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近日,在俄乌冲突中,联想、滴滴一马当先,积极配合美国制裁俄罗斯,再次引起中国民众的愤怒。柳传志们从当初钻改革政策的空子,以“程序正义”诡诈之术,变相攫取联想35%股权,到后来“自说自话”地为自己开出天价年薪,都坐实自己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作奸犯科。这样的食利饕餮,无论置身世界哪个地方,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对于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更是如此。
我们需要警惕的,固然有心怀叵测的“法律党”故弄玄虚地玩弄文字游戏,在律条中植入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私货,更要警惕官场、市场以经济利益、甚或政治利益为纽带,相互勾结的团伙互相庇护,形成尾大不掉的暗黑势力,荼毒政治生态,危害社会稳定,阻遏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
一
通过民间各界正义人士的揭露和法律专业人士解读,我们已经知道,联想问题的本质是贪腐问题,属于法律范畴。当年,为联想教父柳传志歌功颂德的《中国企业家》杂志无意间披露,联想创始人倪光南和柳传志之争的矛盾焦点,是公司财务总监人事任免问题,而占据这一要津位置的就是柳传志的妻子。——这就是倪光南针对的问题症结之所在,他告的是柳传志在隶属中科院的国企里搞“一言堂”“家天下”,说穿了,就是告柳传志涉嫌贪腐。
二
联想问题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时至今日,历经流年淫浸,可谓源远流长。
关于法治,有个原则叫“不溯及既往”,即对涉案当事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时间界限限于立法之后,既往不咎。
我国对于犯罪行为有“倒查20年”的规定,如2020年上半年,煤炭大省内蒙古自治区针对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掀起反腐风暴,对涉煤领域腐败开展倒查20年的专项整治。截至2021年11月6日,共立案736件,涉案人员1023人,其中厅局级干部69人、县处级干部24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23.88亿元。今年新年伊始,由中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反腐专题片《零容忍》第四集《系统施治》,便以内蒙古煤炭资源在官商沆瀣一气下,放任资本“野蛮生长”,严重污染政治生态,使涉煤腐败成为最大“毒瘤”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深刻剖析,警示社会。曾担任乌海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白向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云光中,原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等“三虎”亮相。
“倒查20年”还有一个补充规定,即针对特殊案例,经过最高检、最高法批准同意,可延长涉案人犯罪追溯期,充分彰显了我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对历史,对国家民族、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严谨审慎态度,同时也是对我党是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属性的长远考验,还有,它也对一切混进党内窃居权位、私欲膨胀,伺机图谋不轨分子起到威慑作用。总之,“倒查20年”规定,在党内、体制内腐败分子和一切心存侥幸、试图挑战国家法律的人们的头上悬起了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司法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我国从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划时代变革,“摸着石头过河”这句描述当年改革艰难的流行语,十分形象地说明了当时混乱复杂形势。
历史大转折必然伴随新生事物分娩的阵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建设,到上世纪90年代渐趋完善。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作为国企股份制改革的一面旗帜——联想公司,于上世纪改开之初的80年代创建,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由公化私的嬗变时,国家很多法律法规已制定出台。社会上曝出的联想高层涉及贪腐问题,按“倒查20年”规定,多在法彀之中。就是说,根据法律“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将联想已曝光的诸多涉及贪腐问题,顺着联想发展的时间脉络,沿历史长河按图索骥倒溯追踪20年,以每一点蛛丝马迹线索串联比对,找出其涉嫌贪腐、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证据逻辑关系。
