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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贫富差距怪公有制和国家管理体制?——必须揭露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违宪舆论

2019-01-09 15:24:42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作者:何干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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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当前,有必要把揭露和批判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违宪舆论,与在经济工作上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地位结合起来,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结合起来,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的指示精神,把宪法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关键性的规定落实到经济工作中

  最近,网上流传一篇关于“姓社姓资争论”的演讲文章[1],所以较引人注目。文中有两个颇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曰:“现在我们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也必须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

  二曰:“所有这些[2]都对我国的基尼系数与贫富差距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实际上都与私有经济没有直接关系,反而与我们的公有制和延续下来的国家管理体制安排有关。”

  简言之,“贫富差距与私有制无关,与公有制和国家管理体制有关”。乍看其文章中的论述,这些观点都有某种“理由”支撑;但是用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却都站不住脚。这些观点对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持轻浮的否定态度,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也持根本否定的立场

  这些观点的抛出,决非偶然。连同媒体上正在传播的同类观点,不难发现,目前有一股不可等闲视之的势力,正在制造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违宪舆论,妄图搞乱人们的思想,以达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彻底颠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目的

  很清楚,只要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巍然不动,私有制超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比重这种现象,终究会被我们党和国家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依宪纠正。而一旦“公有制为主体”被删除,那么要纠正这种现象,就将失去国家根本大法的依据,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可能名存实亡,甚至连名都可能被改掉。因此,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乃是那股妄图势力前面的最终障碍。在所有制结构发生私有制占比越来越大的态势下,他们以为时机已经成熟,于是蠢蠢欲动,不断制造违宪舆论,鼓吹修宪。

  来而不往非礼也。对于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违宪舆论,我们必须予以坚决揭露和严肃批判。本文拟着重评析上述两个观点。

  

 

  先看第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也必须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这个说法的实质是要否定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

  现实国民经济存在多种所有制,这是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多种所有制“就是也必须”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经济“基础”。宪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里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并没有规定“多种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基础是经济基础的简称,其含义与“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有原则区别的。在唯物史观视域中,经济基础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4]它是决定一定社会形态历史性质和主要特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并体现这种社会形态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基础是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概念,它决定国家和主要意识形态的阶级性质因此,不能用市场经济“组成部分”来替代“经济基础”

  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5]这说明,宪法依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不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过去,理论界曾有人提出过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的“综合经济基础”论,但当时这种观点也没有只讲“多种所有制”,而是讲“一主多元”,即明确主张“综合经济基础”应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多种所有制。可见,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这是一个新冒出来的主张,这个主张的要害是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是用“多种所有制”来模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这与“综合经济基础”论是根本不同的。

  应当指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这就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立起来了;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立起来了。这制造了一种混乱,让人们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可以脱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独立存在的,是可以另搞一套、甚至搞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制度的。

  其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三个范畴,反映的绝不是三个彼此独立的不同经济形态,而是同一个当代中国的经济形态,只是反映的角度有所区别而已。既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那么在同一个国度的以社会主义为定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它的“基础”的,也理应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其所有制结构的,也理应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怎么能在表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时,取消“公有制为主体”这个重要的前提呢?

  按照辩证法,事物内部的各种关系的统一是相对的,各种关系的对立则是绝对的,没有对立关系的统一关系是不存在的。现实事物的发展,本质上是事物自身存在主要对立关系的各方通过相互斗争,不断使内部的进步因素战胜衰败因素,向新事物转变的过程。就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而言,只讲“多种所有制”,而不讲多种所有制之间的对立或矛盾,不讲当代中国的多种所有制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一种把多种所有制看成彼此割裂、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存在矛盾关系、只有统一关系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其实,在当代中国历史条件下,公有制和私有制既存在对立性,又存在统一性,而统一的前提只能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如果淡化、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人格化即资本家阶级,就会由其追求剩余价值抽象财富的性质所决定,不断侵吞公有制财产,以至灭掉公有制,才会善罢甘休。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人格化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能通过代表自身利益的国家,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逐步引导私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方向转化,从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走历史的必由之路,逐步向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这也是中国道路的实质。

  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人不断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这个定语,照搬新自由主义那一套站不住脚的“理论”,鼓吹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也必须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的观点,与此大同小异。其实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也就是要求以私有制为主体,只不过说法上不那么露骨罢了。而鼓吹以私有制为基础或以私有制为主体,其思想理论来源无非是“利己经济人”、“人性”自私论,以及由此推论出的诸如“私有制才能形成有效市场自由竞争”、“公有制经济无效”、“国有经济垄断”等诸如此类的观点。这些观点的指导思想,都来自资产阶级经济学,都以唯心史观为思想指导,科学上都经不起推敲。

  总之,鼓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这种说法搞的是偷换概念的把戏,包藏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用心。难道不是这样吗?

