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唐山烧烤店殴打女性事件,犯罪分子下手之狠毒,性质之恶劣,引发全民关注,全民愤慨。唐山警方11号下午通报,九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他们的归案过程大约是这样的:
这个全民关注的刑事案件,已经由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刑事案件跨越地级市异地指定侦查,说明这个案子还不是普通的寻衅滋事犯罪那么简单。
在愤怒的网民共同努力之下,犯罪分子的部分成员被起底。这些人非常符合涉黑涉恶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怪不得这些打人凶手在暴力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下手凶狠,动作娴熟,配合默契。
这说明,一些地方的扫黑除恶,存在死角和漏网之鱼。
这次的犯罪分子有几个人的名字出现在美篇账号「路北巡控」发布的2015年12月13日的案件案情中:
「路北巡控」发布的资料说明,这次的施暴犯罪团伙部分成员,至少从七年前就已经作恶,不但暴力殴打他人致人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还把被害人关在车的后备箱里长达10个小时。殴打并非法拘禁他人的刘涛、陈继志的名字也出现在这次唐山烧烤店殴打女性案件被抓获归案的九名犯罪分子当中,打人的场地也选择在这次殴打女性案件的主犯陈某志的厂房大院内。
七年之后,这些人出现在这次打人事件的烧烤店内,有理由怀疑他们具有涉黑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他们竟安然渡过了2018年1月开始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行动在很多地方,成果显著,据我了解深圳的扫黑除恶就进行地比较彻底。根据2021年3月29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发布的总结,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是前10年总和的1.3倍;打掉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全国法院一审判决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29万件22.55万人,黑恶犯罪得到了根本遏制。
网友找到2015年12月13日故意伤害案件的二审裁定书,我看了之后,非常震惊,因为有几个地方令人感觉不可思议:
1、裁定书的事实认定部分,竟写着“被告人刘涛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距离案发已经三年多时间,主要凶手已经归案,程序都进行到法院的二审了,同案犯的身份尚未查清,这太奇怪了。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查清同案犯的身份,难度有那么大吗?
2、2015年12月发生的案件,到2018年12月份才做出一审判决,案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从被害人报案开始起算,中间经历了长达三年的时间,很不正常。
被害人商某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刘涛作为被告人(其他同案犯身份尚未查明)被判处两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
从这个案子的法院文书中,不难找到这伙人到今天还如此胆大妄为,手段凶狠的问题线索。
这份裁定书提供的线索还不限于以上这些,“陈某志(刑拘在逃)”这几个字,告诉我们,这次唐山烧烤店殴打女性案件的犯罪分子陈某志也是有过案底的人。
网友扒出了陈某志更多的信息: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唐山某弘水产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执行董事,唐山市某某风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涉及2015年12月非法拘禁案(刑拘在逃)、2017年交通肇事逃逸案、2018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涉及不当得利诉讼、2020年再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让很多网民感觉不简单的是,这个“刑拘在逃”的陈某志,竟然在“在逃”期间,向唐山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志,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上诉人陈继志因与被上诉人孙仕永,原审被告刘涛、朱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见陈某志与孙仕永、刘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涛也不简单。2015年12月12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还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一直到2018年3月才被拘留。期间的2017年2月14日晚上22点,刘涛无证驾驶陈某志从别人购买的车辆超速行驶,造成8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刘涛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起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一直没有得到实际的赔偿,实际车主陈某志一直没有履行判决文书的赔偿义务。
二
很多人在关心,这些犯罪分子(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人员自立案侦查起至提起公诉前,一律称“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到判决宣告前,则称之为“被告人”;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之后,才可称其为“罪犯”),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首先是他们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根据目前初步公开的案情,一般会首先想到两个罪名。
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该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该案显然符合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种情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被害者的伤情属于哪一种,还需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进行法医学鉴定。
根据唐山警方的警情通报,案件也是先按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定性。
第二个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和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虽然都实施了殴打他人并致人受伤的行为,但还是存差别,从两个方面看看区别在哪:
主观故意的不同:寻衅滋事罪在起因和伤害对象方面表现出较明显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和伤害对象更多体现为“特定性”。司法实践的通常情况是,伤害结果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不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人认为,在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情况下,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此为特殊而非一般情况)。而寻衅滋事造成“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如果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则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理由前面已经分析。
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显然,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上限高于故意伤害罪。一般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可以涵盖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罚,不会造成对犯罪分子的轻纵。
至于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具体刑期是多少,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这样指导各地法院审判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这里,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视频中这些殴打女性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如此娴熟凶狠指向被害人要害,显然不是新手。如果查证多次寻衅滋事,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多人共同实施犯罪,一般还要区分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的恶劣程度,量刑有所不同。考虑到本案的恶劣影响,如果按照寻衅滋事定罪量刑,主犯顶格判十年基准刑的概率比较高。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比照主犯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因犯罪分子有前科,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按照10%增加,主犯刑期就是11年。只要犯过罪,就算有犯罪前科,无论犯罪时是否成年,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处刑罚、何种刑罚。
对于累犯,会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也就是增加1年-4年。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特点: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本案犯罪分子刘涛,就属于累犯。陈某志前案属于“在逃”,逃脱惩罚,这次也要考虑在内。
这个案件如果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而犯罪分子有地方恶势力性质特征的,在量刑上还会加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犯罪分子如果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按照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定罪量刑,那那在定罪和量刑上就更严重了,就更严重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四项特征分别被称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根据案犯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嚣张程度看,他们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可能性非常大。
这个案件被指定到廊坊市的公安机关侦查,这已经释放出该案非同一般的信号。四川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就被异地指定,由湖北省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最后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
唐山市一家蛋糕店老板通过视频实名曝光了一个以刑满释放人员组成的黑社会团伙。他表示自2021年7月起,该团伙便一直对其进行敲诈勒索,暴力打砸致其蛋糕店关店,男子视频中还提供了恐吓录音,该团伙气焰极其嚣张:“现在我告诉你,你这个店从今儿开始,你开不了。”“你那门里面锁着,连你也出不去”“我也不知道后面会发生啥事”“我也不知道要采取什么办法”“找律师你随便找”“110你随便报”“就是见到你打你一次。”
据该男子表述,虽已报警,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这说明在当地黑恶势力不是一般的猖獗。
我相信,这个激起全国人民愤慨的案件,一定会得到严惩。如果涉及到背后的保护伞,这次也难逃法律制裁。对这个案件全民不分男女同仇敌忾,关注点是黑恶势力以及有没有保护伞等问题,不要被引导成其他话题。
【文/尹国明,红歌会网专栏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