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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仰:好人有好报

2013-07-05 09:46:07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刘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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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芜湖观摩道德讲堂建设期间,我与同行的两个文化人发生了一场小争论。我认为,道德建设能否推进、深入人心,关键在于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明确一个简单的原则:好人有好报。他俩不同意我的这一观点。他们认为,道德行为应该纯粹发自内心,而不应该有任何功利性。这种听起来很高尚的说法,其来源是西方宗教的一种极端。东方宗教都很现实,比方说供奉灶王爷,给它嘴上涂点蜜,为的是让它说好话。观世音本来是男的,为了吸引女信徒,变成女的,借着“求子”而风靡中国。西方宗教的回报主要是死后的天堂,因而不注重现世的回报,在现世中便要求道德应该无功利。其实,西方宗教也有“现世报”,例如赎罪券,花多少钱买多少赎罪券,可以抵多少罪。欧洲历史上曾经有一个贵族,他买的赎罪券可以抵几十条人命。可见西方宗教的“现世报”搞得档次很低,极不合理,因而成为宗教改革的导火索。由此,另一部分人要求道德要发自内心,毫无功利色彩的清教徒,似乎就显得更高尚,也成为当今某些中国人挂在嘴边以示“高尚”的托词。其实它是被西方宗教思想洗脑的结果。

  如果冷静考察西方宗教要求信徒毫无功利色彩的观点,其实也有“功利性”回报,即,人死之后要去的那个地方。现代人之所以说西方宗教虚伪,关键也在这里。西方宗教说,人死之后要去的地方,是你一生无条件付出的最大回报。很多人傻乎乎地信了。但死后的事情谁都不知道,只凭掌握话语权的宗教人士胡乱解说。相反,中国宗教就实际得多。外来的佛教被改造后大大中国化,生死轮回的投胎说虽然也有死后虚妄无法兑现的色彩,但不像西方宗教有去无回,而是有来有往,至少给人留下一个可能的假设。因此,宗教对于人的道德要求、道德塑造,其实都是有回报的。以现实的眼光看,回报越是虚无缥缈,宗教便越容易虚伪,越容易成为精神鸦片。宗教许诺的回报越实际,越容易贴近民众,但对宗教自身的生存难度也越大,因为不能全靠空口白牙地胡说,要有真东西。落到现实中,越是强调道德无功利,越是容易骗人、容易失败。

  我们讲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为核心,从孝亲出发培养和建立非宗教化的世俗道德体系,其实也是具有功利性的。它兼顾了人的自私和利他,并让利他成为主流,反过来也满足了自私。孝敬老人是一个生生不息的长链条,今天你孝敬老人,未来你的后代孝敬你,这就是回报,就是“好人有好报”。中国的世俗道德体系不像西方宗教那么虚伪,强调所谓“无功利性”的彻底奉献,而是强调“好人有好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善与恶的认定,中国也与西方不同。像西方宗教赎罪券那样混淆善恶的东西,中国的儒家早在唐代就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最终没让它在中国形成市场。也没让宗教成为中国社会道德建设的核心。

  中国社会的确也有人提出实践道德不应有任何功利性,也有人以此来要求自己。我认为,一个人如果以此要求自己,那没问题,但这种个人原则不能强迫性地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原则。此外,即便有人这么要求自己并且实践,也是在长时段和短时段的比较中得出的结论。换句话说,这种观念只是不那么强烈、明确地要求“现世报”、“立即报”,就好比不像某人做钟点工,要求当场结算。而是在未来某个时候,以某一种方式回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表示了这种回报的不确定性。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宗教所许诺的“现世报”,不管是西方宗教的“赎罪券”,还是中国宗教的“烧头香”等,都应太急功近利,而失去了建设道德的本意,变成了一场买卖。中国人希望的“现世报”更多是对恶行,而非善举。这是惩恶扬善的要求。