  

 

  再看所谓“贫富差距与私有制无关,与公有制和国家管理体制有关”的观点,这种说法实质是把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归罪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贫富差距拉大是公有制造成的吗?这符合事实吗?人们都记得,过去舆论界对公有制经济成分比重很大时期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过批评,说那时是搞“大锅饭”、“平均主义”;主张公有制经济应落实按劳分配,应当奖勤罚懒,收入分配应当有一定差距。这反映出,事实上公有制经济并没有造成过贫富差距的拉大。

  实事求是地说,真正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的,不是公有制经济,而是私有制经济,确切一些说,是采用雇佣劳动形式、具有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的私营经济及其在所有制结构中比重的扩大造成的。[6]

  众所周知,目前公有制经济中,城市工商业集体经济所占比重已经微不足道而国有经济在职工人的收入,绝大多数高于私营企业的工人收入国有经济内部的收入差距比私营经济内部的收入差距小。不可否认,就国有经济内部分配关系看,一段时期以来,国企管理层的收入比普通工人高出许多倍,但是,这种过高的收入差距是不符合公有制按劳分配原则要求的,即不符合公有制生产关系的规定性的,其实是受到私有制经济影响的结果,是有关管理部门放任国企高管的收入向私营企业的私人老板收入看齐所造成的不良结果;这是需要纠正的,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纠正。

  从农村经济看,凡是坚持或在较大程度上坚持集体所有制统一经营权的村级经济组织,以华西村、南街村等为典型,不但没有出现贫富差距拉大,反而村级集体经济越做越强,集体农民共同富裕的道路越走越宽广。倒是那些在某种经济政策压力下,完全放弃集体经济统一经营权,让农民完全搞一家一户小生产的地方,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严重削弱的状况,出现了贫富差距拉大:一是少数农户集中经营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成为种田大户或家庭农场主,并雇佣外地、本地农民为自己打工,其收入远远高于他雇佣的农民,这在雇主和被雇佣的农民中产生了显著拉大的收入差距;二是许多农民失去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靠,从事家庭小生产,收入并没有提高;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只好背井离乡,去城市打工,于是造成乡村只剩“6199”部队(留守儿童和过重阳节的老人)这样的景观。这既造成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和生活的差距,又造成城市出现了市民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可见,事实是,公有制遭到削弱和损害,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严重下降,才是贫富差距拉大,产生两极分化趋势的原因。难道不是这样吗?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来看,所谓贫富差距与私有制‘无关’,而与公有制“有关”,这种观点曲解事实,更是违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科学原理的。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揭示出,“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7]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两极分化,这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的。马克思的《资本论》巨著详细论证,并根据经济事实得出的基本经济结论,这位历史和当今的现实所证明,难道可以随意否定吗?怎么能把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造成两极分化的固有弊病栽赃到公有制身上?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下岗工人等,对我国社会出现收入差距过大现象颇多微词,但是他们批判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私有化的“改制”,是原先的收入与工人相差不大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竟然在某种政策放任下,“空手套白狼”,轻而易举发了财,一下成了万贯家私的私营企业主;还有就是批评某些严重收入不公的现象,如某些演员偷税漏税的罚款竟达到几个亿。广大人民群众从经济实践中越来越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是真理,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走向共同富裕

  所谓贫富差距与“国家管理体制安排”“有关”的说法也是含混不清的,并有把矛头对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经济职能之嫌。国家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新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不过是为资本家阶级尤其是金融垄断资产阶级自由自在地剥削劳动人民制造歪理。唯物史观揭示出,国家是有阶级性的。我们的国家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具有为人民谋利益的基本经济职能,正确发挥这种经济职能是促进人民走共同富裕之路的根本保障。从本质上说,我国的“国家管理”不是造成收入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当然,如果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具体经济政策发生失误,导致私有制经济比重过大,也会使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起作用,社会收入会出现贫富差距,但是,这种贫富差距拉大是经济政策失误造成的,是与私有制比重过大相联系的,而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本质无关。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到维护的条件下,只要各级政府能够真正坚持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实施由此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社会收入差距就会被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而绝不会拉大,更不会像资本主义经济那样,出现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反映出的“99%与1%”那种收入两极分化。

  应当看到,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也会有某种程度的不公。更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在未来科学社会主义完全实现(消灭了私有制和商品货币)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是有区别的。但是,按劳分配即使有收入差距,它与私有制的两极分化在性质上和程度上也有根本区别。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少数人占有越来越多的私人资本和生产资料,以此剥削一无所有的大多人雇佣劳动者的生产关系,这种剥削性质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再生产中不断扩大,是这种私有制生存的条件,因而社会收入两极分化不可避免。而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以消灭不劳而获的剥削关系为前提,它本身产生的收入差距,不存在剥削关系,并符合等劳交换的平等,有助于激励人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分配关系最终走向按需分配创造条件。因此,不能把按劳分配的收入差距与私有制的两极分化的收入分配混为一谈。

