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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伟:国家、所有制与劳动合约形成

2021-01-15 17:22:09  来源: 政经中国   作者:许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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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分配关系具有若干历史工作本位,包括人本位、物本位、身份本位、财产本位以及国家本位、资本本位等性状各不相同的唯物史观及所有制范畴。统辖这些本位规定的绝不是任何的文本和理论流派,乃是“劳动过程→生产方式”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深化了对这一议题的规律性探索。由此引出“国家合约”的发生及其向社会主义合约转化的历史探究。这是一理论命题,也是一实践命题,然则“姓资”“姓社”的理论逻辑锚定于兹。党的分配辩证法实际是对“列宁-恩格斯道路”和“恩格斯-列宁道路”成长规定的高度性统一。它分成内在联系和历史演进的三个时期:(1)百年党史的“头30年”,土地本位历史让位于“党工作本位”,这是党分配本位的初构;(2)百年党史的“中间30年”,党本位藉以实现自己经济主张的工作形式是“计划”,由此产生和奠立“中国道路的按劳分配(本位)”,这同时也是党(分配)本位的巩固成型;(3)百年党史的“后40年”,藉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式之伟大载体,党本位落实为“国家(治理)本位”,在分配形式上的思考逻辑即是基于国家工作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市场治理”。基于此,国家、所有制及其劳动合约的形成机理关系,可以认定是一种实践化的具有中国特色工作背景元素的“结构-发生”模式。这一模式的可贵之处在于坚持“范畴生产概念”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原则,在于体系建构意义的“问题导向”,在于对唯物辩证法原理和范畴的历史定位、实践定位以及工作定位。

  关键词

  身份国家;财产国家;所有制;劳动合约;本位;按劳分配

  国家、所有制与劳动合约形成

  ——中国共产党分配理论、实践工作本位考

  (谨以此文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

  一、物本位到财产本位:隐身于阶级工作概念的财产国家(身份规定)

  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如何统一两者?马克思《资本论》通过资本流通形式的“中介项”,“恩格斯将《资本论》整体概括为‘剩余价值理论’,即第一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直接生产’,第二卷是关于‘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剩余价值实现)’,第三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分配’,第四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认识’。而实际上,剩余价值认识是合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描绘中的(所谓‘母子’),剩余价值分配则必须以‘资本流通’为依托(所谓‘体用’)。”然而在要素价值论看来,按资本分配不过就是按“要素”分配,并且,资本不是唯一的生产要素,而是和劳动、土地并列的“经济的物质要素”[ 这是由客体的路线对财产本位的价值论进行“主观化”。就这一点意义而言,无论边际效用价值论或要素价值论(二者是所谓“广义概念的效用价值论”的两个组成内容),都是彻头彻尾的主观主义论者理论主张,不过一者侧重“主体的主观”、一者侧重“客体的主观”罢了,理论实质终归相同;不仅如此,工作仿真性也完全一样,本来是劳动可以社会加总、比较,却被说成是效用的可加总与比较乃至要素之间通过绕开生产关系中介直接进行的各种经济计算,故而均是“主观价值论” ]。这样有了一个更加通俗的说法:“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其中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各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法律基础,而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才是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经济基础。”进而,“‘按贡献分配’是按劳(‘劳动要素’)分配与按生产要素(‘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的统一。”即“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是虚假的本体形式,是伪装的生产形式;资本作为‘生产要素’,是虚假的社会实体存在,是伪装的社会分配形式”。这似乎统一了物本位的分配,并且和物本位的生产直接合而为一,使分配关系上的客体与分配关系上的主体属于本质上同一的东西,乃至强令不同性态的生产要素从“贡献”(生产效用或经济效用)上加以统一。以致产生这样的认识效果:“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而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

  众所周知,资产阶级经济学教科书里充斥各种主观性函数,其实质是拜物教的技术意识形式。这当然是一种工作仿真和不遗余力的技术性伪装形态。其中尤以生产函数(包括产量和经济增长)的技术工具使用为甚,其显露了仿真的目的和实质(例如形成两个“实践产物”:全要素生产率和GDP工作概念)。此工作序列乃是为了直观讲述生产的投入和产出量之间的关系:“资本”代表了c类的要素,本来应当包括原材料以及设备和建筑物,但为“边际”计(以产生“分配净尽”效果),通常只涉及可任意分割的物品资产——存货(半成品、产成品)以这种方式被“不幸”征召入内,这样处置的深层意图显然为了说明资本家的所得全部来自资本要素的“物质形态的”边际产出;“劳动”代表了v类的要素,资产阶级理论工作者对其实际的表征是“劳务”。在这当中,企业家才能又是一项“特殊处理的”技术:它本身是组织各种要素的“要素”,其实质似乎在暗示“半c半v”(或曰亦c亦v)的状况,是以通过它的统一调度,各种生产要素能够最终黏合在一起。并且这些要素显然不是物质要素,而是隶属财产工作本位的“社会要素”。“由此看来,经济学是以资本家的账房先生的学问为基础的,而且还只是这一学问的一个不完全的部分。不仅如此,经济学还把资本家的账房先生列为劳动者。”顺着这个思路,土地可以是“c多v少”类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则是“c少v多”类生产要素。这项技术性伪装显然旨在混淆“Pm : A”(资本技术构成)与“c : v”(资本价值构成)[ 其显然忽略了“生产要素与社会条件状况紧密相关,但二者其实也并不是一回事”,“那种将社会构造直接当作技术构造,以至将社会构成当成了技术构成的脚手架的观点,实际撤除了对于生产要素真实发生的研究。”毕竟,“客观上,生产要素是依赖一定技术构成(由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组成的物质技术结构)的特殊社会构成。”],而通过将直接体现社会分配关系的“c : v”深埋于“Pm : A”,复使“Pm : A”变为由短期向长期进行技术推广的主观知识工具——“无差异曲线”(一项忽略技术进步的“资本家知识”),意图从思想意识形态上、从学生们能够接受的知识形态上完成对“阶级发生”的强力阻杀。

  重回文章的开头部分。蔡继明教授采用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惯常技法,坚决彻底地将财产本位还原为“物本位”,理由竟然是“单纯从所有权出发,当然不能说明各种收入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故此物倒是成了财的“量的实现”,它们之间实现质与量、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就是说,“要素分配原理回答了市场经济分配关系是什么的问题,财富分配原理和价值分配原理则回答了市场经济中的国民收入为什么会按生产要素价格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三个描述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关系的原理都是实证性的理论。”可见,以“物本位”掩盖“财产本位”——如GDP的情形——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目的是消灭宰杀范畴。因为一切庸俗的理论工作者都很清楚地知道马克思主义认识之路是“由范畴生产概念”,所以,一旦范畴被理论“消杀”,物本位就可以挣脱生产关系的“约束”随意发挥了 ]。然则不仅如此,“事实上,还原论就像一个加到我们思想上的梦魇,我们总是在不遗余力地摆脱它,即使摆脱它同时也意味着拒绝承认资本有任何逻辑。”然而,“一旦我们完全认识到发展资本的逻辑理论并不必然导致所谓还原论,这种逃脱和拒绝就是不必要的”,因为“问题并不在于建构这样的理论,而在于如何使用它们”。后者也就不仅仅是个社会分配方式的问题,必然同时是历史生产方式选择的问题,前者则必然可以将还原的历史链条再向前推进,由“物本位的生产关系”(实际是“财产本位的生产关系”规定)一直到“物本位的生产力”。

  那么物本位的生产力如何一步跃升为它的生产关系?单单靠思维还原是不行的。这里同一主义思维为“资本逻辑”替代,价值一般(总财产规定)即“市民→资本(一般)”本身即意味着伴随阶级关系(成长)之身份规定形成,因而答案是:资本历史(路径)逻辑→资本社会(系统)逻辑。简单商品生产方式可视为上述两种物本位关系“历史中介规定”的源起,然则,它是“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商品生产关系历史发育过程)。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关系以及个别资本→社会总资本的形成,在某种意义上便是上面所说的“资本历史逻辑”,但与之对应的“资本社会逻辑”(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通常谈论的狭义的“资本逻辑”)又是什么呢?很显然,后者是作为资本逻辑本体或者说全部规定发动者的“总资本”(财产国家)。它实际是 “身份规定”(财产即身份)。盖因总资本固然构筑了资本财产(循环)系统,但这是抽象意义上的,其具体化的组织和实施者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它是资本主义各种形态财产的具体组装形态和载体工具;由于财产与身份的双重结合性,“财产国家”这个术语有机合成了社会总资本的“财产规定性”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身份规定性”[ 或者毋宁说,资本主义社会是令资本财产系统和国家身份系统悄然合一了,使国家兼具“财产国家”的规定性。不仅如此,原有国家的身份规定性在这个系统中唯有经由“总资本”,才能发挥自己的效能 ]。这样,该如何讲述阶级呢?《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第五十二章核心的思想是通过和借助完整的理论部分研究成果,深刻揭示“财产国家”的二重性,即说明“阶级身份→资本财产”构造的“阶级经济学”。但这一“内在逻辑”是超出经验的,“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是,如何从纯粹资本主义理论的严密逻辑(纯粹内在性)进入混沌的资本主义历史,或者换句话说是,如何使用这个逻辑说明我们理解了那段历史……简言之,为了发展资本逻辑的理论,我们假定了一个纯粹资本主义社会,它完全被商品经济的逻辑支配,或者换句话说,是被自我规范的市场支配的,这市场包含着商品、货币和资本的循环。”同时作为“真实的抽象”,它也必然需要历史发展过程的证实,于是马克思写道:“在英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达到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但甚至在这里,这种阶级结构也还没有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过,这种情况对我们的考察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二、身份本位到国家本位:国家合约何以发生及其向社会主义合约规定的历史转化

  “黑格尔辩证法+资本逻辑”即黑格尔主义的对象逻辑学。该逻辑线路执行“主体→对象”,从而终究还是脱离了第一性工作规定(对象思维学),相比前者,后者的正确路线形式是“对象→关系”。“黑格尔的伟大功绩在于他发现了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厘清了一个自我规定的对象的各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必然的内在关联,他从对象的最抽象的、最空洞的规定出发,这个规定经过一个否定过程(这个过程瓦解了所有范畴)逐渐充实起来,迫使它超出自身以包含其他范畴,直到最初的范畴完全地充实起来,达到闭合。而达到闭合也就意味着确立起了客观的知识,这是因为,对象的所有本质变量之间的必然关联都确立起来了,其深层结构或内在逻辑也完全被我们把握住了。”这个对象的自我规定,也即我们通常所指认的黑格尔工作方式上的“方法论唯心主义”。但实际上如上指出,不仅资产阶级国家而且它的资本形式都是具体生成的规定,所谓“总资本”并不是自我预设的结果,而是历史阶级斗争的产物形式,并且是一暂时的工作规定。黑格尔对象逻辑使用了“逻辑=思维形式”的非法思考模式,从而认识到,“资本的辩证法表明了,资本的逻辑包含着严重的矛盾,这些矛盾寻求摆脱资本主义的出路……资本辩证法将会一直作为资本的内在逻辑理论而存在。但是在资本主义消亡之后,它的作用将只是用来理解一种过去存在的生产方式,它不再是有生命的逻辑,我们不再需要从中摆脱出来。”对象思维学是总体的构造,对象逻辑学仅仅是特殊的构造形式。“鉴于此,我们需要继续深入到统一的关系内部,寻求思维学、逻辑学、知识论‘对话’的具体通道。”《〈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是关于上述工作路径的最初确定性的方法论准备。“预先说出正要证明的结论总是有妨害的”,作为研究方法和过程,它说明的是“个别(如何)上升到一般”,从而,它是把握资本主义总体秩序(“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一个必然的工作前奏。“摆在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于是)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

