学告诉我们,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决定事物性质的是内部因素。外因只能影响事物本质的表现形式,不能决定事物的本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私营经济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当然与美国不同:我国私营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而美国的私营企业则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共产党领导、公有制为主体等等,只是私营经济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并没有改变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因而这只能影响私营经济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而不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外部环境不同,并不会直接导致企业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私营经济只有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根本改变它内部的经济关系,才能使它从资本主义性质变成社会主义性质。没有这种改造,它的资本主义性质是不会变的。

  有一位长期从事高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理论家,断言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他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毛泽东的看法。他引用毛泽东1953年说的这样一句话: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③],来证明这一点。但是,这是曲解毛泽东的话。如果完整地而不是想当然地解读毛泽东的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说的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营工商业。毛泽东的意思是,第一,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私营工商业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即使是单个企业实行了公私合营,毛泽东也只承认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只有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采取定息制度,对资本家实行了贖买,私营工商业已经改造成国营经济,毛泽东才说,它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说毛泽东认为我国私营工商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显然是歪曲了毛泽东的原意。其次,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由于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已经渗透进了私营工商业的内部生产关系,因而毛泽东说它“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同现在正在蓬勃发展、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并把历史上的公私合营看作是一场噩梦(这表明他们不赞成、甚至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私营经济是不一样的。当然,如果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私营经济同国有经济一起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那时的私营经济也可以说“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如果公有制经济处于控股地位,还可以说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是另外一回事,目前它还只是我们的愿望,而不是现实。我们讨论的是纯粹形态下的私营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营经济。还没有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私营经济,无论如何不能说它“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

  经常有人提出,党的十五大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就是承认私营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吗?这里,必须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区分开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经济则是指经济成分的性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成分,并不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也不会因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就改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正如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小农经济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并没有因此就改变了它的个体经济性质,并没有因此就变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党的十五大指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的是作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载体,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不是说,私营企业已经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

  有人认为,我国许多私营企业主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他们是劳动者,而不是剥削者,进而否定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毫无疑问,参与经营管理的私营企业主是与单纯的食利者不一样,管理工作是一种复杂劳动。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职能是两重的:一方面它具有组织社会劳动的职能,即把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有效地组织起来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剥削的职能,即通过管理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后一职能是他从事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也是他从事管理工作的目的。事物的性质取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既然私营企业主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职能是主要的职能,怎么能说私营企业主由于从事管理工作就成了劳动者?更不能进而认为私营企业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有人提出,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承认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那不等于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从认识上讲,这是把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同它起的作用混淆在一起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必须区分开来。这一点,列宁对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租让制的分析,就是一个典范。苏联在推行新经济政策的初期,党内有一种意见,说这是引进资本主义,进而反对新经济政策。列宁说,邀请外国资本家到俄国来,这是否正确呢?这是正确的,因为这可以“迅速改善甚至立即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把资本家请到俄国来不危险吗?这不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吗?是的,这是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但是这并不危险,因为政权掌握在工农手中。”“在这种条件下发展资本主义是不危险的,而产品的增加却会使工农得到好处。”[④]租让制企业对经济发展、改善工农生活有好处,这是一回事;它的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尽管它并不危险),这是另一回事。既不能因为租让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就不敢实行,也不能因为租让制有积极作用就否定它的资本主义性质。我们应该像当年列宁做的那样,一方面肯定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地承认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有人在论证私营经济的性质时,用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出身来做文章。他们说,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很多是机关干部转过来的,相当大一部分还是党员,他们那时是响应党的号召下海的,怎么能说他们是资本家、他们办的企业是资本主义的呢?他们是无产阶级树干上长出的新芽。我们的回答,还是一开始说的那个观点: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同创办它的人的出身没有关系。出身也许会影响到企业管理的风格,但不能决定企业的性质。否则就成为我们一贯反对的出身决定一切的“血统论”了。据说香港李嘉诚是小贩出身,难道凭此就可以说他办的企业不是资本主义的?这个说不通。

  我们的结论是,不管在什么社会里,私营经济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任何否定它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说辞,都是站不住脚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

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先说一下我们为什么要讨论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还是补充这个问题。

  自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不管什么社会,都存在几种所有制经济,都不是纯而又纯的单一所有制。例如,奴隶社会,不仅有奴隶主私有制,还有自由民私有制(个体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还有大量的个体经济(例如家庭农场),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还存在奴隶主私有制。那么我们怎么确定一个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这就要看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毛泽东指出,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综合体中,总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就是由主要矛盾决定的。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里,判断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讲,就看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所以,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哪种所有制经济是补充,这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这件事情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性质。越是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注意这个问题,决不能回避,更不能故意模糊化。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使得我们的社会保持了社会主义性质。我们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在主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多次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能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问题。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⑤]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⑥]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⑦]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里,不同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一个决定社会性质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有制为主体,私营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这保证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主体与补充必须分清,更不能颠倒。如果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私营经济由补充转为主体,整个社会就会由社会主义演变成为资本主义。兹事体大,决不能含糊。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存在着激烈的斗争,斗争的焦点集中在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私营企业主财大气粗了,不安于补充地位,总想取代公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

