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并未形成定论。有的学者认为该制度就是参考欧洲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而创制的,从而在此基础上主张该制度在本质上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有学者将该制度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中国流变之后的产物,并以此为方向试图将该制度最终改造成为陪审团制度。由此可知,无论是欧陆参审制,还是英美陪审团制,上述观点均将该制度看作一种法制“舶来品”,无一例外地用大量的文字篇幅论证和强调该制度的域外渊源和非本土性,并以法国、德国的参审制,或者英国、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甚至是施行时间不久,制度设计不成熟的日本裁判员制度和韩国的“陪审团制度”为蓝本提出诸多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方案。虽然这些主张和观点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完善,但是不得不说这些方案都无异于“刻舟求剑”。
将探讨视野范围限定在西方世界的话,从产生的历史时期上看,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出现得最早,该制度的产生是罗马宗教势力和世俗王权对司法审判权长期争夺、妥协,直到最终分享这一历史变迁的结果。欧洲大陆有着浓厚的封建传统,罗马宗教势力和世俗王权势力尽管遭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反抗、打击乃至于消灭,但是其封建文化传统仍然保留至今,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之一就是参审制。在该制度诞生的早期,参与司法审判的参审员往往是封建贵族和罗马宗教人士,或者是受这些人士所驱使和指挥的人士。在资产阶级革命席卷欧洲大陆之后,新兴资本家也积极争取到了成为参审员的资格,以期待能够与封建地主势力和罗马宗教势力分享司法权。而这些新兴资本家和其所支持的学者与新教人士也极力鼓吹司法裁判权应该由“权贵专享”向“平民分享”的学说和观点。当然,这里所谓的“平民”指的即是新兴资本家群体。囿于欧陆强大的封建文化传统对新兴资本势力的抵抗,这种审判权的“分享”仅仅停留在了一定限度之内,并未真正如资产阶级所愿全部分享。而这种状况延续至今,从而形成现代的欧陆法系的参审制。此外,相较于陪审团制,实行参审制的合议庭由于参审员人数少,且法官可以影响参审员的遴选机制的存在,所以,参审制下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是受专业法官,而不是律师和当事人,的主导,且合议庭的结论主要体现的是司法系统的意志,而这也就是国家和社会集体的意志。正是由于欧陆有着强大的“国家主义”政治传统和法官主导审判的“职权主义”司法传统,因此,与这些欧陆传统相适应的参审制,而不是陪审团制度,在欧陆生根发芽,流传至今。
十五世纪到十六世纪交接的时期,德国资产阶级的力量逐渐得到了发展并在社会各个领域寻求力量扩张,而其在宗教文化领域的扩张最终演变成马丁·路德引领的反罗马教宗的新教改革。这一宗教文化领域的改革在以德国为首的欧陆掀起了反对封建贵族世俗统治和罗马天主教宗教统治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欧陆各国的“市民”意志和资本意志开始觉醒,并试图取得与封建贵族、罗马教廷并驾齐驱,甚至凌驾其上的地位和权力。在司法领域,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积极推动扩大参审员人数和范围,并积极发展律师阶层,以此期待和封建贵族、罗马教廷分享司法审判权,具体表现就是提出和鼓吹创设陪审团制度的观点和学术主张。尽管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但是,欧陆悠久深厚的“国家主义”政治传统和罗马天主教文化传统仍然无法被撼动。所以,陪审团制度在欧洲大陆一直仅仅停留在学术主张阶段,从未被真正实施。至此以后,参审制就成为了欧陆司法制度和大陆法系的标志之一。
与之相对,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英格兰成为了诞生陪审团制度的摇篮。现在所谓的英美法系的文化和传统其实就是渊源于德国新教改革以及资产阶级革命。欧陆资产阶级的文化代言人新教未能在欧洲大陆占据主导地位,而是飘洋过海到了英格兰,不仅获得了英格兰资产阶级的拥护,而且受到了英国王室的首肯。英格兰由于孤悬海外,因此在欧洲政治版图之中一直未能获得核心地位,也不受罗马教廷待见。所以,作为资本主义伦理“圣经”的新教一经流入英格兰,其王室便将之视为对抗罗马教廷的工具,而欧陆资产阶级和英国资产阶级也将英格兰视为发展自由资本主义的“根据地”。当英国王室将新教确立为国教,将国王确立为与罗马天主教宗并列的新教教宗之后,包括陪审团制度在内的适应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随之而在英国诞生和发展起来。陪审团制度的出现使得资产阶级得以有机会通过陪审团将其所谓的“财产自由”、“权利平等”的意志贯彻到审判权的运行环节,而且作为资产阶级在司法领域代言人的律师阶层也得以通过其“法庭表演”影响容易被其“巧舌如簧”的话术所影响的陪审团,进而引导审判结果以利于其代言的阶级。此外,相较于专业法官,陪审团成员的选任也容易被新兴资产阶级和律师所操控,从而得以提前确定合议庭成员。由此可见,陪审团制度是伴随着新教改革、英国王室对抗罗马教宗、新兴资产阶级寻求审判权的分享、资本主义律师阶层的出现这一系列的时代背景而诞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寄居”在欧洲大陆和英伦三岛的大部分资本家将家底从欧洲陆续“搬迁”到了美国,并将美国打造成为最为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的“王国”,将新教确立为美国的不可言说的“国教”。总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二战之后的美国作为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集大成者”,必然需要确立能够适应、保障和发展自由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因此,诞生于英格兰的陪审团制度在美国进一步得到了巩固、发展和壮大,并作为美国司法的“普世价值”的标志之一被介绍和推广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成为了所谓的英美法系的特色之一。