  这表明:人类原始共同体是身份和财产的直接同一和“对象”“关系”双重意义的合一。显然,“身份的发生”“财产的发生”最初是同步的,彼此相向而行,只是后来二者变得越发“逆向行动”。“这里的关键是,因为主体和对象是不对称的,所以不可能把主体-对象综合在一起……但是在资本的辩证法中,一个主体化的对象是相对于一个对象化的主体来说的,这里的主体被还原为对象的单纯人格化……(可见)资本具有明确的主体一样的属性,它是由社会关系构成的,这种社会关系被商品经济的逻辑物质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个与纯粹‘主体’相对的纯粹‘对象’。”对象是由“主体(社会)”规定的对象,这就是“人”的始终在场性。正如没有对象的“存在”是虚无,没有人在场的“对象”,同样也不可能发展为“关系”;所谓“生产要素”(作为社会规定的生产条件),乃是身份规定和技术形式结合所生成的“合约关系”。所以马克思举例说,“就整个社会来看,分配似乎还从一方面先于生产,并且决定生产;似乎是先于经济的事实。一个征服民族在征服者之间分配土地,因而造成了地产的一定的分配和形式;由此决定了生产。或者,它使被征服的民族成为奴隶,于是使奴隶劳动成为生产的基础。或者,一个民族经过革命把大地产分割成小块土地,从而通过这种新的分配使生产有了一种新的性质。或者,立法使地产永久属于一定的家庭。或者,把劳动[当作]世袭的特权来分配,因而把劳动像社会等级一样地固定下来。在所有这些历史上有过的情况下,似乎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地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但是,“这种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究竟和生产处于怎样的关系,这显然是属于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可见,“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

  对象和主体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如习近平“两山”理论),乃是庸俗认识者永远无法观察到的事实。这是“由于确定身份的唯一基础变成了特定话语总体的能力……政治变成了基础,或者也可以说变成了一切”,以至于“在资本逻辑的理论中,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障碍被克服了,克服它的办法是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同时用工资形式、工业后备军、剩余价值率平均化的趋势和阶段性危机来控制劳动力”;“资本具有了主体一样的特征,个人也同时被主体化了”,“它主动抽象自己、主动物化自己、自我决定、自我规范、自我增殖……这个价值完全把人的意愿吸收进了它的运动中”,归根结底是由于“资本的内在逻辑构成了一个很强意义上的总体”。于是产生一种极为平庸的看法:“物本位”即代表了科学技术路向,并仿佛是生产劳动的全部规定(高质量发展的生产力维度往往被庸俗如此),“人本位”则代表宗教艺术的路向,其完全不论“人的生产力”,——殊不知,所谓“高质量发展”矛盾的主要方面乃是“人本位的生产关系侧”(高质量发展的生产关系维度指示历史工作序列:主人翁地位→小康社会→共同富裕→重建个人所有制,当前所处于的发展环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然则,这自然是割裂了第一性和第二性的辩证联系,并漠视了实际历史(人的有机构成和物的有机构成共构的“历史世界”)的发生关系,试图用物的本体论去工作调和以人为本的工作本位。社会主义者也有类似的感受和利益诉求,他们同样要求“不折不扣的”按“劳”(财产)分配的社会权利。然而,这同样是被资本所“意识形态化”的想法,——劳动有机构成终归敌不过资本有机构成。盖因无论资本“普遍性的‘结构’强调的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本体论”,抑或资本的物化的强调——“资本或资本主义之下的经济因素在本体论上(具有)独特性”,都充分显示了这一点:“‘物化’最完全地显现出了资本基本的本体论属性……(以致可以)把它严格地当作一个经济范畴来使用。”盖因“资本有机构成”本身就包含了这种经济范畴,由于“物化意识”占了上风,技术构成似乎是直接领导价值构成的规定,而价值构成则要直接变成“财产构成”;这样就变成“劳动”和“资本”直接争夺有关于社会产品的分配领导权,严重掩盖了劳动有机构成历史替换资本有机构成的伟大意义。布雷弗曼因而十分肯定地指出:关于“新工人阶级”的说法,代表着“对生产方式的批判已让位于对作为一种分配方式的资本主义的批判”。

  那么,分配究竟是什么呢?从历史发展关系规定看,分配不过就是生产——是生产本身的内容、方式和实现形式,是生产本身的规定和扬弃发展的关系,那么它决不是单纯的对某种物(例如生活资料)发生的占有关系,仿佛是该种“社会占有”(通常所说的所有制)行动上所发生的天然权利。生产和分配的这种高度契合性由此凸显了所有制的实践规定[ 从所有制形式本位论看,财产权不是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它只是和身份形式一起并相互推动,才将自身落实为现实形式 ]。人们不应当继续局限于词典里搜寻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差异、优劣之分,便于具体决定选用哪一个,这到头来总是为单纯分配的观点寻找理论托词。真正的所有制是实践规定,历史是最终的裁判。且看马克思的批判——“基于劳动的所有”为什么是错的?资产阶级古典派的“基于劳动的所有”归因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作祟,从而混同了它的母体——基于身份(共同体)的所有。这一自然信条可用一句话概括:“工人对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价值拥有唯一的所有权。”这当然是最初交换领域的财产规律所提供的经济剥削掩饰形式,然而马克思说明:“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的经济关系,在这里是简单地从它们在上述交换过程中所表现的形式上来考察的,而不涉及发展程度较高的生产关系。经济的形式规定正好构成这些个人借以相互交往(相互对立)的规定性。”因此,如果说“商品的生成过程,从而商品的最初占有过程,发生在流通之外。但是,只有通过流通,即通过自己的等价物的转让,才能占有他人的等价物”,那么等于说,“必须承认自己的劳动是最初的占有过程,而流通实际上只是体现在各种各样产品中的劳动的相互交换。”即归根结底,这只是“简单流通中占有规律的表现”。从而,“商品实际上只不过是自己的劳动的对象化,并且正像自己的劳动实际上是对自然产品的实际占有过程一样,自己的劳动同样也表现为法律上的所有权证书。”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够忘记:“流通仅仅表明,这种直接占有怎样通过某种社会行动的中介,使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转变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据此,马克思阐述了如下思想性批判:“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无论偏重经济学方面或偏重法学方面,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最初的所有权根据,而把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说成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前提……这种前提本身是建立在交换价值这种支配着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总和的经济关系的前提上的,因而它本身是资产阶级社会即发达的交换价值的社会的历史产物……一切古典经济学家,直到李嘉图,都喜欢把这种来自资产阶级社会本身的见解称为一般规律,但却把这种规律的严格的现实性限定在还不存在所有权的黄金时代去。可以说是限定在经济学上的原罪以前的时代……于是,就会产生这样一个奇怪的结果:资产阶级社会的占有规律的真实性竟不得不被搬到这种社会本身还不存在的那个时代去,而所有权的基本规律不得不被搬到还没有所有权的那个时代去。这种幻觉是显而易见的。”它完全遗忘了:“最初的生产是建筑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在共同体内部,私人交换仅仅表现为完全表面的次要的例外。”由此产生认识遐想:“既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进行占有的规律是前提,并且这个前提是从考察流通本身中显露出来的,而不是随意的假定,那么在流通中自然就会得出一个建立在这一规律基础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王国。”

  现代语境的“基于劳动的所有”则源于片面的生产要素理论。土地、劳动、资本显然不是普通要素,毋宁说是领导要素的“要素”——社会要素系统中的“特殊要素规定”,三者的历史本位演进关系是“共同体(劳动自身)本位→土地本位→资本本位→劳动本位(复归)”。从而在认识历史的问题上,要素论自然是一工作仿真;这迫使它采取“超历史的稀缺”概念作为普适的辩术,于是有这样的说辞:“最稀缺的生产要素是劳动的保护能力,或者是土地,存在着稀缺性的生产要素还有劳动。随着需求的增加、市场的发育、社会分工的细化……资本的稀缺性日益增加了。蒸汽机这一动力机的发明等,既是工业革命的完成,也意味着资本无可争议地成了生产过程中最稀缺的生产要素。由此,生产也就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生产的演进。”

  对“土地本位→资本本位”进程而言,市民本位乃是一个“历史插曲”,于是为了打破资产阶级的市民关系预设,马克思首先剖解了“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他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以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而被货币所消耗;而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进而,“在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不依赖劳动就具有对象的存在。个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然则)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是历史的产物。”

  无论生产方式如何殊异,马克思在上面提及的“土地所有制”同“资本所有制”有一个共同特点:依据“身份→财产”路径安排分配形式的工作展开,一者是从“身份国家”(国家的本体规定)到劳动和它的财产关系的结合,一者是从“财产国家”(总资本的身份规定)到诸种个别资本形态。可见,社会分配关系从一定历史形态的“身份规定”出发是绝对的,从一定历史形态的“财产规定”出发则是相对的,是以我们要说:“由农奴到将军、由奴隶到资本家,正如奴隶制构成资本财产历史发展起来的‘绝对真理’,封建制的存在同样是封建官僚身份社会历史发展起来的‘绝对真理’”,并且,“‘奴隶-资本制生产方式’渐渐转向知难,从最初身份(财产)分化形态中历史崛起的‘封建-官僚制生产方式’行程则是行难的历史演化路径。”亦因此,针对“劳动和所有的同一性”即“基于劳动的所有”(所谓劳动所有权或产权),“并不是‘马克思不变的世界史认识’,恰恰是市民社会的特殊规律,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形式和意识形态。”“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基于劳动的所有权恰恰仅仅是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的所有权规律,在前资本主体或共同体那里,正好相反,是不基于劳动的所有,是基于所有的劳动。”“在马克思的分析中,物像统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用下的结果,一旦我们走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物像统治也就瓦解了。”

