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诉方方的名誉侵权案将于2018年3月5日开庭审理,开审之前,我本来不准备公开发表与案件相关的言论,但近日,方方在微博上连续发文,并于2018年2月6日抛出长文《严厉批评刘继明》(后改为《健康社会需要公开批评的声音》),进一步歪曲事实、误导公众,在网络上掀起了对我的新一波攻击狂潮。对于方方持续不断的攻击诽谤,我听从组织劝告,一直保持着克制忍让,但现在,为了澄清事实,给公众提供一个理性观察和评价这一事件的视角,我不得不做一次正式的回应。
在回应方方之前,有必要回溯一下我和陈应松之间那件尚未了结的“公案”。
一、我为什么要举报陈应松
2016年7月中旬,我在省委党校参加中国作协在鄂中国作协会员培训班期间,一天中午,作家S打电话给我,说仙桃作家C有事情想找我谈。不一会,S就带着C来到了我的房间。我以前并不认识C,也未曾听说过其人其名。听S介绍,他是仙桃某中学教师,出版过多部长篇小说,也曾是省作协文学院的高研班学员和签约作家。他开门见山向我反映了许多关于陈应松主持高研班和签约作家招收和培训过程中涉嫌违纪的问题。关于陈应松的负面信息,以前我也不止一次听到过,但由于是同事和同行之间聊天,也就没怎么当真,但高研班学员和签约作家集中地向我反映,这还是第一次,因此我感到非常震惊。
此时,省委巡视组正在作协巡视,巡视动员报告中希望干部群众踊跃反映作协存在的违纪违规现象。从党校回来后,我反复思量,觉得自己身为省作协副主席和党员,不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坐视不管,于是就写了那封举报信,通过湖北作家网公布的邮箱,投寄给了省委巡视组。之所以没有实名,是出于保护自己以及反映人的考虑。后来我了解到,纪检部门规定,凡匿名举报一般不予受理。听说以前也曾有人向省纪委和省委宣传部举报过陈应松的问题,但由于是匿名都毫无结果。因此,在过了一段时间不见任何反应后,我便把举报信投到了网站,并虚拟媒体评论,以促使有关部门重视。但举报信及评论在网站贴出之后,湖北省有关部门出于维稳考虑,使举报的帖子几天之内便消失无踪,有网友截屏证明,陈应松把自己的微博从6000多条一下子删得只剩下了4000多条。同时,他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声明,声称匿名举报信内容是捏造诽谤,还授意高研班的亲信以及举报信中的某些涉事人通过微博发起所谓“签名声援”活动。据C告诉S,声援活动中的不少签名都是同一个笔迹,明显有伪造嫌疑。一位上两届的签约作家和高研班学员仅仅因为出差在外,没有参加签名声援活动,就被陈应松从当年的高研班学员名单中划掉了。
我后来得知,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只是给陈应松发了一封“询函”便不了了之。这无疑让陈应松有了充足的底气,随后通过发布举报信的网站查找“匿名发帖者”,直至后来他以名誉侵权将我告到法院。
这就是我举报陈应松的整个过程。实在说,我和陈应松之间并无个人恩怨,我们曾经在创作上互相赞赏,都写文章评析过彼此的作品,但近些年来,由于不断听到关于他主持文学院工作的种种负面信息,我开始逐渐疏离与他的交往和交流,曾几次婉拒参加文学院的活动。有一段时间,我对他在微博上发表的与其党员干部身份极不相符的言论及首鼠两端的政治立场颇为反感,取消了对他的关注。一位同行曾经说:“如同当下中国社会正在撕裂一样,知识界的分裂也势如破竹形同水火,这是令人惋惜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我和陈应松之间的关系也应作如是观。
后来,方方一再以我和陈应松的所谓“朋友”关系谩骂我“背信弃义”“陷害朋友”(为了罗织罪名,她把比我高好几届的公安籍武大人陈应松硬扯成我的“同乡”兼“同学”,就差没说我们是一家人了)。姑且不论我和陈应松是否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朋友”,既便是,但义者,有大有小,基于公义而揭露举报,为大义;囿于私情而隐瞒袒护,为小义。大义凛然,小义戚戚,是非有界,不可混淆。何况,宪法和党章明文规定,每个公民和党员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检举的责任和义务。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作为作家,批判社会上的黑暗面是应有的权利,但公共舆论场将这种批判口水化,媚俗化,非历史化,甚至有人哗众取宠或被利益裹挟,充当强势文化的附庸,已成为犬儒主义的突出病状。每个作家都有权选择自已喜欢的写作方式,但陈应松并非普通作家,还是党员干部,普通公众享有的某些“言论自由”,党员干部不一定能够享有。也就是说,陈应松作为党员,凡公开发表的时政言论,都应接受党纪党规的约束(包括我)。这与所谓“因言治罪”风马牛不相及。
这之前,还发生过一段“插曲”。就在我给党组写信(当时我在外地休假)说明情况后,党组领导向陈应松通报相关内容后的当天下午,陈就向文学界多人发送短信,称“刘继明已承认攻击诽谤帖子是他所发”,说我已经表示向他‘诚恳道歉’,并称“尊重作协后续对他的处分”。这显然不符合事实。首先,我承认“举报”帖子是我发到网站的,但并不认为是“攻击诽谤”;其二,我在给党组说明情况时,表示为了维护湖北文学大局,愿意庭外和解,并未说向陈应松“道歉”;其三,据我后来核实,党组领导只是说经过组织调查后,我和陈应松谁违反了党纪,就处分谁。故一审开庭后,我将答辩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以回应陈的不实短信。而方方正是以此为契机,与陈应松及其团伙开始了对我长达半年持续不断的攻击和诽谤(陈团伙对我的造谣诽谤已固定证据,将另案起诉)。
