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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虬:为了在中国更好坚持马克思主义——答胡德平先生十问

2023-08-27 14:50:27  来源: 昆仑策网   作者:紫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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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网友告知,前日见到《胡德平:十问“昆仑策”紫虬先生|百年耀邦》(以下简称《十问》)一文。《十问》是对我2023年8月15日的文章《“绝路”还是辉煌通途?——驳胡德平先生的民营经济论》(简称《绝路》)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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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先生发表《十问》,“以期互相切磋”。对此我要点赞。胡先生作为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能够与一个普通作者平等交流,体现了对我党优良传统的继承。对真理的认识最不怕讨论,坦诚、犀利的切磋有利于相互提高,也是为了更好地在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

  《十问》之一:《共产党宣言》的名言是“消灭私有制”。请问先生,“消灭”一词在德文中是有多种语义,还是只有“消灭”一种语义?

  答:

  此问的要害不在于“消灭”一词是一词多义。而在于:在这几个不同的语义(其中包括“消灭”和“扬弃”)中,为什么您却只“取一瓢饮”,认为译作“消灭”是错的,只有译作“扬弃”才是对的?其中有没有出于“偏爱”和“保护私有制”的动机?

  在学风和文风上,是否您觉得,似乎只要有了您的这个“发现”,就可以不顾上下文联系,而随心所欲,各取所需地为巩固和发展私有制而辩护了?

  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态度,重在掌握立场、观点和方法,重在指导实践。高度重视文本翻译,本来这是一种学术严谨的表现,但如果片面理解,再把自己的错误认识强加给马克思恩格斯,20年来听不进理论界、翻译界一再批评,则是一种病态的学风。这已经不是学术严谨,而是走火入魔式的实用主义了。

  翻译词义上的实用主义,并不少见。《共产党宣言》批评了德国假社会主义者利用翻译法国文献加入私货,被马克思恩格斯斥责为是一种“阉割”。

  “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党人的理论的最高概括,并申明,“《共产党宣言》的任务,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还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难道不是只有“消灭私有制”才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吗?难道不是持有“消灭私有制”的信念才是“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吗?

  如果《共产党宣言》前面说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而把共产党的理论主张不概括为“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的话语逻辑还能一致起来吗?“消灭”难道不是与《共产党宣言》中的“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而建立自己的统治”、“资产阶级的灭亡”、“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等等话语对应起来,成为对它们的概括吗?

  “我们要消灭私有制,你们就惊慌起来。但是,在你们的现存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共产党宣言》)。这种消灭,是历史的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何曾讳言过国家与政党将走向消灭?

  在中文版的《共产党宣言》中,“消灭”一词出现43次之多。从这点看,在翻译的严谨性上,决不是简单地考察德文中的表达“消灭”的词汇是否还有其它的含义,而是要联系上下文来确定到底采用哪个含义。

  《共产党宣言》出世一百多年以来,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斗争实践一再证明着“消灭私有制”指引的革命方向的客观性,您不从主客观统一的实践出发,拘泥于德文语义,仿佛不是德国人,就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像是郑人买鞋,忘了自己的脚在哪里,又如孔乙己的“回”有几种写法。您的水平本不应该是这个样子。

  综上,我们争论的根本不是“‘消灭’一词在德文中是有多种语义,还是只有‘消灭’一种语义”,更多的是思想体系、基本观点、不同主义的分歧。

  《十问》之二:在德文中,这一词汇不但有“消灭”之意,也有“取消”、“废除”、“停止”、“扬弃”多种语义。词汇的概念的理解首先是语言学中的问题,这就如中国古代的训诂学一样,训诂学还是实事求是文化和文风的一个源头。你说是在“玩弄哲学概念”,是文不对题吧?抓住一词一句争论不休在战争时期是书呆子;在和平时期,对学术理论的一词一语的争论总不为过吧?学术界这样认真学习讨论的人并不多。

  答:

  (一)

  第一,根据奚兆永先生的考察,钱锺书先生在《管锥编》里讲到德语aufheben词时,将其译为“奥伏赫变”,他写道:“即以‘奥伏赫变’而论,黑格尔谓其蕴‘灭绝’(ein Ende machen)与‘保存’(erhalten)二义”。黑格尔将aufheben区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在他看来,作为“取消”和“舍弃”讲的aufheben是积极的,而作为“保存起来”讲的aufheben是消极的。显然马克思恩格斯本意是“消灭私有制”。您既然知道这一词不但有“消灭”之意,也有“取消”、“废除”、“停止”、“扬弃”多种语义,但为什么只取“扬弃”这一个含义,而要否定“消灭”这个译法?

  第二,您不想承认这是“玩弄哲学概念”。但是,凡是学过一点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人,难道会有人不知道“扬弃”是个“哲学概念”?而且从这一概念来源上看,在马克思那里最早是来自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更进一步说该词是来自以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这能说“扬弃”不是哲学概念吗?

  第三,即使如此,那么,可以请问,您是否知道辩证法意义上的“扬弃”和“消灭”在本质上就是一回事,即都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呢?既然如此,您在这个问题上所挑起的这个“一词一语的争论”,又意义何在呢?《共产党宣言》中这个地方,即使译作“扬弃”,那么其中应当“消亡”的“旧事物”难道不就是《宣言》所说的“私有制”吗?