  据此看来,按劳分配的“劳”是身份规定性和财产规定性的统一,既是对共同体本位的历史回归,对历史上各种存在的“这种统一性”社会形态意义的扬弃[ 在各种阶级关系模式中,“地主-农民”是最具有典型性特征的“这种统一性”。如果返回到历史的这一过程,那么,按“劳”分配原则要直接变成按“土地”分配的原则。即在那里,整个社会系统的劳动合约由“土地(国家)关系”来主持,土地财产既作为一独立社会要素,同时也必然依附于“土地(国家)身份”。农民和地主是这一系统的两个基本循环元素,由此完成土地的“技术构成”和“价值构成”,——所谓“封-产-建”。归根结底,“‘封而建之’可以说是对中国封建-官僚体系的一种生产制度形式浓缩”,“‘封’(分封)、‘建’(建制,即‘支’形成的过程)在两头,生产在中间,其特别的生产(管理)形式是身份关系形成(封)-身份型生产(产)-身份关系社会实现(建)。” ],也必然是初步的“真正现实统一”。“劳”的财产规定性显然来自对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继承,包括“生活财产”及其诸种衍生形态(围绕财产价值的一般性财产收入);对私有制财产这一历史遗产的清理与扬弃工作,由“重建个人所有制”行动完成,它将以向共产主义社会进行“财产过渡”的方式(也即“财产态的公有制”的建设进程),完结所有制本身的历史使命。“劳”的身份规定性则源自“人本位的身份社会系统”,实际是强调工人阶级主导的“身份本位”分配制度[ 身份系统的内部有机统一性固然没有达成,例如劳动者的身份工作本位是沿承了“工匠身份”;这是“非主人→主人”的历史进化和伟大斗争行程:中华主体——士、农、工、商、役——类型中,身份匠人不过是“农、工、商”和“役”的一般结合体——所谓“匠=匠奴(农奴、工奴、商奴)”之封建匠人内涵规定性,社会主义初级阶级“身份的主人劳动”显然没有和“财产的主人劳动”工作对应。尽管如此,“身份本位的生产关系”为“人本位的生产关系”历史置换的行程已然开启;这是按“劳”分配制度和按“土地”分配制度的原则性区别。在这里,按身份分配的“社会主观性”(如古代社会的按“军功”“爵位”分配)的合法性已然遭到拒绝或根本遏制,而在劳动价值论(本身作为“客观财产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促成了具有统一化形式的“社会客观工资(批判)理论” ]。在劳动过程的合约统一由“身份规定”所主持的条件下,分配的对象(即社会所创造形成的新产品)总要分成两部分:用于再生产主体自身的“必要产品”和用于维护社会及系统更新发展的“剩余产品”,马克思恰当地说明:“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那么,我即使把雇佣劳动废除一百次,也还废除不了这个规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规律不仅支配着雇佣劳动制度,而且支配着一切社会制度。经济学家们50多年以来正是以此为根据证明,社会主义不能消除自然本身造成的贫困,而只能使它普遍化,使它同时分布在社会的整个表面上!”基于一般规律具有的“一般的意义”,在理论形式上,分配的对象可仍旧记作“Y = v + m”(字母v和m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资本论》的语境)。

  然则,《哥达纲领批判》对“过渡时期”(拓展的理解是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国家安排分配的方式以“按劳分配”为总的工作命名。尽管“平等权利”的实现仍旧不得不通过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形式,但调节方式发生了变化:不仅m而且c(包括v本身)的调节,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彻底改变了“生产由个别资本调节、分配由社会资本调节”的系统不对称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主义工资是由阶级斗争决定的量,它从而获得了统一的社会工资率,——相对于完全由个别劳动过程场合或身份局部系统支配的封建工资而言,是个巨大的进步。尽管如此,“铁的工资规律”乃是意味着“西方宏观经济学意义的国民收入分配仅限于m的社会分割,在这里劳者身份和v无须考察”,意味着“在社会分配环节,v被排除,c则是全程参与和最终的分配决定者。”马克思正是以之为依据,揭示以社会调节的有计划性减弱乃至消除导致工人致贫的社会病因的必要性,为此,并要逾越资本主义文明规划,盖因“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而且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越发展,这种奴隶制度就越残酷,不管工人得到的报酬较好或是较坏。” ]。每个劳动者在取得个人消费品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其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来证明自己提供了进行各项社会扣除之后的劳动,并据之“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这样,“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而对于各个不同的生产者来说,当他们以消费者的社会角色领取个人消费品时,则是通过社会机构迂回地实现“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要之,“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应基于上述两种意义完整理解“社会主义工资”范畴的历史意义,是以按劳分配——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有意识地”追求社会平等原则的分配制度和方案——和任何平均主义分配观毫无瓜葛,也更不可能是“不折不扣的所得”幻想。无论财产或身份本位制均有“真”和“假”的研究规定,以“共同体→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本位转换来考察“以人为本的生产关系”系统(和“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相对应的系列社会制度安排),进一步考察其对“人本位的生产关系”(完全意义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转化关系,可以收到深刻揭示马克思主义认识机理的功效;然则,这是马克思所提及之六册工作计划体系意涵的“国家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邱海平教授将之解说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逻辑起点”的寻求问题。“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或‘起点范畴’这个问题上,虽然我国经济学界有许多人曾经分别提出了以‘劳动’‘自主劳动’‘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生产力’‘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分工’等等不同范畴作为逻辑起点的各种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体系创建方面的尝试,但是……所有这些尝试在方法论上的共同点在于,都没有能够抓住‘国家’才是中国现代社会的‘普照的光’这个‘纲’和这个客观的事实,从而在理论上不能合乎逻辑地对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各个具体范畴及其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科学说明,进而也必然不能形成中国政治经济学的普遍的共识。”

  资本正是通过将“土地”和“劳动”并入自己体系内的发展方式,而变身为“财产国家”[ 马克思是这样写的,一方面,“资本竭力取消作为私有权的土地所有权,力求把它转交给国家。这就是否定方面。于是国内整个社会就要转化成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就从两方面被否定了:从资本方面来看的否定只是(私有权的)形式变化,其目的是达到资本的独裁……从雇佣劳动方面来看的否定只是对资本的隐蔽的否定,从而是对雇佣劳动本身的隐蔽的否定。因此,现在要把雇佣劳动当作与资本相独立的东西来考察。” ]。在机理上,土地国家形态形成亦不过如此,只是相反地把劳动和财产关系有机纳入自身精心构筑的身份系统中罢了。这一类似的历史行程在分配上因而可用对比形态加以表现,即:

  1. 土地(身份循环)系统→土地技术构成→土地身份构成(土地社会的分配:本身以“家单位”为工作总出发规定)

  2. 资本(财产循环)系统→资本技术构成→资本价值构成(资本社会的分配:本身以“市民单元”为工作总出发规定)[ 所谓市民单元,即《资本论》所考察的作为出发点的商品规定(商品构成),作为市民关系的财产的对象化。这是“共同体解体”的产物形式。相比之下,土地社会的“共同体建构”以家关系为构筑的本位,然则,《红楼梦》中指出了一种家单位的典型化的具象形式——贾府构成 ]

  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财产本位是资本社会的实质性要求,又是“市民社会”装点门面的阶级意识上的一种幻想。就是这个双重的因素使得市民社会主义者极力操弄“所有”“劳动”的语词,以至于来回穿梭在“基于所有的劳动”和“基于劳动的所有”的历史丛林中,时而迷失方向。但是,最终还是有一种极其聪明的发现:“马克思从一开始就没有想去描述历史学本身所固有的、唯美的世界史体系的基本图式,他的兴趣主要集中在,要将只有劳动者才是真正的所有者这一未来图景看成是‘现代’的内在契机必然发展的结果。因此,‘过去’是作为旁证而被动员起来的,它未必一定是从世界史开端到‘现代’为止的全部历史。”也因此,“我们可以说,共同体-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是人的共同体经过重叠进化而积累起来的历史。”这一市民社会主义的工作兴趣其实还是落在了“纯然财产本位”的发生、反思批评与批判式建构的路线上了,即认为理想化的历史进化路径是“基于所有的劳动(本源共同体)→基于劳动的所有(市民共同体)→平均主义的共产主义”前进的,这当然是“所有乌托邦”。任何的所有都不是纯然的规定,毋宁说“所有关系”乃是占有者身份(本身的全部规定)与其占有客体(即财产)的全部规定的统一关系;因此,产权绝非所有制的唯一形式,所有制形式=身份形式(或曰“身份所有制的形式”)+财产形式(或曰“财产所有制的形式”)乃是写在历史关系结合深处的一个实践化的公式。须知,“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就资本主义对象而论,马克思肯定地写道:“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然则,“过渡(必须)是双重的:(1)肯定的过渡,从现代土地所有权,或以现代土地所有权为中介从资本过渡到一般的雇佣劳动;(2)否定的过渡:资本否定土地所有权,这也就是资本否定独立价值,这恰恰也就是资本自己否定自己。但是,它们的否定就是雇佣劳动。接着就是从雇佣劳动方面来看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否定和由此对资本的否定。也就是想使自己成为独立物的雇佣劳动。”

  由此引出“国家合约”的发生——它的起点是“土地(身份)国家合约”[ 在某种程度上,财产国家和身份国家一样文明古老,二者皆从共同体的身份、财产直接合一状态中分化而出。尽管如此,奴隶制国家对“财产国家”的第一次建构努力(依托城市的“劳动异化”财产管理)是未完成的,毋宁说只是从法律形制上(如古罗马法)为后来的资本财产社会崛起奠立了伟大的基础 ]。它使得劳动合约在“两重的意义”上被理解:一重是土地(国家)契约(由“第一重身份”统率的土地身份和土地财产),——这是“身份合约”在契约形式上的总实现,换言之,是土地有机构成意义的“总规定”;一重是“技术+权威”在要素形态上的合约关系形成以及相应在身份形态上的合约关系的进一步形成(可视作“第二重身份”规定),——换言之,也就是土地有机构成合约关系在内部过程上的一种分解进程。如此,劳动合约的三个内在构件技术、权威和合约即被转化为三种基本形式的关系联结——技术形式、权威形式以及契约形式(即广义法律)。之所在内在成分是“合约”而不是通常说的“契约”用语,其原因在于:“企业理论所沿用的契约概念依旧是社会契约论架构内的自由交易关系,契约与交易是同义语……总的来说,企业的契约理论研究遵循市场分析范式,其哲学基础仍然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在这样一个体系内:契约与劳动在根本上是逻辑冲突的,历史的维度和视角也难以兼容其间;主流企业理论家们并不能真正解释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而出现‘科斯难题’——权威与契约的二律背反——的逻辑悖论。”然则,“劳动合约作为……技术+权威+合约,内化了契约形式与契约内容相统一的研究”,一言以蔽之,合约是关系(生成)本位,契约则是法律本位,后者(“法律所由成”)仅仅作为了前者(“关系所由成”)的实现形式;并且以此观之,“显然,不同于社会契约论视角,在劳动合约之内,劳动和契约的融合是通过特定社会生产方式进行的,因而实现了契约的物质规定与形式规定的有机统一。”

