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国家所有制涉及几个基础理论问题:(1)如何结合社会主义实践正确认识马克思的未来社会公有制;(2)怎样概括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何以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4)政治经济学应当如何理解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资本存在的原因,国有资本产生的条件等。马克思关于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与现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不能混为一谈;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过渡时期”所有制理论却与社会主义实践相吻合,这里所谓“过渡时期”应当理解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整个历史时期。文章概括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个历史特征:一是生产条件分配的二重规定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并存,两种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具有对内的排他性;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嵌入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环境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外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具有相互的排他性。由于旧式分工、市场经济、“资产阶级权利”等原因,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组织“自由人联合体”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国家还不会消亡,全民所有制只能采取国有制的形式。股份公司制改革使得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资本形态,公有制的内在矛盾是公有资本存在的根源,国有经济所有者与从业者相分离则是国有资本产生的条件。
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形成一系列创新成果,为拓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国化时代化作出贡献。与此同时,理论讨论中形成的大量文献观点纷呈,争鸣不断,在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上并未达成共识,这有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系统化建设。本文选择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在对既有文献作必要的梳理和廓清中展开进一步探讨。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的未来社会公有制
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国内学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公有制理论经历了长时间的重新解读过程。
1.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
经济学所谓所有制,是一种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即财产所有权关系。按照占有物分类,所有制包括劳动产品所有制和生产条件所有制,前者包括用于生活消费的劳动产品所有制和用于生产过程的劳动产品的所有制,后者则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和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的所有制。这些所有制关系存在于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因此,马克思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然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指出,物质资料的直接生产过程在全部经济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其性质决定其他过程。而直接生产过程的前提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决定二者的结合方式,进而决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决定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属性。比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两种生产条件的分离,“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因此,二者必须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结合到一起,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生产条件分配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生产的物质条件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核心位置,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按照占有主体分类,在抽象的形式规定上,所有制可以区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私有制是个人或家庭占有财产的制度,公有制则是许多人共同占有财产的制度。而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涉及占有主体的阶级属性和历史特征。社会主义公有制指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它是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范畴之一,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条件分配的核心内容,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分配,它与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分配不可分割,只有同时考察两种生产条件的分配,才能理解二者相结合的特殊方式,进而充分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以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
清晰界定的、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关系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商品要交换,商品生产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即对商品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我的,不是你的,也不是你们的;你的,不是我的,也不是我们所有人的。马克思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强调透过财产权意志关系和法的关系的外表,聚焦其背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所有制;但是马克思并不否认,这种经济关系总是通过人对物的意志关系表现出来。这就是诸如ownership或property这类单词,都具有权利意志关系和经济关系两重含义的原因。因此,对所有制的考察不能停留在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的表面,而必须深入这种占有关系背后的人与人关系的实质内容;不能停留在法权关系和意志关系的表面,而要深入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生产中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据此,马克思透过私人资本所有权关系,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并且依据“消灭私有制”的目标,预期了未来社会“自由人联合体”的生产关系。
2.马克思的未来社会公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中很少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他们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关系的讨论多数集中在完成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在商品货币关系消亡以及国家消亡条件下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占有,即“社会所有制”。
其一,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前提条件是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社会分工不再通过商品交换来组织,货币这个商品交换的中介也失去了存在意义。商品关系的消亡又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状况为前提的:一是职业专门化的旧式分工消亡,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以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完全消失;二是生产过程的高度自动化,所有可能为机器替代的人类劳动都由机器完成;三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状态下物质财富的充分涌流,所有人的工作日都极大地缩短。在此前提下,劳动不再仅仅是谋生手段,其作为人的“类本质”所具有的“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性质充分释放,“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人们把自己生命活动的大部分时间用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创造性劳动的“自由王国”。由于“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是不受职业分工约束的全面发展的人,他们将“劳动当作‘生活的第一需要’”。
其二,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实现需要以国家消亡为前提。国家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只要有阶级和阶级矛盾存在,国家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机构就有存在的必要。一旦阶级消亡,国家这种管理阶级关系的暴力机构也就会随之消亡;随着国家消亡,作为现代国家构成要件的政党民主制度也就会消亡。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组织不再通过政党、国家此类现代社会的政治组织来实现,而成为纯粹的社会经济组织,成为“自由人联合体”。
其三,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全社会范围的公有制。一方面,全社会劳动者组织成为一个整体,一个统一的自由劳动的生产组织;另一方面,这个劳动者联合体占有并使用全部社会生产资料。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是单一社会所有制,它统一组织全部社会生产,统一分配全部社会产品。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对社会全部生产资料拥有相同的权利,并且在产品分配中“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正因为如此,国内有学者主张,将马克思表征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德文短语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统一翻译为社会所有制。
