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由来
承蒙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厚爱,邀我来这次学术会议做一个主旨发言。感谢刘同舫教授和刘召峰教授的信任。
这次会议主题,是《马克思资本理论视域中的资本特性和行为规律》。巧合的是,在今年年中,我和他人合作,针对简新华教授和贾康教授的观点,就资本特性做了商榷性讨论。
简新华教授认为,不同社会形态下的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具有社会主义特性。而我们认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特性,是由资本固有的经济关系以及由此生成的生产目的和分配原则所决定的;
——古代资本是“封建所有制的破坏者”,它与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不相容的;
——资本在历史演化中改变的并不是自身的性质,而是其功能和作用。
贾康教授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而我们认为:
——马克思既不否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具有积极作用,也不否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参与了价值创造;
——马克思科学地证明,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中,“雇佣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最为本质的特征,而“资本家的积极作用”则是应当抽象掉的非本质特征;
——马克思之所以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抽象掉,是为了更深刻地说明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既具有历史必然性,又具有历史局限性和历史暂时性。
这些讨论,我们以《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特性——兼论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为题,发表在《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7期。
按照这次会议的规定,提交的论文应是未发表的成果。所以,我今天的发言,就不再重复上述的商榷性讨论。
接下来,我想跟在座的各位青年才俊,交流一下“理论逻辑不能脱离生活逻辑”的个人感受。当然,我的个人感受围绕的主题,仍然是“资本特性”。
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定性依据
今天会议的议题之一,是如何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特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资本”,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前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资本,后者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
比如,有学者提出(简新华,余江:《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上海经济研究》2023年第1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资本的特殊性主要是,资本属于劳动者或者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增值的价值或者说利润也属于劳动者或者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
“公有制资本及其利润只能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满足劳动者或者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诉求,不存在剥削,任何个人都不能凭借公有制资本的所有权取得个人收入,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关系。”
“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体现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公有制资本则体现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
从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理论逻辑来演绎,上述定性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生活告诉我们,事情并不是这么纯粹,也没有这么简单。
我不否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资本对于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以及促进共同富裕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问题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消灭剥削的必要前提,却并不是消灭剥削的充要条件——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出的新的理论课题。
三、不拘泥于理论
那么,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资本是否真如某些学者所说“不存在剥削”,并且“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关系”呢?
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从理论逻辑去推演,而必须深入实际的经济生活,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我在这里插一句。如果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来演绎,那么“资本”这个范畴,在社会主义是没有合法性的——所以在前三十年的理论和实践中,只有资金范畴,没有资本范畴。
可是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客观存在已经突破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资本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理所当然地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个问题我们已有专文讨论,不赘述(参赵晓磊、赵磊:《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特性——兼论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7期)。
言归正传。我们今天对资本的一系列认识,并没有仅仅拘泥于理论逻辑的推演,而是深入市场经济的实际生活,用生活实践来推动中特理论创新。所以,中特政治经济学才创新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这个范畴。
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对公有资本“是否存在剥削”的认识,也不能仅仅拘泥于理论逻辑的推演,而是必须深入实际生活来揭示其中的关系。
如果仅仅拘泥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那么“公有资本”这个范畴能否成立,都是一个问题。
四、用工形式
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资本是否已经消灭了剥削呢?理论演绎是一回事,真实的生活有可能是另一回事。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有资本。
如果我们从理论逻辑和生活逻辑的双重维度来考察,那么,判断国有资本是否已经消灭剥削的依据,不仅要看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还要看国有资本运行过程中的真实劳资关系,以及相应的分配关系。
为什么要看劳资双方的关系?因为,劳资关系究竟是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非雇佣劳动关系,乃是判断剥削是否存在的基本前提。
