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共同富裕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促进共同富裕面临的问题很多,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分配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问题本质上是所有制问题。破解这一难题需要从所有制入手,让国有企业率先迈出促进共同富裕的步伐。其原因是,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企业、是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富裕的主要创造者,在缩小收入差距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缩小区域差距的主要力量。国有企业率先迈出促进共同富裕步伐的路径是通过政府倡导、企业申报、组织审批,选好试点企业,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毛泽东首次提出来的。改革开放开始后,邓小平重申了这一概念并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涵。他提出的“先富带后富”战略策略,成为我们党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先富带后富”战略策略进入“促进共同富裕”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促进共同富裕的策略、思路,规划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时间表,制定了实现共同富裕的路线图。党中央的这些努力拉开了促进共同富裕伟大工程的序幕,开启了促进共同富裕的新探索。促进共同富裕是一个复杂、艰巨的伟大工程,笔者拟就国有企业应当率先迈出促进共同富裕步伐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做一些探索。
一、促进共同富裕面临的主要问题与理论分析
1. 促进共同富裕面临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绝大多数人都把共同富裕作为一个经济问题。应当说,这样理解也有依据,也没有错。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建设“三步走”战略部署:第一步是到20世纪80年代末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是到本世纪(20世纪)末使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是到下个世纪(21世纪)中叶人民生活比较富裕。然后,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进。由此观之,报告将共同富裕的重点放在经济上、人均收入上、分配上。
但是,共同富裕并非仅仅是个经济概念,它还是一个政治概念,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985年,他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说:“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到了20世纪90年代,邓小平对共同富裕的认识更进了一步,将其提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他在南方谈话中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沿着邓小平开辟的道路进行了持续探索,丰富发展了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他说:“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更为重要的是,习近平还依据“先富”总体任务完成的实际,把共同富裕第二阶段的任务即共富问题提到了党的议事日程。他说:“促进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我们党不能等的工作”,“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他又说,促进共同富裕这件事“也急不得”。“不能等”道出了促进共同富裕的紧迫性,从战略上提出了我们党在新发展阶段的重大任务;“急不得”说出了它的艰巨性,从战术上警示全党全国人民要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切忌急躁冒进。就此而论,促进共同富裕首先要把完成这项任务的有利条件、不利条件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等摆出来,弄清楚,然后再考虑具体实施方案。促进共同富裕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工程,存在的问题多如牛毛,但归结起来可以概括为“做蛋糕”与“分蛋糕”问题,即物质财富生产与个人收入分配两大问题。在这两大问题中,“分蛋糕”即分配问题是主要问题。
我国4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创造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奇迹,取得了成功发展的第一手经验。自2010年起,我国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到2021年底,我国GDP总量达到17.7万亿美元,直逼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美国(23万亿美元),人均GDP达到1.25万美元,接近世界高收入国家水平。当然,我国的物质财富生产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掀起逆全球化的潮流,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全新的重大挑战,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迄今为止,分配问题依然是一个世界难题。就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而言,世界公认的是解决了效率问题、发展问题,而公平或者说分配问题却乏善可陈。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成功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我们在低水平的基础上解决了公平问题、分配问题,但是,效率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却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长期存在的“低效率”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党和政府预设的“三步走”发展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战略目标都提前实现了,第三步战略目标已经开始全面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整体上得到大幅度提高。但是,分配问题却依然突出。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国基尼系数处于0.3左右的全球平均水平,与欧洲福利型国家相当。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基尼系数超过欧洲,赶上美国。2001年以来,中国基尼系数不仅大幅高于欧洲,而且超过0.4的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水平。2019年中国基尼系数达到0.465,属于世界上收入差距特别大的20%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中国地区、城乡、行业、居民收入差距依旧显著。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近2.6倍;人均GDP最高省份和最低省份相差近3.6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经验与个人收入分配面临的窘况,说明我国实现共同富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分配问题。
2. 分配问题本质上是所有制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看成社会总产品的分配的主张不同,马克思认为,分配除了对社会总产品分配以外,首先还应包括“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工具的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就是说,在马克思的思想里,分配包括产品分配和生产条件分配两种分配。但是通常意义的分配是指产品分配或者说消费品分配。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拉萨尔“公平的分配”的错误观点时深刻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由此看来,生产决定分配,产品的分配实际上是生产工具、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的结果,不同的分配形式只是不同的生产方式的产物。另外,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又由于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生产关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对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起制约、决定作用。因此,生产关系尤其是生产资料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分配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而是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物与劳动集中在不同所有者手中,由不同人群拥有其所有权,而生产要素的分配方式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马克思主张从生产方式,尤其是决定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所有制入手来考察分配问题。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所揭示的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基本原理笃信不疑,坚持始终。