  第四,《宣言》这个地方所说的“消灭私有制”绝不是孤立的,而是在上面讲了几次“废除”之后,才提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的。这几句话分别是:

  1. “废除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共产主义所独具的特征”;

  2. “例如,法国革命废除了封建的所有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3.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等等。

  请问:《宣言》究竟是主张要“废除”先前的所有制关系即“私有制”,还是主张“不废除”私有制,或者不主张“废除”私有制的呢?《宣言》不正是在依次叙述了这些理由之后,才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的吗?“从这个意义上说”,除了把资产阶级所有制看做私有制的最高形式以外,不也包含着“从废除这个意义上说”的意思吗?您是否觉得,连前面所使用的这几个“废除”(德文Abschaffung),也要一律改为“扬弃”(德文Aufhebung),这才更合您的口味呢?

  第五,至于说,“对学术理论的一词一语的争论总不为过吧?”其实,这里的问题与“战争时期”和“和平时期”没有任何的关系,而是在于您“争论”得对不对,以及您究竟是按照《宣言》本身的意思和上下文去解读其中的“Aufhebung”这个词,还是按照《宣言》所要“废除”和“消灭”的那个“私有制”的利益和诉求来曲解它。您不觉得后面的做法有点像是相声里的“歪批三国”了吗?

  第六,至于您说,“学术界这样认真学习讨论的人并不多。”您的自我表扬体现了“官升学问长”,以至于就连在“学术”上也太目中无人了。因为:

  首先,您提到您和张殿清“合写”的那篇《扬弃私有制》的文章,严格地说,并不能被认为是已经“公开发表”。您的这种的观点并不是您的首创,而是从已经被颠覆了的苏联的废墟上的俄罗斯《真理报》政治理论部主任鲍里斯·斯拉温的文章中捡来的。而且您是经过向中央编译局的有关专家请教,而被该专家明确否定了您的意见后,并且是在中央领导明确答复您不宜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将其发表在您所领导下的《民营经济内参》2002年第48、49期上的。

  其次,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国内,最先发表类似观点的也不是您和张殿青的文章,而是2000年第9期的《书屋》月刊上发表的李桐先生的文章,即:《〈共产党宣言〉中一个原文词Aufhebung的解释和翻译管见》。此外,即使在2002年,最先在刊物上“公开发表”同类文章的也不是您和张殿青,而是冒天启研究员和高放教授。冒天启的文章的题目为《另解“消灭私有制”》,该文发表在《经济导刊》2002年第4期上;高放教授的文章《从“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处误译看资本主义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则是发表在《社会科学研究》(双月刊)2002年第5期上,其中所介绍的则是李桐先生文章中的观点,而不是您的文章中的观点。此外,参加这一大合唱的,还有董辅礽等经济学界的人士,他们也在不同场合大肆宣传类似的观点。

  最后,更重要的是,面对你们的错误主张,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其中包括卫兴华、顾锦屏、王振中、奚兆永等在内的一大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批驳。

  可在您的心目中,好像这一切都不算数,因此才有了您所谓的“21年来,我国的理论界对此观点似乎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的说法。可见,您身上的自命不凡的优越感,达到了何种严重的地步!

  (二)

  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党有一百个至两百个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实际地而不是空洞地学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同志,就会大大地提高我们党的战斗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引用过这句话。胡先生是我们党“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实际地而不是空洞地学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同志”吗?恐怕不是。因为您连辩证唯物主义的扬弃观都没有弄清楚,而这本应该是一个共产党员的理论基本功。

  您由不求甚解产生对马克思主义关键问题的误解,再采取唯我的实用主义,自然会无视理论界的批评。您弄不懂“扬弃”,反而在您的文章中生造一个所谓“试金石”:“因为在马恩看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私有制,用行政的、法律的、暴力的方法将其终止、废除、打倒是可笑荒唐的。马恩的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界限很清楚,其中一块试金石就是:一个是扬弃私有制,一个是消灭私有制。”

  如此大胆的结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惊世骇俗。您的论据是:马克思为《资本论》第一版所做的序言:“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虽然您无视理论界早就对您的一再批评,但我还是重新要对您的思想脉络做个简要分析,在共同学习中,看看您是在何处失足的,无论您是否听得进去,我还是要尽责,至少对得起我们讨论切磋的缘分。

  1867年,马克思谈到“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时,随后申明,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并提出了个两个重要观点,一是不要资本家地主个人为自然史过程的剥削关系负责,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目标是变革剥削机制。这也是以后毛泽东主席在实践总结中把民族资产阶级归入人民范畴的理论根源之一,始终一贯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自己的人搞的多多的思想方法根源之一,无论后人如何评价,铁的历史事实不可撼动。二是马克思提出:“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自由的科学研究遇到的敌人,不只是它在一切其他领域内遇到的敌人。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

  马克思说的这个现象,在今天表现得十分生动。今天民营企业主中,反对马克思主义主张的极少,大家埋头挣钱,谁去反共呢?反倒是一些学者,甚至一些党的官员,鄙视、嘲笑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无形中发挥了“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作用。十分遗憾,您的取消“消灭私有制”对这些人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晚年恩格斯曾有一个著名的观点,“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恩格斯进一步论述:“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从不同角度准确预示了历史发展的客观性,社会主义革命没有发生在英法生产力高的国家,而是发生在“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导致的社会矛盾尖锐爆发的俄国与中国。若以您排斥“消灭私有制”的逻辑,按照经济的自然发展阶段,十月革命、中国革命岂不成了早产儿?这不是堕入陈独秀的先发展资本主义,再进行革命的“二次革命论”了吗?马克思的“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恰恰反映了斯大林、毛泽东从实践中总结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历史必然性。

