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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七章  金融机构风险转嫁,民间融资难破困局

2021-01-11 19:43:0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江雪独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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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借贷二元结构及银行垄断

  计划经济中,我国银行与民间借贷形成一个互补的借贷二元结构,长期以来少有变化。银行垄断借贷市场,负责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实施,民间借贷自愿自发,无责任实施任何政策;银行有着法律规范与严格监管,民间借贷无法可依无有监管;银行受着严格利率管控,而民间借贷利率借贷双方议定,但比银行利率高;银行垄断国家征信规避风险,民间借贷无法对接征信系统规避风险;在银行的不良贷款,在民间借贷中表现为民事纠纷;在银行的坏账,在民间借贷中表现为非法集资本金受损。

  二、借贷二元结构中的民间融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无法可依,自愿自发,产生的地下钱庄、职业放贷人等民间借贷中介也无有立法监管和风险防控,根据刑法与有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中介与民间借贷企业常因涉嫌非法集资遭受打击。民间借贷只能作为银行借贷的补充,为无法满足银行信贷要求的中小企业或个体提供融资,也为被银行拒贷的不良坏账企业提供融资,因此风险大,借贷利率高。民间借贷中,放贷资金不能顺利收回时,要么是诉讼公决,按民事纠纷依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等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要么非法律途径私下解决,就少不了使用违法的胁迫暴力催收形式逼迫欠款人还款。民间借贷风险大,贷款资金收回成本高(涉及违法风险成本),因此民间借贷利率高,常被称为高利贷。

  三、非法集资罪及其立案标准问题

  非法集资罪并非刑法中罪名,而是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一种称谓,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1997年新刑法与1998年7月国务院出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集资应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向公众吸收存款的一种非法行为,具有多种形式。近年来非法集资罪立案都是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的司法解释,立安标准有五项,其中前三项标准为客观标准,给出了集资人数、总金额和对出借人造成的损失金额等界限。后两项为主观标准:“(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后两项标准给出了犯罪客体“社会”和“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界定标准为“恶劣”和“情节严重”,该两项标准犯罪客体概念笼统,界定标准具主观性,边界模糊不清,存在司法自由量裁空间。非法集资罪作为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合集,违背“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则,不能避免司法主观自由量裁,易导致监管执法自由判定与司法腐败,易产生冤假错案。

  四、借贷二元结构中的银行风险转移模型与非法集资工具

  模型基础为银行征信垄断、民间借贷利率自由、非法集资作收缩工具。

  个人模型:个人信用卡透支或逾期(或银行贷款逾期),产生不良风险,由于银行垄断征信民间借贷征信缺失,借款人为消除(或避免)征信污点,在民间借款后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或银行逾期贷款)对民间借贷逃废债,直接将银行风险转入于民间借贷。或者借款人在银行和民间借贷之间交替循环贷,在民间也可能多头贷,进行借新还旧,风险由银行和民间共担。银行降低借贷杠杆减少对个人放贷可减少银行风险分担比例。如果银行收缩放贷拒绝对有征信污点者放贷,银行风险将全部转入民间借贷。

  企业模型:某企业在银行有不良逾期或坏账,银行拒绝向其放贷,该企业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自由,企业(或通过中介)可以高利率吸收出借人资金获得借款,该企业将民间借款归还银行后希望继续从银行取得低利率借款,然后对民间借贷逃废债直接将银行不良与坏账转入民间借贷。或者在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交替循环贷,在民间也可能进行多头贷,进行借新还旧,风险由银行和民间共担。银行降低借贷杠杆减少对企业放贷可减少风险分担比例。如果银行收缩放贷拒绝对有不良坏账记录的企业放贷,银行风险将全部转入民间借贷。

