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与非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合法是经过了前置许可规定,非法是违反了前置许可规定,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强制规定,但这个强制规定并不一定是前置许可规定(也可以是经过了前置许可但违反了行业管理细则),而非法是因为违反了前置许可法的强制规定,所以非法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是非法行为。
非法与合法相对,没有违反(没有超出)前置许可规定的行为合法行为,违反(超出)前置许可规定的是非法行为,非法一定是不合法,合法一定不是非法,合法行为如果违反了内部管理细则规定仍然构成违法,某一行为虽然没有违反行业部管理细则但却没有经过前置许可批准仍然是非法,因为这一非法行为违反了行业前置许可法的强制规定(超出了前置许可经营范围)也必然构成违法。
金融活动的非法认定标准必然是违反了前置许可法,而不是因为“设立资金池”这种违反管理细则规定才构成非法,这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判定违法的依据而不是判定非法的依据。非法经营就是超出执照中许可的经营范围或者从事的业务项目没有取得专门的行政许可审批。非法金融活动就是从事没有经过许可审批的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活动中的集资就是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标准就是“没有许可”而为之,而不是因为设立了资金池才构成非法,不设立资金池就不构成非法,资金池不是判定非法与否的法律依据。资金池、自融、假标是违反强制规定,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所以发生并不一定是从事了执照许可之外非法行为,也可以是从事执照许可之内的行为却因为违反了管理法规而构成违法。前置许可法规定经营范围之内的业务活动就是合法的业务活动,超出前置许可法规定的经营业务活动就是非法的业务活动,从事执照经营范围之内合法的业务活动如果违反了管理法规照样要形成违法而不是非法。
非法婚姻就是没有办理“许可证”(即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才构成非法,非法同居的前提是非法婚姻。同样非法集资的前提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而这个业务非法的认定标准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或登记注册。依据国务院247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是非法金融业务,之所以从事非法集资,就是因为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从事集资类的金融活动。
经过了许可(登记注册)的婚姻是合法婚姻,合法婚姻中男方暴虐女方,造成身体伤害,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然而这种“暴虐体罚”却不是判定婚姻是否构成非法的依据。同样,经过了许可登记的合法的金融业务,因为违反了管理规定“设立资金池、自融、假标”,依然构成违法犯罪,但这种行为却不是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资的依据,非法集资判定的标准仍然是前置管理规定(即国务院247号令)。法释(2010)18号令中,虽然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显然,这种司法解释就是否定“非法”的法律本意(国务院247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是非法),这就是枉法解释,该解释中的非法集资判定标准中的“宣传广告”“本息回报承诺”与“对不特定对象”“集资”,这些特征行为没有被任何管理法规禁止,而民间借贷中的一人向多人借贷就是“集资”,这种一对多的借贷也未有法规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无罪”,这些未有法规禁止的行为特征如何能做为“违法犯罪”的判定依据和标准?对于民间集资依据国务院247号令就是非法的,这种否定国务院247号令作为非法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岂不是否定国家行政法规?这种司法解释就是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