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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厉以宁主张的股份制究竟是什么?

2023-03-01 14:59:36  来源: 昆仑策网   作者: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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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本文为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教育家,苏联东欧问题研究泰斗,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周新城先生撰写于2016年3月两会期间,并授权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和昆仑策网发布。因近日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逝世,他所倡导的“股份制改革”再次引起人们热议,为此重新编发周新城先生的这篇文章,以供研究参考。

  我国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成果。成绩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的,然而有那么一帮子“著名经济学家”恬不知耻地宣称:中央接受了他们的主张改革才取得成功的,这是他们的功绩。厉以宁就是其中一位。

  最近,厉以宁作为“大家手笔”在人民网上就30多年的改革发表意见说:他主张“把产权改革放在重要位置。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我在北京大学的礼堂做了一场报告,第一句话就是中国改革的失败可能是由于价格改革的失败,中国改革的成功必然取决于所有制改革的成功。国有企业不改革,光放开价格有什么用?一定要进行产权改革,明确产权,走股份制的路。这些话引起了一场论战。经过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又经过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我们明确了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把产权改革放在重要位置,这是中国的实践为发展经济学作出的有开创性的贡献。”

  这就是说,他提出股份制道路,进行产权改革,中央按照这个路子进行改革,才取得成功的。这是他对我国改革的“有开创性的贡献”。看到这里,不由得人们浑身起鸡皮疙瘩,天下竟有这样会吹牛的人!

  不错,厉以宁是鼓吹股份制的人,江湖人称“厉股份”嘛。然而,第一,中央是按照他的建议进行改革的吗?我国改革的关键、也就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实行股份制吗?股份制有那么神奇吗?真的“一股就灵”了?第二,厉以宁鼓吹的股份制是什么货色?究竟是“新公有制”还是“产权私有化”?他自己也没有准说法。一会儿一个说法,我们信哪个?第三,中央提倡实行股份制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厉以宁说的那个意思?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地推行股份制,不要想像“一股就灵”

  回顾30多年的经济改革,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事情。

  一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又不平衡这一国情出发,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纠正了单一公有制局面,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3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改革,好像同股份制没有多大关系。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听了厉以宁的股份制这个主意才发展起来的。谁都知道,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说,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这同厉以宁没有什么关系。厉以宁提到“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从上下文看来,好像视察南方的谈话是受到了他的启发,提出了股份制为改革主要方向似的。然而这个谈话只字未提到股份制,也没有提到“产权改革”,不知道厉以宁是怎么说明邓小平南方谈话同他的主张的内在联系的?拉大旗当虎皮,这是学术界所不齿的。只是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我们没有见到过厉以宁有一篇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来分析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文章。

  二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变化,就涉及国有企业的改革了,也涉及股份制、产权改革了。对此,我们必须分析一下。

  过去,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都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的,现在,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变了,从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机制来说,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必须随之进行改革。

  说到国有企业改革,厉以宁就吹牛了:这是他提出来的。这不是事实。早在1984年,我们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那次中央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管得过死”,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严重压抑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改革就是要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沿着这一思路开展的。厉以宁提出股份制、产权改革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事,可以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同他的主张毫无关系。

  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有一整套措施,包括领导体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管理办法,也包括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就是其中之一)。所有改革措施都是围绕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能够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提出来的。十五大提出股份制,只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措施,而且不是最主要的措施。绝不能把国有企业改革仅仅归结为推行股份制。记得十五大提出股份是公有制的是一种实现形式以后,在以厉以宁为代表的“著名经济学家”鼓噪下,全国掀起了一股股份化的浪潮,限时限刻进行股份制改造,一些人更是把推行股份制当作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许多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是这样搞到手的。这件事情搞得老百姓意见很大,怨声载道。当时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批评了这股浪潮,明确指出,不能“一股就灵”、“一股就化”(普遍搞股份制)、“一股就了”(把改革归结为推行股份制,其他改革就不搞了),不能搞运动似的推行股份制,而且在一个文件上指名道姓地批示:绝不要听像厉以宁这样的经济学家的话。事情过去快20年了,但人们记忆犹新。现在厉以宁仍然坚持“一股就灵”,还把失误当作成绩来夸耀,真不知能对他说些什么!

