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取消网络直播者的“主播”称谓及在正式表述和新闻报道中不对其简化成“主播”提法的建议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兴起,与之相伴的各类网络直播的从业人员相继诞生,并且呈井喷式增长。他(她)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信息,打“擦边球”和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等问题也较为严重。各类网络直播案件中的涉黄、涉赌、涉毒现象和网络诈骗、网络天价打赏行为,更是让人触目心惊,严重冲击社会的心理,严重挑战人们的良知,严重践踏社会的公序良俗。
在这个新生的业态中,在直播镜头前充当聊天、唱歌、跳舞、喊话或产品介绍、产品销售角色的直播者是我一直观察和思考的一个问题。我发现,当前相当数量、各种类型的网络直播者的文化修养、语言功底、艺术造诣和道德修养普遍偏较差,跟“主播”的要求相距甚远、甚至是大相径庭。在这里,我诚恳地向国家广电总局、中央网信办建议:取消网络直播者的“主播”称谓及在正式表述和新闻报道中不对其简化成“主播”的提法,可以称其为“网播、网播员、网播者、网播人、网话员、网讲、网讲员、网络直播者”等。其原因如下:
一、从专业特点来说
就国内来讲,主播是指“主持人型播音员”。简单理解,播音是在读别人的话,主持是在说自己的话。比如,一般的播音员就是按稿件播读即可,而有的主播则往往还需要做策划、编辑、采访、制作、播音、主持等一系列工作。不管是以提词器为基本工作手段的“播读”,还是依靠自身的新闻职业素养和知识积累,敏捷的思维和语言组织、表达能力,给受众“说新闻”、“讲新闻”“评新闻”,抑或是为掌控和驾驭节目流程而进行的其它的个人即兴发挥,主播的核心专业素质应该是“会播音、能主持”这两项,说得更规范点,“主播”应该是播音员和主持人的结合体。
二、从业素质来说
既然主播要具备“会播音、能主持”这两项核心专业素质,那么就要具备基本的的播送稿件和有效驾驭节目进程的能力。就“会播音”而言,应该是具有能够运用普通话有声语言和副语言所进行的传播信息的创造性活动的能力;而“会主持”应该是具有能够讲好节目开场词、串场词、解说词、结束语,并附加相应的个人即兴发挥,驾驭节目进程,完成节目主持的能力。
三、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和社会角色来说
中国共产党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党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对意识形态拥有绝对领导权的。广播电视媒体是党和政府主办的新闻机构,广播电视事业是党的新闻传播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播音员、主持人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位于传播工作的最前沿,传播党和政府的声音、传达人民群众的呼声,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能量文化,鼓舞全党、全军、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各级媒体的“门面”。不管“主播”一词诞生的时间长短如何,首先是由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衍生而来。广大人民群众、广大听众,观众,无论是从历史传统、还是从心理习惯、感情意愿上都更乐意将这些党和政府声音的“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的发言人”称为“主播”,因为“主播”一词不仅具有体现播音、主持职业技能的含义,也还要具有或者说应该赋予其“主流声音播送者”“主体播报者”和“主力播音员”的文化品位与造诣层次的含义。
四、广大网络直播行业的业态特点,直播者的专业素质、职业形象、职业工作内容和社会影响跟真正意义上的“主播”的要求相距甚远,甚至是格格不入。
当前网络直播的“主播”行业门槛过低,从业者鱼龙混杂,各大平台、各大类型的直播者很多甚至大部分都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这些直播者的文化修养、语言功底、道德修养等良莠不齐就不赘述了,下面就以文娱直播者为例,从专业素质、职业形象、职业工作内容、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评析他(她)们的特点:
(一)语音面貌方面。
普通话发音不准确,词汇、语法使用不规范,语调处理随便、粗糙,甚至乱喊、乱叫。
(二)音质音色方面。
吐字、清晰、圆润、饱满达不到,嗓音条件“一般化”或“较差化”。
(三)语言表达方面。
语句不够丰富或欠缺精炼,甚至不能做到用词、用语文明。语言表达的逻辑性、条理性、流畅性不能彰显。
(四)屏幕形象方面。
大部分浓妆艳抹、化妆夸张、衣着暴露,甚至搔首弄姿,这与大方、端庄、得体、高雅的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严重不符。