关于联想高层涉嫌贪腐的法律问题,倪光南和柳传志之争是切入口。倪光南如何质疑柳氏,他质疑柳氏贪腐有何证据?我们不得而知,因为他的举报声音遭到上上下下各个方面的封堵,只能从自2021年岁末开始发酵,社会有关知情人士通过自媒体报料的与实证相关的《倪光南传》和当年《中国企业家》杂志刊登的歌颂柳传志的文章中某些不经意的细节觑出端倪。
而倪光南着眼维护国家利益大局,经年累月、锲而不舍地状告柳传志而始终不被司法机关立案受理这一情形,又涉及到法律追溯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
联想柳氏涉嫌违法贪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主持制定中国《专利法》、熟谙中西法律的中国司法泰斗柳谷书和掌控联想的儿子柳传志一暗一明,伙同他人,通过“移花接木”“偷天换日”伎俩,窃取联想国有控制权,导致将国有资产以所谓“程序正义”倒腾到私人口袋里。二是擅自改变中科院划拨给计算所用于建设科研基地的8万平方米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第三个方面,与其说是单列项,倒不如说是对第一项的补充,即柳氏以亲情关系编织一张共同非法牟利的大网。如众所周知的,柳传志先期投入香港北明、南明全资子公司资金,便是由其当时在香港中国银行信贷部工作的胞弟柳传民一手操办,为联想取得的3000万美元专项外汇低息贷款中支出的,其能享受低息贷款的条件,是“进口有关元器件,生产微机板卡出口”。柳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且是用于纯属牟取私利的香港公司增资扩股的“白手套”,显然触犯了银行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金融法规,同时,打出工业生产幌子享受专项外汇低息贷款福利,涉嫌金融骗贷,属金融欺诈行为。而具体操持联想财会业务和贷款资金流向的,是柳传志的妻子龚国兴。联想财务基本成了柳家的神秘“黑箱”,从给香港“白手套”公司注资到香港公司上市,联想财务部门从未向董事会报送相关报表、凭证。还有,柳传志的妹妹,于上世纪90年代联想进军美国房地产时便担任联想集团房地产开发美国分部总经理;女儿柳青24岁入职高盛,很快升任高盛亚洲区董事总经理,其后加入“滴滴”,旋踵成为“滴滴”总裁;有着资深美国背景的侄女柳甄曾担任美国优步中国战略负责人……
四
联想柳氏通过巧妙布局,采取“切香肠”手法,以“程序正义”偷窃国家财产堪称机关算尽。
经济金融法律上有一个重要专业术语叫“公司控制权市场”,是指通过收集股权或投票代理权取得对企业的控制,达到接管和更换管理层的目的。这种收集可以是从市场上逐步买入小股东股票,也可以是从大股东手中批量购入。控制权易手是有溢价的,公司股份的转让是否改变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纯粹的财务投资,二者之间有着本质性区别。对于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股权收集或投票代理权取得行为,须依法公开、依法监管,做到程序规范,信息透明。经济金融法律中还有一个术语叫“一致行动人”, 即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联想柳氏就是通过移花接木、无中生有,自编自导捣鼓出一串“一致行动人”,以掩盖在“程序正义”外表下的违法行为巧取豪夺国有公司联想的控制权,将国有财产和巨大的溢价资产窃归囊中。而其化公为私,以贪腐手段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正是社会舆论质疑的核心问题。对时事热点稍有关注的人们已经知道,当时,柳传志面对中科院不愿放弃联想公司控制权的现实情况,采取了“引援打点”“迂回包抄”战术。他首先通过幕后老爸柳谷书的人脉和自己的精明干练,修了一条通往私自目的的栈道——向中国泛海转让联想29%的股权。
联想打出“遵循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加快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改革、加快高技术产业规模化发展”的“高大上”幌子搞的这次股权转让,有二大疑点,成为这次拙劣表演的显性硬伤:一是联想实际控制人柳传志和泛海控股集团法人卢志强同属富豪联盟“泰山会”成员,且柳传志时任“泰山会”会长;二是联想股权转让对受让方设置的苛刻、精确前提条件,如主营业务范围包括金融、能源和房地产三个领域,并且截至2008年底,至少在一个领域须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受让方公司注册成立时间须满20周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40亿元,经审计的2006-2008年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平均为8亿元以上等,均与泛海自身条件天然契合,说白了,就是专为卢志强“量身定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过程,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的“程序正义”的演戏而已,最后的人选底牌早已被柳传志攥在手中。
