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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当代中国社会的“指鹿为马”现象

2023-05-07 11:16:14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郝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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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一句大家非常熟悉的成语即“指鹿为马”,原是秦朝宰相赵高有意把鹿说成马,以考验下属对其是否忠心,意指现实生活中权力者利用权力玩弄偷换概念、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诡辩手法。作为一个成语之所以流传至今,无论历史上,还是当今现实社会,都有极多的类似现象发生。近40年来社会主义的中国,竟然也出现了这种“指鹿为马”现象。仅举两例:

  第一,把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冠之于社会主义的帽子。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是一门逻辑非常严密的科学体系。不允许对任何一个科学概念进行主观任意的篡改和捏造。这是任何一个搞科学研究的学者都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违反形式逻辑、主观任意偷换概念、指鹿为马、张冠李戴的错误。

  “商品经济”既是西方经济学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社会生活中把劳动产品推向市场换回自己所需要的他人的劳动产品。资本主义社会之前虽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商品经济已经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但不占主导地位。由封建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商品经济就成为主导地位,且不仅是劳动者的劳动产品推向市场,与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最大的不同就是把劳动力和土地也推向市场。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律是劳动价值规律。资本主义把劳动力和土地推向市场的这种商品经济的规律在包括劳动价值规律的同时,又形成了一个特殊的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特殊规律和本质规律。这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经济学著作中特别是《资本论》中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马克思虽然没有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的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但使用了无数多次的把劳动力和土地推向市场,由此形成剩余价值规律或者资本运行规律的科学概括。

  列宁开始把资本主义社会特殊的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他说:“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的任何法律也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任何一个经济部门,在市场经济的统治下,都没有可能均衡的发展。”

  把“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完全划等号的是联合国和西方学者。由于马克思《资本论》把“资本”的“剥削、吸血鬼”的肮脏本性揭露得淋漓尽致,资本主义国家就不愿意把自己称之为“资本主义国家”,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联合国征得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同意,就把所有成员国分类改变名称。原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就改称“市场经济国家”(Market Economies),其中又分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Developed Market Economies)和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Developing Market Economies)。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改称“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Centrally Pianned Economies)。因此在这里,“市场经济国家”就是资本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国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世界上100多个国家都公认的。另外西方国家出版的词典也这样界定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英国《现代经济学词典》:“Market Economies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通常包含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即资本主义经济。”美国《现代经济词典》:“Pianned Economies计划经济:一种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有关生产力的布局、生产、投资、以及分配的某些或全部决定均由中央政府作出。”

  因此,从上述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特征考察、列宁关于对“市场经济”概念的使用、联合国和西方学者界定的“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完全划等号,或者说“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就是把劳动力、土地和劳动产品三种要素都推向市场的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的经济运行模式、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律。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或者说,资本主义就是市场经济。二者之间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完全划等号。借口“市场”与“计划”都是手段和方法,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观点而推出“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也是手段、方法,就可以在“市场经济”前加上一个“社会主义”概念,形成一个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这完全是形式逻辑中偷换概念的一个典型错误,是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硬捏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不伦不类的什么都不是的主观唯心主义的概念。是典型的当代中国的“指鹿为马”。恩格斯批判杜林“思维的本质在于把意识的要素联合为一个统一体”的荒谬观点时说,如果把鞋刷子综合在哺乳动物的统一体中,那它决不会长出乳腺来。同理,我们绝不会因为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主观捏合为一个所谓“创新”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存在这样一个“客观事物”。这实质是一个挂“社会主义”招牌的仍然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一个驴头不对马嘴的非科学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者如果真正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原则,就应该完全抛弃之。顺便指出,当年某大人物南巡讲话中为了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理论根据,竟然篡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含义。把本质上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本质单纯归结为“促进和解放生产力”(这是典型的唯生产力论)。这种错误的“社会主义”含义当然可以与“市场经济”组合在一起,但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表明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没有一丝一毫的科学社会主义味道。