(五)职业工作内容与直播形式方面。
整个直播过程几乎没有完整的节目流程、节目主题和节目内涵,甚至连基本的节目内容都没有。有什么呢,除了一般性的打招呼交流说话,绝大部分就是撩骚、软色情、性暧昧的话语;有片段性的、粗浅粗俗的歌曲演唱、舞蹈表演以及简单的游戏pk等。娱乐直播者大部分从业者是女性,这些女性直播者的“粉丝”大部分是男性。在这个包含各个行业的、文化水准参差不齐的庞大受众群体中,大部分粉丝的所谓观赏与喜爱,并非来自对直播者主持作品、演唱曲目、直播者人格魅力或才艺展现的褒奖与欣赏,而是抱着满足低级色欲的宣泄与贪婪挑逗的心态来观看和参与打赏的。由此可见,这种直播根本不属于文化传播、文艺欣赏的范畴,甚至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娱乐行为。直播间的所谓大哥“守塔、偷塔”打赏行为,是在一种虚荣心驱使下的、付费的、虚拟的“救美守护”行为,是一种男性对女性的鄙俗的“众对单”、“多对一”的精神庸俗沉迷行为,甚至是虚拟的恶俗意淫猥亵行为。
(六)直播的社会影响方面
对运营者,运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创造效益,其管理模式和运营手法行走在法律边缘,当他们在使用不法手段增加了直播收益后,会进一步助长违规、违法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
对直播者,直播者在打赏分成的利益驱动下,尤其是在接收培训、怂恿、胁迫后,往往自降格调或自毁尊严地用尽各种手段地去诱导“粉丝”围猎、打赏。致使自我节操丧失、是非颠倒、三观错位、沉沦堕落,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有的还蜕变成网络诈骗犯和网络“妓女”。
对粉丝群体,无数的围观者在娱乐消遣的名义下进行了初次围观打赏之后,陷入虚拟恋爱的痴迷梦幻中而不能自拔,价值观、婚恋观在软磨硬泡中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发生“自我崩塌”,不惜耗尽收入、举借外债、挪用公款来打赏。有的粉丝以打赏有功的名义变本加厉、用污言秽语挑逗、猥亵直播者,污染直播平台;有的则生活陷入困境、生活走不上正轨,在虚拟与现实中徘徊堕落,甚至经受不住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对整体社会风气,这种直播活动传播和扩散了“三俗”或软色情娱乐行为,宣扬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懒汉躺赚思想;钱色交易的封建恶俗思想;赤裸裸的金钱多少决定情感深浅的丑陋思想;突破道德法律底线、一夜暴富的拜金思想。
由此可见,网络直播(娱乐直播)者的业务素质、直播形式、直播内容和社会功能,与传播正能量格格不入,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格格不入,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格格不入,完全不能赋予其“主播”称谓或名义。
根据观察与分析,其他类型的秀场主播、游戏主播、销售主播等,大部分在其所进行的直播活动中,也是虽然有言语传播、信息传递的属性,但是没有播音创作的属性、普通话艺术审美与示范的属性和价值引领的属性。这些类型的直播者同样也不能赋予其“主播”称谓或名号。
五、建议取消网络直播者的“主播”称谓及在正式表述和新闻报道中不对其简化成“主播”提法
“主播”不仅是一种技术称谓,还是一种技术层级称谓,更应该是一种文化符号、文化标签的称谓。这跟科学家、歌唱家、教授的称谓同理(不能把所有搞科研的都叫科学家、把所有会唱歌的都叫歌唱家,把所有会教课的都叫教授)
如果对仅凭“面对个一话筒,依托一部手机或其它技术平台,通过网络进行讲话”,尤其对进行低俗、庸俗、媚俗内容讲话的传播者,就赋予其跟党、政府人民喉舌相提并论的称谓,那么这是对播音与主持艺术的嘲弄,是对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玷污,是对党的新闻工作者的矮化,也是对党的新闻宣传事业话语体系的恶意解构。他们套用、窃用、巧用“主播”的名号,偷换概念、沫猴而冠,畅通无阻,在短短几年内就潜移默化地让人们习惯和接受他们的提法。遗憾的是,如今官方文件、官方媒体在新闻报道表述时也不能脱敏对其沿用“主播”的表述方式,这是地方的有关部门狠抓舆论导向、文化价值坚守的松懈,也是意识形态斗争的自我退却与迷糊。
兹建议,以后官媒和学术界不应该随便赋予网络直播者的“主播”名号。由中央宣传部有关主管单位(如国家广电总局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文,在正式表述和新闻报道中,不能随便将网络直播者称其为“主播”,可以称其为“网播、网播员、网播者、网播人、网话员、网讲、网讲员、网络直播者”等。这跟不能将文艺界演员称为“天皇、天后”,不能将“同性恋者”称为“同志”同理。
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冰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