卢志强在与联想签订联想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载明泛海“在5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限制性条件,但仅仅过了二年,泛海控股便违背协议约定,将9%的股权“蛋糕”切回给联想。这一公然违反股权转让协议条款的行为,无疑给社会留下联想、泛海实际控制人涉嫌“一致行动人”暗中串通盗窃国资、进行利益输送的巨大嫌疑。
【柳传志和父亲柳谷书(左)】
还有,距联想转让股权给泛海时间更远的上世纪80年代末,由柳谷书、柳传志父子一暗一明主导,柳家人(包括柳传志妻子龚国兴、胞弟柳传民)全力配合,有意让联想“墙外开花”,串联香港故人兼商人——香港导远公司老板吕谭平,成立由柳传志掌控的北京联想、柳谷书掌控的中国技术转让(香港)有限公司和导远公司合资的香港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即北京联想外埠分公司。随后几年,柳氏在北京联想、香港联想分部间闪转腾挪,玩起资产“移形换影”大法。1992年,在香港联想上市前,北京联想借给吕谭平等4位港商552.58万美元(折合港币4300万元,相当于北京联想投入香港联想的近一半资金),让他们购买香港联想股权。
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手法,和后来2009年联想以27.55亿元定向向泛海转让29%股权的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法律上,同样严重涉嫌暗中串通“一致行动人”,打着国家改开政策的幌子,以“程序正义”之名,行盗窃国资贪腐之实。柳氏棋盘布局的连环妙着,不仅成功窃取了大量国有资产,而且为日后将联想化公为私、攫取公司国有控制权创造了条件。
从法律上来讲,柳氏操纵联想香港公司上市,同将联想股份通过串通“一致行动人”转让给泛海,以挟私自目的的外围扩股手段反向逆袭,取得国有联想控制权,违反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一样,都属于国家打击的违法行为。在联想由公向私的演变过程中,中科院始终未有放弃其国有控制权的想法。对于中科院的立场、态度,柳氏父子心知肚明,否则,作为股东且大权独揽的柳传志会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转让的股份,而不必大费周章,外绕香港、内串“泰山会”兄弟卢志强这些“外援”了,柳氏的全部心机和一系列行为,都是借所谓“程序正义”的冠冕堂皇的外衣,掩盖窃取国资、非法贪腐的真实目的,以资本市场的惯用把戏“循环控股”在外围繁衍众多小股权,共同围猎联想国有控制权。联想国有控制权伴随股权转让而被转让的同时,还涉及其控制的联想香港公司等下面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转让,这无疑存在巨大法律黑洞,于国家,它意味着国有巨资的流失,于柳氏及其相互勾连的“一致行动人”,则涉嫌严重贪腐,因为国有公司控制权涉及巨量溢价,即公司的实际价值远超其证券或股票的名目价值或面值。在资本市场上,如收购或控股一家上市公司,必须按其商誉(无形资产)大小支付不同的溢价,而非按公司市面股价计算公司价值,转让优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溢价部分,往往高出股价数倍,这对于当时的“国字号”联想公司来说尤其如此。
柳氏通过各种诡秘“桥段”取得国有公司联想控制权的系列行为,已触犯我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泛性包容,当然适用柳氏贪腐问题,其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诉讼时效期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柳氏对于国有联想的侵害行为是持续的,而被侵害者(广义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刚通过诸多历史证据刨掘,得知利益被损害的事实,所以其诉讼权完全符合法典中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条件。若依据法律程序由被侵害方向侵害方发起司法诉讼,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侵害方败诉,那么得出的司法判决结果,是侵害方,即柳传志一方昔日与港商和泛海等“一致行动人”暗中勾结导演盗取国有资产的系列行为将被认定无效,侵害方将被判处恢复原状,赔偿被侵害方损失。
五
毋庸置疑,实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学习借鉴西方社会先进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摸着石头过河”,走过了一段“九龙治水”的艰难路程。尤其是如何对于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巨量国有资产处置的立法问题,因涉及敏感的姓“公”姓“私”问题而难产,导致很多觊觎这块浸透千百万革命先烈鲜血、凝结全体中国人民智慧和汗水的巨大财富“蛋糕”的不法之徒,利用手中权力,借各种名义、以各种手段浑水摸鱼,大肆侵蚀。