  当然,您的思考并非无可取之处。我们可以看一下胡先生重视的“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的例子。1959年2月第二次郑州会议上,省地市县四级干部连续几天报喜不报忧,毛主席把参会人员扩大到基层干部共一万多人,会议依然不敢讲真话。1957年由邓小平同志为组长,彭真同志为副组长主持的反右工作,在全党留下严重的不敢讲真话的风气。直到会议总结时,洛宁县民兵连长李成午在领导鼓励下说出本村60万斤粮食,30多头骡子,几十头猪被上级调走,连留声机也调走了。一语即出,举座大惊。领导走后,各地代表纷纷责备李成午说了实话,招来祸端。事后,李成午受到毛主席接见,被毛主席称赞为实干家,政治家,一万多人的代表会议,没人敢这么讲实话。这是毛主席退居二线,由一线主持工作的同志取消商品经济,推动“共产风”,“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的例子。

  由此可见,在保留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阶段性目标上,“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作为空想社会主义的依据,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个理由不能用于否定“消灭私有制”,因为“消灭私有制”是总的历史目标,是个渐进过程,完全是两码事。您所谓“因为在马恩看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私有制,用行政的、法律的、暴力的方法将其终止、废除、打倒是可笑荒唐的”,是栽赃给马克思恩格斯的,极不严肃。这种“理论创新”极其荒唐,也很不智,因为它把您的父辈浴血奋战的打土豪分田地、农村土改变革、社会主义改造统统否定了,把苏、中社会主义运动史统统否定了。您的这个“创新”把自己如此成功地放到“不肖子孙”的位置上(请原谅我的用词,不这样说,无法叙述事情本身)。可见,对马列不求甚解,浅尝辄止的经验主义真是害死人,结果真的是令人瞠目结舌。

  用暴力手段消灭私有制,是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当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尖锐,人民揭竿而起、重走井冈山道路,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没有什么“扬弃私有制”是科学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是空想社会主义”这样的“试金石”,因为它脱离了社会矛盾、逆历史潮流,就是恩格斯所批评的,“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是“荒诞无稽的空话”。

  (三)

  中国允许多种所有制并存是合理的,但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是谬误。

  很多人并不知道,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保留私有制是毛主席的主张。1955年底,毛泽东同志汇总研究了全国合作化的176个案例,为104篇写了按语,亲手主编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在47类经验材料中,“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报酬和自留地”占了一类。如中共四川省委的一篇报告,毛主席拟题为《郫县犀浦和古城两个乡是怎样处理各项具体问题的》,报告涉及到妥善处理毛猪、耕牛、农具、自留地、资金、副业生产等具体情况。

  毛主席始终注意了在自留地上的两种倾向,1958年1月,《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指出,“有些农家的收入中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比例是倒四六、倒三七(即是家庭副业和经营自留地的收入,占到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七十)。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农民对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积极性。1958年3月10日,在成都会议上提出,“自留地减少,又不让多养猪,这样两头堵死不好。”这些资料说明,在自留地的问题上,从1955年到1958年春季,根据农村客观情况,自留地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有多少的问题。

  几个月后,中国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刘少奇同志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回忆:1958年4月,“在火车上有我,恩来、定一、邓力群四人,“吹公社、吹乌托邦、吹过渡到共产主义”;在郑州火车站和河南省委书记吴芝圃谈了“大概有十几分钟,他热情很高,采取的办法也很快”;“公社就是这样来的”(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731-732页)。此后,弥漫全党的共产风在1958年夏秋季之后达到高潮。

  共产风的恶果最先得到毛主席的警惕和纠正,到1959年5月6日,毛主席批复《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恢复社员的自留地,仍然按照原高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自留地不超过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毛主席在这一句中的“不超过”三字后加上“也不少于”四个字,并在这一句后加写:“没有自留地不能大量发展私人喂养的猪鸡鹅鸭,不能实行公养私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和一些同志的印象相反,直到毛泽东同志去世之前,对于自留地这一“资本主义尾巴”不是割弃,而是结合教训,为纠“左”在全党做了长期苦口婆心的工作。《毛泽东年谱》记载,1960年8月10日在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上告诫:“过去批转贵州省关于食堂问题的那个文件中说食堂办得好的地方群众自己不要自留地,这个说法是有毛病的。“大集体、小自由”,一九五八年武昌会议决议里写了的,不要忘记这一点,这个要下一个狠心。你们如果反对,就在这里讲,不要面从心违,当面说赞成,回去又不干。”1961年2月8日,在杭州和几位同志谈话,林乎加说:自留地几年来几放几收,放有放的道理,收有收的道理。毛主席说:

  “两个道理,归根到底,只能是一个道理,还是要给农民自留地,而且要把为什么反复交代清楚。农民不相信,是你变得太多了嘛!现在反复不下去了,再搞下去,就是你们所说的饿、病、逃、荒、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自留地是个人所有制的尾巴,并不危险。不懂得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这些道理,就会死人的”。(《毛泽东年谱》1960.8.10,1961.2.8)

  但毛主席的这些反“左”告诫并未得到全面贯彻,1961年5月,刘少奇就长沙福临公社天华大队和在家乡宁乡的调查情况给毛泽东写信,信中说:“天华大队很有可能是被漏网的地主和富农分子实际上掌握领导(正在进行审查)。社员生活远不如一九五七年,这主要是由于社员过去都有自留地,还在山上开了些荒土,每家都收有几千斤红薯、芋头和田埂上的豆子,养了猪和鸭,而现在这些几乎完全没有了。”(《毛泽东年谱》1961.6.1)由此可知毛主席和党中央1959年5月6日恢复自留地的紧急指示在一些地区并未落实,可见反“左”的阻力之大。

  1962年8月20号,在度过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毛主席曾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再次探讨过自留地的数量。“自留地少了不好,多了也不好,可以照有些同志提的意见,百分之七到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这样不至于影响集体经济。地少的不到百分之七也可以。”1967年11月9日审阅中共中央《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基层文化大革命的指示》稿,批示:“照办。指示稿说,“农村人民公社现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关于自留地的制度,一般不要变动。”