  从本质上说,任何道德行为如果能够畅行社会,一定是要有回报的。只不过我们在说“好人有好报”的时候,对于何为“好人”,何为“好报”有不同的理解。在芜湖的一个道德讲堂,我听到一个令人心酸的故事。一位女性结婚后生子,没几年发现儿子得了重度肌无力症。夫妻俩花了很多钱到处给孩子看病,还借了很多债。结果,孩子的病没治好,公婆累到了,丈夫又出车祸,在医院治了很长时间,最终也去世了。这简直就是一个现代祥林嫂的故事,这个家庭完全靠这个坚强的女人支撑着。她也发问:为何不幸都落在我的身上?与我同行的两个文化人说:这就是“好人没好报”的典型,所以,强调“好人有好报”没意义。我问:难道你们认为这样现象应该听之任之?那个女人为孩子、家庭、丈夫付出了一切,就应该没有回报?她就应该不计功利地做那些她的本分?永远成为苦命的祥林嫂?这样的社会难道不是太残酷了吗?对于个人,她可以要求自己不计回报,但对于社会,这样的“好人”就应该得到回报。现实中的回报之一便是,政府和社会帮助她解决困难。否则,我们在宣扬她的道德故事时,难道只应该看着她继续苦苦挣扎?

  “好人有好报”是建设道德的立足点,没有这一条,任何人都会说:“我为什么要做好事?为什么要做好人?”当我们说在家庭由孝道培养爱心其实是将自私孵化成无私,那么,在社会层面“好人有好报”的道理是一样的。自私是一种天然动力,社会管理绝不应该消灭自私,这种源自西方宗教的思想认为道德应该无功利性,应该消灭自私,应该“狠斗私字一闪念”,实际上很残酷,也很不实际。中国传统社会的高明就在于,能够把自私光滑地转化为无私,其中的关键就是全社会都落实“好人有好报”的原则。“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

  前不久,国内有著名理论家提出要用法律来落实“好人有好报”。随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赡养老人的有关法律,其中明确,子女必须经常看望老人,不常看望老人的属于违法。这种方式混淆了法制与道德的关系。有些人认为法制是治理社会的根本,“法大于天”的观念很幼稚地幻想靠完善的法制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我在前面的文章说过,法制社会几乎必然导致人情冷漠、道德沦丧。他们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但依然不反思自己“法大于天”的谬见,便搞出很多法律,将道德法律化。除了“经常”与“不常”看望老人外,设立“见义勇为奖”也是一例。“见义勇为”值得鼓励,但有些地方政府将“见义勇为”的奖金提高到几十万、上百万,便出现了骗奖的行为。这个现象的本质是,如果我们认为见义勇为者是“好人”,那么,他的“好报”应该是什么?用金钱做回报,是法制社会最常见的办法,其实是在侮辱“好人”,把真正的“好人”放在与奖金猎手同样的水平上。中国人说“人命关天”,一条命究竟值多少钱?法律能规定吗?

  总的来说,道德方面“好人有好报”的问题应该避免两个极端。第一个极端是要求众人彻底不计回报、没有私心、毫无功利性的纯粹道德。这种道德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它只是各种宗教用来骗人的虚妄。离开了宗教愚昧的土壤,这种纯粹道德无法生存。第二个极端是把道德行为变成当场兑现的明码标价,虽然这种方式比贬低道德、鼓吹做“真小人”要好一点,但它因世俗功利性太明显而违背了道德的本质,的确容易让某些真小人伪装成道德高尚的“伪君子”,从而伤害和打击其他认真积极实践道德的真诚的人们。这两种极端都是西方社会的产物,尤其是从政教合一社会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后,西方社会很明显地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中国早就提出“中庸”原则,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传统做得最好。“好人有好报”的“好报”实际上多种多样,比方说关键时刻有人伸出手拉你一把,它的意义和价值,对于不同的人是完全不一样的。当金钱成为社会唯一价值标准时,明码标价的道德回报方式,一方面无法涵盖各种“好报”的真正价值和意义,从而贬损道德的价值,另一方面它只强调了中国世俗道德体系中“自私”的那一部分,而忽略了将“自私”自觉转化为“无私”的要求。法制不可能完成这种转化。

  用法律来规定“好人有好报”,最容易出现的便是敷衍了事的“伪君子”。《论语·为政》中有这样一段话:“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其中“色难”是指脸色,也就是要和颜悦色。法律只能规定孝敬父母的物质条件,最多还能无效地规定“经常”、“不常”的行动要求,但法律很难规定语气、态度。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的连接。恶言恶语,即便有吃有住,也不是幸福。真情实意地和颜悦色,即便粗茶淡饭,幸福感也高于前者。因此,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既有关联也有分别。道德不能包办法律,法律也不可能包办道德。只强调其中一项,都不能构建和谐社会。更何况,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如果不掌握在有德之人那里,只靠一群自私自利的小人,“法大于天”就会是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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