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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所有制?

2022-10-11 14:45:29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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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没有失败

  1991年的苏联剧变,似乎证明了美国布热津斯基特别著书立说的所谓社会主义在20世纪的“大失败”。但事实令我们警醒:苏联剧变的深层原因,是误认为在其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结果连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没有了。故“失败了”,并不能转嫁给马克思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科学社会主义。我们再也不能不来讨论清楚,究竟什么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所有制?

  马克思告诉我们,所有制终归要适合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所谓“所有制”,是“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而“生产条件”,“一方面是物的生产条件,客观的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是活动着的劳动能力,有目的地表现出来的劳动力,主观的生产条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也是把所有制这两方面的内容作为其基础的。他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的所有制(简称资本主义所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作为“两个基础”的生产资料的非劳动者资本家私有制和劳动力的劳动者私有制。而为什么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却没有了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本来,马克思早已发现了劳动力所有制的存在。它作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作为客观经济范畴,就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样被看作是所有者自己的财产。正如马克思所说:“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把劳动力作为所有者自己占有的财产,如同把生产资料作为所有者自己占有的财产一样,均可分为占有的主体(即所有者)和客体(即占有对象)。不同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是人、客体是物,而劳动力所有制的主体是人、客体也还是人的劳动力。其中作为主体的“人”,并不等于作为客体的“人的劳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这种劳动力在社会生产中向来是有其归属、有其所有者的。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人的劳动力的占有,就是劳动力所有制范畴的含义。

  马克思认为,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能力在内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条件所有制,“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任何社会都不例外。因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能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当然,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能代替劳动力所有制。而劳动能力所有制,在一定条件之下,也能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例如,人类社会第一个剥削制度即奴隶制度的确立,就是由于剥削者即奴隶主不仅占有了生产资料,而且通过占有劳动者而占有了其身上的劳动力。只有生产资料的奴隶主私有制,没有劳动力的奴隶主私有制,就没有迫使奴隶身上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奴隶劳动,就没有奴隶主榨取奴隶劳动成果的剥削制度。嗣后,由奴隶制度的生产方式发展到封建制度的生产方式,也不仅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剥削者私有制发生了本质变化,还因为劳动力的剥削者私有制发生了部分质变,部分地变成了劳动者本人私有制,剥削者即封建主只能通过不完全地占有劳动者而不完全地占有其身上的劳动力。这就形成了劳动者即农奴依附于封建主的农奴劳动,形成了封建主榨取农奴劳动成果的剥削制度。尤其是从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发展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更不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剥削者私有制发生了本质变化,而是因为在其基础上建立了劳动力的劳动者本人私有制,剥削者不能再通过不完全地占有劳动者而不完全地占有其身上的劳动力。这时的劳动者已经摆脱了对剥削者的人身依附而成为“自由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须的东西”。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劳动力的劳动者本人私有制。因此,马克思反复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以外,还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私有制,强调劳动者“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正是通过包括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私有制在内的生产条件所有制,马克思才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就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并宣告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剥夺者就要被剥夺的历史趋势。

  马克思在宣告上述历史趋势时,对于剥夺者被剥夺以后的未来社会,即取代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早已有一个否定之否定的科学社会主义结论。这就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在这里,对于重新分配的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能力在内的生产条件,其中的生产资料,马克思明确指出是“共同占有”,也就是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全体所有制。其中除了已经指明是“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能够不言而喻的只有劳动力,马克思又特别指出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不能不是对劳动力而言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因此,马克思这个否定之否定的科学社会主义结论,实际上就是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由此也就形成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两个基础,即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

  但是在苏联,并没有建立具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两个基础的科学社会主义所有制,而是建立了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包括隐含劳动力公有制在内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他们认为,掌握着政权和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不能“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而应与生产资料一样归工人阶级国家所有。这样不承认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以偏概全,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因此,到1991年苏联模式的不成功,并不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失败。

  二、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既不是指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是指重建生产资料私有制

  至今,学术理论界对马克思所讲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认识,还是很不统一,极端的两种认识是:(1)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质就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2)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重建生产资料私有制。事实上,这两种认识都不能成立。

  马克思所讲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是指的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他从《资本论》(第1卷)的第一个德文版本开始,就明确指出“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此句中不仅指明了是在“协作”即“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而且指明了是“自由劳动者”们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见中译本第731页)。如果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那末,马克思这段话就应理解为“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不能不是思想混乱的同义反复。在马克思亲自修改过的《资本论》(第1卷)第二个德文版本中,即“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这是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以自由劳动者的协作 以及他们对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 (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引语)也并没有加以修改。还应注意的是,在马克思亲自修订过的《资本论》(第1卷)的法文版本中,这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又表述为“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见中译本第826页)。如果这是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有关表述则成为,“在劳动者共同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仍是同样的思想混乱的同义反复。但问题是马克思决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这样明显的逻辑错误。这就反证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决不会是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

