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征收遗产税传统,父传子在中国观念中是天经地义的,绝大股份高收入者也不会配合,没有这些人的配合,除非社会革命,否则很难实施,因此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对应征对象的遗产划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作为普通遗产可以遗传给后代,并且需要征收遗产税;第二部分作为特殊遗产,名义上遗传给后代,不需要征收遗产税,但是他的运用、转移等必须受到监管和限制,等他过世后这第二部分遗产与其他遗产合并继续遗传后代。也就是说这部分遗产,后代只拥有运用和转移权,并且受到严格限制和监管。这第二部分遗产形成实质上的国有资产,形式上的个人资产,并且不能随意放弃,如欲放弃,则国家必须是唯一接受者。
第二步:象大多数文明国家一样征收遗产税。
第一步走可以五十年为一个试验期,以保持法制的稳定性、可预期性。选择征收对象有两个特殊性考虑:1、应该锚定全国5%左右最富有人群;2、“文革”后遭遇几次国有资产瓜分浪潮,并且都打着“改革”的合法旗帜(比如所谓“管理层收购”),因此首先可以拿这些人做试点。
分两步走当然可以瓦解不配合同盟,实际好处还有多多,比如:
1、个人财产登记并立法;
2、形成一支队伍(也即中介机构),专门负责和维护个人财产登记的监管和查征。这支队伍从属于税务,但是具有极大的独立性,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极大独立性的意思是:这支队伍将是社会主义的坚定拥护者,他们不但拥有理论水平,还将拥有业务操作水平――这种理论实务两用型社会主义拥护者,我们现在是很缺少的;有这十几万或上百万人的加入,将会从理论到实践,社会主义拥护者队伍会滚雪球般增大;
3、许多法律具有“一通百通”的功效,以我观,个人财产登记立法就是;
4、第一阶段内(比如五十年)国家会发生许多大事,我相信国家会朝着更健康方向发展,包括征收遗产税,甚至也包括本设想方案也可以更完善。中国1949年后的许多制度和立法,其目的不在事物的本来意义,而在纠正以前制度或立法的弊端,甚至从大的意义上说改朝换代亦是如此,而这很多情况下会造成“纠正一个弊端往往产生十个弊端”,这种纠弊的心理动机其实是“让后代为当代承受代价”。分两步走可以避免如是恶性循环;
5、很可能取得副产品(或者说是“意外收获”),比如个人财产登记可以收获许多副产品,这是我们无法预估想象的,必须在实施中逐步认识和运用。中国的许多法律不具刚性,也即很难实施,其中许多原因受困于个人财产信息不透明,打击贪腐无法做到预期,亦是如此,调节房地产政策无法完美做到,亦是如此。等等如是都可能受制于个人财产信息不透明。对全国95%以上人群而言,财产登记于他们有何干系呢?他们只有微乎其微的生活资料,况且这些登记信息都要受到国家法制的严密保护,非特定机构无法获悉的;
一些人嘴巴上动辄向美欧日西方发达国家学习,需要他们“以身作则”时就叶公好龙,先走出第一步,然后让这些人低下高傲的头颅,让他们看看真正的美欧日究竟咋样的,可以为未来许多事情(比如传说中的“民主制度”)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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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遗产税是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做法,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为何反而不征收?这于情与理说不通,主要障碍来自那些高收入人群,其次才是传统观念。唯物主义者相信传统观念也是可以改变的,物质的力量只能以物质去摧毁,但不能再沿用“纠正一个弊端付出十个弊端的代价”革命方法,这需要极大的智慧和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