首先,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实践中,邓小平始终坚信、坚持“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形成了《关于建国以来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正确评价了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思想界出现了尖锐对立的“改革派”和“保守派”。“改革派”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发展缓慢,就是因为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他们主张废除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市场化。而保守派则坚决反对,认为单一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体现,绝不能改变。面对两派的激烈争论,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时的谈话中对此作了回答。他以《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为题,对自己的主张作了明确的阐述:“中国不存在完全反对改革的一派。国外有人过去把我看作是改革派,把别人看作保守派。我是改革派,不错;如果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保守派,我又是保守派。所以,比较准确地说,我是实事求是派。”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核心意思就是,在改革开放中,我们不能废除公有制、按劳分配这些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搞私有化。实事求是就是,在改革开放中,也不能坚持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不通的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我们只能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显而易见,总设计师邓小平对两派的观点是否定的、不赞成的。他认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避免、防止两极分化的前提条件、根本条件。只有坚持这一条,方可避免。反之,一旦动摇甚或突破这个边界,两极分化就会出现。所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总是不厌其烦地向全党、全国人民阐述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
在这里,邓小平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提到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高度来看待,要求人们高度重视。并且,还要求我们排除困难、克服阻力,“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原则”。尽管如此,实践还是给我们出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难题。1992年初,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扫清了“姓资姓社”争论的藩篱,使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与之不同的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则由于种种原因,进入了发展的困难时期,以至于国企脱困成了20世纪末期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国务院采取了“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重组。这项重大战略举措实施的结果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真的实现脱困,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现代企业。但也有一些国有企业资不抵债,破产、倒闭了;一些国有企业实行了“改制”;还有一些小型国有企业被拍卖。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不同的发展结果,也使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就业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出来的职工乃至“4050”人员,多数都“流到”私营企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2019年我国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员达到40524万,占城镇就业人员的80%以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由企业决定,政府干预空间很小。一些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压低劳动报酬,政府未能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将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到企业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致使我国的基尼系数大幅攀升,达到国际警戒线。对于收入差距扩大、基尼系数提升的原因,学界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在这场讨论中,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刘国光的观点引人注目、令人警醒。他说:“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甚多,如城乡差距、地区不平衡、行业垄断、腐败、公共产品供应不均、再分配调节滞后等等,必须一一应对。但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有制决定分配制,财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财产占有上的差别,才是收入差别最大的影响因素。30多年来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趋势的形成,除了前述原因外,所有制结构上和财产关系中的‘公降私升’和化公为私,财富积累迅速集中于少数私人,才是最根本的。”虽然这一论断是刘国光先生的一家之言,但是它道出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真谛,印证了邓小平的论断。
其次,在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把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原则。2021年,习近平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文章中,把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原则。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核心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就是坚持现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虽然在党的十七大以后,党的政治报告以及重要文件始终把二者放在一起相提并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的地位、作用是一样的。显而易见的区别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论何时何地都处于第一位。这是由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龙头老大的地位决定的。一是在新的发展阶段,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大力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大力发挥国有企业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其基本前提是进一步提升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唯物辩证法认为,质量互变。没有一定的量,便没有一定的质。因此,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比例,“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落到实处了。二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目前情况下,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至少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营造国有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防止、杜绝一些公知借用“民进国退”“国进民退”之类似是而非的主张忽悠大众、蛊惑人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能完全放弃竞争领域、行业,也不要禁止国有企业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夯实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共同富裕就有了最基本的依靠力量。