这里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显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在讨论未来社会所有制时多次使用了“个人所有制”概念。最著名的是《资本论》中的那段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的长期争论。有人将此理解为重建个人消费品所有制,有人将此理解为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有人将此理解为公司制改革中重建个人股份所有制,甚至有人将此作为推行私有化的理论依据。许多人将马克思在这里所提出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或本质,主张以此为依据推进公有制企业改革。这场争论凸显了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联系与区别的重要性。
事实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统一,这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区别于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特点。由此可以认定:未来社会公有制的特点并不适用于当代社会。个人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在职业分工和阶级划分以后,个人从属于职业和阶级,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都会受到分工、私有财产和阶级的制约,因而是有局限的和片面的,是不完全的个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随着私有制、旧式分工和阶级的消灭,每个人成了无阶级差别的个人,克服了分工束缚和私有财产束缚的个人,成为“完全的个人”。这种共产主义新人将劳动视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愿意超出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时间已经因为劳动生产力的充分提高而极大地缩短)不计报酬地为社会付出。而共产主义的社会生产力发展,也已经从依靠剩余价值积累为主转化为依靠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创新能力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个人不愿意超出必要劳动时间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的现象得以改变,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在系统意义上得以消除。因此,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不再需要利用“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资产阶级权利”,通过按劳分配的形式激励个人劳动,社会所有制内部的产权安排也不需要在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之间划清界限。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就是个人所有,个人所有也是社会所有。在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中,“我的就不是你们的,你的也不是我们的”这种排他性权利和意志关系已经不存在;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阶级消灭以后,全社会的劳动者才能组织成为一个“自由人联合体”,才能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联合为“社会个人”实现“社会所有制”,也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样的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有实质性的差异,是不能相互混淆的。
3.“过渡时期”公有制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根据智效和的考证,“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术语只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出现过一次。尽管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所有制还是有所论及。恩格斯说过:“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马克思在讨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也曾设想:“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都主张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肯定没有问题,但他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与具体形式并没有给出完整清晰的预测。
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所有制有过许多讨论。《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恩格斯在同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内同志的讨论中提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总之,马克思恩格斯提到关于过渡时期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农民合作社经济。至于“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恩格斯的回答也很明确:“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也就是说,过渡时期公有制与私有制还将并存,消灭私有制的任务需要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化生产不断扩大的条件下逐步实现。这个过渡时期会有多长?他们的回答似乎并不确定。一方面,“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从这里看,这个过渡时间应该极短。另一方面,“要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有共产主义思想就完全够了。而要消灭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历史将会带来这种共产主义行动,而我们在思想中已经认识到的那个正在进行自我扬弃的运动,实际上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从这里看,这个过渡时期又可能极其漫长。
过渡时期的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什么关系?苏联时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制结构不仅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且实行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这与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过渡时期”所有制十分相似,二者在理论上是否是一回事?有学者反对混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强调二者存在质的差别。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又应当是怎样的?难道它直接等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如果这样,自然而然的推论是当代中国的公有制还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以至于当代中国的经济制度也还不是社会主义,它只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涉及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质这一重大问题,理论上显然不能含糊其词。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献中,“过渡时期”的概念多数明确指向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在专门讨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制度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有一段话谈到过渡时期,原文如下:“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第五章“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中引用,并且详细阐发了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明确将这一“政治上的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他写道:“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国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甚至还会保留资产阶级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这个国家一定是无产阶级专政。而国家的消亡只有在社会“超出这种使人像夏洛克那样冷酷地斤斤计较,不愿比别人多做半小时工作,不愿比别人少得一点报酬的狭隘眼界”的时候才能实现,“那时,分配产品就无需社会规定每人应当领取的产品数量,每人将‘按需’自由地取用”。很明显,列宁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为不可分割的政治与经济现象联系在一起。在这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也即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
将“过渡时期”这一术语确定地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联系起来的是斯大林。在斯大林主导编写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中,有一段话被用来解释上述《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同一段文字:“社会主义经济不可能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范围内,在资本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产生,因此,为了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在每一个国家中都需要有一个特殊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开始于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完成于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的实现——建成社会主义即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这样,列宁的理解就被斯大林的解释所修正,并且被此后大多数政治经济学的教科书所沿用。但是,这样的解释是否正确?
