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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持续十年的 “垄断”与“公平竞争”之间的法律斗争,日前有了决定性结果。
法律决定:站在公平竞争一边。
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对商家来说,这也是一个好消息;对消费者来说,这同样是一个好消息;最后,对电商平台来说,这仍然是一个好消息。
先把事件的经过捋一捋。
12月29日下午,“京东黑板报”发布《关于京东诉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一审胜诉的声明》。
《声明》称,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针对京东下午公告的“二选一”案件结果,阿里回应表示:已获悉此消息,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京东等待这一结果,已经等了十年。
什么叫“二选一”?
“二选一”,简单点说,就是阿里要求入住自己平台的商家不得入住其他平台,“要么只选我,要么别选我”。
如果发现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平台会采取技术型规避手段(将店铺隐藏起来,消费者这边搜索不到商家的产品,商家这边的产品也不会上消费者的个性化推荐)对商家进行惩处。
表面上看起来,这似乎是平台与商家之间的自由交易,似乎与垄断无关,但考虑到阿里在中国电商平台的巨无霸地位,问题就不这么简单了。
2013年6月1日,京东财务副总裁蒉莺春在一篇个人署名文章中,暗指天猫“逼商家二选一”,并犀利点评“忘了那条通往奴役之路吧,是不会有人走的。”
隔了一天,京东又公开发布声明称“个别商友”威胁供应商“如果选择参加京东店庆月促销,就不得参加该公司下半年举行的促销活动”,指责此举“不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阿里要求商家“二选一”的问题,就此曝光。
2015年双11前夕,"木林森"官方致函京东称,由于受到某平台压力,该品牌将撤掉京东的会场资源。随后,京东实名举报阿里“逼迫”商家“二选一”,严重扰乱了电商市场的秩序。
2017年,京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阿里“二选一”。
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阿里败诉。
在声明中,京东方面还提到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品牌、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削弱了市场发展的创新和活力。
02
此次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针对“二选一”“垄断行为”的一次标志性裁判,将会带来深远影响。
什么是垄断行为呢?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这样三种情况:
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细究起来,阿里要求商家“二选一”,明显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条款中“限制交易相对人与指定交易者交易”的行为。
那么,“二选一”对中国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究竟有什么危害呢?
如果“二选一”不被制止,那么,鉴于阿里的在电商平台首屈一指的地位,就很可能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商家向阿里集中,不得不放弃在其他平台长期精心培养的忠实用户,这对商家的正常经营是重大损失,对用户,即消费者也是一个损失;
——其他电商平台由于商家的流失而逐渐萎缩;
——阿里在电商领域的垄断地位得以确立;
——由于商家别无选择,在和阿里谈判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只能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
——这些“苛刻的条件”最终还是要由消费者买单、支付成本;
——由于阿里凭借垄断地位就可以获取超额利润,则会失去发展新技术、新的服务模式的动力,最终会导致中国电商在国际竞争中落后;
……
当然,这一切没有最终出现,或者说没有在比较严重的程度上出现,应该和京东这次起诉阿里巴巴并且胜诉有关。
理想的市场应该是这样的:
——不同平台(比如阿里巴巴、京东)等,不断在改进服务、技术创新方面展开竞争;
——商家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间自由选择;
——消费者可以在不同平台、不同商家之间自由选择;
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真正灵魂,京东起诉阿里,站在了维护市场自由一边,商家当然是受益者,消费者也会受益,京东自身无疑也是受益者,甚至阿里巴巴最终也会受益,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中国的市场经济。
【文/郭松民,红歌会网专栏学者。本文原载于公众号“高度一万五千米”,授权红歌会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