直到2003年,国家才正式成立行使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监督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等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成立,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结束了此前国有资产管理群龙无首、各行其是、秩序混乱状态。此前的2002年,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正式施行。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方式,即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改革新时期同样具有里程碑式重要意义,它结束了此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各级政府自主处置、存在极大人为操作空间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从法规上铲除了政府官员批地腐败滋生的土壤。
联想柳氏窃取国有资产的系列操作中,涉及资产评估,因其具有极强的人为操纵性,往往成为国有资产被盗取的关键环节。当年,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限制、打击这类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如负有账面评估亏损责任的股东经理人,不能参与股市交易。说白了,即公司管理层涉嫌暗箱操作,故意通过内外串通将公司资产减计评估为亏损,那么监管部门将对公司改制上市申请不予批准。
在历史倒带中,我们通过仔细搜寻,还可以从联想公司在2009年股权转让中发现更多与法规相悖的偷盗国资的细节动作。早在此前的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国有企业改制作出了强制性规范;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这一规定强调了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指出了改革开放推进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发展孰主孰次的辩证关系。
从《暂行规定》的表述中,我们知道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限制条件,即只限于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我国企业规模大、中、小划分标准(2000人以上的属大型企业,2000人以下300人以上的属中型企业,300人以下的属小型企业),发展到2009年的联想公司员工规模早就超过了2000人,根据《暂行规定》,其股权是不允许向公司管理层转让的。正因如此,背后有深谙法律的父亲柳谷书撑台的柳传志,于是采取“曲线迂回”战术,以“程序正义”将29%的联想股权转让给“一致行动人”泛海控股,然后再从泛海将股权划拉回来,即借助外援,通过泛海间接将联想股权收入囊中。如此一来,便规避了国家法规关于企业改制的强制规定,完成了将原来的联想国有股权变为由管理层持有的股权的易主。
同时,与联想公司管理层股权增持相对应的,是公司职工持股会股权的减持。这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公司改制、股权转让大事,全都由以柳传志为首的公司顶层几个领导一手包揽,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作为国企监管主体的公司党组织的哪怕形式上的监管,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广大持股职工意见,强行剥夺了法律赋予职工的发言权、表决权。说穿了,大型国企联想公司2009年的股权转让,从法律上讲,是以一个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
柳传志走出转让联想股权这步棋,收获了“一石三鸟”之功:一是将联想公司国有股权通过外面的泛海“循环”一圈,变为由管理层持有的股权,改变了股权属性;二是将联想公司职工持股会股权转给了相关投资者,进一步削弱联想原有底盘,为日后公司股权换血重组、进而掌控联想奠定基础;三是通过股权转让,建立起由自己主宰的“循环控股”模式,反噬、夺取联想国有控制权。柳传志这“一石三鸟”的股权转让过程,由不同环节、不同层面、不同进度,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法律上讲属于无效的操作体系。
长期以来,联想“柳杨”借“程序正义”损公肥私(贪腐)、损民肥己(割韭菜)的大动作、小动作可谓不胜枚举。如2021年10月,联想集团科创板IPO,因其间隐藏不为外人道的诸多猫腻,成为中国科创板史上最快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其风云突变,铩羽陨落,在社会上引发联想在科技上“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在实操中涉嫌联合国际资本“套现”“割韭菜”等诸多猜想。但熟稔《证券法》的法律专业人士,在联想集团招股书中发现了一个与公司高层利益关联重大的显性“动作”,即发行人一栏中标注“无实际控制人”。