  我们用一份材料来证明这一点。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题为《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从命名上,说非公经济这个词儿本身,已包含价值上的优劣判断,揭示了个体户和私企的从属地位。”“今天私营经济的私字,已不再像刻在海丝特·白兰太太额头上的红A字了。它不仅不再是一种耻辱,而且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何不名正言顺,别再用非公经济来称呼它,直呼其名为私营经济。而对那些并未真正体现公有精神,在竞争领域与民争利的国企何妨称为‘非私经济’呢?”

  这篇代表私营企业主利益、为他们鼓与呼的评论员文章,赤裸裸地表露了私人资本的狂傲。过去,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所以把私营经济称之为非公经济;现在,私营经济壮大了,自认为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于是要求把主次颠倒过来,要把公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了。真是一副不自量力地要推翻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暴发户嘴脸!

  私营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是得到国际垄断资产阶级的支持的。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外资产阶级利益是一致的。例如,2000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中国的改革走了一半,现在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战斗远远没有结束。他认为,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同年克林顿也说,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⑧]美国高官还多次强调,绝不允许中国这个方向的改革停滞不前。可惜,中国的改革并没有按照美国规定的路线图进行,令美国垄断资产阶级失望了。

  另一些人则竭力企图淡化、甚至反对提哪种所有制是主体、哪种所有制是补充的问题,更否定上述斗争的存在。他们提出,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是平等的,平等竞争嘛,那就不应该再提什么主体、补充这个问题,今后不要分“老大”、“老二”。他们更进一步提出取消所有制分类,什么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不要分了,只要在中国大地上的企业,一律平等,同等对待,地位都一样。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问题。他们还说这是十九大的精神,理由是十九大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其实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们一直强调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上平等竞争,而不是十九大才提出来的)。这个问题必须从理论上说清楚。应该把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地位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别开来。十九大说的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是平等的,市场经济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所有制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相同规则下平等竞争。讲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十九大再次重申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补充。取消所有制分类,就从根本上废除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区分不同所有制的性质,确定它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同地位(公有制是主体、非公有制是补充)、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被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以及对它们规定不同的政策(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城市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在农村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则要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所有制分类为前提的。取消了所有制分类,不再区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那么基本经济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了。而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把这个根基刨掉了,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也就垮塌了。

  应该指出,取消所有制分类的主张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区分不同种所有制基础上的。取消了所有制分类,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也就无法成立。这种主张,对宪法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从根儿上把它推翻了。

  有一位部级领导干部提出,应该把私营经济作为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离开私营经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就不稳固了,所以共产党必须鼓励、支持私营经济发展。他认为,只有这样的提法,才能给私营经济主吃一颗定心丸,他们才能安心经营。谈到私营经济是不是我国的经济基础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需要做点分析,多说几句。第一,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分开。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也是宪法第六条明文规定了的。任何私有制经济(不管是个体经济还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客观上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也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在经济上要把主体与补充分开,在政治上要把依靠对象与团结对象区分开来。私营经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始终处于补充地位,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私营经济也是“补充”;私营企业主积极参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对此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他们是团结对象,而不是依靠力量。区分这一点十分重要,只要读一读《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一篇文章就可以明白,那篇文章开宗明义地提出,区分敌、我、友,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也是如此。第三,要把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与社会基础分开。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共产党执政是要搞社会主义,最终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因此它执政的阶级基础只能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就表明了我们政权的阶级基础。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阶级、阶层都属于人民的范畴,都应该吸收他们参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我们主张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但这只是说要扩大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而不是它的阶级基础。至于说到“定心丸”,我们的国旗就是最好的定心丸。按照对国旗的解释,围绕共产党这颗大星的四颗小星中就有一颗是民族资产阶级嘛,国旗没有变,有什么不安心的呢。

  应该十分明确地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是处于补充地位,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动摇,也不能有任何含糊。这是中央文件一再申明的。无论是公开否定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企图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是隐晦地要求与公有制平起平坐、不分老大老二,或者干脆要求取消所有制分类,都是错误的,都会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垮塌。

  现在理论界有一种倾向:不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怎么讲的,一味讨好私人老板,尽拣老板爱听的话说,按照老板的意愿来解释中央文件,结果事情越说越混乱、越说越糊涂。我们还是应该老老实实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阐述问题,不要为了迎合某种利益的需要、讨好某个群体,提出一些既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也不符合中央文件精神的所谓“创新”观点。这类似是而非的“创新”观点,见到的实在太多了。

