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议案,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根据该议案的内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该议案全文已于同年2月25日通过新华社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坚决拥护。“社会文明”首次写入宪法将指日可待。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文明建设探索出了符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治化的模式和策略,步入了新时代中国社会文明建设和发展的新阶段。
建设社会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事关全局。让社会文明通过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的具体表现,也是未来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势所趋和客观需要,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
通过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是社会文明的立法思路。
从发展历程来看,社会文明的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动设区的市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2017年,厦门、青岛、武汉等城市率先制定和颁行了适用于当地的社会文明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起到了提升道德底线,促进善行义举,强化文明意识的积极作用。
从立法内容和制度体系来看,这些地方性的社会文明法规是针对本地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精准定位、找准问题、精细化规定、综合考虑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具体而言,既包括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此类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也包括制定志愿服务、慈善、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具有鲜明道德引领作用的专项法律法规,还包括在市容环境卫生、养犬管理、控制吸烟等城市管理类法律法规中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规定。
将社会文明写进根本大法,彰显了国家致力于引导和推动社会形成文明风尚的决心和信心,为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监督不文明行为提供了宪法支撑,为新形势下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最根本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