由此可见,欧陆的参审制和英美的陪审团制均拥有专属其特定的历史渊源以及被决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文化传统。总而言之,参审制体现了欧洲大陆的“国家集权主义”政治文化传统、法官主导的“职权主义”司法传统以及带着某种程度计划经济色彩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而陪审团制则体现了英美等国的“个人自由主义”政治文化传统、律师操控的“当事人主义”司法传统以及具有极端自由放任色彩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
将视野转向东亚域外的话,日本和韩国在二零零零年之后各自所做的陪审制度改革吸引了我国学术界的关注目光。有一部分学者也向国内详细介绍了日韩两国该制度的具体制度构造和实施状况,还有学者组织和参与了中日韩三国的陪审制度学术研讨会议,也有学者主张借鉴和参考日韩的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实,日韩两国的制度改革都是一种外在力量强力压迫之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政治行为,而且,开始实施的时间分别是二零零八年和二零零九年,距今尚不足三十年,并未积累足够的经验和教训。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客观的角度以冷峻的眼光概述日韩两国的陪审制度,以此来考察域外司法制度改革的动机和效果。
日本在所谓的明治维新之后开始积极地向学习、模仿和构造西方,尤其是英国和德国的政治、司法制度。然而,一直到一九二八年,已经仿造英国实行所谓的君主立宪之后的日本并没有在司法领域引进英国的陪审团制,也没有从德国引进参审制,而是保留了专业法官垄断审判权的方式。一九二零年代,日本为了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和缓解国内阶级矛盾,时任内阁推动了所谓的“大正民主革新”,企图通过实施西方国家的“民主化”政治寻找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答案。而所谓的“大正民主革新”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大陪审团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和实施。一九二三年,陪审团法在日本国会通过,一九二八年开始正式实施。日本当时实施的这个大陪审团制度构造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但是将该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限定在了极少数的极端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当时的日本内阁在大正民主化风潮的引领下采取了一系列放松社会管控的政策,意图促进经济发展,却未曾想到社会经济的现实情况与预期背道而驰,而所谓的“大正民主化”将日本引入了法西斯军国主义的道路。一九三零年代,日本国内的经济形势急剧恶化,贫富差距过度悬殊,内部矛盾重重,各种反政府思潮涌起,最终导致了日本陆军下级军官做出了刺杀上级军官、内阁大臣和首相的一系列荒唐事件。伴随着这一系列事件的爆发,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思潮占据了上风,以陆军军部为首的军人集团直接操控了内阁,同时,作为大地主封建阶级代表的日本王室同样接受和支持了法西斯军国主义思想,利欲熏心、目光短浅地与军部一拍即合,进而,做出了积极支持军部对外扩张,发动侵略战争,转嫁国内矛盾到海外的决策。最终,日本走上了穷兵黩武、对外侵略、自我毁灭的绝路。一九四三年,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侵略者已经接近穷途末路,其国内政治法律思想逐步趋向极端保守,实施始于一九二八年大陪审团制度在这十五年里形同虚设,几乎未曾参与过任何案件的实质性审理,最后,该制度的法案被国会于同年通过新的法案而宣布暂停实施。从理论上说,日本从一九二三年通过至今,关于大陪审团的法案一直是有效的,不过仅仅在一九二八年至一九四三年实施了十五年而已,在此之后,该法案一直处于暂停实施的状态。第二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日本作为侵略国和战败国接受了以美国为首的二战战胜国的管制、监督和改造。然而,美国出于防御苏联的目的,未对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和思想进行彻底改造和清除,例如,仍然保留了日本王室的存在,并给予了日本政治势力一定程度上的内政方面的政治权力运行空间。在司法权力运行领域,所谓的“法曹”群体,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趋向于保守、右倾,逐渐形成了与人民群众自我隔离的“精英”群体。从一九四三年到二零零九年,日本再也没有实施过任何形式的陪审制或参审制。在这长达六十六年的时期,日本司法体系逐渐演变成为了一种类似于行政系统的、自我封闭的、脱离群众的、自说自话的司法官僚体系。但是,日本学术界将在这种“封闭性”司法官僚体系下运行的司法活动称之为所谓的“精密司法”。