  有些接受了毛泽东“超前,唯意志论”观点的同志,恐怕想不到或者没有注意,除了保护自留地,毛主席还保护了商品经济中的自由市场,严肃批评了高层领导对基层平均主义的无动于衷。对“资本主义尾巴”采取既保护,又警惕的态度;对干部群众的热情,既保护,又警惕“左”的倾向。

  1958年夏,听到陈伯达对遂平县用沙子换武汉机器的转述,批评了产品交换代替商品交换的可能性倾向,对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文章在鼓励的同时指出了“完全废除”的片面性(陈晓农:《陈伯达:最后口述回忆》第163页)。1959年6月22日,对河南省吴芝圃等省委领导说:“搞点自由市场,开头难免混乱一下,无非是有黑市,高价,也没有什么可怕,然后来一个适当的管理。现在搞得这样死,不论哪一个省,公社化以后,小东西买不到了。”(《毛泽东年谱》1959.6.22)谆谆告诫河南省汲取上年浮夸、共产风教训,贯彻自年初第2次郑州会议始,以及三次党内通讯,反复告诫全党反对浮夸风共产风的精神。遗憾的是,党的最高领导人的这些努力未得一线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的重视,酿成半年后饿死人的严重事件。出现惨剧后,给毛主席和中央领导带来刻骨铭心的痛楚,痛定思痛,1961年3月13日毛主席写信给邓小平、彭真两位同志,明确具体地布置对生产队之间,生产队个人之间平均主义这个“极端严重的大问题”进行调查,对他们的“至今还是不甚了了”提出严肃批评(同日《毛泽东年谱》)。

  1963年4月10日在和日共代表团谈话时毛主席谈到,“一九六二年八月,我们讨论了党的整个路线,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开了十中全会,发表了全会的公报。那时我们党内有一部分同志在国际问题上强调三和一少,在国内问题上提出三自一包。中央各部,每个部都不是太平的,都可以一分为二。地方上也不是太平的,有两条道路的斗争。”把毛主席有关论述历史地全面地联系起来,可见这是从总体上的把握。

  毛主席早在40年代就对解放区的企业提出计件工资制(《毛泽东文集》第2卷458页),在50年代合作化中,对于各地合作社包工包产等各种经济责任制创新都有总结和归纳,又保护自留地和自由市场,以抵制平均主义,保护群众利益,并推广向全党。这是要求各地因地因时制宜,促进生产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一贯举措。但是,如果出现把它们系统化,结合国际形势,形成动摇公有经济主体的政治路线的可能性,就必然引起毛泽东同志和全党的警惕。

  王震回忆,七十年代,他参加了毛泽东和陈永贵的亲切交谈,提到割资本主义尾巴,毛泽东说:还是留一点吧!割尾巴,那还不割出血来,还能不疼?(王震《回忆毛泽东》)

  1974年12月,毛主席要求全党学习列宁对资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安排写的文章中,被有些观点认为是极左最高潮时期的农业所有制分析中,提到当时的现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是集体经济生产的,国营农场所占比重很小。此外,还保留着少量的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由以上看出,毛泽东同志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出发,无论是建立、维护农业集体经济阶段,还是文革时期,直至去世,始终保护、坚持了自留地制度,纠正了“左”倾。

  今天,中国已经进入工业社会。之所以如此详细回顾这段历史,为的是思考:

  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能理直气壮地讲述私营工业经济的必要性?我们更有什么理由忽视我国经济基础中私有经济成分比例过大?有什么理由不能像毛主席对私有经济比例如履薄冰地反复调查把握,以争取人民的最大利益呢?又有什么理由不去关注31条对民营经济的引导,在高质量发展中产生、转化出有市场活力的新型公有制企业呢?非得要采取胡先生您近乎旁门左道的改变翻译来挑战马克思吗?

  资产阶级消灭了小资产阶级、小农,生产力就发展了,这就是扬弃。无产阶级在未来消灭了私有制瓶颈,发展了生产力,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消除人对物的依赖,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也就是扬弃。没有消灭,能有质变吗?没有消灭,能有真正的发展吗?没有消灭的扬弃,只能是伪扬弃。害怕“消灭”,就不懂“扬弃”。

  把德文的“消灭私有制”翻译为中文的“扬弃私有制”,淡化了革命和质变,犹如隔靴搔痒,体现不了“扬弃”的本意。离开了“消灭”的所谓“扬弃”,就是只“扬”不“弃”,把两重性变成一重性,就是向私人资本的折中投降。马克思主义是阶段论和过程论的统一,今天我们鼓励、支持和引导包含有私有经济的民营经济发展,绝非削足适履,去修正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立场——消灭私有制。

  胡先生直击马克思主义命门,又试图将其化解为“语言学”“学术理论”问题,我十分疑惑,究竟是您老老谋深算,还是对马列读书不足、学而不精,采取实用主义态度?现在看来,更多是后者。建议您重温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经验主义的分析。我们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学风上提出的要求互勉:对马列要做到真学真信真懂真用。

  《十问》之三:恩格斯晚年曾致信德国社会民主党:“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的经营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越来越成为一种例外了。”“单个企业家”的生产经营从普遍到“例外”,资本主义出现的新现象,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

  答:

  这里真正的问题其实是:

  第一,恩格斯的原话是:“据我所知,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在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德文vorkommende,直译应为“发生的”)现象(德文Erscheinung,直译应为“表面现象”或“外观”)。但是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越来越成为例外了。”

  既然如此,那么您在引用恩格斯的这段话的时候,为什么不引完整呢?