首先,列宁在理论上将“迫使人们遵守(资产阶级——引者注)法权规范”与“武器工人”的国家机器这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联系在一起,已经明确表达了此处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就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的意思。其次,经典文献中的“过渡时期”可以做两种含义的理解,一种是宏观历史尺度的大过渡概念,如列宁所理解的那样,社会主义即马克思所谓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时期”,现在我们认识到它可能要经历数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另一种是特定时空的小尺度过渡概念,特指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到建立社会主义时期,实践中往往只需要几年或十几年时间。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究竟具有怎样的历史性质,如果仅从文本解读还得不出明确答案的话,结合百余年的社会主义实践,答案就十分明确了。俄国十月革命以来百余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使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关系,在一定阈值范围的量变中具有质的稳定性,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存在。因此,它已经超出一般教科书所理解的“过渡时期”性质,已经不再能理解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关系,而应该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过渡中一个必要且漫长的历史时期,即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关系。列宁从理论逻辑导出的结论与实践发展完全一致。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能停留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预言上,更不能停留在苏联教科书的传统解释中,而需要根据实践发展对现实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条件分配方式和结合方式,以及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于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历史特点。
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自身特殊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不存在的。很长时间里,这些矛盾没有得到认真对待,一直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受到关注。樊纲等人强调公有制的内部关系。“在定义私有权(及其各种具体形式)时,理论上通常着眼于外部关系或外部界限……而当我们定义公有制或公有权时,我们却只能主要从其内部关系着手。”“公有制中的个人具有二重规定性,它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是“公有权的基本矛盾”。可惜,作者没有为这种“既是……又不是……”的矛盾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在此之前,林岗在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从业者”概念,认为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除了是生产资料共有者之外,“还具有由分工的存在所赋予的特殊的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即从业者的基本社会规定性”。“这种二位一体的社会规定性是理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各种复杂关系的重要枢纽。”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二重社会规定性的认识,是理解公有权基本矛盾的关键。提出从业者概念的理论贡献是:区分了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和作为从业者的劳动者,这是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矛盾的重要一步。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要从马克思生产条件分配理论中寻找答案。有学者很早就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认为“必须联系劳动力所有制考察生产要素的社会结合方式”,“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构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力(生产的人身条件)的结合方式决定一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而生产条件的结合方式又取决于二者的分配方式(占有方式)。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是历史地变化的,不仅生产资料会有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有奴隶主私有制、地主阶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区别,而且劳动力这一生产的人身条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占有方式也是不断变化的:从奴隶主对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到封建主对农奴的依附式占有,再到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即劳动者个人所有。两种生产条件的不同占有方式决定了二者的不同结合方式。马克思预言,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生产的人身条件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正是生产条件的这种占有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点及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由于劳动者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方式不同,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所有者与从业者的双重身份。林岗关于从业者概念的提出,同样依据了马克思关于劳动能力是个人“天然特权”的思想。循着这一思想脉络,本人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认为正是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整体与个人的利益矛盾,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是一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协调劳动者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意味着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平等劳动”,它包括决策平等、分工平等和分配平等(即按劳分配)等。劳动平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从财产权利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这种权利与意志的关系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由于这种占有的排他性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因此可以称作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由于这种权利关系的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组织仍然实行科层等级制,自上而下地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严格计算和监督;其内部劳动分工遵循“能力主义”原则,不仅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分,有技术等级的划分,而且有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野;公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对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概念的质疑由来已久,但关键在于,人们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力的占有方式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胸中无数。回顾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公有制的全部论述,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新特征,劳动不再仅仅是谋生手段,而成为每个人“生活的第一需要”;“他们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劳动”,而不再需要“国家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极严格的监督”;由于劳动者对劳动态度的这一根本性变化,“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是一种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不再有系统性矛盾,生产条件的公共占有与个人占有之间不再具有排他性,进而“资产阶级权利”已不复存在的公有制。未来社会的公有制不仅是生产资料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而且也是劳动力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这恰恰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不可或缺的所有制基础。一百多年以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曾经深刻地指出:“从资产阶级的观点看来,很容易把这样的社会制度说成是‘纯粹的乌托邦’”。然而,“伟大的社会主义者在预见这个阶段将会到来时所设想的前提,既不是现在的劳动生产率,也不是现在的庸人”。社会主义是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独立的社会形态,在此社会形态下,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只能渐进地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劳动力公有制演变。