  

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

 

  首先,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是发展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所需要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在许多地区、部门还不具备。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党的十三大对当时的国情做了详细的描述: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尽管经过几十年的建设,这种情景有了明显变化,但基本国情仍然未变,我国还是属于不发达国家。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⑨]

  1987年,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同时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⑩]值得注意的是,十三大确定的,第一,是“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无限度地发展;第二,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而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以取代公有制成为主体。按照十三大的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有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的非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这种所有制结构,既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是完全正确的。

  到党的十五大,我们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把这一条载入宪法,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党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十分慎重的,这是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前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艰苦探索得出的理论成果,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最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结晶,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我们应该珍惜这一成果。那种动不动就想修改、甚至废除基本经济制度的想法和做法,是轻浮的、不谨慎的。

  顺便说一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意味着不仅要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都要发展。“国”与“民”都要进,因而不存在什么“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问题。鼓躁一时的“国进民退”,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客观上并不存在,炒作这个话题,目的是为私有化制造舆论,这一点,大家心知肚明。当然,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变化,也不存在私营经济“离场”的问题,这是有人故意制造的话题,客观上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其中私营经济起了重要的作用。私营经济在发展生产、增加就业、提供税收、繁荣市场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应该充分肯定。低估、否定私营经济的作用,是不符合实际的、错误的。

  应该指出的是,私营经济之所以在我国现阶段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并不是像某些经济学家说的那样,因为私营经济符合人的自私的本性,因而效率高(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世界上并不存在抽象的人性,自私这种观念是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历史的、暂时的现象,而不是人的不可更改的本性),也不是因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而是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一句话,是生产力落后造成的。因此,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私营经济的这种积极作用是会衰退以至消失的,到那时,私营经济是会“离场”的,但这是未来的事。现在还远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同时,还应该看到,私营经济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环境,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如果不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实行私有化,就会像俄罗斯那样,全社会就会陷入盲目的无政府状态,两极分化就会加剧,阶级矛盾激化,社会不稳,私营经济也就无法发展。

  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作用,除了积极作用的一面外,还要看到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的一面。社会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而私营经济是建立在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需要,经济是遵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运行的,而私营经济的生产目的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是遵循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运行的。显然从根本上讲私营经济是同社会主义相矛盾的。只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客观上需要有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而已。正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因素,又有处于补充地位的资本主义因素,两种因素并存,相互矛盾和斗争,所以这个社会主义还“不合格”,呈现出一种过渡性社会的复杂景象。应该充分认识这种复杂性,既要利用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同它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行为作必要的斗争。这就需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这里,回避矛盾是无济于事的,像驼鸟那样把头埋进沙堆里,装作没看见,只会使矛盾累积下来,使问题越来越严重。只有面对现实,认真分析矛盾,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矛盾,才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

  正因为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所以它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也有两重性。一方面,两种所有制经济有合作的一面,它们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内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两种所有制经济也存在矛盾和斗争,在资源配置、市场划分等各个方面相互竞争。正确处理两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经济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课题。总的目标应该是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既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与此相适应,私营经济内部的党组织和工会的职能也应该是两重的,一方面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企业主搞好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了,无论对企业主,还是对职工,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要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保护工人的利益,监督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同资本家各种损害社会主义、损害职工利益的非法行为进行斗争。

  对私营经济作用的两重性应该有全面的认识,不能有片面性。当前主要的倾向是只讲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它与社会主义矛盾的一面,从而导致片面地强调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而不考虑如何解决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矛盾。理论上的片面性必然造成实际工作的失误。

  

必须全面理解和贯彻党

对私营经济的政策

 

  根据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我们党对私营经济制定了一个全面的政策,即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由于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必须鼓励、支持它发展,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条件,包括市场准入、融资、外贸、劳动政策等等。由于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存在矛盾,因此必须注意加以引导,妥善解决这一矛盾,使得私营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防止出现无政府状态和阶级冲突,以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对私营经济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完整地坚持,不能动摇,也不能有片面性

  党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体现在“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中。“两个毫不动摇”是十六大为了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提出来的重大方针。十六大指出: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1]由于这里的“第三”是把前两个“毫不动摇”综合起来说的,所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往往把十六大的这一方针概括为“两个毫不动摇”。

  “两个毫不动摇”是一个完整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方针,我们必须把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放到这个方针的框架里理解。第一,必须摆正两个毫不动摇的关系,第一个毫不动摇是第二个毫不动摇的前提,没有第一个毫不动摇,也就谈不上第二个毫不动摇。私营经济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发展的。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私营经济是很难发展的。因此,私营经济的发展必须有助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私营经济的发展导致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那就犯了颠覆基本经济制度的方向性错误。第二,就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本身而言,也必须全面理解和贯彻,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要注意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妥善解决它与社会主义本质的矛盾,引导它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防止私营经济内部和外部的一些矛盾激化。不能只讲一面,忽视另一面。当前主要的问题是,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这样长期下去是要出问题的,等矛盾激化了再来处理,那损失就大了