一言以蔽之,马克思所揭示的生产决定分配的基本原理以及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提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能避免两极分化”告诉我们,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在分配上下功夫,找办法,但是,最根本的是坚持习近平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所说的,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完善所有制结构。
二、国有企业促进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
分配问题本质上是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的经济学主张,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和新发展阶段始终坚守的主张。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继续坚持。企业是所有制的载体。促进共同富裕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诚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管企业经营状况的实际,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力度,让非公有制企业同公有制企业一样,同时迈开促进共同富裕的步伐,即将共享发展理念贯彻到企业分配之中,消除利润侵蚀工资现象,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缩小职工与高管的收入差距,而是要依据企业实际,采用渐进的、试点的办法逐步推开。就我国境内企业而言,国有企业的技术、管理体制、经营成效总体上要优于其他类型企业,所以,应当把它作为率先迈开促进共同富裕步伐的试点,以影响、带动其他企业。
1.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掀起的逆全球化浪潮袭击的背景下,境内企业经营艰难,困难重重。要让企业在这种背景下提高劳动报酬即提高劳动力成本,有两个问题是绕不开的。一个是愿望问题,即企业愿不愿意这样做。我们知道,资本是逐利的。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是企业的生命。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在其日常的生产经营中,遵循的游戏规则也是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像类似这种提高成本、减少企业利润的事情,企业的态度一般是能躲则躲,躲不过就拖。就是说,按照一般逻辑,企业是不会自觉自愿走上促进共同富裕的道路的。另一个问题是实力问题,即企业有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这些企业各有千秋,优劣迥异,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实力率先迈出促进共同富裕的步伐的。国有企业与党的命运与共,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国有企业始终发挥着重大的决定作用。其基本特点是,多数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且规模比较大,技术比较先进,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关键领域和主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龙头老大的地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建立起来的部分劳动群众所有的企业。其基本特点是公有制程度低、规模不大、技术一般,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下发展起来的,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说私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基本特点是:船小好调头,经营方式灵活,数量大,种类全,就业人数多,发展势头强劲。“三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比较低、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劳动生产率高,多数为技术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企业。比较而言,四类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水平一般,消化能力弱;而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技术比较先进、资本雄厚、消化能力强、经济效益好,有条件、有能力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试点企业。但是,“三资企业”是以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为主,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外方手上。国有企业的情况就不同了,虽然它也是市场主体,也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但是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企业。从理论上讲,企业经营者是受国家、人民的委托,按照人民的意志经营企业的。现在国家、人民需要国有企业履行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与义务,企业经营者就必须按照人民的意愿办事。从现实来讲,在习近平2016年发表关于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重要讲话以后,各级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调整,即党委书记兼任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及其双向“交叉任职”的治理体制,强化了党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这样一来,国有企业就因为自己的特殊属性及其实力肩负起了率先示范的任务。相对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国有企业就率先迈出了促进共同富裕的步伐。
2. 国有企业是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富裕的主要力量
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相比,有两个不同点。一是产品的属性不同。物质产品没有文化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只要是物美价廉的产品,不管是什么制度下的什么性质的企业生产的,人们都可以使用。精神产品则不同,它具有鲜明的文化属性、意识形态属性。要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创造出中国人民喜闻乐见的、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精神文化产品,首要的依靠力量在于国有企业。二是党和政府对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有特殊的要求。精神文化产品与物质产品属性的差异性,决定了党和政府对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的特殊要求:把精神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企业而言,这个要求是很高的。我们知道,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首要目标,是企业的生命。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要进行成本核算,追求利润,也要遵循市场法则。在这一点上,它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这仅仅是国有企业的一般属性,国有企业还有一个特殊属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与先进文化赖以存在的根基。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是以共同富裕为核心的文化。在这个文化环境中孕育的文化产品,与党和政府对精神文化产品的要求是相近的。它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较好地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应当承认,这个要求对经营者来说,不仅仅是个立场问题、观念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技术问题、创作问题。这两个问题提升了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的门槛,诠释了国有企业在人民精神生活富裕过程中肩负的重任。