二战后,日本经济进入了持续的增长期,从一九四五年到一九五五年,日本通过为发动侵略朝鲜战争的美军加工军工产品获得了恢复战后经济的第一桶金;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七二年,日本通过为发动侵略越南 战争的美国军队提供军需品,并将汽车产业和轻工产业作为支持产业进行扶持和发展,使得其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高达百分之十以上,并在一九六八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资本主义世界第二号经济大国;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九零年,日本经济受到世界性的“石油危机”的影响,陷入了经济低速增长期,产业结构也开始调整为知识密集型,从而率先走出危机。在这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经济增长的背景下,日本国内的大部分社会矛盾均被掩盖在了经济繁荣的绚丽景色之下,司法领域的矛盾也并未得以显现。一九九零年代以后,日本经济陷入了持续至今的零增长期和负增长期,尤其是二零零零年前后,日本股市和楼市的泡沫被刺破之后,社会矛盾逐渐激化,恶性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频发。在这之后,伴随着一系列的冤罪平反案件被媒体追踪报导,往日高高在上的司法官僚体系也因此陷入了拙于应对的窘境,日本民众对法官群体的不信任感也开始与日俱增。从一九九九年开始,日本舆论出现了宣扬政府放松市场管制这一所谓的“规制缓和”的动向。而操控这一舆论的背后似乎存在域外势力美国的影子。众所周知,二战后,美国对日本政治体制进行了改造,使得内阁的施政不用对日本王室负责。因此,日本王室拥有权威,但没有权力,而内阁拥有权力,但没有权威。这种“权、威分离”的政治体制让日本无法集中所有优势资源来发展综合国力。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内阁政府性质逐渐演变为“财阀家族和门阀家族”的代理人。二零零零年以后,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演化,日本门阀和财阀一直奢望打造“权力和权威”一体化的“威权政治和威权政府”,即,日本王室在适当的时候将威权让渡给内阁,让内阁拥有绝对是“威望权力”来集中所有优势资源发展综合国力。而美国是不可能允许日本发展到这一地步的,包括裁判员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正是美国资本势力在背后操纵和推动的结果。
长达半世纪之久的日本经济增长并不符合完全自由的资本主义发展理论,其带有非常浓厚的行政计划的色彩,且日本国内市场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兼并等商业行为保持强烈的警惕感。而这必然导致以美国为首的域外资本势力对日本权力阶层的不满,从而要求日本权力机关必须放松对于社会和市场的管控。在司法权力运行的领域,首先,日本大学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照搬美国模式,大幅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增加法曹三者,尤其是律师的数量;其次,进一步以美国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蓝本改革日本固有的诉讼模式;最后,二零零四年通过裁判员法,并于二零零九年正式开始实施裁判员制度,即日本的参审制。而这些改革都是司法权力领域进行所谓的“规制缓和”的结果。从一九九九年开始,日本法学界就出现了主张实行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的学术观点和主张实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学术观点。无论哪种观点都是认为应该打破“法官垄断审判权”这样一种从战后延续六十多年之久的旧格局。同时期,日本律师协会也开始积极地组织和发动各种集会活动推动冤罪案件的平反、批评“法官垄断审判权”、呼吁国民参与合议庭与法官分享审判权。对于此种现象,有学者认为日本的部分舆论媒体和日本律师协会是在美国势力的促使下而合作进行的上述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将日本行政规划的经济模式改造为美国式的绝对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模式,从而有利于美国资本更好地操控日本社会和市场。笔者对于这种阴谋论观点存疑不论,但是不得不说日本政界和司法官僚群体对于引入国民参与合议庭与法官分享审判权这一观点和做法是非常消极的。笔者曾经就日本裁判员法的产生过程等采访过日本律师协会的副会长。该副会长坦言日本并不存在实行大陪审团制或参审制的社会条件,国民普遍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没有亲近感,也没有兴趣参与审判,尽管出现了少数冤假错案,但是不足以说明日本的司法权的行使存在需进行彻底否定和改造的必要,裁判员法的出台与其说是司法体制的改革,不如说是外交妥协和政治让步的产物。
日本最高权力阶层由以王室为代表的大地主封建门阀和以经济团体联合会会员等为代表的财阀所构成,其对于国民参与审判的制度本身存在相同又有所区别的态度。其实,日本门阀和财阀对于所谓的参审制和大陪审团制都没有导入的兴趣,甚至可以说,他们内心深处是反对的。对于日本门阀而言,固有的司法制度已经完全能够保障其阶层的既得利益不受到损害,所以,根本就没有任何内在或外在的动机和动力去推动任何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分享审判权的法案通过。对于日本财阀而言,为了在经济和金融层面获得美资势力的合作和支持,进而获取海外的货币溢价收益,而不得不在内政方面同意出让部分权力给美国资本势力,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同意进行司法权力运行的“规制缓和”,具体标志之一就是同意通过并实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法案。为了不至于在司法改革方面朝着美国资本势力所指定的方向走得太远,日本最高权力阶层在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上选择了仿造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而制定了裁判员制度。