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
“社会性”、“社会阶级性”和“社会灵魂性”问题
教传福
2024年7月19日再整理稿
如何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性”、“社会阶级性”和“社会灵魂性”问题,这也同样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极为重大的、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笔者曾多次写过文章,来谈这个问题。本文是在《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总结改革开放40年》的长篇文章论述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再次整理成此“简论”和“短文”,以供全党同志和各方面的读者参考。
人类社会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究竟具不具有“社会性”、“社会阶级性”和“社会灵魂性”?——或者说,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究竟具不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样的“双重属性”呢?
下面,就让我们来进一步地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再次地谈谈“这个问题”。
我们中国共产党人要“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是‘第一要务’”,“发展是硬道理”。这应该在理论上是和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发展生产力的总量”,“以满足全社会人们的共同需求”,是一样的。但是,在我们今天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改革开放中”,“我们应该如何更加注重的是”,或者说“更应该注重、更应该摆在首位的是”,“发展什么样的生产力或什么性质的生产力”呢?——即我们中国共产党“坚持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主要是应该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力】”,还是“主要更应该注重发展【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力】”呢?——即我们是“更应该注重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主体】”,还是“更应该注重培育和发展【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主体】”呢?
在这里,我们就有一个必须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的“双重属性”——即“生产力”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的问题!——特别是“生产力”的“社会性”、“社会阶级性”即“社会灵魂性”的问题!——这乃是马克思主义的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基本原理”、“科学原理”的“重大问题”!
即它的本质就是,“在什么生产资料所有制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什么性质的生产力”!——即“在私人资本主义垄断私有制下及其股份制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力”!——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社会主义国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下发展的生产力”,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力”!
可是,这个问题在我们的今天,在我们中国共产党内,有相当多的同志,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社会性”、“社会阶级性”和“社会灵魂性”的“理论”与“常识”,却都还是“一无所知”!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它都决不可能脱离生产关系、脱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而“孤立地存在”!——即如上所说,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下发展的生产力,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什么性质的生产力!
——在原始公社、原始共产主义所有制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力;在奴隶主垄断私有制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奴隶主、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在封建主垄断私有制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封建主、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在资本家垄断私有制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资产阶级的、资本家阶级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国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社会主义的、工人阶级的、劳动人民或劳动者阶级的、生产者阶级的生产力;在个体小私有者所有制下发展的生产力,就是小生产者的生产力或小私有者的生产力,它们从属于人类社会的多种不同的社会形态。
那么,我们说,人类社会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或者说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是本来就具有其“社会性”、“社会阶级性”、“社会灵魂性”,这乃是“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基本原理”,其“根据”在哪呢?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第24章中,就有着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即马克思在论述亚麻由过去的“个体小私有”的“纺织”而转变为“手工工场主”的“雇工纺织”时,就指出,在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上,“亚麻外表上和过去一样,它的纤维一根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一个新的社会灵魂’已经进入它的身体。(单引号为引者所特加!)它现在是手工工场主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以前,亚麻分散在许多小生产者之间,他们自己种亚麻,并和家人一道小量地进行纺织;现在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里,他叫别人为自己纺织。消耗在亚麻上的额外劳动以前体现在无数农民家庭的额外收入,在弗里德里希二世时代,还体现为给普鲁士国王的赋税,现在,它体现为资本家的利润。纱锭和织机以前分散在农村,现在和工人以及原料都集中在少数人劳动营里了。现在纱锭、织机和原料由纺织工人独立生存的手段变成了指挥他们和榨取他们无酬劳动的手段。”(详见原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14—815页)
从马克思的上述这段深刻论述和分析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研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时,是多么得重视对于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性”、“社会阶级性”和“社会灵魂性”的考察和分析了。而这一立场也是始终贯穿于马克思的《资本论》和其他著作中的。这一点我们从恩格斯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转变为股份公司和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时所阐述的“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和托拉斯,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的论述中,也可以得出充分的证明。(详见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5、436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分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时所给我们作出的典范告诉我们,当我们把现实生产方式中的两个方面,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客观地、统一地联系起来考察时,我们就并不能离开生产力的“社会性”、“社会阶级性”或“社会灵魂性”,而来单纯地考察生产力诸要素的“纯生产”的“功能”和“纯物质”的“功能”(即它的“纯自然属性”)了!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此前写过的文章中,还曾“特别举过一个‘钓鱼岛’的例子”!——即“钓鱼岛”在“没有被中国的先人发现之前”,它就是一个“自然存在”的“无名岛屿”!——只是“在被中国的先人、先民发现之后”,并“被中国的先人命名为‘钓鱼岛’之后”,“一个新的社会灵魂”才“被注入到了钓鱼岛的岛体之中”!——即“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这个“新的社会灵魂”在“被注入到了钓鱼岛的岛体之中后”,则“钓鱼岛也才有了‘社会性’、‘社会灵魂性’”!——如果“钓鱼岛”没有这个“社会性”、“社会灵魂性”即“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那么“日本国”、“日本人”,不也就可以“随便地把钓鱼岛而‘赖为己有’”了吗?……
再者,人类社会“生产力”的“社会性”、“社会阶级性”、“社会灵魂性”,在一定的方面,也很有些“近似于”“商品的二重性”!——比如“商品”作为“劳动产品”,或作为“生产力的物质要素”(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物质要素),它就是“使用价值”(自然属性)和“交换价值”(社会属性)的“统一”!
