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外卖送餐、网约家政服务……各种“网络平台用工”新业态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网络买菜平台送菜员受伤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第三款已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不能规避法律义务,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从业劳动者共享新经济模式发展的成果。(6月27日《扬子晚报》)
相较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企业+职工”模式,“网络平台+个人”的共享经济用工方式更具灵活性,但也让劳动者和平台企业、外包企业等关系更为复杂,一旦出现劳务纠纷,各方责任很难界定,催生了大量争议和仲裁、诉讼。需要明确的是,“平台用工”虽然属于新业态用工机制,具有很多用工优势,但并非法外之地,也要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近年来曝光的“平台用工”纠纷案件看,平台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轻劳务保障责任,往往采取业务代理、劳务外包等形式,由派遣公司、外包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而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平台企业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在发生劳务纠纷时,就以此为由甩脱责任。
同时,目前“平台用工”存在大量短期用工、灵活用工、兼职用工等,这些岗位的入职门槛很低,一般就是在平台APP上注册、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即可上岗,基本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相应的劳动保障。比如外卖平台,骑手受困于算法系统,每天紧张地奔波送餐,为了赶进度,时常会出现交通违规,承受着巨大的意外风险,每天还要被扣3元保险费,实际上等于是自己买保险,平台甩的一干二净。
由于新业态的用工模式不同以往,规避了既有的劳动法规,使得平台企业掌握了话语权,在劳务纠纷时占据优势,致使劳动者维权难度加大,劳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也难以裁定。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平台用工的多项基本问题,提到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因此,劳动监管部门面对“平台用工”纠纷时,需要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劳动者收集、保留用工证据。
目前,不少相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基本权利被忽视,究其原因是平台方的发展采取轻资产运营,不愿意背负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责任。这样的不当做法过于短视,对劳动者权益构成了侵害,造成“平台用工”缺乏向心力、凝聚力,流失率非常高,不利于行业和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平台企业应规范用工,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稳固劳动者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