从本质上而言,裁判员制度就是参审制,不过是为了体现其本国特点以区别与外国,而将其冠名为裁判员制度,并为立法所确定而已。该制度从二零零九年开始实施至今,由于时间仅仅才不过十一年,都还没有超过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存续了十五年之久的大陪审团制度,所以还无法对其运行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但是,日本学术界对于裁判员制度的抨击声一直没有消失过。由此可见,首先,不同于一神教信仰的欧美等国,神道教信仰的日本并不存在参审制和大陪审团制运行的文化基础;其次,由于历史上实施大陪审团制和参审制的时间不长,因此,日本也不存在该制度的实施经验和现实条件;最后,由于裁判员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影响司法权力的集中行使,动摇司法权的权威地位,从而导致司法权力和司法权威的分离,所以,这也是与积极追求和保持权力与权威合一的日本最高统治阶层的利益取向背道而驰的。总而言之,日本裁判员制度是外交妥协和政治决断的产物,是脱离日本本土司法传统和文化的“无根浮萍”,其是否可以持续地运行下去的未来并不明朗。
与日本隔海相望的韩国于二零零八年开始实施美国式样的大陪审团制,但是,韩国并未将该制度称为陪审制或者参审制,而是将之命名为“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从时间上来看,韩国施行该制度的时间比日本的二零零九年早了一年,但是,通过法案的年份比日本的二零零四年晚了四年。与日本相同的是,韩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到二零零八年的长达六十三年之中也从未施行过任何类型的参审制或大陪审团制。其实,韩国本土并无实施该制度的内在动力,之所以通过立法并实施所谓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是在美国资本势力的推动和影响下而为之。二战结束之后,美国通过在韩国驻军从而对韩国的政治、军事、文化、经济、金融层面各个领域的渗透几乎无处不在。首先,在文化层面,美国在韩国大力推动基督教在韩国的传播,并在其国内扶持各类千奇百怪的基督教异化之后的新兴宗教,作为基督教教会的外围力量。这样一种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文化渗透使得相当一部分韩国人接受了基督教,尤其是新教,并且在无形之中接受了基于这种文化而发展出来的司法文化和司法制度,例如,在被迫选择实行参审制还是大陪审团制的时候,韩国权力阶层选择了根植于基督新教之上的大陪审团制。其次,在政治层面,韩国的少部分政客甘心成为美国资本势力在韩国的代理人,在立法等政治活动中积极地为美国利益服务,例如,二零零七年年底当选的韩国总统的李明博及其所在的“大国家党”便是这一类人,正是在该人当选之后的二零零八年韩国通过了“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立法。再次,韩国的军警特以及司法界、律师界的实权人士大都是从美国的大学留学归国,这些人在美国有很深的人脉,骨子里比较亲美,因此,这些人士也是积极鼓动和支持实施美国式样的大陪审团制度。与之相对,韩国的以三星、现代、大宇、LG、乐天、SK等集团为代表的财阀集团并不希望改变固有的司法制度进而动摇固有的经济利益格局,他们在引进美国式样的大陪审团制度方面进行了顽强的抵抗。最终,韩国立法机关于二零零八年通过法律确立了以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为蓝本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并于同年即开始施行。但是,该法律并没有赋予国民参与的合议庭所作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结果对法官的最终判断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拘束力。换而言之,韩国的国民所组成的合议庭所做出的“判决”仅仅具有参考意义,专业法官可以以该“判决”为根据做出一模一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也可以做出不一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尽管,从二零零八年至今,还没有出现过专业法官做出与国民参与的合议庭的“判决”不一致的判决,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国民参与的合议庭所作的“判决”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建议书而已。综上所述,韩国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出台也是其国家的外交博弈和内政妥协之下的产物,并不是该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结果。而且,与日本一样,韩国的该制度的施行时间尚不足二十年,并未积累足够的实践经验或教训,制度效果也难以评估,且都是在美国资本势力的影响和推动下确立的。
以上就是对域外典型的施行参审制、大陪审团制的国家,以及刚施行这类制度不久的国家的制度形成过程以及司法文化、传统的概述。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是一种具有强烈本土性的司法制度,只有植根于本国的司法传统和文化才能够行之有效,否则就会出现“南橘北枳”水土不服的窘况。而且,这些域外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存在任何的法继承或法移植的关系。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我国固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基础上成长起来,饱含着我国人民智慧结晶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