2.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存
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它处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环境中,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并且对其他所有制经济具有财产占有权的排他性。因此,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都能够进行商品交换。
苏联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首先感知到商品交换的必要,列宁推行了以国有工业与个体农民的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政策”。斯大林在农业集体化之后承认: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之间仍然存在商品交换。斯大林从公有制本身寻找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经济存在原因的理论。毛泽东肯定了斯大林的这一理论进展,同时指出: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学者就国有企业的独立核算和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强调国有经济内部的交换同样具有商品交换的性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展开,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普遍、全面的商品交换得到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覆盖全社会生产资料,它与其他所有制一样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这种关系不一定需要“相互承认为私有者”,但的确因产权边界和利益差异可以在交换中“彼此当作外人看待”。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可以嵌入市场经济,通过独立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参与社会化生产的分工体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分工并非仅仅在公有制组织内部,而是还能够通过物的普遍联系嵌入整个社会内部分工。相应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与共产主义完全不同的历史性质:直接劳动要在个别生产过程中进行,从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要在企业层次上实现。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存的根本原因是,二者具有共同的生产力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共同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这个社会化大生产以市场经济为组织形式,但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又与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了尖锐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历史悖论的产物: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还需要市场经济,但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已经丧失或者正在丧失历史的正当性,于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运而生。由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以完美的理论逻辑证明了商品经济因“自然历史过程”而产生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者建立政权之初无不主张尽快消灭商品货币关系,但这一主张在实践中屡屡受挫。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单一公有制以最大限度限制商品货币关系,不可避免地带来组织社会化生产中过度依赖“大科层”体制,不能充分动员人民群众劳动致富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缺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用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的实践证明,科层与市场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现阶段生产力状况下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这里所说的生产力状况不是指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产力,也不是指经过数十年建设而突飞猛进的我国当前生产力,甚至也不是指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的生产力状态,而是从整体上指称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取得的全部生产力成果。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全部成果至今还没有达到马克思预见的使得商品经济消亡的历史条件,如大机器生产的自动化未能达到所有“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都由机器来完成;如当代生产力所要求的分工形式仍然是职业专门化的旧式分工,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工还远未消亡;如物质财富尚未充分涌流,物质生产必要的劳动时间仍然过长,劳动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仍然仅仅是谋生手段,等等。马克思之后的一百多年,人类社会生产力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每一次重大的科技革命,每一次生产力质态的全面跃升,都使得社会生产力朝着马克思预言的方向大踏步迈进,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需要的体系日益丰富和不断扩大推动着生产的体系日益广泛和不断扩大,因而不断向生产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提出新的要求,也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越来越严重的阻碍,从全世界、全产业链范围看,当代生产力离马克思所描述的未来社会仍然有很大距离。社会化大生产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还需要由市场经济体制来组织,市场经济仍然是社会劳动分工的基本组织形式。历史需要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来继续发展生产力。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必须登台,但它登上的舞台还是市场经济。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我们对毛泽东关于“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的论断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结合中国实践,我们对马克思和列宁的过渡时期理论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3.公有制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
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上述两方面历史特征,就能更好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何以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所谓嵌入包括两层含义。