  第二,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现象”的德文原文其实是“Erscheinung”,亦即汉语中所说的“外观”或“假象”。马克思主义看待资本主义的生产形式,更加重要的究竟应当是看本质(德文Wesen),还是看现象呢?它的本质就是《资本论》中指出的“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这种本质是您一再回避,企图绕开的。

  第三,同样的道理,您之所以如此看重所谓的“‘单个企业家’的生产经营从普遍到‘例外’”这个“资本主义出现的新现象”,把它称作“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您这样片面地解读恩格斯的这段话,所抓住的究竟是“西瓜”还是“芝麻”?您如此看重这个“现象”方面的变化,这究竟是站在恩格斯一边,还是站在了被恩格斯所批评的《纲领》一边了呢?是不是以实用主义歪曲恩格斯的本意呢?

  第四,也是在这段话中,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中文版中出现了“企业家”这个译法。那么您知不知道:恩格斯这段话中的德文“Unternehmer”其实也是既可以译作“企业主”、又可以译作“企业家”的呢?您觉得在这个地方是应该译作“企业主”还是“企业家”?既然您那样重视“词汇的概念的理解”,并且认为“这就如中国古代的训诂学一样,训诂学还是实事求是文化和文风的一个源头”。那么,在这里为什么您就一点也不敏感了呢?这可不可以理解为“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呢?

  第五,“单个企业家”的生产经营从普遍到“例外”,从表象上看,即使是一种历史进步,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普遍应用这种“进步”就不是进步,而是退步了。毛泽东实际上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制定了中国农村的在地工业化战略。毛主席逝世时,中国已经建立起初步完备的工业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国许多县里都已经有各种各样的国营或集体的机械厂、化工厂等工厂了。而且中国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连“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邓小平同志都为之惊讶。这些都表明,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无论是从现象还是从本质上,都超越了您所提出的“巨大的历史进步”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化。您作为一个中国人,只看西方国家的好,不看中国的好,岂止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错误呢?

  胡老先生出生于光荣的延安襁褓,彼时资本主义已经腐朽、垄断,所发动的帝国主义世界大战已是第二次了,生灵涂炭;八十年后,矛盾进一步加剧,西方焦头烂额。是何原因让一位老人停留在两三百年之前赞叹当时的“新现象”,却完全无视今天的东升西降,无视私有化导致的两极分化对祖国的危害,而只谈资本主义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巨大的历史进步”呢?当下中国又有多少封建生产方式,以致于要去欢呼资本主义变革呢?难道要像苏联解体前人均分得若干万债券的彻底私有制、彻底产权清晰,然后再来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的“巨大历史进步”?这不是倒行逆施吗?

  其次,社会化大生产,难道只有资本主义一种方式吗?姑且不说这种欢呼是否对得起您生长的延安窑洞,您真的理解什么是真正的社会化大生产吗?相比于全中国人民一条心,手拉肩扛,建大庆油田,修水利,建农田,西方劳资矛盾逼迫下的社会化生产望尘莫及,根本不是一个维度。否定“消灭私有制”,只能在中国创造一种私人资本野蛮生长的社会条件,真要接受了这种理论,我们党岂不是变成资本的奴仆?

  《十问》之四:当时的欧美国家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公司,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我国的股份公司也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众多股份公司的产业链已经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规模,它的私人生产经营的性质是否也应有所变化呢?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应冠以何名呢?

  答:

  第一,“当时的欧美国家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公司,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不对。马克思说股份制是“资本主义极度发展的产物”,而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因为单是有了社会大生产,并不一定会产生股份公司;而只要实行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一定会产生股份公司。无论历史上埃及人建金字塔,中国人修万里长城、大运河,全社会被驱使参与;还是社会主义运动史中,列宁斯大林苏联举国轰轰烈烈的星期六义务劳动,新中国全社会动员兴建水利、大办工业,主动劳动的社会化生产程度极高,都没有股份公司。

  我们应该是信您的,还是信马克思的?

  第二,“我国的股份公司也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也不对。理由见上条。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可以实行“股份制”的形式,马克思主义学者之所以不反对,仅仅是因为“股份公司”也带有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过渡点”的性质。但它并没有“扬弃财富作为社会财富和作为私人财富之间的对立,而是在新的形式下发展了这种对立。”我国的股份公司也是如此。经过三十年实践,现在已经具备总结的条件,从现实存在的令人眼花缭乱的资本乱象来看,怎么能依然停留在30年前的肤浅定义呢?

  第三,“它的私人生产经营的性质是否也应有所变化呢?”——当然有变化。但不是姓社姓资的变化,而是上面恩格斯所说的那些“现象”方面的变化。不仅如此,它还“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因而引起国家的干涉。它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难道您认为,马克思所批判的这一切,在我国前段时间内“肆意妄为”的“资本大鳄”们那里并没有出现吗?

  第四,“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应冠以何名呢?”——您觉得这很重要吗?“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冠以何名”对于企业自身的性质真的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吗?此外,工商局的注册登记与企业自身,究竟应该是谁为谁服务的呢?

