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街道“精品社团竟演”活动现场,一位评委在给“红歌歌唱团”点评时说:你们‘不能为长红歌而唱红歌’,那样有什么意义呢?你们首先应该是要高兴。”说的倒是挺含蓄,但言谈话语中总感觉夹杂着异音,是在表面肯定中暗含着嘲弄和揶揄,言外之意就是你们唱什么红歌啊,高兴高兴就得了。
“竟演代表”说得很明确:唱红歌是要宣传红色文化,弘扬革命传统。难道这不应肯定和支持吗?难道真的有纯娱乐的不带任何思想意识的文艺作品吗?古人说“文以载道”,只要是文艺作品,不管它是那种形式都会坦白直露或隐约含蓄地承载一定的思想意识,可以说都是有为而作,都是一定思想意识和爱恨情绪的抒发和表达,都是一种情绪的流露。传唱红歌首先是一种价值取向,是一种感情寄托,是对红歌所承载的思想意识和精神的肯定,而肯定就意味着喜爱,就是情趣所在,精神所向。而当演唱者沉醉在这种音乐氛围中的时候,那自然就是“足以极视听之娱”的幸福体验,精神享受,这又怎能说是“为唱红歌而红歌”呢?
如按那名评委的意思,要么不唱红歌,要么纯粹就是唱,不附带任何思想意识和精神情绪,否则就无愉悦快乐所言。这种言论不能说没有点儿诡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