3. 国有企业对缩小收入差距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一,国有企业在初次分配中更加注重按劳分配原则,对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贡献。马克思主义认为,企业采用什么分配原则,并不是由管理者个人好恶决定的,而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从根本上说,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基本原理,决定了国有企业劳动者主要根据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贡献大小来参与分配。虽然人与人的自然禀赋即智力、体力等存在一定差异,每一个人提供的劳动量存在差异,他们的劳动报酬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是比较小的、可控的,一般在几倍范围之内。与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劳动力的价值或者价格分配相比,他们可以得到比私有制企业劳动者更高的收入。从统计资料看(表1),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高于私营企业。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11年到2020年这10年时间里,不管是国有、集体单位还是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都呈现出增长的态势。2011年国有单位的人均工资为43483元,私营单位人均工资24556元,仅相当于国有单位人均收入的56%,国有单位人均工资几乎高出私营单位人均工资的一倍。此后数年,国有、私营单位人均工资虽然连年都有增长,但是增长的幅度是不同的。就2020年来说,城镇私营单位人均工资为57727元,仅相当于国有单位人均工资108132元的52%。与10年前的差距相比,拉大了4个百分点。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在国有单位就业人员越多,人们的收入就越高,收入差距就越小,促进共同富裕的难度就会越小。相反,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越多,收入差距就越大。
其二,国有企业对再分配、对调节收入差距具有重要贡献。国有企业作为企业,与私营企业相同的地方是都要照章纳税。营销数额大,缴纳的税金就多。反之,营销数额小,缴纳的税金就少。不同的地方是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企业,企业的利润不是个人所有、被个人占有,而是为国家所有。因此,国有企业除了上缴国家的税金之外,还要向国家上缴利润。国有企业上缴国家的这部分利润,使国家有更大能力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更大的能力调控转移支付来帮助低收入群体。如表2所示,2013年到2019年,对地方转移支付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比重都在6%以上,最高的年份比例达到35.91%。国有企业通过再分配为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更好发挥转移支付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
其三,国有企业对缩小区域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具有带动作用。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敏锐地抓住了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机会,作出了世界大战暂时打不起来的判断,对我国的改革开放采取了一个大胆的战略——非均衡发展战略。所谓非均衡发展战略,就是先发展东部,然后再发展中西部地区。这一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了沿海地区的良好条件和区位优势,激发了广大沿海地区人民的潜力。在宽松的政策鼓励、支持下,经济特区发展起来了,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起来了,中国发展起来了。“三步走”第一步战略目标温饱提前实现了,第二步战略目标小康提前实现了。值得注意的是,东、中、西部固有的差距也进一步扩大了(见表3),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党和政府遵照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关于到20世纪末就可以考虑支持中、西部发展的构想,于1999年启动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我们知道,我国西部的发展条件本来就不如东部,东部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以后,西部与东部的差距更大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如交通、通讯等基础都非常差。党中央发出了西部大开发的号召,谁来响应?谁去开发?就在境内的企业相互观望、犹豫不决之际,国有企业则毅然前往!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时间,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西部地区的40%,显著高于27%的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新疆工作会议以后,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加大了参与民族地区建设的力度。“十二五”期间在新疆的投资超过1万亿元,对新疆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超过70%。区域均衡发展的历史表明,国有企业是缩小区域收入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主要承担者。
其四,国有企业的存在对私营经济起到一定的引导和制约作用,防止财富和收入过度集中。马克思认为,在某一特定的社会,总有一种主要的生产起着主导作用,支配着其他形式的生产。马克思将这种主要的生产称为“普照的光”,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论述了这种思想: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在现实社会中,国有企业的生产就是起着主导作用、支配着其他形式的生产的“普照的光”。这种“普照的光”在现实生活中至少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存在,使得市场竞争比较理性,市场价格比较平稳。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高工资也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为私营企业员工提供了职业选择的机会,也为私营企业员工在工资谈判中提供了参照、依据,增强了员工谈判的底气和能力。
三、国有企业率先迈出促进共同富裕步伐的微观之路
在疫情肆虐、逆全球化浪潮汹涌的大环境下,国有企业要在做强做优做大的基础上,把贯彻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到提高职工劳动收入的微观层面,按照习近平提出的“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促进共同富裕的原则,通过政府倡导、企业申报的途径,选好试点企业。
第一,营造促进共同富裕的环境。首先,在全社会、央企系统宣传党在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重大任务与安排,让每个企业领导与职工烂熟于心。其次,加强国有企业与党和政府密切关系的宣传,明确社会需要、党和政府的需要就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再次,明确申报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在舆论宣传中,要重点说明申报试点企业的条件。参与试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效益比较好的科技型大型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较好,近年没有发生过劳动争议事件或劳动纠纷;党政领导班子强、合作好的企业。最后,以国资委牵头,成立由企业党委、行政与工会等部门参与的相关领导机构。机构名称可以暂定为提高劳动报酬工作组,负责组织申报、批准试点企业事宜。