  第五,西方顶尖规模企业,是几百年来资本集中、垄断的结果,也是投资方通过形形色色的基金和交叉持股,运作股权投资、股权控制、委托代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形成社会资本假象,实质依然是极少数家族资本、私人资本控制。

  在中国,自党的十五大“允许和鼓励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以来,一些人打着发展是硬道理的旗号,才二十余年,从吴小晖的金融集资诈骗、职务侵占,到蚂蚁金服要以高杠杆改造国家金融的野心,再看今天危在旦夕的房地产爆雷对宏观经济的挟持,这些过程,中外一致,都以社会化为工具,不断谋求、巩固市场垄断地位,达到少数人利益最大化。

  解决这些问题,要汲取东、西方教训,则是引导我国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六,在华为受到美国等国围剿中,美欧企业的资本垄断性以占据高端、脱钩断链体现出来,其企业形式上的社会性不过是当代私人垄断资本的存在方式。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了马克思对股份信用两重性中的欺骗性的揭露,证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在对先进科技生产力的扼杀,也一再证明着股份制“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

  您是真的不理解社会主义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社会化的区别吗?人们很难相信您会如此单纯。只有社会主义充满活力的公有制创新形式,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正途。您否认股份公司的私人控制本质,也就绕开了这个正途。这个绕开前景一旦实现,必将把中国拉入资本主义的泥潭,必将彻底熄灭我国民营企业在党的领导下的光辉灿烂的发展前途。这是您认识不到的,也许是不情愿的。

  《十问》之五:民有经济的市场主体一直在提这类问题:“需要我们是无奈选择,消灭我们是伟大理想。”还没想到“选择”和“理想”竟成为一对悖论而对立,我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才有自洽的可能性。为此就要以批判的眼光审视过时的理论观点,首先不是指马恩的某些观点,而是指我国的理论家、翻译家对这些观点的注解释义是否精当、正确,否则固守成规,概念若有毫厘之差,就会造成实践的千里之误。

  答:

  第一,所谓“民有经济的市场主体一直在提这类问题:‘需要我们是无奈选择,消灭我们是伟大理想。’”——这到底是真问题还是伪问题呢?您不觉得这是有人在故意假借“民有经济的市场主体”的名义打“悲情牌”、制造“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的矛盾,特别是与党的性质和党纲的矛盾吗?谁让他们这样去想的呢?

  第二,您能解释一下:您说的“民有经济的市场主体”的“民”是指哪些人吗?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民”从什么时候起已经不准叫“民”了呢?是谁给你们的权利,把“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成员从“民”中开除了“民籍”的呢?

  第三,如果“民有经济的市场主体”这个称谓是名副其实的话,怎么还会有“需要我们是无奈选择,消灭我们是伟大理想”这种哀鸣的呢?有这种“需要自己是自己的无奈选择,消灭自己是自己的伟大理想”的荒谬逻辑吗?

  第四,“为此就要以批判的眼光审视过时的理论观点,首先不是指马恩的某些观点,而是指我国的理论家、翻译家对这些观点的注解释义是否精当、正确,否则固守成规,概念若有毫厘之差,就会造成实践的千里之误。”——您不就是才仅仅人云亦云地像捡了宝贝一样“审视”了《共产党宣言》中的“Aufhebung”这一个词就“审视”错了吗?“首先不是指马恩的某些观点”,那么“其次”呢?您是不是也觉得有不少人确实是在心心念念的企图把“马恩的某些观点”说成是“过时的理论观点”,只不过实在是因为无能为力,或者因为一些别的原因而暂时还不能做和不敢做,所以才不得已而求其次,从而颠倒了他们心目中的“首先”和“其次”的次序呢?

  第五,四年前在凤凰卫视铿锵三人行组织的节目中,有位向松祚先生的“需要我们是无奈选择,消灭我们是伟大理想”,引起举座哄然。不知此前还有何人提出?显然这个提法很对胡先生的口味,但恰恰暴露了这个调侃口号以私有制为己任、与私有制共进退的挑战态度。向先生完全接受西方经济学理念,对宣称“最蠢不过马克思”的张五常顶礼膜拜肉麻得无以复加,是国民经济私有化的坚定信仰者。在他们的经济学理念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是异端邪说,不屑一顾。在这段视频中,向先生还对当前的“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提出质疑,认为这是文革语言。

  向先生此语不仅有哗众取宠之嫌,而且是挑拨一些民营企业家向党进攻。胡德平先生是搞统战的专家,难道看不懂这个局吗?您是搞统战呢,还是被统战了呢?

  在此反问胡先生两个问题:不知您是否思考过,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明规定是“公有制为主体”,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对“56789”的“无奈选择”?您作为一名资深共产党员,与中西方培养的马克思主义离经叛道学者产生共鸣,难道不发人深省吗?

  《十问》六:要回答市场主体提出的现实问题,首先就要解放思想,要允许人们根据马克思的原著、原文、原句、原意去学习。只要学风端正,他的书本中,你就会发现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扬弃”的论述。也可看作是他对我国民有经济所提问题的回答。我想民有经济也会由衷认同这是一条放活、光明,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大道。

  答:

  第一,“要回答市场主体提出的现实问题”——哪些“市场主体”所“提出”的哪些“现实问题”呢?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算不算“市场主体”?如果不算,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如果算,哪家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的负责人说过“选择我们是无奈,消灭我们是理想”这样的怨言呢?

  第二,“只要学风端正,他的书本中,你就会发现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扬弃’的论述。”——这当然是对的啦。问题在于:您觉得,怎样才算是对于私有制(德文Privateigentum,即“私有财产”)的“扬弃”呢?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所说的“废除”呢,还您所希望的“保存”和“发扬”呢?而且我觉得,即使在我国目前所谓的“民营企业”中,真正的共产党员也还是大有人在的。您觉得是否有人可以做到让他们全都放弃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呢?