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内生于市场经济,而是要由非市场的力量从外部添加到市场经济中去。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局部地、少量地产生工人合作工厂,也可以产生出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这样形式上的“公有制”,但它不可能产生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成体系的劳动者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通过社会主义革命,依靠政治的力量植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国家对官僚资本的没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营”,以及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农业的合作化运动而得以建立。更一般地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天然存在,也不可能通过市场构建。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不可能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主体是国家,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机构以及作为其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它们不可能由市场自发产生,按市场原则组织运作。国家与政党的形成有超越市场的逻辑,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的逻辑。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是可以融入市场经济的。这种公有制的历史特征是产权的排他性,它有明确的产权边界。不同劳动者集体的财产相互分开,两个集体之间可以进行市场交易;集体财产与国家财产也是分开的,国家与集体之间也可以进行商品交换;更重要的是,这种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可以与其他任何市场主体自由交换,与不同所有制经济发生市场联系,进而将根系延伸到市场经济的每一个角落。进一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有对内的排他性。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产生于市场经济下每个劳动者个人的独立、自由、自主,及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所谓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矛盾,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体现了这种公有制的内排他性。由于排他性产权关系的存在,两大生产条件(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结合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公有经济的劳动大军可以通过劳动力的市场合约来集结。无论从商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看,公有制都能够融入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双重的排他性,决定了公有制可以融入市场经济体制,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兼容的问题。
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嵌入”市场经济之中的,其产权主体的形成虽然并不依赖于“抽象劳动的社会中介”,但它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与劳动者个人结合形成公有制经济组织,都需要通过市场交易、遵循价值规律。应当全面理解此处“嵌入”二字的含义:既是“植入”,又是“融合”。市场经济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在其“主体”部分,一个公开的、直接的、非市场的社会机构重新登场,这个市场经济已经不同于先前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了。理解这一点,对于深入理解社会主义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进入方式是嵌入,因此它并不立刻消灭私有制,而只是将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嵌入在所有制结构中要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关系更加多样化,企业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了。社会主义是更加典型的混合经济,但它构建的是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混合经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有更强大能力去引导和规制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以其更大规模和更高份额影响和主导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筑起了抵御金钱侵蚀政治的防火墙,从根本上扭转了价值抽象统治向所有社会领域无限扩张的总趋势。所以说,一个从劳动异化到异化复归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已经开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之前的市场经济具有根本性、方向性区别。
当然,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仍然存在矛盾,一方面,货币拜物教与资本无序扩张具有侵蚀公有制经济的自发倾向;另一方面,传统体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还不能有效衔接,公有制经济要实现同市场经济的融合,其本身也必须经过改革,需要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观察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既相统一又相矛盾的关系,公有产权对内和对外的双重排他性是一个极好的窗口,它一方面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衔接的桥梁与枢纽;另一方面又是公有制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界限。从这里可以观察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矛盾的全景。
三、国家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国家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为什么全民所有制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其中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实践会有什么影响?进一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制又能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实现形式?
1.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
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国家成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是,国家并不是“自由人联合体”。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为什么要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这个问题必须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回答。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差异应当由成本-收益比较来说明。“既然国家这个统一而唯一,并且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社会机构已经存在,全民所有制的统一公有权便很自然地由国家来代表和行使。重新组建另一套机构,是不经济的。”这种解释既未解释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存在的原因,也未讨论国家是否能够,并且何以能够成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理论逻辑是不周延的。
政治经济学首先强调,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专业化分工和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距仍然存在,市场经济仍然是社会分工的基本组织形式,社会阶级和阶层分化仍然存在,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仍然存在,为了协调这些矛盾,全部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中仍然需要“资产阶级权利”的系统性规范,这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强制和暴力的特征;因此,社会主义仍然需要国家机器,这个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由于相同的原因,社会主义者要想绕过国家与政党在全社会范围组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权利主体也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他们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而且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者,他们在共同决策中的角色定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简单的“多数决”民主并不能解决民主政治中所谓“众意”与“公意”的矛盾,不能保证劳动者集体决策始终符合劳动者集体和长远利益。越是大规模公有制经济,此类矛盾越是突出。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初曾经主张在工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机构,并提出“工会国家化”的口号,但他很快就在实践中否定了这一想法。前南斯拉夫“劳动自治”的实验表明,企业工人的集体决策往往偏向于劳动收入分配的当前利益而忽视扩大再生产的长远利益,以至于在宏观经济中造成投资不足和经济增长缓慢的消极后果。解决矛盾的根本出路是激发和引导劳动者的整体意识,保证其在集体决策中更多站在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人格立场,即卢卡奇所说的阶级意识与历史发展方向的统一,进而实现“共识型”民主,这只能依靠自觉把握历史方向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通过人民民主政权代表人民掌握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是唯一有效的制度选择。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仅仅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不仅仅充当亚当·斯密笔下的那种公共秩序的守夜人,而且直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内在环节。