关于联想公司,众所周知的一个既定事实,是其顶层董事长兼CEO杨元庆及退居幕后的“教父”柳传志在掌控公司,公司人事变动、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决定权都握在他们手里。明摆着是联想实际控制人的“杨柳”,为何如此“谦逊”?其实是他们为规避相关法规、欲从自己设下的圈钱的局中捞取最大利益而有意为之。因为,如果白纸黑字的在招股书中将联想实际控制人挑明了,那么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杨柳”就要承担与“实际控制人”相对应的一系列义务和责任,如回避关联交易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等,“杨柳”将“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书面上隐去,变为幕后“操盘手”,不仅可以逃避公司上市运作中“实际控制人”须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可以模糊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此外,还可以“自说自话”地给自己开天价高薪。其实,招股书上“无实际控制人”这一“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欺骗性表述,本身就涉嫌违规。
六
关于以“杨柳”为首的联想高层10亿年薪问题,无论从中国法律还是西方法律来讲,并非只看到问题表象的人们所说的道德问题、原罪问题,而是违法犯罪问题。
多年来,他们以不容置喙的改革开放金色外衣将自己包装起来,凭借幕后政治势力、中西通吃的广博人脉和金钱资本,从政经界到舆媒界,编织一张华丽而严密的庇护网,过滤掉有损于联想形象的每一丝来自社会质疑的“噪音”。
有一股隐秘力量利用自己在体制内的权力,把持政策解释权,操控舆论导向。他们觑准国人对西方宪政制度的平面认知,乘改开之风,故意模糊社会主义中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经制度、司法制度的根本界线,甚至以固有的阶级观、世界观为准绳,在制订法律时,有意借助西方语式和舶来的艰深晦涩的法律词汇,搬用与建立在公理道义基础上的中国传统司法脱节的西方律条,在凌驾众生、法相庄严的唬人面具背面,植入私货,垄断法律解释权,为自己牟利和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预设机关,留存自由操作空间。
被人们挞伐的联想高层天价薪酬问题,为什么说从法律上来讲是犯罪问题?这要根据中国改革开放的特殊历史进程,从历史和法律两条途径探析。
我们知道,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开初期,是改开过程中一个极为特殊的历史阶段。当时,体制内许多单位、部门由于国家推出财政供给保障制度市场化改革,办公经费,甚至职工工资陡然变得捉襟见肘。为解决单位、部门日常工作运转和职工就业等现实问题,大量由单位、部门派生的冠以国有、集体头衔的“红帽子”企业应运而生。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红帽子”企业纷纷摘掉帽子,脱离国家、集体“母体”,以私营性质或股份制合伙经营性质进入市场,而饱受社会诘难的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祸延至今的贪腐问题,便出现在这一化公为私、摘除“红帽子”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期。
1998年,以柳传志为首的联想高层拿到公司35%分红权大饼,2000年,他们把35%的分红权转化成自己的股权。这期间,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联想管理层1998年取得35%分红权,1999年开除为联想奠定技术基础的公司主要创始人倪光南院士,2000年联想高层将35%分红权转化为自己股权时,科研人员股权为零。这一历史细节,反映的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是以“程序正义”掩盖非法劫夺他人科研成果恶行的经典范本。
更为龌龊的是,攫取联想35%股权的柳传志们欲壑难填,进而通过自己把持的公司薪酬委员会,给自己开出亿万天价年薪,恨不能把整个公司资产都搬回家里去。这无疑属于中国特色的监守自盗行为。《刑法》中对于监守自盗犯罪行为的释义是“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要知道,以柳传志为首的联想高层的这些“自肥”行为对象——联想公司企业属性,是开始时的百分之百的国企和改制后主要由国企控股的企业,从联想公司这一企业属性上来讲,柳传志们的监守自盗,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意味着违法行为的长期持续。柳传志们从当初钻改革政策的空子,以“程序正义”诡诈之术,变相攫取联想35%股权,到后来“自说自话”地为自己开出天价年薪,都坐实自己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作奸犯科。