  “解放思想”,是从某些人所垄断的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解放出来,防止受到假马克思主义者的欺骗,因此,毛主席一再强调,必须读原著。而胡先生错误的扬弃观,却要人们从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理和主张中解放出来。这种解放思想的后果是什么呢?只能是改旗易帜的邪路,重蹈苏联东欧解体覆辙,这个邪路是代价惨痛的。俄罗斯人民至今在饱尝着这种代价。但我想,广大的民营企业家是不会上这个当的。

  《十问》七:紫虬先生,你能保证马克思就没有对私有制有过“扬弃”的说明和论述吗?2002年,我和张殿清合写一篇《扬弃私有制》的文章,并公开发表。21年来,我国的理论界对此观点似乎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打击民有经济的舆论、土政策竟接连不断。所以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很难,不对吗?你引文说马克思主义,“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个绝路”,你凭什么删掉这句话的前六个字?我的意思很清楚,不是我认为以马克思学说分析这个问题是“一个绝路”,而是指被你删掉的“很多人”认为是个“绝路”。因为这些人一直在打着马克思的牌子,马克思明明说透了这个问题,他们或是视而不见,或者根本就不读书。我看你很可能就是那几个走绝路的人中的一个,因为你已经对号入座了。

  答:

  第一,您的问题的前半部分,我在上面已经回答了。这里不再重复。

  第二,您说“但打击民有经济的舆论、土政策竟接连不断。”但是首先,您能具体地举出都有哪些舆论是属于“打击民有经济”的吗?其中您是不是也把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宣传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揭露一些“资本大鳄”们的违法乱纪和“肆意妄为”包括在内了的呢?

  其次,再说一次,您怎么又提出了一个“民有经济”的“新概念”来了呢?难道“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这些《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不是“民有”的了吗?如果您是想用它来回避“私有”这个说法的话,那么,您事实上就是把“人民”和“私有者”划了等号。如果是这样,您能否回答一下:是否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都必须是“私有者”才能算作“人民”?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必须要变成一个“私有者”的社会呢?如同戈尔巴乔夫的500天计划,分给每人若干万元债券,昙花一现地“公平”手持生产资料产权?

  第三,您说,有些人“一直在打着马克思的牌子,马克思明明说透了这个问题,他们或是视而不见,或者根本就不读书。”但是,我想问的是:首先,您那么千方百计地想要修改《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译文,这不就是在试图去打“马克思的牌子”吗?只不过,您一打就打错了而已。

  其次,您说“马克思明明说透了这个问题”,这一点也不错。可是您呢?您“说透”没“说透”这个问题我们暂且不说。我要问的是:您说对了还是说错了?如果说错了,不就说得越“透”就越错吗?

  再次,至于您说“他们或是视而不见”,我认为这要看您指的是什么。只要是真正肯读马克思主义的书的同志,我想是肯定不会对任何现实问题“视而不见”的,包括您的错误认知在内,也是不会视而不见的。但是如果您一定要强不知以为知,一定要别人赞成您的误读、误解和误导,那恐怕在说服不了您的情况下,就只好不再与您纠缠,假装“视而不见”了。

  最后,至于您批评有些人“或者根本就不读书”,我觉得批评得好!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当然不应该不读书,尤其是不应该不读马列的书,其中也包括不能把马列的书“读歪了”。在这方面,我愿意跟您开展一个竞赛:看谁读得更多更好、更能说明我国的现实问题。

  第四、胡先生,如果您还真地相信共产主义,那么,您所谓扬弃私有制的主张,实际上是西方演化经济学在所有制问题上的一种应用。您主张,让私有制经济自发地演化、演变,而不要政府发挥什么抑制、消灭作用。但您的这种主张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也行不通。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让私有制自发演化、演变的。资本主义国家表面上宣称自己是市场经济,实际上有强烈的国家干预和国家支持。西欧的对外殖民史不仅是强烈的国家干预和国家支持,而且是系统性地使用暴力。您能相信,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不会把它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吗?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利益,不仅利用自己的资金、资本、货币优势来创造其他国家的危机,而且不断地发动战争来维持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第五,关于民营经济,您说“从马克思主义的学说来分析这个问题,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条绝路,哪怕是从学术上来谈这个问题都是很困难的”,究竟谁把马克思主义指导看作民营经济的“绝路”?如果“很多人”不包括您,您的党性就应该驱使驳斥“绝路”说,正面讲一讲“消灭私有制”和当前“两个毫不动摇”的关系。您不是说“马克思明明说透了这个问题”吗?如果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知识积累,这并不困难。但是,您是排斥“消灭私有制”提法的,从您提出“我们是不是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就间接认可了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是谈不通的,不自觉地把自己放到认为“绝路”者之一。

  《十问》八:马克思提出过“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课题,难道这是提倡私有制吗?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理论是长期争论不清的问题,只要这一改革的进程不停止,中国人民明白这个道理并不是一件难事。

  答:

  当然不是。您在此还是有一些马克思主义底线的,因为马克思为了堵住那些试图从中得出“重建私有制”结论的人的嘴,在《资本论》德文第一版以后的版本中,专门加了一句话:“这不是重建私有制”!所以这才使得那些人感到很憋屈,觉得想用曲解马克思这一观点的方法来为私有制辩护而辩护不成。但是,只要是真正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立场上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中(而不是在不加定语、不管方向的“改革”中)来看,那就会很容易明白,而根本不是什么所谓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

  至于说“理论是长期争论不清的问题”,这句话是错误的,真理越辩越明。过去有人说社会主义讲不清,今天您又说理论争论不清,这是“不可知论”,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实践上不接触群众,不善于向基层、向人民群众学习;二是在理论学习上持经验主义态度,对马列不求甚解,因此对马克思主义理论问题说不清,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三是,因为不读书,说不清,自然陷入实用主义,行动上盲目实践,热衷于和国际接轨,放弃底线,思想被西方俘虏而不自知。