  具体而言,即认识到:“劳动二重性是在‘关系(合约)’中所形成的具体性规定”,“这显然不是生产函数上的仿真,而是按合约关系的具象。”从身份本位到国家本位转换的具体联系中介仍然是“合约关系形成”,相应地,劳动异化也是两重的构筑:构筑在第二重身份形成规定(所谓劳动过程之内“狭义的劳动二重性”)中的“劳动异化”,其实是第一重身份规定(所谓“广义的劳动二重性”)内固有之异化现象的一个工作对应,或毋宁说,它们根本上是“身份异化”的两次表现,其中,“第二次表现”直接展示了经济内容。然则,两重关系构造的规定乃是将“劳动合约”由劳动过程之内的个体发生,推及劳动过程之外,推及社会过程,甚至远远推及全部系统。要之,两重劳动合约本身乃至合约内部的多重关系乃是“同时发生的”,只是由于所有制本位不同,才分别展示了各自不同的结构化自身的顺序。例如这种“土地(国家)有机构成→土地技术构成→土地身份构成”的结构化顺序,在《资本论》中的对应是“总资本意义的资本有机构成→个别资本意义的资本技术构成和资本价值构成”【即总资本的财产/身份的契约形式→个别资本合约的要素形态(从物质要素到社会要素)和财产形态】,盖因资本主义生产对象在分配上所定格的工作顺序乃是接续“个别资本→社会总资本”(生产和再生产规定)的“社会总资本→个别资本”。这里的总出发点是“财产国家”(财产蕴涵身份),用《资本论》的术语,资本主义分配规定发生的次序是“资本流通过程本位(分配I)→资本直接生产过程本位(分配II)和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本位(分配III)”[ 就此意义而言,《资本论》安排四卷工作体式的目录次序是“生产-分配”的双面结构体式:第一卷(本身蕴涵了第四卷的认识内容)→第二卷(本身蕴涵了资本“分配本位”)→第三卷(资本分配本位论的全部展开)→第四卷(本身蕴涵生产与分配统一辩证法的工作内容) ]。其中,分配I决定了“财产异化”关系,——区别于“身份的劳动异化”之“财产的劳动异化”的规定性(这是“总领导”关系);以后的决定作用机制的发生顺序分别是:(1)“资本直接生产过程本位(分配II)→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本位(分配III)”(对应于实体经济系统),(2)“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本位(分配III)→资本直接生产过程本位(分配II)”(对应于虚拟经济系统)。补充一点认识:沿着客观-主观的工资理论路径,马克思在《资本的生产过程》深入探讨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形式,“在理论科学的形态上,它必然服从于‘论资本’。”盖因生产方式固然直接决定着分配方式,但分配范畴的获得委实在《资本的流通过程》中,即资本的循环阶段不必考察工资形态的转化,资本周转阶段则必然发生“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形式转化运动。马克思“预前的交代”固然具有特定目的,但凸显了生产与分配的工作一体性,即毋宁说分配形式同时是生产方式的具体表现。然则可以说,“‘论资本’的研究在马克思手中大体是完成了,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宏大任务远未完成。同时从中可以看出,政治经济学批判作为学科规范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工作性质上是有差别的。对于前者而言,工作重心是认识论批判,并使方法论批判工作与之内在契合;对于后者而言,首要的任务则在于建设‘历史总体科学’,并使之逐渐能成为认识论与方法论批判的基础。因此,资本主义批判与社会主义批判的政治经济学的工作任务相关而不同。其中,后一项任务显得更为艰巨、更具挑战,并必然以前一项任务的彻底理论完成为前提。”

  劳动本位历史复归的工作中介是“国家本位”。犹如“市民关系个别→社会关系总体”由价值一般(财产所有制)所规定从中引出“资本一般”,“土地关系个别→社会关系总体”则由土地一般(身份所有制)所规定,而从中引出与资本一般之间具有历史竞争关系的“国家一般”;并且与价值一般本身即是“总财产(规定)”不同,土地一般本身合并于国家规定性(土地构成表现为“家构成”“国构成”从混成到有机的结合),乃是通过这一路径将自身提升为“总身份(规定)”的。据之可再引出社会主义(国家)合约的探究性:立足当代社会主义实践可进一步“历史对照”分配关系对象形成和发展意义上的“资本(财产国家)本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本位”。同时也考虑到“虚拟经济系统”乃为资本财产社会所独有,故此,可仅着眼于“实体经济系统”进行国家合约历史进发意义的比较研究。故此,上述对比过程——分配发生学规定——需要在发展的形态上修改为:

  1. 以“人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为前提的资本(财产)循环系统的历史形成→资本技术构成→资本价值构成(以“价值一般”为根据)

  2. 以“人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前提的国家(身份)循环系统的历史形成→国家技术构成→国家价值构成(以“国家一般”为根据)

  关于m(即生产剥削)的生产与分配关系,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绝对规定”“相对规定”“现实规定”三部曲工作概念,它同样适用于理解全部的分配关系对象。所谓“相对的”分配规定,言“技术构成状况”(Pm : A);很显然在土地社会中,这个指标是基本稳定不变的(相应各社会要素的关系也呈稳态),在资本有机构成以及对土地社会关系进行扬弃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机构成中,这个指标是显著变化的,——所谓的科学技术进步。从中凸显出“财产本位”与“身份本位”的历史殊异性,亦高度性地突出了所有制范畴本身的两个方面:身份和财产及其各自结合对方规定的发展道路的不同。是以在马克思看来,机器的广泛性采用的人类进步意义不过如此,这也构成了所谓“资本的历史使命”。以资本主义的生产为例,马克思说:“机器的资本主义的使用从根本上改变了契约……机器引起的劳动力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法的关系的变革,甚至使全部交易失去了自由人之间的契约的外表。”结局是,“从此以后,生产劳动的概念不只包含活动和有用效果之间的关系、生产者和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特别包含一种使劳动成为增殖资本的直接工具的社会关系。”

  三、“姓资”“姓社”理论定位:“恩格斯-列宁”“列宁-恩格斯”历史道路的统一

  “姓资”“姓社”不独是阶级斗争问题,如就分配制度而言,按劳分配是从历史回归的高度上完成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深刻的社会分配关系的革命,故不独是财产上的伟大斗争,可以说是在于阶级身份和共同体规定的重新结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所以在分配方式上体现出极大殊异性——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之间的伟大斗争,就在于分配方式是内置于生产方式中的构件,换言之,分配始终是生产本身所直接蕴涵的规定。马克思研究“价值一般”财产关系的工作形式是“个别到一般”——个别的不联合的市民关系到从工作内部联合起来的资本一般。这不是逻辑学意义的“财产蕴涵身份”归纳,甚至不是历史归纳法,而是历史生产方式的母子安排体式:犹如“六册计划”对若干历史条目的安排,“资本”“地产”“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毋宁说各自是生产方式的规定,乃是统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整体的各个有机的关系组成和发展环节[ 只是伴随着计划的改变,直接替换“六册计划”的《资本论》转以“个别资本→总资本规定”的路线综合和替代上述方案 ]。与之契合的分配方式是“一般领导个别”。马克思恩格斯研究的特别方式: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因为在规定性上分配方式内含于生产方式,《资本论》研究对象的完整表述应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的发生发展以及与之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分配关系)的社会状况研究。是以同样的道理,研究分配方式的方法路线也不应当是演绎逻辑,乃是“体用辩证法”。

  由此,分配问题完全引出了“本位论”的工作取向问题,实则提出了“历史第一性”研究问题。既有的分配理论普遍性地从哲学本体论出发,实则强调“逻辑第一性”,搞“建构为了建构”以及“唯模型”“唯假设”的套套逻辑的解释游戏,然对于上述理论之批判,走“解构的解构”【黑格尔主义的逻辑学[ “证明的证明”是证实,“反思的反思”是证伪;然则真的东西可以建构起来,假的东西只能解构之, 这就是标准的西方逻辑学体系的内容。但对黑格尔而言,“建构-解构”不过是反思和批判的又一种说法,它的逻辑学可贵之处,在于认识到真的东西、整体的东西难以解构,从而,反思是“有限度的回归”。马克思汲取了这种“反思的辩证法”,用唯物主义路径改造了“解构的解构”,使之从思维形式上发展成为“批判的批判”,谓之为“政治经济学批判” ]】道路亦不成。盖因对生产方式的把握不是什么同名规定的意义叠加,而根本是“异名叠加”。然则,对所有制的探究必须从始源规定性说起。生产方式-所有制-分配方式,这个工作链条不过是说所有制最初是生产方式体系自身的工作内容,即生产力=所有制=生产关系,它们三者同一。最初的占有关系完全不是为了“分配产品”,乃是为了共同体本身的存续,从而,其是直接表现自身的生产方式形态;换言之,通过特定的占有关系形态,一种生产方式同另一种生产方式被有效地区分开来了。这时“占有关系”的本体毋宁说就是“生产力”。盖因“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这里)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 。

  进一步而言,“财产最初(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但是,“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即在这一点上是共同体的财产)。”最初的共同体总是体现了身份与财产的直接合一性:身份——对共同体的关系,财产——对生产条件的关系,换言之,身份与财产的同一性即意味着主体和客体的无差异统一(规定)[ 与之截然不同,资产阶级经济学用无差异曲线技术工具所仿真者,如上指出,则是所谓永恒的原始自然秩序,反倒是让“历史的终结”秩序规定就在这曲线轨迹中了,即主客体的发展分化委实从“无差异”始 ]。“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实际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各个个别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他的主体的以无机自然形式存在的客观躯体这样一种关系——对这个别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总的统一体,以这些特殊的公社为中介而赐予他的。”因为从个别到一般就是生产方式的通史规定,作为出发点规定的只能够是人本身的生产力,——它的学科用语是“人本位的生产力”。

  人本身是最初的所有制形式,这就是分配关系上的“人本位”时代,“人本位”的最初意义即在此。尔后有所谓的“物本位的生产力”,使得分配关系逐渐走上由“阶级工作本位”主导的历史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体系内的相互追捉,所演绎者历史辩证法也,这本身难以通过“史籀法”解决,替代的方式是唯有对发生在生产方式内部的“人本位”和“物本位”的机理关系进行详考,才能总结出该种通史规定。因为其中内置了对身份本位和财产本位发生学原理的系统探究,是以广义唯物史观理论又可直接看成“人本位”和“物本位”彼此之间在历史相互追捉性上的一种机理考察;换言之,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结合属性就完全体现于上述两种“相互追捉性”之中。简明起见,我们使之合一于一张“对照总图”中,藉由唯物辩证法图经方式揭示实际历史之发生原貌及其必由推进之进程(见图1:水平方向轴线代表“经线”,竖直方向轴线代表“纬线”)。