二、方方所谓“批评的权利”不以尊重事实为前提,而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方方在其长文中声称,自“柳忠秧事件以来,我一直在争取批评的权利”,并说“现在,刘继明又效仿柳忠秧的做法气势汹汹而来”。我对她的“批评权利”表示充分尊重。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对自己的名誉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何以让她有“气势汹汹”之感呢?
很显然,方方争取的不是什么批评的“权利”,而是“特权”。是的,特权。这种特权,只允许她批评或检举别人,而不允许别人批评她或检举她的朋友,否则就是陷害、构陷、诽谤;这种特权,可以任由她越过批评的界限,用各种侮辱性的字眼对“批评对象”从人格、道德、职业进行全面的贬损和诽谤;这种特权,可以任由她高高在上,像拥有道德和法律审判权一样,对“批评”对象主观臆断、随意剪裁地进行褒贬和“审判”;这种特权或霸权,使她可以像某国那样制定规则去裁决所有国、所有人及所有事物,而不受到质疑和反对。
且看方方是怎样打着批评的特权和幌子不断对我诽谤攻击和造谣的吧。
1、我举报的是陈应松担任湖北省作协文学院长期间涉嫌违纪的职务行为,并不涉及其私德和隐私,方方却在我和陈之间的个人关系上纠缠,公私混淆,是非不分,并不断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造谣传谣;
2、陈应松是否违纪,既不是我说了算数,也不是方方或陈应松自己说了算数,而是由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后做出结论。但方方为了替陈应松洗地,简直到了一种荒唐可笑、丧失理性的程度,她不仅以陈应松的代言人和发言人自居,还在2018年2月6日的长文中颠倒黑白,诬蔑我的检举行为是对有关部门的“胁迫”和对共产党的“抹黑”,而且俨然取代纪检部门,做出了陈应松完全无辜的“推断”,其依据全部来自作为被举报人陈应松的一面之词。尽管我在答辩状里已声明举报信中的主要内容,是有高研班学员向我反映并已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她仍然罔顾事实,满口胡言;
3、方方无视我发到网上的是写给省纪委的举报信这一基本事实,胡说什么我是因被查出来后才“谎称举报”;此外,她还捏造我曾以××日报名义“批评攻击”湖北文坛以及她本人的谣言,对此,我将作为她继续侵权的补充证据呈交法庭。
4、方方在2017年9月6曰和2018年2月4日的微博中称,她和陈应松本来已推荐我“接替”某某职务,并说以我“在作协的势头”,“当主席也不是没有可能”,但举报陈应松的行为使我自毁前程(所谓“及时阻击了自己”),并在微博上散布了不少类似的谣言。很显然,在方方眼里,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个人利益(她正是以此揣测我对陈应松的举报行为的),包括公权和职位可以私相授受,湖北省作协的人事安排都由她和陈应松说了算,谁触犯了他们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就是经常在微博上以正义自居、被众多粉丝捧为偶像的方方所信奉的处世原则和人生哲学。姑且不论我从来不曾将获取某个职位当作自己的目标,即便有这种现实条件,但如果与我的人生信条发生冲突,让我在公义和私利之间决择,我也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去做我应该去做的事情,哪怕因此而毁掉所谓的“前程”乃至遭受疯狂的诽谤和报复。
5、方方所谓“批评的权利”,其实就是肆意谩骂造谣和诽谤他人的权利。从2017年8月11日和9月6日起至今,她发布多条微博对进行谩骂攻击,其用语之恶毒,很难让人相信是出自一个省作家协会主席和知名作家之手。宪法赋予公民拥有在宪法范围内的言论自由,包括批评他人的权利,但不能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方方显然对此缺乏基本的认知,或者她自以为享有特权和霸权,可以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
6、方方所谓的“批评”实质上是一种道德绑架。她不仅不尊重事实,甚至编造“事实”,对“批评”对象进行道德绑架。在微博舆论场,道德绑架是一种最便捷、也最容易吸人眼球,刺激粉丝们表层情绪的方式。这在《严厉批评刘继明》一文中表现得尤其突出。那一连串“如果……但他没有”的排比句,读起来似乎气势如虹,对网民们具有极强的代入感,但她不过是像写小说那样将自己的臆测强加于人,因其无视事实本身和现实逻辑,而不值一驳。虽然美其名曰“批评”,但通篇先入为主、强词夺理,实际上是一种变本加厉的攻击诽谤,是假批评之名,私设“方记法庭”,对我进行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审判。
这种误导公众、操纵舆论的行为何其谵妄。
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指控何其荒谬。
这种将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意欲通过操纵與论影响司法的图谋何其嚣张!
