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网传的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连云港市一名1994年出生的女辅警许艳,被指控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其母亲会来闹事等种种理由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判决书显示,与许某发生关系的人包括当地多名公安系统、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负责人。判决书显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
根据判决书,同女辅警许艳发生不正当关系被敲诈勒索的“受害者”名单中,不乏公职人员甚至领导干部的名字。9名“受害者”中,有公安局副局长,有派出所所长,有医院副院长,有工会主席,还有小学校长。这些公职人员的作风问题,是否也应当依纪依法处理?再者,从涉案金额来看,许某对这些人的敲诈勒索,笔笔都不是小数目,更有甚者高达百余万元。那么,被勒索的这些钱财背后是否还牵涉贪污腐败、利益输送?这一连串问题,都值得进一步调查、深究。
财色头上一把刀,管不住下半身,就是要付出沉痛代价。不管男女,都一样。所以,有时候,穷点也挺好。从女辅警和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对象看,虽然其中不少在一定岗位担任职务的人员,但其中还有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如果说女辅警是本着对方职务去,或者通过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能得到身居一定位置、担任一定职务的人为其解决工作问题的话,那和一个乡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又是为了什么呢?仅仅是为敲诈对方钱财?似乎很难说得过去。
我认为:这个女辅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个未婚单身的人,同时或者不间断地与多人恋爱并不违法,她以购房结婚、怀孕打胎、分手损失为由向男方要钱也是合理合法的。在当今社会,女方以购房结婚、怀孕打胎、分手损失为由向男方要钱是理所当然的事,也是一种十分普见的现象。若女方以购房结婚、怀孕打胎、分手损失为由向男方要钱是犯罪的话,那么,大多数女的都得去坐牢。现在有几个女的不要求男方出钱购婚房的,有几个女的怀孕打胎不要求男方出钱的,有几个女的被男方抛弃不要求男方拿分手费的。
我不赞同女辅警许某的滥性行为,但我觉得她不但被9个官老爷欺负了,还被法律欺负了,必须为她伸冤呐喊……我看这个判女辅警敲诈勒索罪的法官,根本就没有是非观,判的女辅警那么重还要罚款500万,她有500万吗?该罚500万吗?她损害社会什么了?她伤害了其它的什么人了?通过裁判文书看到,和该女辅警子保持关系最长的是一位公安局的派出所副所长,有八个月之久,最短的也有一个月。这期间究竟发生了多少次性关系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根据常识,就算包养小三也总得给女辅警点开销吧,难道有权有势的人就可以白白玩女人了吗?这样的裁判,分明是在扬恶,会使更多的权贵们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必须尽快纠正。
女辅警许艳是因为该索要而索要、有理由要挟而“要挟”,所以其乍一看貌似的、形似的要挟根本不能被认定为要挟和敲诈勒索!相反,如果无关第三人获知了九位官员“被害人”的这一丑闻而向他们索要钱财,才是真正的敲诈勒索!如果九位官员“被害人”自认给予许艳的补偿太高,或压根就应该白白偷腥、白白揩油,压根就不该补偿,也只应、只可提起民事返还之诉。灌南司法机关焉能对许艳乱定敲诈勒索罪?就像寻衅滋事罪一样,敲诈勒索罪这些年已被适用得泛滥成灾了!大量被拆迁户都被强定敲诈政府罪,实乃滑天下之大稽!以感觉式的、形式主义、教条(法条)主义的思维适用法律,尤其是适用刑法、定罪量刑,必然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对定罪量刑即刑法适用而言,法律思维就是犯罪构成的思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思维,就是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思维。
女辅警许艳索要钱财(补偿)时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其索要行为有着民法原则、常识、常情、自然公平和自然正义观念上的基础,且并不为实定法律所禁止,因而并不存在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和非法索要之主客观统一。灌南法院的判决显属典型的、也是基层法院甚至中级法院常见的望文生义、形式主义、教条(法条)主义适用法律,完全不顾许艳与九位官员“被害人”之间存在民事上的情人关系这一先行、先因的基础事实,强行割裂了这一基础事实,而这一基础事实原本具有阻却违法、否定敲诈勒索犯罪构成的功能的。倘按灌南法院判决的逻辑,则所有的外科医生和拳击、格斗运动员都可被认定故意伤害罪,所有的死刑执行法官和行刑手都可判认定故意杀人罪了!
灌南法院对女辅警许艳一案判决之所以错误,直接原因就在于办案警员、公诉人、法官和陪审员的法律、法学水准极差,仅仅感性地、直观地、经验主义地、教条(法条)主义地理解敲诈勒索罪的法条,视定罪量刑和公民人身自由为儿戏,生搬硬套、望文生义,完全不理解刑事犯罪根源于民事违法、刑法适用必须以对民法的精准理解为基础,完全不具备足够的民法知识和民法理论,完全无视许艳与九位官员“被害人”的情人关系这一先行的、先因的、基础性的民事关系和民事事实,既不能精准运用中国刑法传统的四要件平面式犯罪构成理论,把这一基础事实纳入客观要件、作为整个客观要件的基础予以考察,更完全不能运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把这一基础事实作为违法阻却(排除违法性)事由,阻却、排除许艳合理索赔(索要钱财)这一貌似的、形似的要挟或敲诈行为的犯罪性,即以实质合法性排除形式违法性,否定许艳的索赔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辅警许艳索赔(索要钱财)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其索赔(索要钱财)手段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如扰乱秩序等,可定以相应罪名,但绝不能认定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38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非法拘禁罪而非敲诈勒索罪处罚,体现的正是以先行、先因的事实为基础而精准定罪的法理。显然,灌南法院对这一法理一无所知!许艳一案暴露出相当多的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对刑法理论以及对与刑法相关的民法理论的掌握水准都极其令人堪忧!
当然,许艳一案也可能存在着官官相护,地方个别官员对许艳而借机报复、重判的因素,上级司法机关应当提级审判。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