  所谓理论彻底,就是抓住事物历史发展的“根本”,“人本位”“物本位”说到底是基于“生产本位”的立论。李泽厚游弋于中西之间,本着“西体中用”思想生造出“历史本体论”的说法,是试图从语词上调和“本体(论)”和“本位(论)”,如他的“历史建理性”和“实用理性”看法。所谓:“‘历史本体论’提出了两个本体:前一本体(工具本体)承继马克思,后一本体(心理本体)承继海德格尔,但都作了修正和‘发展’。”但其实,李泽厚本人承认:“本体论(ontology)一词搬用于中国,未必恰当……因为它探究的是一切实在万物的最终本质、本性或‘最终实在’……而出现了各种设定:上帝、理性、绝对精神、物质世界,等等。”由此退而求次,他反过来是认为:“所谓‘历史本体’或‘人类学历史本体’并不是某种抽象物体,不是理式、观念、绝对精神、意识形态等等,它只是每个活生生的人(个体)的日常生活本身。但这活生生的个体的人总是出生、生活、生存在一定时空条件的群体之中,总是‘活在世上’‘与他人同在’。由此涉及了‘唯物史观’的理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所谓历史过程中决定性因素莫过于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恩格斯强调:“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归根结底,这是个“本位论”问题[ 然则,“在这场争取意识的斗争中,历史唯物主义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

  人的本位是人的构成中的灵魂性的东西。“只有从这样一种立场出发,历史才真正地变为人的历史。”盖因“范畴的结构和等级就意味着人对他在他所处的这些关系中的存在的基础认识到了什么程度,也就是他对自己的认识到了什么程度”。更深一步说,“这一结构和等级也就是历史的主要对象”:“历史一方面主要是人自身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一连串的过程,人的活动形式、人对自我(对自然和对其他人)的关系就在这一串过程中发生着彻底的变化……正因为如此,每一个这样的范畴体系总的来讲是整个社会某一发展阶段的标志。而历史正是在于,任何固定化都会沦为幻想:历史恰恰就是人的具体生存形式不断彻底变化的历史。因此,根据这些形式的经验的历史顺序不可能把握它们的本质……(真实的根据)是由于这些形式相互之间既不是由它们在历史上的同时出现,也不是由它们在历史上的相继出现而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归根结底,“它们之间的联系更多地是通过它们在总体中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这样,人就变成了一切(社会)事物的尺度,而其他范畴和历史的基础则是由经济学的方法论问题建立起来的。”所以,图1仍旧可以看成是蕴涵了“分配关系(规定)”的生产方式发展通史考。所谓“以生产关系历史发展”为经,即在于强调蕴涵分配规定之历史生产方式为社会制度基本工作本位,——这是社会形态考察观(唯物辩证法之“唯物主义侧”);所谓“以生产力历史发展”为纬,又在于申明系统的自我束缚到解放的再生产之路,然则相比前者,这是经济形态社会意蕴的考察观(唯物辩证法之“辩证法侧”)。两种考察观的统一由广义唯物史观理论的“生产方式为经、分配方式为纬”的总体规定性所统率。人们乐于从文本的角度研读《资本论》,殊不知,《资本论》本身是“地道的历史派”:它不是从资产阶级学者的语言中,而是从对“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向“财产本位的生产关系”的转化中发现剩余价值范畴的,又运用于对古典学派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个范畴的“原身”即剩余产品同样客观存在于“身份本位的生产关系”体系之中,换言之,占有m不独倚靠个别单位,归根结底靠整个身份(管理)系统的力量。这一命题转换一下,即是询问“土地有机构成”何以历史性地完成,答案已然从询问“人本位”和“物本位”的关系开始。在中国特色工作系统中,“物本位的生产力”从来没有真正战胜过“人本位的生产力”。这使得国家和所有制的统一成为一种关系上的实存(规定);亦即,它首先是经济基础,而非上层建筑。这样开辟了两种道路:东方的(尤其中国)以“社会主义”为取向的人本位的发展之路和西方的(典型的是欧洲)以“资本主义”为取向的物本位的发展之路。从知识生产特点上看,则是:“原始共同体是身份与财产直接同一的巨型体(行难规定之出发点),接续的行程:‘奴隶-资本制生产方式’渐渐转向知难,从最初身份(财产)分化形态中历史崛起的‘封建-官僚制生产方式’行程乃是行难的历史演化路径。”所谓通史视角,实则是关于“姓资”“姓社”问题之关系机理考察,——然则,这同样是“历史的思维结构”。这两种道路在历史长河中水乳交融,在规定上又彼此内嵌于对方,相互汲取有益的元素作为发展补充;又之,在某些民族国家和区域,它们甚至一而二、二而一,因而使得在剖开历史截面这个工作上显示出“极高的难度系数”。尽管“这个争论深化了对象和知识的分隔问题”,我们仍旧认为,通过引入“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历史对比规定,“可以提醒人们不要忘记内容到形式的路径,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叙述的主观解释功能。”

  从中亦启发我们,“所谓社会主义革命的列宁道路,是指依据科学社会主义的特殊文明形态,列宁认为东方社会的经济形态是一个统一(完整)的经济社会类型。”由于立足的生产力地基仍然是“人本位的生产力”,现代语境中的革命性质首先是“生产关系革命”,即完成“第一重身份过渡”;其次,它是社会(物质)生产力革命,完成对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之历史性跨越,即“进一步,这可归纳为‘列宁-恩格斯道路理论’”。与之相反,恩格斯似乎认为,“俄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不可能先于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社会主义革命。”然而,“问题已经不在于俄国人民是否是‘天选的社会主义的人民’,问题在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恰恰用事实证明了俄国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并获得胜利。”从共同体直接占有剩余产品到土地国家通过身份蕴涵财产的规定占有剩余产品,再到后来的欧洲道路上,土地有机构成经济形态为资本有机构成经济形态所彻底战胜,学者们似乎才试图在词典中将“人本位的生产力”完全抹去[ 同田忌赛马的手法一样,西方社会通过使“人本位”同人权问题配对,实际就巧妙绕开了人的历史发展问题和主体的研究定位,复又通过切割“身份本位的生产关系”向“人本位的生产关系”历史转化的通道,藉以把财产问题在经济学上“唯一化”。更进一步的行动是,西方社会舆论界借助对列宁主义的理论掩埋,借助一系列的私有制“美化”,将财产的经济学彻头彻尾地物形式化、认识迷雾化 ]。

  然则列宁事实上是认为,东方社会鉴于自己的历史现实,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全面动员全民的力量,使在身份共同体系统中业已开始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成分”为新型的国家成分所克服和战胜。这种用国家工作置换资本的经济做法,简单地说,就是“资本有机构成”被“国家有机构成”所战胜!那么,真实的恩格斯社会主义革命思想又是什么呢?第一,“资本有机构成”事实上难以逾越,——这当然是物质生产力观,却是欧洲社会后来之发展景象;第二,“Pm : A”(机器和人的关系发展)必导致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的发展。所谓:“恩格斯对于俄国革命最大限度地承认俄国能够发生社会革命,这种社会革命只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绝不承认俄国可能发生社会主义革命。在俄国二月革命以后,西欧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没有发生社会主义革命,更谈不上欧洲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及给俄国革命以支持,因此,按照恩格斯的逻辑,俄国二月革命胜利以后,绝对不具备进一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即是说,恩格斯基于欧洲社会的立场与革命主张而倾向于认为:以物质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力革命居于先,而“社会生产关系革命”则居于后。这同列宁主张的苏维埃社会主义革命工作顺序相反。因此,“如果将上述革命和建设的发生逻辑进行适当反转,则得到描绘科学社会主义建构形态的道路原理——‘恩格斯-列宁道路理论’。”

  关于上述这种统一,卢卡奇恰当地说,“恩格斯把人类在革命实现以后的过渡描写为‘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对辩证唯物主义者说来这是不言而喻的……唯一的问题是决定这一过程的起点……如果把‘自由王国’与导致它的过程联系起来考察,那么毫无疑义,无产阶级在历史舞台上的最初出现就已经表明了对它的向往……这种状况决不意味着客观经济‘规律’不再起作用。相反,它们在无产阶级胜利很久以后仍将有效,它们像国家一样,只有在完全由人类控制的无阶级社会实现以后才会消亡。”因而两种道路理论是立足通史的考察:一者立足身份本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一者立足财产本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遂使得资本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同步性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须知如上指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面临着共同的“前史”过程:人本位的生产力→物本位的生产力→身份本位的生产关系→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然则“革命发生机制”不是唯一的,在跨越卡夫丁峡谷的条件和道路问题上,无论恩格斯还是列宁本人,均秉持唯物主义的立场路线,并坚决将之推进到认识的最高阶段。犹如资本的前身是商品,国家(范畴)的前身乃是共同体,换言之,国家是来自共同体的所有制关系总规定。在东方道路的传统社会乃至现代社会中,国(家)往往直接和资本对立。社会主义国家在规定上则和无产阶级专政合而为一[ 在中国古代,国家简称“国”。中国自有秦以来,国家制度开始建立,但不同于资本以个别资本为基层单位,国以“家”为基层单位组织,——这个规定在典型性上可取和皇权关系合而为一的内涵 ]。“列宁用事实说明了,在西方国家125年、甚至250年以前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没有很好地解决的问题,怎样在苏维埃政权中短短几年中就彻底地解决了。列宁得出结论,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作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社会主义工作的副产品而顺便被完成的。”然从物质生产力的权威教科书定义看,“恩格斯-列宁道路”乃是直接反映了:生产力社会革命→科学社会主义的建构形态;它严格地表明西欧道路发展的“生产力接口”(物质生产力)是和共产主义物质形态直接连通的。这就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财产过渡”。恩格斯道路革命的寓意在于此。“历史提升之路沿着‘物本位的生产关系(财产本位的生产关系)→人本位的生产关系→以物为本的生产力→以人为本的生产力’路线前进。”

  于是相比恩格斯的看法,列宁基于东方社会的特殊背景,更加注意到横亘在“物本位的生产关系”与“以物为本的生产力”之间的“人本位的生产关系”——它的革命与建设的重要性,显然,这一历史进程——相比物本位的生产力发展规定——同样不可逾越。“列宁的‘一国胜利论’,是他基于时代发展、世界格局和俄国国情变化作出的科学分析和判断,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将在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发生这一论断(即‘同时胜利论’)的丰富与发展。”是以必须认识到,“这两种道路理论在内在性上是统一的,即这两种道路理论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统一辩证法’,而结晶出指导东方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的‘恩格斯列宁思想共同体’。”

