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付出劳动,获取报酬天经地义,但总有一些胆大妄为的“老板”故意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记者昨天从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公安局获悉,启东警方为“打工人”讨公道,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顾某红被警方刑事拘留。(1月25日《江海晚报》)
近年来,围绕“欠薪”和“讨薪”的话题,几乎一刻也没有消停过,一边是包工头或企业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工资,一边是工人为了讨要用辛勤汗水换来的那点辛苦钱而不得不一次次与包工头或企业主“较量”。一些工人为了能“讨薪”成功,甚至采取了一些极端的“讨薪”怪招:有跳楼的、有自焚的、有跳江的、有劫持的……等等。可以说,工人的讨薪“怪招”无不深深地刺痛着公众的心,也一再暴露出工人“讨薪”的艰辛与无奈。
按说,工人一年辛辛苦苦干到头,那点微薄的工资是应该及时获得的,而且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包工头或企业主却往往以种种方式和借口,能拖则拖,能欠则欠,能逃则逃,有的甚至还以暴力相待。“恶意欠薪”成了“家常便饭”,工人“讨薪”成了年年上演的“连续剧”,似乎永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工人“讨薪难”缘何年年上演呢?笔者以为,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对“逃薪者”的惩戒力度不够。其实,工人之所以要“讨薪”,就是因为包工头或企业主的恶意“欠薪”“逃薪”所致。因此,“欠薪”“逃薪”是根源。虽然政府部门也年年加大力度,切实帮助工人“讨薪”,但由于只有“讨薪”而没有对“逃薪者”采取动真格的惩戒,致使“逃薪者”今年勉强付了工资,但明年、后年依然“按兵不动”,工人的“讨薪”之路依旧艰难。于是乎,工人的“讨薪”怪招依旧连年迭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严惩“欠薪”行为是有法可依,有据可遵的。
此次,南通市启东警方对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当事人作出“刑拘”处罚,这无疑是一剂“猛药”。这不仅是对“欠薪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拒不支付工资被刑拘”是一种“精准打击”。
笔者衷心希望“拒不支付工资被刑拘”能成为治理“欠薪”的一种常态,通过“刑罚”的途径严厉打击“欠薪者”“逃薪者”, 从而让“打工人”不再年年遭遇“讨薪难”的尴尬。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