  厉以宁说股份制是“新公有制企业”,那是十分荒唐的

  我们会回过头来看看厉以宁是怎么说他的股份制的。他前后说法不一样。记得2006年他提出一个观点:股份制企业是“新公有制企业”,当时曾引起舆论哗然。

  厉以宁说:“‘新公有制企业’这一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从理论上解决了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即所有制改革问题,这将加速国企改组的步伐,加速民营企业的成长,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他认为,当前影响改革的一大问题,是许多人“顾虑重重,生怕被人扣上‘私有化’的帽子。”因此“亟待理论突破”。怎么突破呢?必须从理论上重新界定公有制,即重新对公有制下定义,这就是他提出的“新公有制企业”这一概念的缘由。

  这就是说,他要为私有化提供一个冠冕堂皇的理论依据,证明搞了私有化仍然是公有制。办法就是给公有制重新下定义,于是他提出了“新公有制企业”这个概念。真是煞费苦心哪。

  那么,什么叫“新公有制企业”呢?他说:“新公有制企业有四种形式:第一,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与之前相比,最重要变化就是政企分开了,在经营形式上采取国家独资股份公司形式或者几个国家机构持股的股份公司形式;第二,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是由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第三,没有国家参股的公众持股企业。这类企业中的公众持股,可以分为公众直接持股和公众间接持股两类。第四,公益性基金所办的企业。这种公益性基金的资金来源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一般的投资人。但是,这类资金一旦被捐赠出来并形成财产后,就具有公有的性质,属于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不但国有企业经过资产重组成为新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也是如此。”

  这四种形式中,第一种形式本来就是大家公认的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谈不上什么“新公有制企业”;第四种形式,现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它是不是“新公有制企业”,至少在目前还不是“亟待突破”的理论问题。所以,所谓“新公有制企业”,他要说的实际上是第二、第三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说到底是这样一个意思:凡是股份制企业,不管它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也不管它是国有资本控股的还是私有资本控股的,都是“公有制企业”,不过是“新”的公有制企业。

  这是什么样的“理论突破”呢?概括说来是这样两点:第一,无论是公的、还是私的,只要采用股份制形式,性质都是一样的。在股份制的旗号下,什么姓“社”姓“资”、姓“公”姓“私”,一切区别都消失了。第二,只要是按股份制形式组织起来的企业,都是公有制企业。这两点,当然是他的理论“创新”。如果你说股份制有姓“公”姓“私”的区别,那是传统公有制企业的观念,是思想僵化的表现。按照“新公有制企业”的理论,在私有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股份制企业也是公有制企业。在股份制形式下,国有的固然是公有制,私有的也是公有制,换句话说,只要是股份公司就都是公有制企业。这种理论一旦被确认下来,那就给卖国有企业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放心大胆地卖国有企业吧,不要怕扣上“私有化”的帽子,因为只要按股份制形式去卖,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不会发生变化,那不是私有化,只是从传统公有制变成新公有制。按照这种理论,即使把国有企业卖光了,也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过改制成了“新公有制”为主体而已。这种理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是不难想见的。

  “新公有制企业”概念,本来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来看,都是十分荒唐的。然而它一经提出,却受到强烈的响应,不仅报刊上到处转载,而且得到某些地方领导人的赞扬,一时间,到处请厉以宁去讲“新公有制企业”这个新理论。看来它是适应了一定范围的人们的需要。这也是厉以宁的高明之处,他摸准了那些既想搞私有化又怕扣上私有化帽子的人的脉搏,开出了一个药方:既搞了私有化,但仍能打着公有制的旗号。这不是两全其美了嘛!

  从理论上讲,“新公有制企业”概念的错误在于把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所有制性质混为一谈。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是相对于独资、合伙等形式而言的。企业的组建可以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这叫独资企业),也可以由几个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这叫合伙企业),也可以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由数目众多的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这叫股份制企业)。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股份制与所有制是处于不同层面的经济范畴。同一种所有制关系可以采用不同的资本组织形式,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既可以采取独资、合伙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而同一种组织形式也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例如,股份公司既可以在私有制基础上组建起来,也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组建起来。股份制与所有制两者之间不存在互等性。

  不能单纯从形式上看问题,仿佛只有一个人独自占有生产资料(独资企业)才是私有制企业,几个人或一大帮子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就不再是私有的了,就已经是公有制企业了。资本的组织形式不能决定企业的性质。说到企业的性质,关键要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所有制关系。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光从资本组织形式上去讨论公有制的概念。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寻找某些形式上的共同点(例如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模糊和抹杀两种不同生产关系的本质区别,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从历史上看,股份制也不等于公有制。股份制最早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出现的。早在18世纪初,股份制就出现于欧洲,至19世纪后半期已经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开办一个大企业往往需要有巨额的资本,单个资本家或几个合伙的资本家很难筹集到所需要的巨额资本。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就可以很快把分散在社会上的大大小小的资本集中为巨额的股份资本。股份制是加速资本集中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有力杠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的出现虽然使“私人资本”变成了“社会资本”,但它改变的只是资本的存在形式,并没有改变资本的私有性质,因为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一伙私人的资本,因而“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没有改变私人资本的本质。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股份制进一步发展成为金融-工业资本集团用来巩固和加强垄断统治的手段。金融-工业资本集团利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参与系统,掌握股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层层控制,可以支配比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股份制成为金融寡头实行垄断统治的重要形式。可见,股份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姓“私”不姓“公”,姓“资”不姓“社”。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建立了股份公司,所有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就由私有变为公有、由资本主义变成了社会主义了,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资本组织形式的变化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的性质;在实践上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近100多年来,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发展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只是加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统治,扩大了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