  四、党的分配辩证法:不同时期工作本位学理关系概述

  如果对以上阐述的内容进行简单小结,则可以说社会主义文明规划之所以离不开“物本位”,在于它是“人字诀”,——这就内在诠释了当代社会主义的发生及与资本主义世界的文明共生和经济发展同步乃至“政治思想共舞”;另外也不能忘记:资本主义永远是“物字诀”文明规划属性,必然由物而起、因物而灭,——这也就是恩格斯道路所诠释的“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历史第一重要性。从而,必须将社会主义历史建设和对资本主义的内在批判有机结合起来(相应将列宁-恩格斯道路、恩格斯-列宁道路的不同规定性予以统一)。依据这一总原理,如果说中国社会的古代进程不过是“国家有机构成领导土地有机构成”的一部生产-分配史,那么,它的现代进程基本可以看成由国家有机构成继续领导“土地有机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革命)以及“资本有机构成”(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构成)的一部曲折的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折而进的生产-分配史。然则党在百年的理论探索与历史实践中,在分配工作方面实际所坚持的原则最为突出显著是两条:第一,坚持以本位论(历史)建构——以历史工作本位指导分配实践并相应进行理论建构;第二,进而以本位论(马克思主义本位论)领导本体论批判的理论实践[ 以上可称之工作方针意义的“两条基本原则”,下文将分别进行详述 ]。“只有确定了这几点后才使我们有可能从方法论上利用客观可能性这一范畴。这是因为首先要弄清楚,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之中,从在生产过程中的某种特定的地位出发,这一社会的经济总体一般地讲可以被认识到什么程度……因此,阶级意识——抽象地、形式地来看——同时也就是一种受阶级制约的对人们自己的社会的、历史的经济地位的无意识。这一经济状况被既定为一种明确的结构关系,被既定为一种似乎控制着生活的全部对象的明确的形式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虚假’‘假象’的含义就决不是武断的,而恰恰是客观经济结构的思想反映。”故而在卢卡奇看来,“如果无产阶级不想和资产阶级一起,在趋向崩溃的资本主义危机中屈辱地和痛苦地死去,它就必须承担这个任务,并且只能以这种有意识的方式去承担这个任务。”换言之,“阶级的观点(同个人的观点相反)在科学-方法上的优越性(规定)……明确了:只有阶级才能在行动中冲破社会现实,并在这种现实的总体中把它加以改变。因此,从这种观点作出的‘批判’是对总体的考察,从而是理论和实践的辩证统一。”

  该阐述由此恰当答复了一种疑惑及其必然性的出路选择:“就在马克思要规定什么是阶级的时候,他的主要工作被中断了,这对无产阶级的理论和实践来讲都是一种灾难。因此,后来的运动在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上,只能依靠各种各样的解释,依靠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偶尔发表的意见加以归纳,依靠独立地研究和运用他们的方法。”然则前一原则贵在坚持了“人字诀”文明规划道路上的彻底的本体论历史构筑体系的工作路线,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不同时期“有内在衔接性”的路线和纲领的推进:(1)百年党史的“头30年”(土地革命时期)——可谓中国共产党直接组织领导经济分配工作的时期,简言之,这是“党本位”初创与完备阶段;(2)百年党史的“中间30年”(所谓“计划经济时代”)——党通过计划本位组织和领导经济工作全局藉以安排分配形式的时期,这是“党本位”与“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中国成功结合的阶段;(3)百年党史的“后40年”(坚持国家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身份本位和财产本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内深度融合的进程最终羽化为“以国家本位领导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最新表述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然相较而言,这是“党本位”继续完善自我与走向历史成熟阶段。无疑,“党本位”在三个不同时期一以贯之,体现出卢卡奇这一观点的正确性:“总体范畴的统治地位,是科学中的革命原则的支柱。”犹如《资本论》的社会分配是围绕财产本位的一种建构,如上指出体现出来的是“第二卷→第一卷→第三卷”的顺序,即实际建构次序是分配I(资本本位)→分配II(资本的要素本位)→分配III(资本的财产本位);在这里,资本本位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意识同样是完全对应的。然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规划”并非就生产、分配、交换诸种再生产环节的工作关系进行肤浅表述意义的“新论述”,而委实是突出新时代社会主义阶段上的分配本位问题(所谓“国家本位”的中心地位),以系统化和统一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分配工作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聚焦在“体用”上了,而孵化出社会主义“分配I规定”(以国家有机构成——实质是基于国家系统的分配本位)→“分配II规定”(基于国家技术构成形成发展路径的分配本位——实质是基于生产的分配规定)→“分配III规定”(基于国家价值构成形成发展路径的分配本位——实质是基于交换的分配规定)这样的理路,用以统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治理工作,可谓立足“劳动历史过程”面向现代化的一次分配制度的“积极调整”。总之,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到新时代社会主义是一脉相承和继承发展的工作关系,内涵是越来越突出了“以生产方式引领分配方式”,而最终生成“党工作本位→计划本位→国家治理本位”为经和“国家(治理)本位→社会主义(治理)本位→市场(治理)本位”为纬的系统化的中国特色分配理论和实践思想。

  与之契合然工作侧重点不同,后一原则是“批判与建构”并举。众所周知,由于依循《资本论》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包括思想宣传)坚持了“客观本位的财产理论”(所谓客观价值论)的建构理路,迫使资产阶级教科书必须持续地全盘“主观仿真”[ 这当然是利用了现代数学的最新进展上的成果。数学工具可谓“最纯粹的主观”。数学工具和自然客观对象之所以能够实现主客观统一,在于自然科学的物质本位性。资本社会与之不同,但物的外观丝毫不会改变“人本位”实质,财产蕴涵身份以及从分配出发的主体利益关系表现使得“人的关系”相比“物的关系”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财产经济分配的一个极为独特的工作特征。尽管如此,西方经济学的这种结合之所以最终得不到支持并难以获得彻底成功,就在于它所面对的社会归根结底是“人的社会”,“人本位”是始源性的规定,也是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人的异化性质的解除首先将要从“财产的神秘性”破除开始 ],无论是主体演绎路线的“边际效用论”(包括边际消费倾向、边际替代率、劳动和资本的边际技术替代率、边际成本、边际收益、边际生产力、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 边际是对“个体(个人)”的工作仿真,故曰“主体之主观工具”。在各种“边际”里,效用函数是个例外,尽管一直伴随效用价值论的左右,但实际所起到的理论作用却很难说 ]及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供给需求曲线等工具的使用),还是客体归纳路线的“生产要素论”(包括生产函数、成本函数、收入函数、利润函数、消费函数、投资函数甚至利息函数[ 函数(物的关系)说到底是对“关系(人的关系)”的工作仿真,故曰“客体之主观工具”。在各种西方经济学自制的“函数”里,尽管执行资本观念上的耗费标准,成本函数算是最接近“经济对象”的,盖因其具有管理会计的知识基础。尽管如此,它的地位也是附属的,毕竟就主观工具论而言,“主体之主观”乃是最接近数学工具的,而可直接隶属于“人造的客观对象”——理性假设(虚假的逻辑本体论)。这就产生了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之函数性质不一致的现象,就犹如经济学体系的不统一,又使人觉得这根本是对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工作反串,使它们好像原本就是“两种经济学” ]及要素供给需求曲线等工具的使用),如上指出,均是严格仿真意义的主观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具有同一对象,故而资产阶级价值论最终统一以“均衡价格论”(以边际主义为基础的供求函数方程组),一味地采用供求工具——分析和综合现象中的“价格真实”(以价格全面仿真价值),最终暴露其“删除价值(范畴)”的理论决心。总体而言,这是“物本位”工作范围内的理论路线斗争,由于共有相同的财产历史本位,客观本位和主观本位得以分立[ 这说明西方经济学并非没有“本位论”,只是使之隶属于逻辑,作为“第二性系统”工作组成。具体而言,是在本体论下设置主观本位(成就主观本位的财产理论观),以对抗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体系的“客观本位论”;盖因资本是在身份规定上越来越“社会客观化”,在财产方面却越来越“社会主观化”了,这强化了每一位生产劳动者的阶级斗争意识。这又迫使其在主观价值论体系下分别设置主体和客体的逻辑本体,以仿真版主客体关系的“奇妙对言”,努力把对象世界仿得很逼真,制造所谓逻辑本相——“本体”“假相”的有机统一!];但同时基于“逻辑本体论”的斗争使得它们彼此难以调和,这种分庭抗礼的工作局面用简洁的语言概括即“你中无我,我中无你”,是为水火不相容之理论并存状况。社会主义必须“火中取栗”,在批判中从事建设,并承担起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进行“具体阐释”(特别置身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比较的视域)的历史任务,从而,它的理论建构充满了“变数”,毋宁说,根本是以“实践态”(历史辩证法)作为理论工作的基本对象。

  具体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第一时期”(百年党史头30年),党的工作方针总的来讲是变“土地本位”为“党本位”,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促成土地身份本位向党经济工作本位的历史性伟大转变。国家一般(总身份)规定的形成总是伴随着阶级关系成长的财产制度具体生成的过程,所以,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质性区别是经济内容。“新与旧,按照传统的解释,是体现资产阶级掌握领导权和无产阶级掌握领导权的不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核心内容,是需要组织民众建立相对于旧统治阶级的政治优势和舆论优势,完成领导权的非自愿转移过程。”于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后,一个巨大的变化是建立了共产党和农民的相互认同和支持关系。在这个关系建立起来以后,历史发生了一场根本性的质变,共产党消灭了土匪,实现了真正的国内和平,由此再造了新型的政治关系,共产党自身获得了农民群众支持下的高度执行力,延续数千年的安全忧虑就此成为过去式。”所谓“毛式生产政体(单位制)的形成”,这种生产政治就在于“身份规定性”。共同体生产的要义是人和土地的结合。它的合约形成关系如上指出首先是“身份合约”的发生,并且在官僚治理系统中,土地身份大于人的身份,甚至可以说土地的身份远远压倒了人本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之登上历史舞台,其领导权始具历史根据,不外乎是作为“手段范畴”,为了去实现“人的身份(规定)”对于土地(同样作为“身份规定”)的占领,从而相对人本身而言,乃是重新夺回属于自己的领导权——人的身份开始逐渐大于土地的身份——的过程(所谓“斗地主”)。是以这里:既不是资产阶级革命意义的人和它的客观生产条件——土地——之间的分离关系的社会达成,也不是主体人将“土地”作为单纯的财产形式同自身结合,一句话,人的身份将在历史上第一次压倒土地(身份)规定[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到1931年,其业已形成了成熟定型的土地革命路线 ]。

