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马上要召开了,代表朱征夫律师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何为寻衅滋事罪呢?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大家并不陌生,是饱受诟病的“口袋罪”,什么罪都能往里装,例如网络发布辱警表情包、恶意讨薪、缠访闹访、起哄闹事、散布谣言等等。
尤其令人深恶痛绝的是公权私用,借该罪打击合法维护权益的群众,山东平度“有100种方法刑事”群众的女书记就视其为杀手锏,以“寻衅滋事”为由将举报未果而越级上访的群众拘留。
朱代表从专业方面给出了取消该罪名的理由:一是罪名构成要件不够明确,例如“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二是该罪名和其他法条存在竞合,有重复立法之嫌;三是该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该罪名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不得不说,该建议有一定道理。法条本身的模糊性的确给了一些人“灵活操作”的空间。但我想问的是,公权私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是法条本身的问题吗?
例如杀人要偿命,这道理谁都懂,可孙小果们不是继续逍遥法外吗,直到被全民关注之后才被绳之以法。更典型的是《劳动法》,五天八小时工作制写得明明白白,加班费如何致富一清二楚,但执行的情况怎么样呢?这是法律条文本身的问题吗?
都说“民不与官斗”就是这个道理,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普通人一般难以干涉,民告官是很难成功的。百姓监督执法权力的薄弱是不规范执法的根源,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单纯废除一个“寻衅滋事罪”,平度王丽这样的官员不还是可以有99种方法来刑事群众吗?
但是有人可能会问,我一介草民,无产阶级打工人中平平无奇的一员,有什么能力和权利去监督人家呢?
的确如此,私有制下,员工给老板打工,处处受到老板的监控和压榨,没钱没地位。经济上一无所有的我,何来监督的权力呢?我可能连县政府的大门都进不去,还谈得上什么监督呢?
我的地盘我做主,别人的东西,自然没有自己说话的份儿。由此可见,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保证,群众的监督权力只能是无源之水,更不要谈管理权了。这也正是西方“民主”的虚伪性所在。
不过话说回来,既然该法条存在一定的争议,我认为取消或者修改也无妨,可以试试,看看能不能解决诸如公权私用的问题。如果我有一票的权利,我投赞成票支持朱代表的建议。
【文/红色卫士,红歌会网专栏作者。本文原载于“鹿林外史”公众号,授权红歌会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