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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法官办下了自相矛盾的罕见奇葩案

2021-03-16 09:25:32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赵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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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原判并无错 二审也要作改判

  任性法官办下自相矛盾的罕见奇葩案

  赵增武

  题 记民事案件设置两审终审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二审这个“漏斗、过滤器”,把一审程序中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判结果截留下来予以修正。——或发回重审,或进行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可是谁见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理应维持原判的一审裁判,也有“依法”改判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马莉莉就胆大妄为地进行过如此荒唐的“神操作”!

 

  2020年10月中旬,一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十分充足、被告无有任何证据、本来一次即可审结的委托购房确权案,历经两诉三审,终于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落下公正的帷幕。可是,身为长安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的被告赵晓薇对败诉并不心甘。她凭借多年混迹官场所积累下的丰富的人脉资源及其超群的诡辩优势,经过四处活动、多方铺垫,断然选择了“上诉”!

  实践证明:被告寻求“举证豁免”“法律打折”,意在通过滥诉缠讼,将年迈七旬的原告“拖到死”的努力的确没有白费!

  ——因为二审法官马莉莉采用非常规手法,毫无根据地对一审的正确裁判作了改判,刻意给原告再次留下一条难以甩掉的大尾巴!

  该案的改判究竟是否正确,让我们借用法眼做个深度透视吧!

  一、原审判决并无任何差错,且已被本案终审判决正式确认。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确凿。

  原审法院根据前诉“购房合同更名”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3209号《判决书》所确认的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该房的所有款项皆系原告本人实际支付,与被告并无丝毫关系;二是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委托关系”完全成立。)为依据进行审理,这就充分证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确凿!

  2原审法院程序运作正确无误,适用法律准确得当上诉人赵晓薇提起的上诉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重复起诉”。但西安市中院经过审理,在本案(2020)陕01民终15838号判决中认为: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与前诉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且前后两诉由于法律关系不同,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这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序运作正确无误,适用法律准确得当实体审理并无任何瑕疵!

  二、二审改判自相矛盾且严重违法,难以自圆其说。

  1、严重违反《民诉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本案中,原审被告上诉的理由有两个:事实不清、重复起诉。而恰恰就是这两项,都已在本案终审判决中被予以全盘否定。

  这就是说,无论是事实认定方面,还是法律适用方面,原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并无任何不妥之处!何况本案终审判决(马莉莉)已经做出了这样的认定。

  那么,既然如此,理应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才是公正执法的正确选择!

  可是,终审判决没有这样做,却挖空心思选择了本条第二款作为判决之“依据”!这就必然带来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一是本条法款适用的对象:明确是针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言的,而纵观本案,并无任何这种情形存在。

  ——这就充分说明,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牛头不对马嘴!

  二是终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其依据的法律条款自相矛盾。前边刚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肯定,后边又以本条第二款中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进行推翻

  将严肃的法律当作游戏翻云覆雨、任性解读,能够自圆其说么?

  ——由此可见:该终审判决,纯粹属于有法不依、任性胡判”的枉法行为!

  ——对没有任何错误的原判进行奇葩式“改判”,实属整个司法界的罕见之举!背后之原因,自然是耐人寻味的!

  2、造假虚设合议庭,导致法定程序严重不公

  《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七款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该法同时规定:合议庭必须由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组成,且审判人员不得兼任书记员做庭审记录。

  本案的实际庭审中,参审人员共两名:马莉莉为审判长,书记员为秦燕燕,实际是马莉莉一人“独审独判”。可判决书中,“合议庭”却徒然变成了三人:马莉莉、马延环、秦燕燕。如此虚设的合议庭组成,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纯粹属于程序造假!

  3、“确权”诉求改为“使用权”,显属超越范围、枉法裁判。

  关于集资建房问题,前诉案件已审理终结(卷中有据可查);“使用权”问题,超出原告诉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审判原则和《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一款,显属枉法裁判,“乱作为”!

  从法理上来讲,“确认之诉”只是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某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有无进行确认,并不涉及登记转移的“给付”行为,因而它与房产证是否办理毫无关系。何况在司法实务中,此类确权的成功案例成千上万,不胜枚举!

  故以集资建房作借口,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木材公司90%以上的房源都已公开出售(前诉已提交证据);借口没办房产证而将“确权”诉求改为房屋使用权,更没有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法官马莉莉所做的改判,无疑属于当代枉法裁判的代表之作!她之所以甘冒风险、任性胡判,显然在于和在职官员之间神秘的“地下活动与私密交易”使然!

  若非如此,又该作何解释呢?

  20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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