  根据两种模型,在银行垄断征信情况下,民间借贷无法规避银行不良风险转入,无法规避多头贷、循环贷与借新还旧。企业(或个人)发生民间借贷融资后,由于民间借贷未纳入征信系统,银行无法洞悉企业(或个人)经营与财务信息,不能对企业资金流进行把握,企业(或个人)长时间在民间与银行之间循环融资,银行将无法应用征信系统控制其融资风险,必将收缩对该企业(或个人)放贷直至拒绝对其放贷,最终导致银行风险全部转入民间借贷。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民间借贷不被纳入征信系统,无法规避银行收缩放贷将其风险转入民间借贷。二元结构银行垄断征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收缩放贷将自身不良风险向民间借贷转移,银行自身风险向民间借贷转移的过程是收缩放贷促使民间借贷利率上涨的过程,利率上涨后民间借贷吸引资金流入出现自动扩张。金融监管者加强对民间借款企业(或借贷中介)非法集资认定打击,可以促使借款企业放弃民间借款(或无法顺利通过民间中介借款)而收缩民间借贷规模,此时银行扩张放贷,则可以将有选择地将这些企业重新纳入自身借贷系统恢复借贷规模保持风险不增加,由此完成自身风险清除借贷规模恢复。非法集资可以实现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二元之间规模比例调节,因此非法集资可作为民间借贷收缩工具,又是借贷二元结构的比例调节工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自负,与他人无关,民间借贷出借人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后本金受损,风险自担。民间借贷中的风险经非法集资打击后,以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形式得到清除,因此非法集资又是民间借贷风险清除工具,也是用民间借贷出借人本金损失填补企业不良坏账的收割工具。

  五、借贷二元结构中民间借贷风险与面临的非法集资困局

  银行通过借贷二元结构化解风险的过程本质是风险由银行转移到民间借贷系统的过程,风险并没有消失,这些银行系统的风险最终形成了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如果企业民间融资后经营向好发展,可通过企业归还民间借款来消除自身不良与坏账,相当于民间借贷救活了该企业,如果企业长时间不能消灭自身不良与坏账,该企业破产或诉讼民间借贷中介为非法集资来逃废债,该企业(或中介)的民间融资就会被金融监管者认定为非法集资,而民间出借人将因参与非法集资遭受本金损失为这些不良坏账来买单。

  企业长时间在民间融资而民间借贷缺乏征信来规避风险,加上民间借贷缺乏立法监管将导致民间融资风险失控。企业在民间融资时间越长规模越大风险就越大,金融监管部门为防范风险发生,在企业仍能正常经营情况下无法避免被主观认定为非法集资,这就为企业经营带来不确定的被非法认定的致命风险,民间出借人被以非法集资参与人认定后将遭受难以预料的本金损失。

  六、我国经济发展需要打破二元结构银行征信垄断改变民间融资监管现状

  借贷二元结构中,民间借贷征信缺失无法规避骗贷、循环贷与洗钱等风险;民间借贷不进行立法规范被放纵监管,利率无限定致使骗贷者高息揽储;银行可以利用征信垄断通过收缩放贷将风险向民间借贷转移而民间借贷无法用征信防控风险,被放纵监管常导致外来风险潜入;银行不定期收缩放贷清出自身风险使民间借贷利率高涨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监管对非法集资的自由裁定给企业带来不可控的非法认定风险,使民营企业民间融资环境恶化。

  民间融资的无法可依与放纵监管,为民间引入风险的同时也让民间承担着银行系统风险转移,最终形成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和民间借贷风险,最后给民间融资出借人带来本金损失。征信的银行垄断与民间借贷征信缺失不利于我国征信健全,制约着我国征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和功能发挥。征信的健全发展和功能发挥需要打破借贷二元结构银行垄断面向社会开放。

  打破借贷二元结构,需要对民间借贷立法规范、纳入征信,进行事前登记与事后跟踪监管,以事前风险防范代替长期以来风险发生后再清除风险的管理方式,从源头防控风险,依法管理减少违法与诈骗风险。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大数据,对风险实时防控,决策部门利用涵盖民间借贷的大数据制定和实施更完善的经济政策和货币调节政策。民间借贷立法中需要以若干个外延边界清晰的罪名来代替非法集资罪,避免罪名界定中出现主观标准以防止司法自由裁定给立法主体造成伤害,以此为民间融资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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