  

科学地预见私营经济的未来

 

  按照辩证法,任何事物都不是凝固不变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社会主义也是如此。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指出,社会主义在一定时期要巩固,但不能“彻底巩固”,他表示,教科书上说要彻底巩固社会主义,看到“彻底巩固”这四个字很不舒服。他主张辩证地看待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它要从初级阶段过渡到比较发达的阶段,最后要走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万岁”的私营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什么变化呢?这是可以预见到的

  毛泽东曾经说过,领导就要有预见,预见到未来发展的基本趋势没有预见,就不能有正确的领导。这个预见,不是主观的猜想,而是建立在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的。我们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来预见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资本主义现实生活存在的矛盾,指出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他们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出发,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预见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而预见到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我们也是根据这一规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我们才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那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会出现什么变化呢?第一,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变化,私营经济仍然会存在,绝对量还会有所增长。“离场”的情景,在这个阶段是不会出现的。但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适合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必然导致公有制经济更快发展,因而相对来说,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会增大。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这也是正常的。如果生产发展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提高了,公有制经济却萎缩了,甚至出现私有化现象,那就违反社会发展规律了,早晚会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第二,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私有制经济会逐步消灭。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私有制不是永恒的,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必然导致私有制的灭亡。这也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决定的。

  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人的初心和历史使命。每一名共产党员在入党时都宣誓,要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共产主义,这个“产”是指生产资料,这个“共”是指共同占有,即公有。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庄严地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2]不消灭私有制,入党干什么!但消灭私有制是需要物质条件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消灭私有制,那是超越阶段的“左”倾冒险主义;忘记最终目标是消灭私有制,我们要为此创造条件,就是忘记初心,放弃肩负的历史使命,那就是只顾眼前、背弃根本目标的机会主义。

  

中国的资产阶级是软弱的,

带有强烈的依附性

 

  中美贸易战刚刚开始,我国就出现一种投降主义的声音。面对美帝国主义的讹诈,有人在网络上公然主张举手投降,据说越早投降越好,早投降,还可以举手投降,不太难看,晚投降,就只能跪着投降,那就难看了。恐美、媚美的丑态跃然纸上,一副奴才相,一点中华民族的骨气都没有。开始的时候我很纳闷:我们同美帝国主义直接、间接打过几次仗,一次是同美国武装起来的国民党反动派打了一仗,另一次是在朝鲜直接面对面地打了一仗,还有一次是在越南间接地打了一仗。哪一仗都打得美帝国主义大败亏输,在敌强我弱、最艰难困苦的日子里,毛泽东豪迈地指出,美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看起来很吓人,其实没有什么了不起。毛泽东的思想大张了中国人民的志气。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的今天,一个小小的贸易战,怎么能够把人吓得跪地求饶?慢慢我有点想明白了,这是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的表现,出现投降派是难免的。

  中国的资产阶级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环境里成长起来的,一直受到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欺凌,养成了软弱的品格,遇到强敌不敢斗争。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描述了这个阶级的特性,明确指出它没有以本阶级为主体的独立革命的思想。[13]在民主革命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共产党领导下,同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结成同盟,参加了反帝反封建的斗争。没有共产党领导,没有工人、农民这个主力军,它是不敢、也不能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作斗争,并取得胜利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民族资产阶级在共产党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开始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各种形式,私营工商业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资产阶级分子也改造成为自立更生的劳动者。事实证明,接受共产党和国营经济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条康庄大道,也是民族资产阶级的最好出路。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得以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罩”着,私营经济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对此,应该抱有感恩的心情。把国有经济同私营经济对立起来,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利于私营经济今后的发展。发展起来了就想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想吞并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这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广大人民群众不答应,不仅做不到,而且最终会伤害私营经济本身,阻碍私营经济的发展。

  我们再来看中美贸易战。能够顶住美国强大压力的,只有实力相当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私营经济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它们是挡不住美国的攻势的。一些一心想充当主体的私营企业主,一到美国进攻面前,他们的软弱性就表现出来了。扛不住,只好投降。这就是中美贸易战中我国出现的投降主义思潮的阶级根源。

  在紧要关头,还得靠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顶梁柱。没有这个顶梁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厦是要垮塌的。这是历史的结论。

  注释:

  [①]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②]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③] 《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④] 《列宁全集》,第41卷,第2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⑤]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⑥]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⑦]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⑧]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⑨]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⑩]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1]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4年版。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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