鉴于方方长文在微博和微信平台上的海量传播造成的恶劣影响,对我的正当权益构成了更加严重的侵害,已达到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我将在本次民事诉讼完结之后,保留进一步追究方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事实如同一块沉默的石头,虽然不能言说,但任凭狂风暴雨,它都始终静卧在那儿,既不会改变形状,也不会改变颜色。方方搅乱是非的蛊惑虽然能够使她赢得粉丝的膜拜,体验到一种“无冕之王”的快感和幻觉,但也可能使她不断僭越和偏离批评的伦理边界,直至走进法律的雷区。
三、“自我崇拜”与“妄想型人格”
方方在争取所谓“批评的权利”过程中,之所以不断滥用和僭越批评权,违背批评的基本精神和伦理,根本原因除了她毫无法制观念及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还在于她身上有一种强烈的“自我崇拜”特征,心理学上属于典型的“妄想型人格”。这种“人格”由于自我过分膨胀,容易主观独断,自视高人一等,与人发生冲突时不惜一切侵害假想中的“对手”。这一点在方方身上体现得特别明显。在“论争”中,她总是用小说家的手法将对方标签化、妖魔化,然后进行人格贬损和攻击。从所谓“方柳之争”、“方田之争”到华师大“范冰冰退场事件”等,莫不如此。由于这种“自我膨胀”,方方既不尊重事实,也不懂得尊重他人,而是用“双重标准”去丈量和评判所有人和事,比如她一边声称自己到网上公开指控柳忠秧所谓“跑奖”和揭发作协一位同事“违规评职称”是揭露文坛的不正之风,并发微博为自已“上网曝光”寻找理由,一边却对我上网发帖举报陈应松的行为兴师问罪,攻击谩骂,这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功夫何等了得。
方方俨然将自己当成了真理和正义的化身,把任何一谩个“批评”对象当做“卑劣龌蹉”的(她笔下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词)“坏人”“小人”和“恶人”。方方曾说,她之所以在网上揭发柳忠秧,是因为在省作协参评鲁迅文学奖作品的评选中,柳“居然全票通过”。很显然,她是因自己的权威受到冒犯,一怒之下才把事情捅到网上去的。这一次也是如此,方方之所以连夜赶出数千字的长文,是因为“再次成为被告”,觉得受到了冒犯。可见在方方心目中,她把自己当成了一尊谁也不能“冒犯”的偶像。这是一切“妄想型人格”的突出特征。
“妄想型人格”的形成,除了心理学层面的原因,还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有关。一位学者曾经分析:“改开后早期几届大学毕业生现在居于意识形态生产领域的霸主地位上,这群人所受的中学和大学教育残缺性很大,但毕业后很短时间内就成了学界的霸主。此后,资源垄断和分配、话语权把持和维护,就成了这群人的主要努力方向,投入学术研究的兴趣和精力都严重不足了。由于这群人在短短几年内,就获得了正常情况下往往需要一二十年努力才能获得的学术地位,他们从自己的人生经验出发,对共和国前三十年采取一种绝对不认同的态度,又在实际上助长了知识界文学界的小圈子现象——对小圈子内部人无条件支持,对圈外人进行无条件反对,这种普遍化的党同伐异现象,则是一种追求宗派和小圈子职业利益最大化的‘合作化’过程。”
方方显然就属于学者所说的那类“霸主”。她经常把民主自由一类普世词汇挂在嘴边,现实中却唯我独尊,“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方方动辄把批评她的人斥之为“极左”“左棍”,视若仇寇,极尽妖魔化,全然不懂得人应该用两只眼睛看世界的道理,诚如一位批评家所言,“某些人遇到严肃的议题,就把乌龟头一缩,在乌龟壳上写上‘谁批评我就是极左’‘谁批评我就是拥护-文-革’,然后,义正词严地向当局提出抓人要求,或者更为艺术一点说政府要承担起打压‘极左’的责任。”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中国,既是物质总量持续放大,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也是社会财富不断由多数人向少数人集中、贫富分化、社会撕裂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迅速崛起的精英集团,不但在政经领域日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意识形态生产和管理及文化领导权的争夺中逐渐坐大。精英价值观业已成为一种足以与主流意识形态分庭抗礼,乃至更具生成性的强势力量。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包据话语权)最大化的同时,不遗余力地使之固化,以保证其特权或“霸主”地位不受到举报、监督、挑战和批评,即方方所说的“安全感”。