  第二,把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私营企业”冠之为“民营”企业

  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划分社会制度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经济基础。按照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可以划分为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原始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属于公有经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属于私有经济。社会主义社会是在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胚胎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产生初期也不是纯粹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它也存在部分私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化三改之后,除极个别的个体经济存在之外,基本就不存在私营经济。但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某大人物南巡讲话之后,私营企业发展起来,理由是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较低,还不应该把私营企业全部消灭。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大力发展私营企业。目前中国的私营企业已经占这个国家经济企业的90%以上。私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其生产目的与运行规律与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完全不同。但不知何时,“私营企业”的提法近些年来基本在媒体、领导人讲话、重要文件中消失了。铺天盖地的都是“民营企业”的提法。媒体和领导人讲话中,都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大力扶持、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

  那末这种“民营企业”与“私有企业”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呢?笔者最近上网搜索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有各种各样的说法:

  有的说:“民营广义指除国家和政府经营的各种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狭义指个体和私营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均属民营企业。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

  有的说:“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

  有的说:“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有的说:“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而私企是指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有的说:“民营企业是针对国营企业而言,只要是非国营企业,都可以称为民营企业。而私营企业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要雇员在八人以上的,产权属于私人的企业都属于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上,前者是从经营方式上,而后者则是从产权角度看。”

  有的说:“民营企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凡是非国有国营的企业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有的说:“民营企业并不等同于私营企业。从广义上看,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是不同的种类,在概念上也是并不一样,他们也各有其特点。但是从狭义上来说,私营企业连同把私营企业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一起被称为民营企业。”

  有的说:“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不等于私营,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

  有的说:“私营企业指的公司的资产是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民营企业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雇佣员工八人以上,而且是营利性的组织。”

  有的说:“机制和产权不一样:民营企业是从公司的经营机制上来说的,而私营企业是从公司的产权上来说的。”

  有的说:”民营企业的法律定义: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私营企业的法律定义:私营企业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从网上还可以搜索出许许多多的解读二者的区别之点。但笔者读后认为,二者之间确实有区别,但这种区别极其微小。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判断一个企业的性质,决定性的因素就是产权问题、所有制问题。这两个概念之间虽有区别,但其共同点就是产权都是少数人、私人所有。如果说,“民营企业”侧重于“经营机制的话,“私营企业”侧重于强调产权所有。而“经营机制”是由“产权所有”所决定的。认识一个企业的经营机制能够离开“产权所有”吗?恰恰由于“产权所有”与国营企业的根本区别,导致“经营机制”的根本区别。确实“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不完全划绝对的等号,“民营企业”包含个体企业,但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是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但对“私营企业”不考虑产权性质,一律称之为“民营企业”,这里的“民”究竟什么含义呢?“民”的一般含义是指“人民”、“绝大多数”。毛主席民主革命时期曾经使用过“人民经济”概念,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教授再次提出和阐发“人民经济”概念。“人民经济”与资本经济的本质区别就是人民经济以绝大多数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以公有制为主体。而“民营企业”如果是“人民经营”的企业的简称,那本质上应该是以大多数人民为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公有制企业。这样的“私营企业”冠之于“民营企业”的帽子之后,岂不是掩盖了“私营企业”的“私有”性质了吗?岂不是模糊、淡化了其以赚取剩余价值、以剥削为目的“资本经济”的特征吗?尤其是那个所谓“两个毫不动摇”的提法,岂不是把“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看成利益根本一致的“兄弟”关系的企业关系吗?所以笔者认为,这同样是当代中国“指鹿为马”现象的又一典型表现。

  再如,把上世纪90年所谓国企改革中解聘工人、强制工人“离岗”实质是失业的现象,说成是工人的主动“下岗”。把广大企事业职工的按劳分配延续的“退休金”,改换成国家恩赐给职工的“养老金”等等也是当今社会的“指鹿为马”现象。(2023年5月5日)

  【文/郝贵生,红歌会网专栏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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