第二,企业申报。通过舆论宣传,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应该召开公司党委会,讨论是否申报的重大事宜。一旦决定申报,就要由公司的专职副书记、副总经理以及工会主席等人员制定提高劳动报酬方案。方案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把促进共同富裕纳入企业发展的目标。进入新发展阶段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些政策已经融入了促进共同富裕的思想。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文件屡屡提出提高劳动者收入,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021年,党中央进一步明晰了促进共同富裕的思路。2021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中央的这些不同于以往的新政策,已经向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全社会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其次,把共享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国有企业迈出促进共同富裕的步伐,就意味着将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到企业的具体实践中,切实推进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成果共享机制。
——协商共事。劳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成了企业的职工,开始与管理方合作共事。至于如何合作共事,是完全服从管理方的指挥、接受管理方的领导,还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双方商定的结果共事,在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下则是不同的。2004年,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任务,出台了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干预。毫无疑问,这一改革举措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的。按照这一体制安排,决策权是投资人掌握的,与职工无关,也谈不上“协商”共事。党的十八大以后,特别是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等五大理念以后,“十三五”规划乃至“十四五”规划都是以此为指导逐步完成的。规划是这样制定的,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照此办理,国有企业就更不用说了。在这个背景下,企业的决策人就不仅仅是投资人、管理方了,还包括广大职工在内。凡是企业的决策——上至企业的生产、经营方略,下至劳动用工、工资制定、奖金福利、劳动条件等,都要与职工“协商”、讨论,“集体协商”好的方可执行,协商不好的只能暂缓执行。
——机制共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仅遇到一系列问题需要共同决策,还存在一系列机制构建问题。从改革开放之初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前,这些机制的建立无一例外地是企业管理方自己的事情,职工基本无权过问。但是,从“十四五”规划执行以来,企业就必须改变这个传统,与广大职工共同建立新的机制。机制共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已有机制。对于职工反映强烈、意见很大的机制,就要考虑废除;对于某些机制的个别条款,职工不赞成的,就应该修改、完善。二是对于适应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建立的新机制,比如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共同富裕的一些机制,必须同职工一道共同建立。
——效益共创。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管理者。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的推进,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管理者身份逐步落到了实处,使职工不再是被管理者,职工自然会把单位的事、把工作当作自己的事情去做;自然会全心全意、全力以赴,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献计献策、出力流汗,为企业发展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自觉地把自己的前途命运与企业的前途命运“绑”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成果共享。关于成果共享,习近平是这样说的:“共建才能共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是义务。只有履行了这个义务的人才能享有这个权利,共享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关于共享的内涵,他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这是习近平从精神层面对共享的界定。一般而言,共建就是共同参与各种各样的建设,就是共同参与劳动(脑力或者体力劳动)。公民拥有了现实的劳动权,就有了生存权。因此,在现阶段,赋予公民劳动权或者说建设权,就是赋予他生存权。劳动是公民最大的权利。二是共享不只是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的共享,而是全面共享,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就企业而言,共享经济权益,主要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这不仅仅因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所有人,而且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决策在经济上的基本体现。
第三,组织审批。企业把提高劳动报酬方案提交提高劳动报酬工作组之后,工作组就要据此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的资质,即符合不符合试点企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通过。另一方面,方案的具体内容是否体现了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是否体现了企业的实际。如果企业的方案体现了这两点,该企业就可以被批准为试点企业,就可以按照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工作组还要对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能够认真履行方案义务的试点单位,继续试点;如果不能认真履行方案义务的试点单位,则要“摘帽”,去掉试点企业的称号。
第四,制定引导性政策。引导性政策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精神引导。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初始阶段,多数企业积极性不高,为了改变此种状况,引导企业迅速走上促进共同富裕的道路,可将试点企业列为精神文明单位,供全社会学习。二是项目引导。作为大型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时期都会有不同的项目申请。在新发展阶段,对于条件基本相同的申报企业,试点企业在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竞争中,拥有优先权——优先申报、优先获批权。三是制定、颁布减免性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让更多企业走上促进共同富裕之路,就需要适当加大引导力度。除了党和政府制定的引导性政策以外,国家立法部门也要组织立法,制定引导性法律条文,即将企业用于提高劳动报酬的部分视为上缴国家的利润,以激励企业坚持既定方案,让广大职工早日富裕起来。立法的最大难点在于确定视为上缴国家利润的量:第一种情况是等额认同——用于提高劳动报酬的数额完全等同于上缴国家的利润,第二种情况是小额认同——认同上缴国家利润的额度小于用于提高劳动报酬的额度。这两种情况由法学家依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觉悟等因素具体考虑。一般来讲,笔者主张采用第二种主张。当然,究竟小多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敏感的策略问题,直接关系着促进共同富裕的进展,因此,这是需要各方面审时度势、审慎而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求是》2021年第20期。
[2]程恩富、白红丽:《企业共享的理论分析和实施原则》,《上海经济研究》2019年第1期。
[3]〔美〕马丁·L·魏茨曼:《分享经济——用分享制代替工资制》,林青松等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
[4]邸敏学、郭志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调整》,《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5]纪建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促进共同富裕》,《政治经济学研究》2022年第1期。
(作者系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马克思主义研究”,原刊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