  在西方国家的文献中,也没有人主张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个原理成立的话,那么,在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股份制企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已占主要部分(有的国家甚至占80%),这些国家早已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了,也就是说,早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了。这种结论是西方学者不能接受的。所以,当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家、理论家提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论点,西方经济学家在理论上是嗤之以鼻的。但在实践上他们对这一论点的提出却是十分赞赏的,因为他们深深地懂得,假如这一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站住脚的话,就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为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开辟道路,而私有化却是他们梦寐以求的事情。这种理论上不赞成但实践上赞成的矛盾心理,生动地表现在80年代末发生的下面一件事情上。

  大家知道,戈尔巴乔夫就是以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作为“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据美国驻苏联最后一任大使马特洛克的回忆,在1989年初苏美两国总统会晤时,戈尔巴乔夫就提出,“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马特洛克嘲笑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有时也不准确”,但他敏感地意识到:“戈尔巴乔夫正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虽然他仍在‘私有财产’这个术语上纠缠不清,但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这一段话从反面告诉我们,把股份制定义为公有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马特洛克要比我国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要明白得多。俄罗斯改革的实践表明,股份制的确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一个便捷途径,俄罗斯正是通过实行股份制改造,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卖给外商和私人,变成地道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

  我们说股份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这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股份公司了,就不能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了。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也曾出现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而且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股份制日益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党的十五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股份制的性质以及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作了全面的、科学的分析。

  十五大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一段话至少说明了以下三点意思:

  第一,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资本组织形式,它本身不能说明是姓“资”还是姓“社”,姓“私”还是姓“公”。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股份制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是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他们是利用股份制扩大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范围,为巩固资本的统治服务的。但也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就不能采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了。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实行股份制,换句话说,也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形式为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例如,几家国有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相互参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因为它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这时,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为企业的所有者由个别资本家变为一帮子资本家,并没有改变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经济关系。在既有公有成分又有私有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这种股份公司今后会越来越多),其性质就比较复杂,关键要看由谁控股。按照十五大的说法,如果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它不是私有制,因为公有股占主要地位;但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制,因为在一定范围内含有私人资本,因而只是“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相应地,如果是外商、私营企业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即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制。可见,对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公司的性质要作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类股份制企业不能等同于公有制企业,即使是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公司也不能简单地说就是公有制企业,而只能说“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实行股份制具有积极意义,所以我们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根据十五大文件的精神,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可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股份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筹集资本,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面向社会筹资,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改制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国有资本控制外资、民间资本的能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一切反对公有资本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理论(如“反对一股独大”、“经营者应该持大股”等等)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让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控制了国有企业,那么情况就反过来了,变成了扩大私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私有制的地位和作用,国有资本就变成了外资、私企和私人控制国民经济、发财致富的工具了。这种情景是与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目的相悖的。少数国有企业这样做,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无伤大局,但如果把这种设想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来,并普遍推广开来,甚至在理论上把外资、私企以股份公司形式控制和支配国有资本还称之为“新公有制企业”,那么发展下去,国有经济就会逐步失去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就会丧失主体地位,其后果将会是十分严重的。

  二是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摆脱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我们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目的是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股份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了搞股份制而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应该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才能说是成功的。离开了这一目的,实行股份制就是毫无意义的。

  顺便说一下,股份制只是资本的组织形式,它只能解决组织形式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说股份制应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就资本组织形式这一领域而言的。不能说一搞股份制,国有企业的所有问题就都解决了。在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还必须建立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等等。那种认为“一股就灵”、“一股就了”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也达不到股份制改造应该达到的目的。