  有的学者根据马克思所说的“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而把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为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完全是一种误解。马克思在1863年所写的经济学手稿中讲过,对于资本家所有的大量社会生产资料来说,“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即“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人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 这无疑是指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据此并不能得出结论:“个人所有制”=“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事实上,马克思从来没有把《资本论》著名结论中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和在这以前的经济学手稿中的“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等同起来。前者是对劳动力而言的,后者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即使是对生产资料而言,马克思也严加区别了“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和“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认为只有“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所以他这样明确指出,“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这怎么反倒证明了“个人所有制”=“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呢?这本来就是明确的不等式。也正因为“个人所有制”并不等于“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以马克思才在《资本论》(第1卷)1867年德文第一版、1873年德文第二版和1875年法文版的著名结论中,反复重申还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即重建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但是,有的学者毫无根据地否认马克思是指重建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及其派生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而把重建个人所有制硬说成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观点(见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种提法——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经济参考》报1989年10月10日),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也不是指的重建生产资料私有制。马克思在作出否定之否定的科学社会主义结论时,已经明确指出“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就要转变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即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这显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不是重建被“第一个否定”所否定的、独立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假设马克思又提出在此基础上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那就等于说“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等于说“在劳动者共同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陷入了无法解释的自相矛盾。马克思决不可能犯下这样与其一贯思想相悖的错误,所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决不可能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私有制。

  三、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遵循《哥达纲领批判》的明示和毛泽东同志“要解决所有制问题”的教导,我们认为,马克思所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全体所有制+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个思想首先是由恩格斯作出解释的;规范的逻辑分析也证明如此。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马克思所讲的“否定的否定”,即“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其中清楚地说明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这当然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至于恩格斯又说个人所有制是对消费品而言的,这也是不能否定的观点。但鉴于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是指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而不是直接指由此决定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我们还应在坚持消费资料(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的同时,进一步理解为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使之深入到和生产资料相同的深层次,即马克思所讲的生产条件所有制。因为马克思主义向来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就告诉我们,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也不过是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的结果。而世界上的结果,无不是由原因产生的。肯定作为结果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就要肯定作为原因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如果否定了作为原因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作为结果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所以只有肯定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才是从根本上肯定恩格斯所讲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也才是坚持和发展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解释的否定之否定的科学社会主义结论。

  我们要强调说明,经过否定之否定“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在全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即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包括本人在内的全体劳动者)作贡献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在历史上的阶级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相比,尽管后者在外表上重复了前者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的特征,但实质上后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为人民做作贡献即为劳动者全体谋利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而前者只是阶级社会的为劳动者本人谋利的劳动力私有制。如果后者相对于在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力的劳动者私有制,即受资本家剥削的劳动力私有制来说,那就更有着本质的区别、更需要通过否定之否定来“重新建立”了。

  有的学者质问:既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何来否定之否定?”未免毫无道理。这可以简单示意为:“为本人谋利的劳动力私有制——受资本家剥削的劳动力私有制——为人民作贡献(为全民谋利)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同时必须说明,其中还有不能割裂的相应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总之是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能力所有制在内的生产条件所有制的发展,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能力所有制的发展。这也可以简单示意为:“生产资料劳动者私有制基础上的为本人谋利的劳动力私有制——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基础上的受资本家剥削的劳动力私有制——生产资料劳动者公有制基础上的为人民作贡献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以,马克思所讲的“否定的否定”,就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也只有这种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为人民作贡献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才能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也正是落实了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也就可以理解马克思后来又讲到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趋势,认为“它本身已经创造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因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个体生产者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其中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也不外是能够极大的推动一切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特别是到了1880年,考虑到许多“有教养的”读者的惊人无知和由此产生的对社会主义的巨大误解,恩格斯对上述《反杜林论》中解释过的否定之否定的科学社会主义结论,又在著名的小册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补充了“最后”的说明,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社会权利,并且利用这个权利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前已讲过,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的人”,“是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这里讲的“自由的人”,从经济学上说,显然不再是没有占有生产资料的自由的人,而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成为自己本身劳动能力的主人的自由人,这实际上也正是体现了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可见一系列的事实证明,只有把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科学社会主义结论,按其原意理解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才能符合否定之否定的客观规律,也才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所有制。

  四、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过去我们搬用别国的模式(即苏联模式),结果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思想上导致僵化,妨碍人民和基层积极性的发挥”。总之“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他还郑重表示:我是主张改革的,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我们认为中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既不能改为照搬西方模式,仿造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所制约的劳动力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体制,也不是继续照搬苏联模式,维持以劳动力公有制及其所制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产品经济体制,而应是走自己的道路,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以劳动能力个人所有制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因此,在肯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中国改革的重要任务。

  作者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者,电子邮箱:mingfx71@126.com。本文原标题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与中国改革》,重新发表时有较多删节和较少文字修改。原刊发于中央财经大学前身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专论”。该《学报》“编者按”:“根据党中央最近关于‘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指示,现发表这篇专论,以期引起讨论。”于是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马壮昌博士,连发内容相同的两文“争鸣”:一是《一个误解及误解的发挥——与钟良同志商榷》,载《西南物资商业报》1992年的“经济学消息”;二是《也谈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与中国改革——与钟良同志商榷》”,载《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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