  二十大后,党中央新班子敬谒延安窑洞,引用焦裕禄的“坐在办公室碰到的都是问题,深入基层看到的全是办法”,抓住了毛泽东思想的精髓。这对我们是个很大的指导和启发。

  我同您一样认为,我国需要民营企业大发展,但民营企业应当避免错误理论指导。民营企业应当学习华为排斥资本、以奋斗者为本的精神,突出劳动主体,在科技创新中实现企业的突飞猛进。建议您好好研究一下华为。

  《十问》九:中国的执政党是“共产党”还是“公产党”?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如何对待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公私矛盾,也有涉及。学习这一课题,对今天的讨论也大有益处。

  答:

  第一,您真的认为这两个叫法在本质上(而不是在现实中)有太多和太大的区别吗?如果在无产阶级已经夺取了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条件下,不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又怎么可以进一步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过渡?

  第二,您说“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如何对待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公私矛盾,也有涉及。”虽然您在此说得隐晦,联系阅读《共产党宣言》,似乎也可明白您的意思。在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俄国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形式的未来提出了两种前途预测,一种是无产阶级革命后的公有制,一种是被资本主义瓦解后的私有制。两种可能性取决于俄国当时的具体条件。俄国原始公社瓦解时出现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公私矛盾”和“共产党”“公产党”之谓,和今天讨论有何联系?只能反映出您见到公有制解体、私有制建立就两眼发光,联想丰富。

  《十问》十:共产党的认识论,是坚持实践第一的认识论。人民经济是一切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分散或联合举办的经济实体,也包括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又改制为公司的经济体。这种规模的人力资源和市场空间,哪国能有?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同时,主张其与“人民经济”、“共享经济”相协调,有何不妥?

  答:

  您说“共产党的认识论,是坚持实践第一的认识论。”这一点很好,很正确,因此不与您争论。现在就从第二句话开始,回答您的第十问。

  第一,在这里,您又提出了一个“人民经济”的概念。但是,您是否知道“人民”是一个历史的和总体的概念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看,这里所说的“人民”,至少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吧?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实体”和“经济体”能够算作“公民”吗?其次,从横向的角度看,在今天,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除了“公民”的概念,至少还应该另外一个“私人”的概念吧?而如果从经济的角度来划分的话,那么至少也还客观地存在着“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或者“非公有制经济”的区分吧?可是在您的“人民经济”的概念中,这些区分为什么不见了呢?您真的以为,只要把这些不同的经济成分“综合”到“人民经济”这个统一的概念中,它们之间的客观区别就不存在了吗?您真的以为,只要把“鞋刷子综合到哺乳动物中”(恩格斯语),“鞋刷子”就会长出“乳腺”来吗?

  第二,您说:“人民经济是一切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分散或联合举办的经济实体,也包括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又改制为公司的经济体。”但是,首先,“经济实体”和“经济体”能够等同于“经济”吗?其次,“分散或联合举办的经济实体”就没有“公有”和“私有”的区分了吗?再次,“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又改制为公司的经济体”究竟还属不属于“全民所有”的呢?如果不属于了,那么,这岂不是公开地在走违反宪法的、改旗易帜的邪路吗?如果还属于,那么,怎么可能不再存在“姓公姓私”的区别了呢?

  第三,您说:“这种规模的人力资源和市场空间,哪国能有?”但是我的问题是:难道假定这些“经济实体”和“经济体”的“主体”仍然是公有的,那么“这种规模的人力资源和市场空间”就会变成外国的了吗?

  第四,您说:“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同时,主张其与‘人民经济’、‘共享经济’相协调,有何不妥?”我的回答是:不仅有“不妥”,而且是有“大不妥”。因为其中的“不妥”太大、太多了。因为首先您所说的“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正如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的,“社会主义”这个定语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恰恰相反,而是“画龙点睛”的。

  其次,只要您肯承认必须加上这个定语,那么,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就都必然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前两者的理论根据是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和“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从长远说,最终是过渡到共产主义。”后者的理论根据之一,则是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就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从一开始就是有计划的,这在人们的脑子里和认识上一直是清楚的,不会因为提法中不出现‘有计划’三个字,就发生是不是取消了计划性的疑问。”

  邓小平同志清楚地认识到,国内外都有一种力量要把中国的改革开放引向资本主义。他清楚地表述过,在中国,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而今天,面对汪洋大海般的私营经济,我们不能不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及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而我国当下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实际上囊括了多种类型,既有正确处理劳资关系、成为行业旗帜的先进企业,如制造业的华为、商业的许昌胖东来等;也有大批科技创新企业,填补国家空白。它们为客户创造超额价值,为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与此相反,一些企业股东权益至上、身负巨额债务、“穷庙富方丈”现象严重,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害群之马。还有大批民营企业,服从市场竞争、资本集中的规律,企业平均寿命不足三年,这些企业的投资者和雇佣工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进城人员,都成为新的自谋职业者,多数成为雇佣劳动者,他们构成不敢消费、不敢生育的主体。如果不引导解决民营企业的根本问题,只是加上“人民经济”“共享经济”之称谓又有何用?如果忽视“31条”对民营企业的关于共同富裕的引导精神,紧紧盯在维护私有制上,回避民营企业的内部矛盾,则正是对我国民营经济的危害。

  相互切磋,重在坦率,若有不敬,实属无奈,请谅。

  不妥处,请指正,盼复。

2023.8.25

  【感谢许兴亚、王今朝两位同志对本文的贡献。感谢各位关心本文,提供资料的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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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虬:“绝路”还是辉煌通途?——驳胡德平先生的民营经济论

  (作者系昆仑策特约评论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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