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据政策认定非法集资违背“以法治国”方略。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对于非法集资,只进行处置,进行刑事打击,而不对集资企业进行行政管理规范其集资行为来防范风险。这就是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存的问题。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一切工作由各地省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把关,由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来协调。非法集资的性质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认定。非法集资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人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个刑法罪名,而该工作流程中处置非法集资的依据是政策而非法律法规,这就完全违背了处置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政府作为非法集资性质的认定人,认定的依据却不是法律法规,却是政策,而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就使政策跟随者的行为由合法变成非法,从而致使政策跟随者权益受到法律伤害。
国务院247号令被国务院588号令修改对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保障产生不良影响。
2011年1月8日,第58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七、对下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作出修改……122.删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98年第247号国务院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原文为“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处动用有关资金”是为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被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侵犯,包括参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各地司法机关与各地银行机构等,247号令原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并无有抵触,对于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保障却极其重要,这种修改将无法避免集资参与人利益遭受到来自司法方面的侵害,也无法避免各级银行系统将冻结的集资资金截流或被中国人民银行违法占用或被各地政府机关违法占用,所以要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新审视这种法规修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针对非法集资案件审理办理中对于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保护提出法律指导意见并要求对集资款进行专业机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