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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样的党员干部不处理我们还是共产党吗?

2021-12-07 16:24:43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望长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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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围绕某国企国有资产流失事件在网上展开了一场争论。许多人质疑和批评某国企高管通过“变戏法”将国有资产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希望有关部门严肃调查处理;也有人为某国企高管辩护,说他们这些年使某国企的国有资产增值了上万倍,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即使他们占了国家一些便宜,现在也不应追究他们的问题。

  我认为,对某国企高管中的党员干部将国有资产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的行为是否追究和处理,关系到一个重大的原则性问题,这就是“党员干部对国家贡献大,是不是就能搞腐败”。

  说到这里,我不由地想起毛主席当年对黄克功杀人事件的处理。

  1937年10月,在革命圣地延安,发生了一起震惊陕甘宁边区、影响波及很广的杀人案件,它就是著名的“黄克功事件”。

  黄克功,1911年出生,江西南康人,1927年参加革命,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入党,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并在二渡赤水的娄山关战役中立过大功。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营政治教导员、师政治部宣传科长、团政委。1937年8月,黄克功任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第15队队长,并同队里的一位女学员刘茜谈恋爱。接触一段时间后,二人因诸多原因发生矛盾。10月5日夜间,黄克功约刘茜散步,在双方越来越尖锐的口角、争论、顶撞中,暴怒的黄克功竟开枪将刘茜打死。

  黄克功杀人事件发生后,在怎么惩治黄克功问题上,边区内的干部群众有分歧。一部分同志认为,黄克功触犯了边区刑律,应该处以极刑,以平民愤。还有一部分同志认为,黄克功是有功之臣,年纪很轻,应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黄克功在其陈述书中也请求:“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担任案件审判长的雷经天就此案件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并附上了黄克功的陈述书。

  毛主席收到信件后没有心软,而是说了句:“这是什么问题?这是什么问题!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

  毛主席亲自主持会议,大家通过讨论认为不杀黄克功难以平息社会上的谣言,随后决定对黄克功处以极刑。会后,毛主席很快给雷经天回信,全文如下:

  “雷经天同志: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毛泽东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10月11日,公审大会在延安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高等法院检察官徐世奎为公诉人,由审判长雷经天和抗大、陕北公学群众选出的李培南等4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任扶中组成审判庭。黄克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雷经天当众宣读了毛泽东的信,黄克功深深地低下了头,认罪伏法。

  今天,虽然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中国共产党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没有改变,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没有改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改变,因此,对于党员干部以权谋私、侵占国家财产这类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即使他过去的功劳再大,也不能成为逃避处罚的护身符。否则,就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贻害无穷。

  因此,对以权谋私、侵占国家财产的党员干部必须严肃查处,对这样的党员干部不处理我们还是共产党吗?

  【文/望长城内外,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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