  党本位置换历史上的土地本位之工作艰巨可想而知,必由的途径是生产组织起来,并通过斗争的形式实现。须知中国几千年土地社会的系统牢固性,它业已形成的土地构成的要素形态和身份形态即便在土地构成系统面临全面崩溃的情势下依然可以实现局部系统和地方社会的“自组织”。对于这种自组织力的“瓦解”不能通过暴力,必须循其再生规律,在解构中实现新组织和秩序再构。要知道,“土改的时候特别强调的一件事,就是要求组织农民通过自己的斗争来实现分田,反对和平土改。共产党派出工作队只是起引导作用、组织和培训农民积极分子队伍形成农会,由农会来划定成分、没收财产并分配。”然则,“是否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实现社会变革,是中国共产党与苏东国家的一大区别。”又之,“毛泽东1959年阅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学经济学教科书时,才发现这个不同,苏东国家是政府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毛泽东对此有两个评价:一是恩赐分田没有经过斗争,二是右倾观点,不抓住这么好的有利时机进行新民主主义政治建设。中共与苏共的不同政见,主要的源头就在这里。”人的工作本位在于群众组织与有效的政治动员,这个过程无疑是历史遗产的一种继承与创造性转化;在土地革命中它以民主的形式确保“党本位”战胜“封建本位”,并有效排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本位”。它的核心内容是贯彻“农民的身份本位”。据此,毛泽东认为“土地分配不能搞绝对平均”,并把“联合中农”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又以落实“联合中农政策”为中心,全面制定和实施解放战争历史条件下的新民主主义土地革命路线。这自然是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垄断资本归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内在一致的。盖因毛泽东深刻认识到,“关于农民阶级,‘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以前,贫农占农民的大多数,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彻底完成以后,中农占农民的大多数’;他以‘农民以外的独立劳动者’的概念来涵盖手工业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小商贩,认为‘无产阶级、农民、独立劳动者,以及一切受人剥削的人们,共占全国人口约90%’,‘他们是中华民族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基本力量’。”然则,毛泽东强调:“共产党要领导中农,必须率领中农和自己一道向封建阶级作坚决的斗争,并取得胜利……如果没有坚决的斗争,或虽有动作而没有胜利,中农就会动摇。再则,必须以地主土地财产的一部分分配给中农中的较困难者,对于富裕中农则不要损害其利益。在农会中和区乡政府中,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并须在数量上做适当规定……不要订错中农的成分,对中农的土地税和战争勤务要公道。同时,还要给中农以政治教育。如果没有这些,我们就要丧失中农的拥护。”这就充分肯定了,“中农是这一历史变革完成后中国农村的主体,同时是占整个经济总产值90%的个体经济的主要创造者。”归根结底,“毛泽东既反对农业社会主义(低水平上的绝对平均)对社会生产力的反动和破坏,又不否认并鼓励土改后的农民发家致富成为新富农,并在新民主主义框架内的存在与继续发展,但他同时强调农业的未来必须是社会化。”

  因而“第二时期”(百年党史中间30年)必然以“第一时期”(国家有机构成在规定性上的先行存在)为发生前提;其在理论上是国家技术构成全面形成和发展的时期,在实践上则是党本位落实为“计划工作本位”之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在分配上的重要特征是“劳动关系平等论”。迄今为止,经济学有四类:人的经济学(I)、物的经济学(II)、身份经济学(III)和财产经济学(IV)。从理论上看,国家构成要素形态在发生机理上全部涉及它们,工作顺序是:IV(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财产形成)→II→III(“全民”工作概念形成)→I;这是在国家的名义下直接“重建共同体”的一种努力,于是,“人的经济学”反而是工作产物形式。从实践上看,国家技术构成本身就是伟大的“全民的创造”,它所蕴涵的所有制的实质规定即“全民所有制”,将“身份本位”直接推向了“全民本位”。然则计划本位可以说是以特殊的方式结合了上述四者,实现了“类别的共属”,如对国家、集体与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的统筹兼顾与适当安排的注重,对“农民劳动(产品)所有权”的肯定与正确引导等;尽管它以巨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热情启动了“以物为本的生产力”(国家技术构成之“物的经济学”),但立足的本位依然是“人的经济学”。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它将计划提升为“绝对的所有制形式(工作本位)”,从而试图将“身份本位的生产关系”连同“财产本位的生产关系”一起作为革命和建设所扫除的对象[ 一个突出的特征是以唯一的计划形式安排A 和Pm的结合(在生产本位上)乃至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在分配本位上)。尽管如此,由于消费资料是个物质概念,而生活资料根本是物质内涵和人文内涵的高度性统一,因此,单单靠计划配置亦是难以奏效的 ]。在这当中,所难以避免的是对“人本位的生产关系”历史建设的任务的困难严峻性和认识复杂程度估计不足。

  据以上分析可知,(1)人本位的生产力→物本位的生产力→身份本位的生产关系→以物为本的生产关系,以及(2)财产本位的生产关系→人本位的生产关系→以物为本的生产力→以人为本的生产力,是两个彼此接续连贯的历史进程,具有历史演变“自然史”的意义;换言之,(1)和(2)的历史立体共生关系——它们的并存、交叉和有机嵌入对方的发展行程——正是自然历史过程所呈现出来的“特有空间概貌”。由于直接绕过了“历史上的物本位的生产力”形态,使得“以物为本的生产力”有可能完全脱离财产本位,而导致在追求“一大二公”的过程中,将劳动关系平等原则堕落为“直接的劳动平等论”——工资或收入均等。这里需要回顾一下历史上的各种劳动本位形式尤其是“工资劳动本位”。首先是“身份蕴涵财产”的封建工匠劳动(封建单位制如师徒制和手工作坊的家劳动),这是匠人工资劳动的本位形式;其次是“雇佣劳动”(劳动力商品形式),这是工资劳动的市民形式本位;再就是这里所谓的“平等劳动”(全民劳动形式),显然,这是社会主义计划时代的劳动的平等本位形式。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工资劳动本身就是一种“所有制形式”,并且作为了“两重本位”结合体:它们亦身份亦财产,体现出关系发生上的两重性。拿工资劳动的身份匠人的本位规定来说,在它内部发生的“身份”与“财产形式”矛盾规定其实是“家(单位)劳动”主体身份与“土地身份国家合约”的系统矛盾的一个投射结果。全民劳动关系也不例外。所谓劳动关系平等,它的范畴是“平等劳动”,但是“平等”只意味着全民关系意义的“绝对的身份平等”,在这个工作范围内,决没有消除生活资料占有上的“相对的不平等(关系)”。而相反,所谓“直接的劳动平等”,往往指绝对的财产平等,以及将之不可避免地引申到与绝对的身份平等的相等同上了。所谓:“平等劳动的历史特殊性需要有当代生产力的历史特殊性来说明。一方面,平等劳动扬弃雇佣劳动的阶级对立性质,形成劳动者阶级内部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另一方面,平等劳动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能强行突进到共产主义的自由劳动,是因为当代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物质财富没有充分涌流,因此,劳动时间具有明显的稀缺性;职业专门化的分工、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对于机器系统的从属地位,导致劳动者个人不愿意超出满足个人消费的必要劳动时间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因此,社会财富还需要以劳动时间为尺度,社会还必须利用‘你干活,我给钱’,‘我给钱,你干活’的法权意志,来强制劳动者为社会提供更多剩余劳动。平等劳动的存在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无论是它的形成,还是它的突破(扬弃),都不能单纯依靠革命者的勇气和信念。”换言之,“平等劳动”终究还是一个具有内在客观矛盾规定的统一体。毋庸置疑,上述劳动形式的若干历史范畴显露了“分配性矛盾规定”:发生在工资劳动本位形式的“家本位”和社会主导生产方式的所有制形式“土地本位”(身份国家)之间的矛盾,以及按照此项意义的“市民(财产)形式本位”和“资本本位”(财产国家)之间的矛盾乃至“平等本位”和“全民本位”之间的矛盾,等等。故而言之,所谓分配理论,不过是“所有制形式的本位论”上的一个具体系统的历史考察。

  又之,如果说自由联合体是真正意义的劳动本位论,那么,《资本论》和全民所有制的劳动研究仅仅是恰当地建立起“工资研究的历史本位论”;然则有了“客观工资(规定)”的理论实践:客观工资理论为各色各样的主观工资理论“立法”,建立批判标准,从而彻底将“劳者”与“非劳者”在规定性上区分开来。就全民所有制的“计划时代”而论,劳者和非劳者之间没有模糊地带,劳者占有生活资料,非劳者或占有“身份价值”,但与财产形式无关,又可说干部与群众的身份差别在财产上是“无感的”。同样,《资本论》对工资劳动的考察也仅限于雇佣劳动者的生活财产,对非劳者的一般性财产收入不予考察,盖因它们本质上不构成“工资形式(范畴)”。这一客观理论标准和实践在于声明:任何工资劳动的本位形式说到底都是从属性质的,本质上属于那个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的一个侧面、一个矛盾单元,于是,尽管它是物质财富和社会财富的实际创造者、提供者,但终究处于“不平等关系”状况。是以“平等”委实作为历史范畴,可以说是个隶属概念——隶属于历史生产方式,但也并不是说平等遥遥无期,从它由多方面规定结合而成的组成内容的系统性而言,“平等(规定)”恰恰从“分配理论”起航。这是“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观”历史的渐行渐近的建立行程,即在这里,“劳动异化关系论”和“劳动关系平等论”仍然是“复调的合唱”。《资本论》描绘了工资形式和剩余价值形式的对立状况,全民所有制试图历史性地改写这一脚本,试图消灭无偿占有意义的“剥削”,从而启发了一种“新型的分配本位”。

