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杂志》日前报道:为了切实整治司法乱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开展“过筛子”式的倒查活动,彻底清理违反“三个规定”的案件线索,并对典型案件进行处置和曝光。
最高检的这一做法,的确深得民心。然而,人民群众最为期待的,乃为最高法何时亦如此效尤,刀尖向内、刮骨疗毒地整治法院系统尤其是民事审判领域业已混乱不堪的司法乱象!
——因为,人民法院是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假如这道墙根基不稳、漏洞百出,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事实证明,目前各级法院的人民法官鱼龙混杂,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意识良莠不齐,致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早已成为一句空话。要不,申请二审、再审与申诉的立案队伍怎么天天都会排起长蛇阵?要不,并无实权的各级信访机关为何会成为“联系群众最为密切”的政府部门而门庭若市、人声鼎沸呢?
——因为,人民法院处于化解民事纠纷的最前沿。过去一般人都知晓,他们处理刑事案件尚且相对规范和审慎,法官不敢轻易去踩这个红线的。至于民事案件,那就很难说了!现在看来,一些法官也在“与时俱进”,为了金钱与关系,他们是毫无顾忌、不择手段的。既然连刑案禁区都敢闯,民案就更自不待言了!于是乎,他们拉起“本院认为”这个公共权力的大旗,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置事实和证据于不顾,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直至利用“程序造假”等手段,上演了一幕幕伤天害理、亵渎法律的滑稽剧!
——因为,民案与刑案相比,无疑具有“案件数量虽然巨大、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的特点。法官即使进行“黑判”“错判”,大不了让当事人去上诉,故而他们的“职场风险”不会太大。何况就算当事人投诉了,也有“相关部门”惺惺相惜、鼎力保护,终会安全着陆的。于是乎,他们更加得寸进尺、胆大妄为,不仅“十八大以来仍不收手”,直至“十九大以来”,依然我行我素,毫不收敛!
上述论点,绝非笔者痴人说梦、凭空杜撰,而是源于本人亲身经历的一宗“借名买房”案。现将其中的酸甜苦辣一一道出,供大家对如此奇葩案件管中规豹,开开眼界吧!
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2019年4月28日,笔者作为原告,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购房合同更名”之诉,并相继提交了全额出资证明、房屋装修证明、大修基金缴纳证明、本人实际居住证明以及双方委托购房关系成立的文字和录音证明等。但由于被告系区委中层领导干部,尽管她无有任何证据,法官牛毅虎依然采用司法游戏和程序造假等手段,最终以“双方没有明确的文字合同”为由(意即委托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上诉后,西安市中院经过审理,对一审法院唯一的定案依据做出否定,认定“双方委托关系成立”。按说本案应该到此落下帷幕了。可是没有,中院又以“由于法院不宜强求第三人(开发商)与原告另行签订合同”,故“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一“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明确表态:法院咋判咋执行!故而“强求”一说并不存在!究其实质,无非是一曲上下勾结、同行互保的蹩脚“二重唱”而已!
2020年4月28日,笔者又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全额出资、委托成立)为依据,向长安区法院重新提起了“确权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第三人处进行更名。
本案好不容易胜诉了,可没有任何证据的官员型被告仍不甘心失败,她经过四处活动,精心布局,却在案件即将生效的最后一天选择了上诉,并很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西安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马莉莉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马莉莉毫不掩饰地改变了居中裁判的法官形象,将自己俨然变成了被告的代言人。她一会儿对原告进行训斥与威慑,一会儿又进行欺诈和诱骗。所办的案件更加奇葩,简直就是一个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活标本。譬如她一方面驳回了被告所谓“事实不清、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依法确认;一方面又违反法律规定,对并无任何差错的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尤其可笑的是:改判的法律依据竟然是《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即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改判。如此精神浑浑噩噩、逻辑混乱不堪,岂不怪哉?
也许笔者命运不佳,一审、二审均遇上阎罗殿里这些令人不齿的“内鬼”“黑判官”,致使这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来一次即可结案的官司,两三年内历经“两诉四审”,至今依然难画句号!
由此可见,法律虽然公平公正,可在那些俯拾皆是的混账法官、那些手持偏刃斧头的操刀手面前,人民大众是多么的无奈和无助?命运又是何等的凄凉与可悲?
为此,我们强烈呼吁最高法:——学习最高检,对近年来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过筛子”式的“倒查”与彻查,把那些为非作歹的害群之马迅速清除出列,将真正的公平正义原原本本地还给老百姓!
20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