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个晚辈聊天,她说起现在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出现负增长,原因很多。年轻人特别是女性,不仅不打算生育孩子,连结婚都不是很情愿。她还说,现在这也无所谓对错,这都是人家的选择,谁也不好干涉这样的选择。旁边有人说,这所谓选择不是都来自西方的观念吗,都讲自由,都讲选择,讲的都是自己的利益。
这位晚辈一听这话,就不高兴了。她说,你别拿什么意识形态说事。这事跟意识形态一点关系都没有。现在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就不愿意聘用女性员工。因为一聘用女性员工,都知道她要结婚,生孩子,还要休产假。另外,国家法律也要求男女同工同酬。在私营企业看来,这都是企业的成本。所以,为了降低成本,能不用女性员工就不用女性员工;能少用女性员工也就少用女性员工。
那位旁边的人说,那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晚辈说,就得强令要求每个男员工都要休两年的产假,这样,对企业来说,男女员工消耗企业的成本就差不多一样了。那么企业也就不会认为,聘用女性员工就比聘用男性员工花费更多的成本了。这样男女基本也就算平等了。那么女性员工生孩子、休产假,企业也不会认为这是企业额外的负担了。
这个晚辈说的这个办法,虽然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种办法可执行性就几乎为零。第一,国家不太可能颁布这样一个法律。虽然说为了男女平权,为了解决女性就业难的问题,为了解决男女同工同酬的问题,这样的法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可行性到底如何,就很难说了。一个缺乏可行性的法律,国家不可能出台。
第二,这样一条法律,其法理基础是不稳固的。强制让男性休产假,事实依据如何?法理依据如何?都没有办法找到这样的依据。单凭女性的意识和感觉出发,是无法制定一条严肃的法律的。
第三,如果出台这样的法律,势必会天下大乱。企业不高兴,男性员工也不会高兴。那么女性同胞就高兴了吗?可能会在一时之间感觉很不错,但时间一长,一堆问题就会出来了。未婚女性要不要休产假?这种产假要不要带薪?那么已婚女性是不是觉得不公平?未婚男性要不要休产假,那么已婚男性是不是也会觉得不公平?这样一来,是不是会造成人们在观念上的混乱,那也必然带来社会秩序上的混乱。这种法律并没有带来秩序,而是在制造乱局乱象。
为了解决中国人口稳定有序的增长,可能需要某种必要而且合理的法律。然而,法律所规定的空间不可能太过严苛,否则这条法律就无法正常实施。既然不能太严苛,那么就一定会有空子可钻。所以,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其他方式方法,如行政方面的措施。
然而,无论什么样的法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措施,似乎都不太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的婚姻与生育方面的问题。企业,无论是公有制的还是非公有制的,都存在对女性聘用方面的不公平情况,当然程度会有不同。公有制企业会稍微好一点,非公有制企业可能对女性员工不那么友好。令人难以想象的是,一些企业的女性高管,也同样持有对女性员工在聘用问题上的偏见,而且这样的偏见几乎完全不亚于同为企业高管的男性。
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靠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在新中国历史的前三十年,中国不担忧结婚率下降以及生育率下降的问题。那是,中国的担忧是结婚年龄较早,而生育率较高的问题。当时,中国的公有制企业能为企业员工提供很多今天应该由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其中主要是住房、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和抚育,学龄时期少年儿童的就学与教育,医疗服务的低成本。在农村,虽然农村集体经济能够为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产品没有城市里那么多,但基本的服务功能也都是有的。所以,那时的人们,几乎没有认为结婚是什么多大的负担,也不认为养育子女是多么沉重的包袱。虽然有的家庭子女实在太多,但国家的基本福利保障还是能解决吃饭问题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要求城市中的工矿企业还像当年那样向企业员工提供这么多的公共服务产品,显然不太现实。然而,在今天中国的农村,特别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得较好的农村,依然能够向农民提供非常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很多经济发展得非常好的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他们向农民提供子女教育、住房和医疗方面的服务都是有效的,而且是低廉的,农民都是得到很多实惠的。那些集体经济发展得不太理想的农民,对生活在这样的集体经济条件下的农民,都是非常羡慕的。
在城镇地区,现在也有可能向广大处在婚育年龄的男女们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在住房方面,最大范围地提供公租房政策,就能极大地减轻所谓丈母娘要求男方一定要买房的巨大压力。而要真正实现大范围的公租房建设,本身的难度并不大。关键是某些房地产商会认为建公租房利润太小,不愿意干。那么,国家一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房地产商至少要承担一部分公租房的建设,另一方面。国家自己来要求国营建筑公司来建设公租房。
在幼儿园与基础教育方面,现在达到就学年龄的儿童总数略有下降,国家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提高幼儿园与基础教育的质量。同时国家在义务教育方面加大必要的投入,在减轻家长负担的同时,还能提高教学质量,减轻家长们不得不让孩子参加社会提供培训的压力。
在医疗方面,对母婴健康的保护,国家也需要增加投入。对某些普通的疾病,医疗成本如果不是太高,国家完全可以免费医治。对于一些疑难病症,医治成本较高,国家在收费上完全可能通过某种优惠的政策,减少家庭在这个方面的负担。
在就业方面,对于企业,需要规定女性所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在一些重体力岗位集中的企业,在一些危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能适度调低女性员工的比例。这不是怀疑女性员工的能力,还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安全。保护女性就是保护母亲,保护母亲就是保护未来。而在那些没有高强度劳动的企业,以及没有过高危险环境的企业,女性员工所占比例要适度提高。没有达到这一比例的,国家需要在税收方面予以提高,以示惩诫。而女性员工的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到一定的程度,国家在税收上可以予以优惠和奖励。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推行,我国的少婚少育的现象估计会有改变。这对我们未来的人口的增长和健康都是有好处的。我们千万不能把婚姻与生育简单地看作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这同样是国家发展的千秋大计,万万马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