对于社会上长期存在的对联想高层薪酬问题的置疑,柳传志们总是端出“与国际接轨”的说辞,糊弄不太了解国际规则的国人。据熟谙国际企业薪酬规则的法律专家专业解读,联想高层对标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高管的报酬来源,主要是分红权(公司股权),而薪酬几近于无。如和联想生产经营性质类同的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和惠普公司高管,他们的薪酬只有象征性的一美元;与此同时,他们从公司得到的股权比例远低于柳传志们从联想攫取的股权比例。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乔布斯们与柳传志们中间还隔着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鸿沟。柳传志们在关乎私自利益的报酬上,以所谓“与国际接轨”的骗人鬼话,对自己实行自创的超制度特殊标准,其行为对于国企联想,乃至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都不啻为莫大嘲弄。柳传志们在攫取国企联想分红权远高国际同业的同时,还要以“与国际接轨”的天价薪酬切走公司大部分利润,这样的食利饕餮,无论置身世界哪个地方,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对于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更是如此。
七
通过民间舆论持续发酵,联想柳氏违法犯罪的斑斑劣迹已是昭然若揭。悄然悬起的法律之剑终将落下,这是大势所趋,舆情所系,它关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国家前途命运。
透过荣获改革开放40年“改革先锋”奖章的中国企业家“教父”柳传志无数犯罪事实,我们不难看到更深层次的问题,它是和改开进程血肉相连,与政治、经济,乃至新旧交锋的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的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在这个系统内,充满着犬牙交错的冲突和矛盾。尽管如此,只要我们抓住在《宪法》基础上制定施行的系列法规这个总纲,以法律为准绳判别联想问题涉及的人和事,一切疑难便会迎刃而解。
我们需要警惕的,固然有心怀叵测的“法律党”故弄玄虚地玩弄文字游戏,在律条中植入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私货,更要警惕官场、市场以经济利益、甚或政治利益为纽带,相互勾结的团伙互相庇护,形成尾大不掉的暗黑势力,荼毒政治生态,危害社会稳定,阻遏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
这些忧虑并非空穴来风,我们可以从柳传志自踏上联想“红地毯”,一路高歌猛进,从当选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直至2018年作为中国企业家的一面旗帜,问鼎改革开放40年“改革先锋”殊荣中得到印证;可以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联想公司创始人倪光南为了保护国家财产,长期上访告状无果中得到印证;可以从在联想问题热炒期间,广东高院对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顾雏军陈年积案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节点选择中得到印证;还可以从掌控舆媒话语权的主流精英们关于“宽容企业家”“资本家轻微犯罪不予起诉”的呼吁中得到印证。
然而,历史洪流滚滚向前,当今国内外形势,在各种内外主客观因素,尤其是突发性社会灾难,因地缘政治引发战争,世界经济发展失衡等作用下,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关系到国家兴衰的重重危机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历尽劫难的中华民族正浴火重生、如喷薄朝阳腾飞东方的希望。
虎年伊始,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认识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国之大者”的家国情怀,以“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使命担当,推动实现“国财国土”领域办案全覆盖。《通知》尖锐指出,一些领域和行业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现象严重,要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同时,明确重点办案领域和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科研经费使用,国有财产侵占等,要求在办案中,针对问题突出的相关行业、事项开展专项督察活动,推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尤其要通过个案办理,挖掘具有普遍性问题,推动某类事项、某个行业、某个领域的治理。
《通知》印发正当其时,它自然让我们由此及彼地联想到联想问题,它无疑拓展了人们的想象空间,加深了人们对“依法治国”内涵的理解,增强了人们爱党爱国的自豪感和坚守正义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