  以上分析说明,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也必须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贫富差距与私有制无关,与公有制和国家管理体制有关”这两种观点,实质是要否定公有制、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企图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必须予以揭露和批判。

  

 

  揭露和批判这股否定公有制、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违宪舆论,必须有破有立,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经济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发挥宪法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起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经济科学发展的目的。

  上述分析说明,这股违宪舆论具有较大的欺骗性、辩护性和危害性这是与它们产生的背景和原因相联系的。主要有下述方面:

  一是国内外反对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敌对势力在煽动这股逆流。这是帝国主义者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组成。他们把制造摧毁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私有化”舆论,作为的重要手段,策划于密室,一直在不断拉拢某些意志薄弱者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以便伺机而动。

  二是国际金融垄断资产阶级长期鼓吹私有化为重点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依然在发生影响。尽管这种经济学受到了批判,并被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实践证明危害性极大;但是其影响并未消除。一些人受到这种思潮的严重影响,以至动摇或转换立场,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已经过时,对中国走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失去自信,并迷信所谓“现代经济学”(其实是现代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其实是现代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制度),逐步成为攻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鼓吹手,跟风造势,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三是有的领导干部起了负面的带头作用。少数人长期不读马克思主义原著,思想上已丢掉了“老祖宗”,盲目崇拜发达资本主义的现代国家管理,以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贬低、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经济管理成就,带头照搬资产阶级经济学,甚至利用手中权利,公然制定、推行削弱和破坏公有制的“改制”政策,甚至违背任职宣誓,发表违宪言论。例如某个的重要人物,竟公然鼓吹“应该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突破公有制、私有制这样一些思想的束缚”等;[8]这就起到为违宪舆论推波助澜的极其恶劣的作用。

  四是某些失误的“改制”政策背离“两个毫不动摇”,削弱了国有、集体经济。这让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这股势力抓到了用这种负面“改革成果”支撑自己观点的把柄。他们把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降低,看成是“改制”的“成功”,并把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当成他们心目中“改革”的最后“攻坚”。他们断言公有制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的这种“改革”结果已无法扭转,于是有恃无恐,公开抛出违宪舆论。

  然而,这股势力未免高兴得太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真理终将战胜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谬误。“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存在”[9]。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只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指导,弄清了目前宏观经济下行的根本原因,就一定能振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解决目前遇到的困难。而与此同时,这股势力得意忘形的日子也就到头了。

  应用《资本论》的基本原理指导分析宏观经济出现下行,虽然有国内外多种因素起作用,但是主要原因是,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过分扩张。而这个主要原因,这正是照搬资产阶级经济学、要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人竭力回避的。《资本论》揭示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是具有自发性的生产,由私人资本追求剩余价值无限增长或利润最大化的生产目的所决定,在分配关系上必然造成两极分化,这种“以对抗性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消费力”,终将使“生产剩余价值的条件和实现这个剩余价值的条件之间的矛盾”随之增大;这必然导致社会再生产比例关系背离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爆发经济危机。[10]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的商品生产社会,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中超出一定比重,国民经济的性质就会转向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的客观规律就会在宏观范围发挥作用这正是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宏观经济产业结构发生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也是大量中小企业发生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人还在继续鼓吹大力发展私有制经济,这中主张在实践中只能为已出现严重结构性失衡的宏观经济雪上加霜。这些人此时还不断制造反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舆论,真是完全置国家经济安全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顾,已经站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对立面。

  当前,有必要把揭露和批判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违宪舆论,与在经济工作上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地位结合起来,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结合起来,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10]的指示精神,把宪法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关键性的规定落实到经济工作中。人们有理由坚信,只要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对外顶住帝国主义的压力,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方针;对内坚持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决遵照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逐步振兴公有制经济,包括振兴城乡集体经济,从整体和个别两个层面壮大国有经济,发挥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标本兼治,国民经济必定能走上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坦途。

  注释:

  [1]《国企改革难以突破的根本原因》,2018-12-09:

  http://www.sohu.com/a/280584027_460374。

  [2]引者注:指某先生谈到的“市民与农民收入差别”、“户籍制度”、“体制内外的医疗和福利保障”、“退休级别待遇制度”等。

  [3]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01版。

  [4]参阅《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94页。

  [5]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01版。

  [6]参见何干强:《论改善所有制关系促进共同富裕》,中国经济问题2013年第1期。《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998页。

  [7]引自网站:

  http://www.50forum.org.cn/home/article/detail/id/7428.html。

  [8]《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7页。

  [9]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273页。

  [10]《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8.2.25;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5/content_5268629.htm.

  (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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