国家所有制不是劳动者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形式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借用经济学代理理论的术语,这是一种主动代理关系:不是如一般委托-代理合约中那样,委托人提出要约,聘请代理人,而是作为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主动承担起为全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历史责任。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在百余年的奋斗历史中建立了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得到全国人民的充分信任,因此有资格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具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由国有经济在70多年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取得的成就体现的。
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使得它不可避免地存在两大缺陷:其一,国家机构的行政性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存在明显差异,国家政治组织的多重目标与企业组织的单纯经济目标存在差异甚至冲突,国有经济在与市场衔接中因此也存在一系列困难,虽然经过改革,但有些问题至今还没有圆满解决。其二,国有制的主动代理关系中全体委托人自下而上地监督代理人的能力较弱,代理成本较高,官僚主义甚至管理腐败的风险始终存在,所以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并且依靠企业职工群众民主监督,来改善国有经济的内部管理。
2.探索全民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的实践者对全民所有制的探索当然并不局限于所有者主体构成这一个方面,国家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劳动组织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是更加具体也更加复杂的实践问题。政治经济学将此类问题称作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种产权的格局或方式。财产所有权有多种权能,如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分享权等,它们的分离和重组构成产权制度,或曰财产组织方式。“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化”,是所有制各方当事人——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具体安排;其法的关系背后,实质仍然是经济关系。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不否定所有权的根本作用,相反,它是所有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自身的要求。这一点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权能适当分离几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不同的生产力条件和体制环境下,同一种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所不同。这涉及所有制与产权形式、经营方式和劳动组织的相互关系。一般而言,产权形式的选择受所有权主体利益的制约,而经营方式和劳动组织的选择则往往是产权形式的延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产权形式。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提出改革就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中国经济学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
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是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国家辛迪加”,“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后来的实践表明,国有经济并不能覆盖全社会,农业还要实行集体经济,但国有经济内部还是形成了一个统一协调的“辛迪加”,一个超大型的科层等级制组织。国有经济内部的科层制度在苏联经济中贯穿始终,并且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产生示范效应,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也按照同样的原则组织,整个国有经济是一个大科层组织,“企业”只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这样的国有制实现形式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逻辑是:企业应当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要实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成为企业改革的明确目标。改革一开始是在政府行政指挥链上的“放权让利”。但是,行政链条上的“放权让利”不可能“放”出一个拥有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到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旧体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被提上日程,1993年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各地陆续开展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试点,一部分企业通过改制成为国有股占绝对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部分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而成为大量利用社会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随着改革的推进,股份制已经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3.公有制内在矛盾与国有资本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深入,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取得了国有资本的形式。一方面,大一统的“国家辛迪加”经过公司制改革形成许多产权独立的公司法人,国有资本形成“许多资本”使竞争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国有股份公司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招聘工人,组织劳动大军,通过“命令-服从”机制对劳动实行管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得国有资产转化成为竞争中自行增殖的价值,成为国有资本。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注定要经历一场深刻的范畴革命,作为《资本论》理论体系核心的资本范畴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得以拓展。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一般包含了私有资本与公有资本两种特殊形式,进一步可划分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和混合资本五种形态。它们有相同的形式规定性——自行增殖的价值,却有各不相同的内容规定性,即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和阶级、阶层关系完全不同。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不同,不再体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个阶级之间的剥削与压迫关系,而是反映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体现劳动者整体意志对个人的管理性强制。公有资本也追求剩余价值,但剩余价值归劳动者公共所有,最终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
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概念在实践中被普遍运用,但其理论逻辑的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事实上,如果不弄清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及其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重大区别,有些理论问题的确很难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是: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要利用资本形式;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满足资本产生的历史条件。
