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出6张罚单,均与拒收现金有关。被罚主体中既有相关责任人,也有物业公司、租车公司等,处罚金额从1万元至10万元不等。这并非央行首次对拒收现金行为开出罚单。2020年四季度,人民银行曾开出16张罚单,处罚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旅游景区、停车场等,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不等。(5月7日《中华工商时报》)
眼下,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买卖交易开始步入了“无现金社会”时代。人们开始慢慢地习惯于由随身携带现金转为移动支付,“一部手机走天下”已然成了现实。尤其是广大商家,更是对“无现金”支付方式青睐有加,既省去收钱、数钱、找零的麻烦,又规避收到假币的纠纷和困扰。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目前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5.31亿,较2016年底增加5661万人,年增长率为11.9%,使用率达68.8%。可见,移动支付方式已成为当前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但无论移动支付方式多么“便捷”,“拒收现金”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说,“拒收现金”是对人民币的一种亵渎。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为此,2018年7月13日,人民银行还专门发布了整顿拒收现金相关公告。公告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可见,“拒收现金”之举,不但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同时,这也是对“无现金社会”的一种误读。
因此,笔者以为,此次央行再次对拒收现金行为开出“罚单”之举,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既是保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确保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也是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的一种必要纠偏。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金融普法课。
但愿通过拒收现金“罚单”这一金融普法教育方式,能警示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非现金”交易的同时,切莫拒“现金”于千里之外,以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