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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以“铁链女”事件为契机,彻底消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

2022-02-25 15:36:58  来源: 神州之魂公众号   作者:杨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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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23日,举世震惊、全国愤怒的江苏丰县“铁链女”事件,终于在江苏省委省政府成立调查组六天之后,得以彻底查清。事情的真相虽然水落石出,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却不并不会因为此事而彻底消失。幼小的儿童、年轻的女子,仍然需要提防人贩子的那一双罪恶而贪婪的眼睛;每一个为人父母者,仍然会谨小慎微地照看自己年幼的孩子,生怕一不小心掉进罪恶的深渊。

  从改革开放起,特别是分田到户以来,拐卖妇女儿童这个极其罪恶的社会毒瘤已经在神州大地上存在了四十年左右。按道理讲,经过这么多年的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我国社会应该变得更加和谐安定、我国人民本应该变得更加文明高尚才对。可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却屡禁不绝,成千上万个家庭陷入悲惨欲绝的痛苦之中。如此之多的人间悲剧,让每一位正义的中国人都感到痛心疾首、愤愤不平。

  今天,大部分媒体都只关心“铁链女”事件的真相,却对我国持续几十年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缺少有见地、有深度的分析,更少有提出如何去预防和禁止拐卖现象的发生。

  假若一个病人头疼,那是他身体的整体出了问题而表现在头部不适,作为医生岂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铁链女”在全国人民的强烈呼吁和关注之下,得以重获自由,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处罚,可是,在未来的岁月,千千万万个妇女的权益谁来维护?千千万万个孩子的安全谁来保障?

  一个在全中国甚至全世界引起巨大恶劣影响的事件,绝不能只停留在省一级调查处理的层面,应当是国家层面举一反三,以这个事件为契机,彻底消灭这颗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的社会毒瘤。

  但凡对社会问题有所思考的人,都会发现一个现象,自新冠疫情以来,很多地方官员,大搞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的防疫措施。在西北某区,常年没有疫情,竟然也要三天做一次核酸。这说明怕担责已经成为地方官员的一种常态,他们生怕防疫不力而受到处分,因此弄出一个又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土政策。

  既然怕担责成为压在官员们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那么,在治理拐卖犯罪活动这个问题上,我们为何不抓住党员干部怕担责的心理呢?既然他们最怕追责,那好,只要有关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出现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那么就要追究他们的管理责任。

  要知道,拐卖现象的屡屡发生,与某些党员干部的不作为是息息相关的。很多领导干部,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非法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才造成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有必要对党员干部采取追责制度,才能让他们紧绷身上那一根弦,进而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

  有鉴于此,建议实行三级追责制度。

  1.农村责任模式:从村支书、主任,到镇(乡)委书记、镇长,再到县(区)委书记、县长,实行追责制度。

  2.城市责任模式:从社区书记、主任,到街道办书记、主任,再到县(区)委书记、县长,实行追责制度。

  假若农村发生拐卖现象,村支书、村主任要承担第一责任;镇(乡)委书记、镇长要承担主管责任;县(区)委书记、县长要承担监管责任(城市亦按此顺序追责)。

  如果一个村发生一起拐卖现象,那么,拐卖所在的村书记和主任承担的职责最大,受的处罚也最大。

  如果一个镇发生多起拐卖现象,则证明镇领导严重失职,除了处罚村级领导之外,镇级相关领导应追究责任,最起码也要免职处分。

  如果一个县多个镇发生多起拐卖案件,则表面县领导严重失职,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与此同时,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公安局、派出所、治安民警、户籍民警、村级协警,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对于长期从事拐卖活动的犯罪分子,其户籍所在地的村、镇、县等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也要追究其监管不力的责任。

  倘若实行这样的三级追责制度,我相信,拐卖现象可基本杜绝。当然,如果三级追责制度仍然不能抑制拐卖犯罪活动,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地级市和省一级的追责制度。

  有了三级追责制度,还要鼓励群众参加反拐卖行动。

  为了杜绝拐卖现象,国家有必要设置反拐卖基金,专门用来鼓励和支持民间反拐卖的行为。

  1.对于举报拐卖现象的人员,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并保证举报人信息不泄露;

  2.对于民间参与反拐卖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一定资金的支持和精神鼓励,以鼓励、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反拐卖的行动中来。

  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从事拐卖活动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人是世界上的主人,人与人之间也应该保持互相尊重、互相友好的态度。如果一个人肆意践踏他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选择权,限制他人的自由,欺骗他人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嫁给一个不认识的人,造成他人一生的痛苦,造成别的家庭妻离子散,这种行为,是对他人生命的严重践踏。想想看,这是多么严重的一种罪恶啊!这种行为,必须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因此,国家应该修改某些法律条款,对从事拐卖活动的犯罪分子,处以极刑,最起码也要是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才能威慑犯罪分子,让他们知道拐卖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倘若以上建议特别是针对党员干部的追责制度得以实施,将对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起到强有力的遏制作用,基本上可以保障妇女和儿童免受犯罪分子的非法贩卖。

  拐卖妇女儿童,把同类当做牲口一样贩卖,这种伤天害理、践踏人权、无比罪恶的勾当,大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死灰复燃,距今已长达四十年,且得不到彻底根治。如今,“铁链女”事件像一颗网络原子弹,瞬间震动全世界,使得我泱泱华夏、堂堂中国,倍感耻辱、尊严全无。

  当此时刻,唯有痛定思痛、知耻而后勇,积极采取、采纳行之有效的办法和建议,全面、彻底的根治这个长在中国人身上几十年的脓包,才是为政、为官、为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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