劳资双方的关系往往是通过用工形式来规定的。考察用工形式就可以知道:劳动力是不是商品?
根据我的调查,现在国企的用工形式主要有:聘用制、劳务派遣、项目合作以及劳务外包等。
聘用制,包括“合同化用工”和“市场化用工”两种形式。“合同化用工”稳定性较高,但名额非常有限,不是国企用工的主要形式。“市场化用工”无正式编制,稳定性差,是国企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去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所谓“劳务派遣单位”,就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中介。我注意到,现在的国企大都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项目合作,是指不同的组织或个人,共同协调完成一个特定项目的用工形式。在项目合作的用工形式中,国企往往是合同的甲方,就是主导方或老大。
至于劳务外包,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它在人事管理权限上不同于劳务派遣。严格说,劳务外包在法律规定中并不属于用工形式,故这里不展开讨论。
不论是聘用制,还是劳务派遣,或者项目合作,其核心都包含了“雇佣关系” 的基本逻辑,即:劳动力成为商品。
除了市场化用工和劳务派遣是典型的雇佣关系外,项目合作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雇佣关系。项目合作中的甲乙双方虽然有合作的义务,但甲方对乙方的强势地位其实就是雇主对雇员的支配关系。
在国有资本或国有资本占主要比重的企业中,如果劳资双方的关系是以雇佣劳动的合同来维系的,劳动力已经成为商品,那么这样的雇佣关系与私人资本中的雇佣关系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进而言之,如果劳资双方的收入分配遵循的是“按资分配”原则,那么,这样的分配关系与私人资本中的分配关系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我不是要否认当今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也不否认公有资本对于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以及促进共同富裕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我的意思是说,对于“社会主义是否存在资本”的认识,既然中特社会主义已经突破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遵循了市场经济的生活逻辑;那么,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是否存在剥削”,我们同样不能拘泥于纯粹的理论逻辑,而是必须尊重实际的生活逻辑。
在这个问题上,逻辑要自洽,不能搞双标。
——顺便指出:前三十年国营企业中的职工并不是雇佣劳动者,他们在基本权益上就是企业主人(除非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犯罪分子,企业不能开除解雇劳动者,即所谓“铁饭碗”)。也就是说,企业的劳动力不是商品。这是前30年国企职工与现在国企雇员的区别。所以,虽然都是国字号企业,但其中的经济关系有着很大的不同。至于前三十年的“国营企业”与当今的“国有企业”在效率上的优劣比较,不是今天会议的主旨,这里不讨论。
五、认识分歧
由此可见,判断国有资本是否已经消灭剥削,显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脱离了真实生活,理论演绎是没有说服力的。这里我举一个关于劳务派遣的案例。
前一段时间,《昆仑策》发表了一篇揭露劳务派遣用工制度问题的文章:《现代版劳动剥削工具貌似合法贪腐暗道——劳务派遣》(《昆仑策研究院》2024年10月4日)。
于是,有人跳将出来,大骂《昆仑策》(见《消灭劳务派遣?拿剥削挑动社会情绪》),指责《昆仑策》在“挑动社会情绪”、“拉仇恨”云云。结果,遭到民众的跟帖驳斥:
——昆仑策说的没错,读鬼在这里纯粹胡搅蛮缠。我们公司之前就使用劳务派遣工,这里面的道道就是昆仑策所说的。公司就是为了规避一些风险、减少一些责任。而劳务派遣公司给工人提供的保障打了不少折扣,这个折扣就是十足的剥削。后来我们公司停止了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将这些工人全部转为自己的员工,与这些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按照劳动法使用这些员工。这些员工对照前后,感慨良多。这是我们亲自的经历。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多年,这里面的道道我们清楚的很。
——我们这里最近几年招聘的老师,医生,护士,九成都是劳务派遣。明显违反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岗位”的规定。劳务派遣老师本身也不认真教学,骑马找马,反正临时工都不如。
——不管你怎么洗,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吸血鬼。是个人都知道。
——劳务派遣就是规避风险,降低成本,说其他都没用,事实就是这样,劳务派遣如果好,你看网上应聘人员反应的情况就知道了,没有一个人会赞同这种劳务派遣模式,我说的是应聘者,劳动者,当然,用工单位当然喜欢啦!热知识:12345热线都可以外包,没有什么不可能。
——劳务派遣?呵呵!!我之前就用过劳务派遣来的人!因为他们心里都清楚,自己就是来打个临时工,随时都可以走!所以工作上基本毫无责任心!
——我们公司有劳务派遣工,薪酬待遇福利完全是两回事,这个剥削不是劳务派遣公司,而是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降低用工成本,尤其是解约成本。
——昆仑策别的文章我倒是不喜欢,但是这篇文章说的很实在。你是象牙塔里呆久了,出来走走看看真实的底层社会吧!
——资本就是有剥削的属性,跑都跑不掉。至于允许资本剥削的存在,无非就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制度可消除它……。需要明确的是,资本掌握和支配,必须要一个社会环境以及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去约束它,并在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现其公平与正义。否则,社会不稳定,社会发展也难以实现和有序……。
这些跟帖是否过激,是否全面?可以讨论。然而,这些跟帖启示我们,从事中特理论研究的学者,固然要重视理论创新和理论逻辑的推演,但是不能脱离生活实际,搞天马行空的自言自语。
六、谁“愚昧落后”?
“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我再讲一个真实案例。
疫情之前,我到乐山市金口河大峡谷实地考察,看到政府把彝族村民从大大小小的悬崖村,搬迁到山下交通方便的新农村居住。可是,搬到山下后的彝族同胞,依然会爬到高达2千多米的山顶去干农活。
对此,有位经济学教授责怪彝族村民:“愚昧落后”。
我问这位教授:“你去过悬崖村么?”
回答:“没有”。
我说:“其实,彝族同胞们并不是你说的那么‘愚昧落后’。”
他有些不屑:“放着交通便利的山下不耕作,这不是愚昧又是什么?非要爬到山顶去折腾,这不是落后又是什么?”
我告诉他:“大峡谷全长20多公里,中间是湍急的大渡河,两岸是垂直陡峭的万丈悬崖。河的左岸刚好可以修一条公路,修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很局促了,哪还有多余土地可以开垦?所以,彝族村民在改善了居住条件后,仍然要爬到山顶上的平坝劳作。”
他很是不解:“既然这样,政府为什么不把彝族村民整体搬迁到平原上,比如迁到乐山市郊区?”
不知道这位教授实地调查过没有,把彝族同胞整体搬迁到人多地少的乐山市郊,是否现实?
乐山市区地处川西平原南部,人均耕地面积0.69亩(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全国人均耕地是1.36亩)。至少,在目前人均耕地的背景下,这位教授的理论逻辑完全有悖于真实的生活逻辑。
有人反驳我说:“把彝族村民迁到乐山市区,大家都进城打工,还需要什么耕地?”
没错,年轻人可以进城打工,那么老年人和孙字辈呢?给他们修建新居需不需要土地?总不能让他们住空中楼阁吧?
理论逻辑一旦脱离了生活逻辑,那么学者创新出来的,只能是一个笑话。
最后我引一段陈先达老师的话,与大家共勉:
“学术性是追求真理性。真理离不开概念,但真理并不是从概念推演中获得的。学术不是玩弄概念,不是纯逻辑推演,而是来源于实践又能指导实践的具有真理性的研究。“(陈先达:《学术论文不能在概念中翻跟斗,让人不知所云》)
【这是2024年12月7日,作者在浙江大学《马克思资本理论视域中的资本特性和行为规律——第二届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青年论坛》的发言稿】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