关于第一个问题。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自然是不需要资本形式的,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不再处于矛盾对立中,当然也不需要利用资本形式予以协调。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资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是,社会主义阶段的情况则不同,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社会主义还必须利用市场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还存在系统性的矛盾,因此还需要利用资本形式来协调。一方面,由于劳动仅仅是谋生手段,个人不愿意超出必要劳动之外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另一方面,工业化时代的劳动生产力需要大规模的资本积累才能持续发展。剩余价值生产和积累中的矛盾是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的深层次原因。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消除这一矛盾,其实现形式必须能够有效地处理这一矛盾。资本在运动中自行增殖的形式规定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工具。马克思指出:“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资本通过对劳动实施外在的强制创造剩余劳动。一方面,资本通过市场获取劳动力资源,在企业内部组织劳动大军,以科层制的命令-服从机制迫使劳动者生产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资本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不断鞭策生产机器加快运转,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过程中生产更多超额增加价值,攫取更多相对剩余价值。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这部剩余价值生产的“永动机”仍然具有必要性。马克思认为,资本历史使命的完成需要以下条件:(1)劳动(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成为从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东西”;(2)普遍的勤劳发展成为人类的普遍财产;(3)这种普遍的勤劳驱使劳动生产力到这样的高度,“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显然,这些条件的实现还需要社会生产力以及人的全面能力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经历长时间的发展。因此,国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最终走向国有资本有其必然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强调,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劳动者必须获得人身的自由,即成为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其次,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因此“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他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上将自己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也就是说,资本产生的必要条件是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相分离,进而劳动力成为可以买卖也必须买卖的商品。一般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这个条件已经不存在,因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两大生产条件已经直接结合在一起。近期,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个人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不能任意占有和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他们必须组织成为一个整体(集体)才能共同行使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排他性意味着两种生产条件在产权意义上具有可分离性。不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源,看不到其中两个所有权主体的区别,只是将劳动者作为一个不可分的所有者主体去理解,就不可能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条件分配的特殊结构,以及产生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可能性。进一步观察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可以发现,生产条件的两个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为国家所有者与国有经济从业者,其中,国家所有者代表了全国人民,国有经济的从业者却不是全民范围的全体劳动者,而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两个所有权主体不仅代表不同的经济人格,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而且在人员范围上也存在很大差别。国有经济的所有者成员集合与其从业者集合不完全重合,从业者集合只是所有者集合的一个很小的子集。可以将此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生产条件相分离的特殊形式。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平等劳动的本质规定看,全体人民对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拥有平等的使用权,即拥有在国有经济中就业的平等权利,但限于国有经济的规模和范围,这一点肯定做不到。全体人民的平等权利如何体现?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应当实行承认能力差异的分工平等原则,即国有经济从全体人民中择优聘用从业者。这是承认劳动能力是“天赋权利”前提下的平等权利,强调劳动能力与分工岗位的匹配,符合以劳动为尺度的社会主义平等观。撇开实行中人为的偏差,分工平等作为一种原则,仍然是现实条件下社会公平的最佳选择。但是在单一公有制的大科层体制下,这个选择过程通过国家对劳动力资源的“统分统配”来操作,很难做到能力与岗位的匹配,平等原则的实现程度较低;特别是用工制度的僵化导致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固化,对人数更多的同样是共同所有者的非国有企业职工显然存在不公平。国有企业改革中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不仅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已经通过公司法人制度分解为许多产权独立的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交易灵活配置生产资料,而且其用工制度也从“统分统配”转化为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和劳动合同制,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已经形成并且逐步完善。这些公有资本取向的改革措施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规定与内在矛盾直接相关。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表明,一方面,全国人民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是一个包括14亿多人口的固定集合,但每一个所有者成员并不直接行使所有权,而是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原先统一的“国家辛迪加”已经划分为许多产权独立的公司法人在市场竞争中自主经营,公民作为所有者的一员与这些公司法人的权利关系日益模糊。另一方面,国有经济从业者是一个较小的人员集合,而且其身份不具有固定性,至少法理上是如此。因此,两个产权主体的差异性显著存在,国有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员工完全合理。国有资本就在这种市场交易中产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资本取向的,国有经济的管理也要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化;国有资本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规定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也是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高度融合的桥梁与纽带,是带动混合经济中多种资本形态竞争合作、共同发展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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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从略】
(作者系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昆仑策网【授权】,原刊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2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