  毋庸讳言,股份制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可以成为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的工具。对于后面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国际上,苏联东欧国家在剧变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就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私有化的。在这些国家里,股份制是大私有化的主要途径。在国内,也有人竭力鼓吹以股份制的形式把国有企业出卖给外商、私企和个人。他们从新自由主义出发,对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对国有企业)完全丧失信心,认为国有企业注定搞不好的。他们宣扬“人间正道私有化”,而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私有化最方便的形式是股份制。他们主张“靓女先嫁”,越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越应该先“嫁”出去即先卖掉。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全国各地在相当大范围内掀起了一股通过股份制改造(即所谓“改制”)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所以,在谈到股份制的时候,必须明确,我们是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利用股份制搞好、搞活公有制经济,而决不是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实行私有化的工具。必须警惕在“新公有制企业”这一类制造混乱的概念掩盖下推行私有化的图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我们实行股份制的根本目的。

  股份制就是“产权私有化”,这说出了厉以宁鼓吹股份制的真实目的

  如果说2006年厉以宁说股份制是“新公有制企业”,是为私有化打掩护的话,那么到了2015年,他大概觉察到时机到了,可以公开说出来了,不需要掩掩盖盖的来,于是他明确说,实行股份制是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就是产权私有化。我们引用他的原话吧。

  厉以宁在2015年5月31日的《光明日报》上刊登一篇文章,自夸他领导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成立30年来取得的成绩。其中最扎眼的是,他自夸抓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提出了“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而“产权改革就要通过股份制来实现”。他说:“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搞股份制,为什么搞产权私有化,所以一段时间虽然我们压力很大,但照样在推进。最后,终于认为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

  这就是说,搞股份制就是搞产权私有化,而且这是最重要的改革,是改革的突破口。这就把他鼓吹股份制的目的说出来了。

  他忘记了10年前他还说股份制公有制,只不过是“新公有制”罢了;今天却说股份制就是“产权私有化”。人们不能不问一下厉以宁,股份制企业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是“新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化企业?自相矛盾的说法,叫人不知道该信哪个。也许在厉以宁那里,私有制就是公有制。连公有制与私有制都分不清楚,这样的经济学家也就可怜了。不过他对股份制定义的变化倒证明了我们上面的判断:提出“新公有制企业”理论的目的不过是为私有化打掩护罢了。私有化才是他提出股份制的真实目的。股份制就是产权私有化,这就把他长期掩盖的底牌露出来了。

  这里,需要对产权问题作点分析。这是一个被“著名经济学家”搞得混乱不堪的问题。厉以宁正是利用产权来做私有化文章的。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在谈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曾提到“产权清晰”的问题,使用了“产权”这个概念。那么,应如何正确理解决议中所说的“产权清晰”的含义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产权就是人们对财产的权利。权利是法律概念,产权是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财产权利,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如果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可以包含两组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也就是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此外,还有收益权,那是从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

  从财产所有权这一层次上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明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所以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我国的法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清产核资,从数量上界定产权,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所有权要进一步具体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不明晰的。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说,从当时情况看,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确实需要明晰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企业基本上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不仅拥有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其使用权、支配权。全民所有制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实现形式。这种体制虽然有它历史的由来,曾经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甚至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相应地财产权利也应改变。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必须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经营权交给企业。这一思路是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因为它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公有制,又为市场经济创造了基本前提——塑造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然而直到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这个问题仍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并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管机制条例》规定的企业应该拥有的14项权力,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国家机关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状况依然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状况是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清晰”的重点应该是确定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由于对“产权清晰”的理解不正确,有些阐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章,把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归结为“产权清晰”,继而又把“产权清晰”归结为财产所有权问题,说什么公有制所有权不明晰,“人人所有,人人皆无”,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是明晰的。这就把中央提出的“产权清晰”引导到私有化方向去了。厉以宁鼓吹的股份制就是这样干的。

  厉以宁说,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产权改革就是产权私有化,他这么说,不管对错,是他的学术观点,言论自由嘛!但不要吹他关于股份制、产权改革、产权私有化等等观点是对改革的“开创性的贡献”,暗示中央接受了他的主张,改革才取得成功的。查遍中央文件,我们也查不到“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这种提法。更没有“产权私有化”的提法。恰恰相反,中央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私有化的。厉以宁能列举一下,哪个中央文件讲过“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要实行“产权私有化”的?恐怕他列举不出来吧。

  应该说,产权私有化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把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实际上就是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刨掉了。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厉以宁,理当带头遵守宪法,捍卫公有制经济,反对私有化。现在,他不仅不为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鼓与呼,相反却把“产权私有化”当作自己的功绩来鼓吹,这是与他的身份满拧的!

  (作者生前系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教育家,苏联东欧问题研究泰斗,中国人民大学首批一级教授、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副校级]、苏联东欧研究所所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授权】,重新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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