在这里,“生产力的物质要素”的“自然功能”、“自然属性”,和“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有用性)即“商品的‘自然属性’”,其二者也是“非常相像”,或“完全统一的”!——即“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其“自然功能”或“自然属性”是一样的!——这也正是我们那些把“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二者而“混为一谈”,或同时也把“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与“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力”的二者也更是“完全的混为一谈”的同志们的“思想认识论的错误根源”或“方法论的错误根源”之所在!——即那些人,他们“只看到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发展生产力”和“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商品生产”上的“自然属性”的“共同性”的“一面”,而却“完完全全地忽视了”二者之间在“发展生产力”或“发展商品生产”、“发展商品经济”的“社会性”、“社会阶级性”、“社会灵魂性”的“不同的方面”或“二者的最本质区别”!…….所以,他们才“有了一个非常坚定的信仰或信念”——即“只要是发展了生产力”,则“就是发展了社会主义”!……
关于上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这些“最基本原理”,本来都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最起码的常识”,只不过是我们过去大家或许多同志却都对此而根本就没有怎么认真学习研究,或根本就没有怎么认真掌握好、理解好而已!——这里我们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的就是,我们要真正把握好、掌握好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就不仅要首先学习好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时也更要认真地学习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这“十个大方面”的“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亦即(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分析理论”;(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商品货币理论”;(3)“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力商品理论”;(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剩余价值理论”;(6)“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商品市场竞争理论和经济危机理论”;(7)“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人类社会生产两大部类(生产资料生产、生活资料生产两大部类)的理论”;(8)“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社会物质资料再生产(即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再生产(生产关系发展)相统一的理论”;(9)“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物质资料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相协调的理论”;(10)“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论”等等!
今天我们是否可以想象,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负责同志”中,如果他们都不去真正地“深研”和“掌握”、乃至于“精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上述这些最基本的理论,要想真正正确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那肯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或绝对不可能的!——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的“全部理论的内容是从研究政治经济学产生的”,“它一出现,科学的、独立的、德国经济学也就产生了”。(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6页)——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科学共产主义理论”,乃是“最终成熟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他们之前的人类社会全部经济学研究、人类的全部经济发展史研究”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和“科学成果”。——所以,“在中国共产党已经执政的条件下”,要想真正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不认真学习、研究、钻研、深研和“搞懂”、“弄通”、“精通”、“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上述“十大最基本理论”,便“简单的自以为是”,那也是“很难不走向非马克思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的歧途”的!......而要想真正成为一名“理论上成熟的具有坚实理论功底、理论信仰和理论修养的马克思主义者”或“真正理论上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与无产阶级革命家”,那恐怕也是“更难、更难”的了!......尤其是对于“党和国家的最高层的最高领导人”来说,这一点就更是显得“尤为重要”、“极为重要”!
所以,在现今我们的一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负责同志的头脑中,他们是不是“根本就没有”什么“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之“认识”和“概念”呢?——自然,他们是不是也就更不会有“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主体”(即“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主体”)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主体”(即“私人垄断资本所有制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本质区别”之“概念”和“认识”呢?——难道不是吗?……
为什么“在当今中国”,我们本来是“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则却“能够跳出来、冒出来一个‘私有制、公有制一律平等论’”,并且党中央、国务院的最高领导人及国家的各个主要的主流媒体都在成天的高喊和宣传、鼓吹什么“要全面地向国际接轨”(我们真不知道他们所讲的那个“国际”,究竟是“共产国际”,则还是“资本国际”!)和打造什么“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即“前所未有地宣传大力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就根本找不到的所谓【民营经济】而真正的【为主体】和【为主导】”,我们可以“试想想”,如果“中国共产党人”的“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则竟然要“这么样的义无反顾地干下去”,那么,中国还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真正的社会主义”即“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之“存在”吗?......
综上所述,可见,真正的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力发展”或“生产力”的“社会性”、“社会阶级性”和“社会灵魂性”的“最基本原理”或“科学理论”,这对于我们今天的中国真正的共产党人来说,则是“多么得重要”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宪法宣誓誓词”如下,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负责同志”的“宪法宣誓誓词”是: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注:上述“誓词”中的“【】”,为本文作者所“特加”!)
【文/教传福,辽宁丹东党校教师,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