  任何平等都是基于“本位”的平等,任何分配也都是某种本位形式的分配。藉由这个判断,我们最后来到“第三时期”(百年党史后40年),历史上曾有过的“土地(本位)平等论”“资本(本位)平等论”于这里不期而遇,并得到两种崭新意义的“生产力发展规定”:一是“以人为本的生产力”,通过对土地构成要素形态进行历史系统更新而得到;二是“以物为本的生产力”,通过对资本构成要素形态(系统)进行历史更新而得到。社会主义国家技术构成同时承载这两重历史任务,并且后一重任务显得更为迫切,原因在于:第一,生产力的物本位在中国旧有的系统中从未扎牢根基和形成体系;第二,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历史发展方向乃是“以物为本的生产力→以人为本的生产力”,物质力量必须得到更加优先的普遍能力意义的成长——所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然则特殊的工业化方式及“赶超”战略决定了特殊的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同时生成了“特殊的国家价值构成形态”[ 国家价值是由全民本位主导的多个本位的复合体规定。随着社会主义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普遍性融合进程的不断深入,“小康社会”逐渐成为国家构成的一个构造,它代表了全民本位内涵演绎的动态性特征(如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作为“均富意义的国家生活价值构成”,小康的事的工作本位即“高质量发展”,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体现,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范畴。然则,国家价值构成本身是“身份价值”与“财产价值”的统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则意味着由物本身主导生产的发展时代已经即将走完全部历史行程;一句话,“物本位”阶段已告结束,“人本位”阶段业已登场,唯GDP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小康社会藉由“人本位”的名片而得到广泛性的社会认同,它的范畴是人,从而坚定了对社会主义本位目标即共同富裕的实现信心,提供了思想武器 ]。“在市场经济三大要素市场的建设中,国家始终是主导者。资本市场的建立,土地市场的建立,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国家作用不仅是加速器,而且是发动机。”这使我们得以建立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国家构成的财产形态,相应采取与之契合的符合中国当下国情的分配方式。概括而言,国家本位在这一时期的突出性就体现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规划:(1)新时代社会主义主人翁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宏基的“有折”“有扣”——“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3)制度、体制、机制三合一——以国者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项内容的中心语义是“主一兼多”,很显然进行了特别的知识生产定制。承续资本主义时代的大工业发展,生产社会化强化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逻辑。如上指出,其当然不是什么“本体论的推导结果”,目的是经由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所有制范畴”,加强党在新时期对分配工作的领导,发挥和彰显国家治理体系及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如果说“第一时期”是本位论(历史工作本位)和本体论(资产阶级教科书逻辑)的历史初遇,“第三时期”可以说是它们的再次时空相遇。在第一时期,正是由于不是从西方舶来的“本本”出发,毛泽东创造性地走出了“农村包围城市”的中国革命之路,土地本位的合理内核被以“历史遗产”的形式很好地继承和扬弃。“活的教科书”靠逻辑本体论的演绎机巧是根本办不到的。这一时期实际是“政党-国家体制”的初成:这也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土地本位的身份国家在遭遇西方资本主义列强时显得笨拙和愚顽,1919 年以前的中国在国家治理上是遇到了大问题——王朝政府不具备适应新时代的治国能力。是以在1938年,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个重大命题。须知中国体用之“体”,是本位,而不是本体之意义。“继承遗产,转过来就变成方法”,其实就是古为今用意义的创造性转化,工作本位的“凤凰涅槃”因应了大国治国能力的迫切现实需要。横亘在两个时期之间的是“党的历史本位论”。党的气概是什么,是“无”!党在生成,党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党不是思维形式,是行动本身,是科学意识和群众革命行动的统一体。在所有本位中,计划本位是最接近人本位的历史实现,盖因“‘自由王国’‘人类史前史’的结束恰恰意味着,人与人的具体关系,即物化开始把它的力量交还给人”。可是,“这一过程越是接近它的目标,无产阶级关于自己的历史使命的意识,即它的阶级意识的作用也就越重要;阶级意识也就必然越强烈地、越直接地决定着它的每一次行动。因为驱动力的盲目力量只要它的目标,即自我扬弃还没有近到可以达到的地步时就会‘自动地’趋向这一目标。”“这样一来,也就决定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具有不同于别的阶级的阶级意识的特殊功能。”亦即,“如果不废除阶级社会,无产阶级作为阶级就不可能解放自己。”计划本位是对官僚本位的直接否定(在“矫枉过正”意义上)。盖因“官文化生成于中国,作用于中国,对它的批判,也应当来自中国,来自中国社会矛盾演化所形成的与官文化代表的社会势力相对立的变革势力,而这势力的阶级意识所概括的文化,就是劳动社会主义的文化”。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任务乃是内含了“财产过渡”的总体历史规定,或者说,社会主义合约关系突出了“身份本位”与“财产本位”的工作合一性(身份和财产相互蕴涵),从而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历史任务必须连贯起来并内在结合;更进一步也即是说,“能够批判并克服官文化的,惟有现代中国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主义。这是世界性的一般劳动社会主义的一部分。”

  “第二时期”是历史的产物,是革命意志的一种行动张扬,是共产党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奏响的时代凯歌,它大大巩固和强化了“政党-国家体制”,——这是对它的科学定位。它使得“人本位”和“物本位”基于社会主义劳动过程文明规划的内在特性统一起来,主客体在劳动中彼此“认识”对方,严格禁止了非劳者的特权,以极大的革命热情投入全民建设行动并扫除西方传统“主客二分”的阶级分工观念。可以说,这是对以人为本和以物为本的生产力的第一次全民意义的“科普”,党通过教育行动,使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认识到,“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就不像以前的阶级那样是阶级的社会给定存在的直接实现,而是像青年马克思早已认识到并已强调指出的那样是它的自我扬弃。”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这一点:“无产阶级原则被历史赋予了自觉地改造社会的任务,因此,在它的阶级意识中就必然会出现直接利益和最终目标、个别因素和整体的辩证矛盾。”矛盾的生成和矛盾的外化过程的统一,构成党领导经济建设的行动辩证法,决定了新中国70年航程的基本走向。这同样是“资产阶级本体论教科书”所无力解释的。盖因这种本体论缺少范畴,充满了理论虚假,“马克思用对经济学的历史批判,和把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物化了的对象溶化为人的关系来批判这种观点。”盖因它深刻地背离了这一原则:“马克思主义本体论必须本着马克思的预言性的纲领的精神,坚持把历史性当作每一种存在认识的基础……只有这样,‘自然辩证法’才不会再显得是把自然和社会一律等同化(这种等同化常常以不同的方式歪曲这两种存在),而是表现为用范畴加以把握的社会存在的史前史。”本位论不过是“历史本身”的工作学名,与之对应的本体论不过是“逻辑本身”的工作学名,然则,二者的内部批判关系以及认识上的辩证统一极大深化了人们对“第一性规定(系统)”和“第二性规定(系统)”工作关系的了解。有了本位论和本体论这种工作统一,也才有了对各种个别存在领域之间“深刻的差别”的认知,并确定每一存在的可以证明的最终统一。这就是历史本身“第一性”、事物和逻辑本身“第二性”的认知法则,它决定了分析和综合的统一、抽象和具体的统一以及归纳和演绎的统一,并最终贯彻了“内容第一性、形式第二性”。

  就“矛盾的外化”而论,全民本位内部的“身份”和“财产”的矛盾将普遍化为“社会主义国家身份劳动”与它所匹配的财产结构的不相适应的矛盾,并普遍化为“社会主义特殊规定的工资劳动”与多重规定的财产所有制形式的矛盾以及“身份合约”本身与市场本位的“财产合约”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规定集中起来即是“劳动的社会主义本位”同“国家本位”之间的矛盾性,它总揽了社会主义本位、国家本位和市场本位,总揽了历史本位论和逻辑本体论的统一,总揽了劳动和劳动形式、生产和生产形式、价值和价值形式以及身份和身份形式。显然对于分配的探究,不过是本位论(规定)全部展示的“历史自我”,如工资劳动本位。这是依据“对象思维学”所作的规定,由此所谓“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在真正的劳动本位规定【自主劳动和联合劳动[ 实践层面的规定已经启航了:企业本位论不过是“自主劳动”的组织载体;相对而言,人民本位论则不过是“联合劳动”的社会平台。然则在知识、信息、网络技术革命日新月异的情势下,劳动构成之技术形式(劳动技术构成)已然奠立自我发展的基础,这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决定性的“历史的一步” ]】尚不能全方位自我展开的历史前提下,必须坚持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毫不动摇,通过党的意志和国家形式,使各种按要素分配形式具有内在的社会主义规定性;一言以蔽之,就是“按劳分配(方式)有效领导多种分配方式并与按要素分配结合”,如此方能真正“把按劳分配(大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经济实践)结合起来”。“主一兼多”话语表达方式(本位论意义的“主体-辅体”)确实是因应时代要求的一项“特别化知识定制”。它就像一根思想红线贯串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和新时代社会主义,使之相辅相成,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以有两重意义值得汲取:(1)它弘扬“以物为本的生产力”(生产力的物质文明本体);这一侧的工作本位是激发“已化成社会的人”的物质行动,“也就是说,随着‘天人合一’的人的‘复归’和‘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也将‘复归’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2)它弘扬“以人为本的生产力”——对应前者,可称为劳动过程文明规划意义的“生产力(发展)本体”;在这一侧,工作聚焦于“各种关系会归于人本身”,以激发和拱卫人的普遍能力(发展)为本位,从而需要在更高层级上理解“天人合一”,即“由于党把自己所拥有的真理深播到自发的群众运动中,由于它把这种真理从其产生的经济必然性提高为自由的自觉行动,这样,它就把激烈革命情况下自己要求的性质变为发生作用的现实”。

  这是一种典型的“结构-发生”模式。于是必须注意到,“对历史的一个方面的描述同对历史作为一个统一过程的描述之间的对立,不是像断代史同通史(材料本身)之间的区别那样只是范围大小问题,而是方法的对立、观点的对立。”按劳分配是连通原始共同体和重建个人所有制行动的“普照之光”,必须藉由这一工作模式,使这个原则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从中锚定中国特色的阶级学术语,探求其中的分配意蕴。“然则对于重建的科学抽象法规定来说,亟待于‘批判的逻辑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更好拒绝非批判的实证主义,并实现对‘解释学’的彻底工作走出。”社会主义历史之帆伴随着“分配行动”而前行,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作用中介的现实寻求与创造性解决依靠的仍然是实践的力量;分配本位论仅作为理论建构的依凭,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使“分配”重回经济分析中心,但没有返归“历史”这一经济学议题中心。资产阶级主流的分配理论肆意放任技术工具滥觞。探究以人(身份)为范畴的阶级经济学规定,则方兴未艾!它从主体批判一侧弥补并深刻克服了以解释学为指导的“资产阶级物的经济学”的缺陷和不足。“辩证的总体观之所以极其重要,就表现在这里。”使我们认识到,“无论是研究一个时代或是研究一个专门学科,都无法避免对历史过程的统一理解问题……(反面的情况)西斯蒙第对危机问题的态度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他了解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固有倾向。但是他最后失败了,因为他虽然尖锐地批判资本主义,但是仍然囿于资本主义的客观形式,也就必然把生产和分配看作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看不到分配关系只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另一种表现’。这样,他就遭到了蒲鲁东的假辩证法所遭到的同样命运;‘他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了同等数量的独立社会’。”中国学人向来不缺乏自信,缺乏的是站立时代潮头“历史回看”之理论建构勇气。是以回归理论科学的历史研究之路,首要在于坚持范畴生产概念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分配理论必须能够发挥本土路径的“理论自信”:通过通史路径和意义的资料耙梳与深入细致的内在规律探究,按劳分配实际是社会主义通史意义的总体规定和“工作总范畴”,——例如,它将按资分配看成它的异化形态,把中国系统的分配看成它的一个“身份版”(人的有机构成毕竟是最初形态的“劳动有机构成”,或者说是其“文化版”);这一路径实质性地支持了劳动平等导向的劳动合约生成关系,实现对分配的历史关系上各个环节的动态辩证联系的统一性考察,充分注意到并安排“各种分配历史范畴”的现实对应关系。不过,这也仅仅提供的是思路,答案是没有的,更不会有“公式化的东西”可供搜寻。这一历史知识的寻求进程固然是无遮拦的“永远在路上”,然而对各种分配概念的类集进行了有效“归类”,甄别“体”和“用”,实现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有机对接”。我们真诚希望这一科学解说原则有助于解决基于“问题导向”对中国道路通往何方的疑惑,并能够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体范畴真正落实到党的工作本位中来,使党成为分配经济学的一个内在不可回避的成分,引领此理论研究工作逐步迈上规范化的体系建构之路,走向新境界。

  (原载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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