精英们的这种强势力量,在网络舆论场上表现得更加充分,已然对其它异质声音形成“围猎”的态势,率领庞大粉丝群,不断挑起公共舆论事件,甚至以仲裁者的架势,频频挑战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尊严。
――这正是方方肆无忌惮地对我进行攻击诽谤背后所蕴含的社会背景。
方方在长文中煞有介事地宣称以湖北省作协主席的身份对我提出“批评”,全篇却依然是歪曲事实、预设立场的诽谤,充满了梦呓般的臆测和对网民的盅感与煽动;其实,她如果以个人身份还好,只要不触犯法律尽可以信口开河,然而,我对陈应松涉嫌违纪的实名举报尚在由纪检部门按程序调查中,我诉方方的名誉侵权案也尚待开庭,她以作协主席的身份发微博蛊惑粉丝们“声援”,其混淆是非,挑动和操纵舆论干扰法院审理的行为,就不只是对“作协主席”这一职务的僭越,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方方在与柳忠秧名誉权案审理过程中,曾试图以网络與论如签名声援等方式影响法院判决,但最终未能如愿;我和陈应松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表明,方方同样的努力已初见成效。现在又故伎重演,她还会得逞吗?
我拭目以待。
近些年,方方将自己凌驾于省作协党组之上,利用她在读者中的影响,不断在微博上挑动事端,误导公众,掀起一波一波的舆情风潮。这一次,她又在我和陈应松因举报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推波助澜,搅乱是非,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使湖北文坛及湖北的文化形象再度受到严重影响。作为湖北省作协主席,方方难辞其咎,应当承担首要责任。
我与陈应松名誉权案一审开庭后,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已将陈应松涉嫌违纪的问题实名向省纪委举报。其间,曾有知情者向我反映陈应松涉嫌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者批评者的新线索,我已作为补充证据呈转省纪委。中纪委规定,对实名举报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通报处理结果。借此机会,我郑重地吁请省纪委对陈应松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做出认真负责的调查,并尽快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2017年7月,湖北某地一中学教师家的大门深夜被人连砍七刀;2017年12月20日,我汽车的四个轮胎被人扎破。有证据表明,这两起案件都与“举报事件”有关。目前,公安部门已锁定嫌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幕后主使者的身份终将浮出水面;
就在方方将有我个人信息的起诉状公布到网上后第二天早上,便有人打电话对我进行谩骂和恐吓,之后骚扰电话不断;
就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此时此刻,方方博文在微博和微信公共平台上掀起的舆论狂潮正汹涌不息,陈应松仍在频频散布针对我的诋毁和谣言,他们形成一股巨大的合力,像海啸一样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来,仿佛要将我吞噬。
方方要让我“付出沉重代价”的叫嚣及各种恐吓、辱骂、造谣吓不倒我;黑社会式的打击报复同样也不可能让我退缩。
我想说的是,这半年来所经历的事情,不仅关涉到我个人的名誉、权益和尊严,更关涉到几十年来我坚守和信奉的人生信条及价值准则;同时,也关涉到公民和党员的检举权、监督权及司法公正和反腐扫黑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最后,我以许多人熟悉的一个网络“段子”作为结语——
某公共汽车上有小偷扒窃某人钱财,被一位乘客发现,扭住“疑似小偷,”要求司机把车开到派出所去,“疑似小偷”突然叫起来:“不是我,他诬陷人!”这时,突然窜出几个人来揪住那个检举者,质问他何动机,是不是跟“疑似小偷”有过节想报复他?有人还信誓旦旦作证“疑似小偷”是好人,那个检举者才是卑劣无耻的小人恶人。一些乘客也跟着纷纷谴责那个检举者。争吵中,车好不容易开到派出所,“疑似小偷”却乘乱悄悄溜走了,随同溜走的还有那几个攻击检举者的人。警察找不到小偷,只好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了那位检举者。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