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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懋仁: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法律

2024-11-08 07:46:51  来源: 北航老胡之闲话   作者:胡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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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网上突然传出一条消息,消息中说,柳传志表示,新的《劳动合同法》太照顾员工的利益,对企业的发展不利。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这个说法是柳传志在2008年提出来的,并不是最近新发生的事。这让人不禁有点纳闷,为什么16年前的事现在拿出来翻炒,这让人不是很理解。

  不过,《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在这个领域里,劳资双方有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适当的解决。一直都是纠纷不断。这种纠纷绝大多数都是企业资方对员工利益的损害,而员工又无法用正当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柳传志所说的《劳动合同法》太照顾员工的利益,在实际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则完全是另一种状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维护员工合法利益上似乎还是有不少瑕疵的。

  看起来,企业资方对《劳动合同法》存在普遍的不满和抵制是一种较长时间以来所存在的状况。这类抵触当然导致企业不可能老老实实地按照法律的规范行事。而且,企业资方很容易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么故意下套,要么寻找漏洞,想寻找逃避执行劳动合同法条款的借口对企业资方来说,丝毫不用费什么力气。

  因此,我们面对的并不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太照顾员工利益的情况,而是我们到底怎样需要严格执行这一法律,以真正维护员工的利益这样的课题。

  现在或许因为在某些地方,在某些行业,经济情况不太理想,企业面临较大的压力。所以有那么一些企业就想通过裁减员工来缓解企业的压力。但是他们现在一时也找不到什么正当的理由来这么做,于是有人就把问题的根源推到《劳动合同法》的头上,而且试图让有关方面修改这个法律,便于为企业解套。企业资方有这样的想法可能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了。

  企业资方们所谓《劳动合同法》太过照顾员工的利益,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大概就是表达出这样的意思。企业资方有难处,要裁减员工,但劳动合同法又不允许企业资方太过随意地这样做,他们非常为难。他们很想违背法律,很想随心所欲,但是毕竟因为法律很明确地摆在那里,他们自己又不太敢公然违背法律。如果要他们遵循法律,那么企业又要承担太大的负担。或许这就是他们面临的一种所谓困境。

  企业想要纾困解困,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纾困解困可以有很多办法,为什么一定要从员工头上开刀? 这说明在某些企业资方的头脑里,员工的生存是最不重要的。他们甚至冠冕堂皇地说,这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仅对商品的交易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就是对于就业市场,也应该起着重大的、关键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市场如此,别人也怪不得企业,怪不得老板。员工生存状态如何,不是他们所能考虑的,也不是他们能管得了的。这就是某些企业资方的逻辑。柳传志大概也是信奉这样的逻辑。

  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确实经历了一段比较辉煌的时期。现在因为疫情后的影响,以及世界范围内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原因,国内的经济,包括民营非公有制经济都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在困难面前是大家共同面对、共同渡过难关,还是企业自身先要甩锅,把自己面临的压力都转移到员工头上,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问题。

  虽然我们没有法律硬性规定,在经济遇到困难的时候,企业必须要与员工共进退,要尽最大的力量既要维护企业的生存,也要维护员工的生存。但是在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国,这种共进退、共渡难关的做法难道不是最合理的吗? 我们国家的平均工资,在世界上仍然处于偏低的水平,我们不少的民营非公有制企业,已经从这种低廉的工资成本中得到了不少的好处。现在不能因为经济上发生了一点困难,就把所有的困难都让员工来承担,这不合理,也不厚道。

  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民营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中是得到了较大好处的。他们已经拿走了不少的利润。那么在经济困难来临时,他们难道只想保住这些已经获得的利润,而完全不想拿出其中一少部分来与员工共渡难关吗? 难道他们非要受到人们的指责,说他们为富不仁不可吗? 当然,如果有的企业长期亏损、难以为继,企业可能不得不宣布破产倒闭,那是另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应该设置相关的对员工救济的政策,帮助这些破产企业内员工渡过难关。如果企业没有到达这种山穷水尽的程度,那么企业对于与员工共渡难关就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企业遇到经济的暂时困难时,想要尽力闯过难关,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完全不顾员工的死活,只管老板自己少受损失,这样的企业将来到底能走多远,就是一个很大的疑问。这样的企业如此冷酷地对待企业的员工,那么世人都会把这种企业的所作所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这类企业在世人的心目中,肯定印象较差。人们对这样的企业不会有真正的信心。这样的企业在同行业里,在世人们的眼里,只是一个自私自利的宵小之辈。

  企业如果真的要与员工共渡难关,并不一定需要企业承担太多的损失,有多少能力做多少事,尽力让员工的损失减到最少的程度,这样的心意大多数员工都能认识到,也能理解。如果总是冷冰冰地说什么在商言商,这样的冷酷只能证明这样的企业没有丝毫的社会责任感。

  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员工利益方面,确实做了较好的安排,然而,在新的形势面前,在经济形势可能发生变化的时候,如何真正通过法律的实施来维护劳动者的实际权益,才是更为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是必要的,然而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可能才是更重要的。

  当然,如果有的企业确实遭遇到极为重大的困难,有可能遭到破产或者倒闭,那也就无法把员工都留在企业里。这个问题自有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因此,我们并不是要求企业即使宁可倒闭也还要维护员工的全部权益,这个要求不合理,也不现实。但是,只要企业没有走到这一步,就最好不要让员工承担更多的损失。

  在今天就业形势全面都不乐观的情况下,国家还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挖掘更多的潜力,来扩大就业。国有企业同样面临着经济困难的环境,国有企业同样也有自己的难处,但是国家要求企业还要扩大就业,就是告诉国有企业,大家有必要共度难关。

  我们的民营非公有制的企业家们,心态也要变一变,不要总把员工当作跟自己作对的一方,毕竟企业没有这些员工,这样的企业就什么也不是。虽然劳资双方的矛盾总是存在的,但劳资双方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所以看问题不能太过绝对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对员工利益的维护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还是有利的方面要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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