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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歌会网涉案文章究竟是不是时事性文章?

2021-11-16 11:31:46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望长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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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歌会网于2018年4月6日全文转载了央视新闻一篇题为《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中包括一幅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照片。一位自称是该照片的摄影作者李卫杰,以红歌会网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红歌会网告上法院。今年10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红歌会网删除文章,赔偿原告800元并公开道歉。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我们认为,红歌会网全文转载的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属于政治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因此,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认为《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不兼具时效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那么,这篇涉案文章究竟是不是时事性文章呢?我们的看法是肯定的。

  一、涉案文章符合《最高法院解释》和《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

  对于“时事性文章”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没有相应的解释,但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有相关的规定:

  “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中,第十六条提到的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如下“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时事新闻就是时事性文章。

  那么,涉案文章是不是时事新闻呢?我们的看法是肯定的。

  首先,《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最初是由央视新闻发表的,符合《最高法院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要求。

  其次,《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的主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赞扬英雄、缅怀先烈”的历次讲话摘录,都是他在有关场合讲话的事实消息。只要新闻报道中提到的人物及其言论以及发表言论的时间、场合等都是客观属实的,报道这方面的内容都应属于“事实消息”。

  二、涉案文章符合《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的解释

  什么叫新闻?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报道的消息。”

  《辞海》的解释是:“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要求迅速及时、真实、言简意明,以事实说话。形式有消息、通讯、特写、记者通信、调查报告、图片新闻、电视新闻等。”

  新闻学认为,新闻应具备六个要素(也就是记叙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即五个“W”和一个“H” 即Who(何人) 、What(何事) 、When(何时)、Where(何地) 、Why(何因)、How(如何)。

  很显然,《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完全具备“新闻”的六个要素,完全符合《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对“新闻”的解释。

  三、许多中央媒体都是把涉案文章作为新闻来转载的。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4月5日,央广网、央视网新闻频道、中国新闻网新闻频道、中国日报网要闻频道、中国经济网新闻频道、中青在线网新闻频道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等网站,在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时,都是作为新闻和要闻来转载的。这也证明了涉案文章属于时事新闻,也就是时事性文章。

  一审法院判决书称涉案文章“不兼具时效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是不对的。习近平同志是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难道他关于“赞扬英雄、缅怀先烈”的历次讲话以及报道他的讲话的文章不兼具时效性和重大性吗?

  综上所述,红歌会网转载的涉案文章,符合《最高法院解释》和《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符合《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的相关解释,而且许多中央媒体都是把涉案文章作为新闻来转载的。这充分说明,红歌会网转载的涉案文章完全属于时事性文章。

       【文/望长城内外,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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