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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缩水”也是一种“薪资侵权”

2021-03-29 15:56:3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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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正处于年终奖发放的一个“迟来”的高峰期。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单方面随意更改年终奖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甚至取消该奖——疫情下被缩水的年终奖,还能要回来吗?(3月29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年终奖是企业给职工的一种奖励,它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约定工资。而且,按惯例,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时发放。但由于受疫情的影响,也有一些企业考虑到三四月份是跳槽旺季,为留住人才,也会推迟至这段时间发放年终奖。笔者以为,只要年终奖“不缩水”,推迟几个月发放也是情有可原的。

  但问题是,一些企业以经营困难、居家办公等为由,不是年终奖“减半”发放,就是干脆“取消”了之,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薪资侵权”行为。

  笔者以为,在年终奖的发放上,企业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后确定,这既体现对劳动者的尊重,又体现留人的真心。要知道,一个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靠的就是合理的薪酬制度和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如果企业动辄以“缩水”年终奖、“克扣”加班费等方式来侵害职工的薪资权益,这显然既不利于凝聚人心,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让少发、不发年终奖显得合理,往往采取单方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企业单方面修改年终奖发放规定的做法,显然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规避年终奖“缩水”,还需“多方给力”。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既要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年终奖,又要对年终奖“缩水”行为进行及时制止,为广大职工“撑腰”。其次,相关执法部门应对年终奖“缩水”行为进行严处罚,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劳动合约。其三,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对年终奖“缩水”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绝不让无良企业肆意“缩水”职工年终奖的阴谋得逞。

  当然,职工也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自己的年终奖“缩水”,就应第一时间向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企业“宰割”。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从严处罚,举报奖励,再辅以法律维权,就一定能规避年终奖“缩水”行为的发生,从而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薪资”权益。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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