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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公安执法违法、作假欺骗,气晕八旬老教师

2022-07-21 17:41:38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史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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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看到昔阳县交警队三番两次执法违法、作假欺骗老教师,令人震惊万分,一个公安部门的处长带领八人解决问题,竟然会发出“认定只能一次,改不了啦,现在就不分对错了,只能解决赔偿问题。”之语,着实惊人!

  交通事故复议认定只能一次,国家确有规定,但交警队一年来既没有把《交通事故责任复核认定书》交给当事人,也没有下达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废之文件,而是派人找老教师协商赔偿解决问题,是否可以认定交警队撤回了《复核认定书》?老教师至今没有《交通事故责任复核认定书》该怎么诉讼?交警队可以不分对错,恐怕法院是不行的。这个不分对错,可把老教师害苦了!

  昔阳县交警队不给老教师《认定书》,进行赔偿也可以,可是用“赔偿”三番两次把老教师骗的气晕,不分对错的把16万元等于0元了,是不是欺人太甚?

  昔阳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后下达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驾驶方七八条严重过错,受害方只有一条过错,糊里糊涂就成了同等责任,这是在该事件中第一次不分对错。

  晋中交警支队在下达《复核结论》时,没有提及昔阳大队在《认定书》中的“适用法律不正确”。本来事发交叉路口,应该用《安全法》四十四条,交叉路口须让行人先行,却用了《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把交叉路口与普通道路混为一谈,还有意说成是“避让不当”,这是在该事件中第二次不分对错。

  晋中支队下达《复核结论》后,交警队找老教师在公安部门工作的学生跟老教师协商用赔偿解决问题,可以说是第三次不分对错。

  晋中支队一方面下达责令昔阳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一方面又出主意帮助请总队专家当挡箭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请专家学者和行业代表组成复核委员会,应该是晋中支队的权限,还轮不到昔阳大队越级邀请,原办案交警也没有回避。他们颠倒程序、利用关系,违规办事,在法定程序面前明显不分对错。

  专家奔赴昔阳,没有见当事人,没有调查,只在交警队活动了一趟,就连驾驶人逆行上路、假肢等都没有确认,也不管双方各有几条过错,放弃过错相抵的原则,就表态说原来认定是适当的。作为专家都歪嘴了,还能分对错吗?这是在该事件中第五次不分对错。

  交警队在撤走《复核认定书》后,又一次派办公室主任带着礼品找老教师协议赔偿多少,后又一走了之。可谓第六次不分对错也!

  老教师上访,昔阳县公安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两次都不给上访人《受理通知》,第一次延长答复时间一个月,并不按规定给出延期理由,第二次逾期两个月,也没有给出延期理由。在山西信访网上发布《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同时补发一份《信访受理单》,欺下瞒上了事。再回想交警队两次逾期一个月下达《认定书》,明显看出他们处理事件都是十分随便的。因为他们没有对错之分,反正我们有权力,你管不着。可以算作四次不分对错吧?

  交警队不惜身份,两次找关系人用“赔偿损失”欺骗当事人,令其不要上访,说到底还是为了不分对错啊!

  王处长来直白“不分对错”,已经是第十三次了。只不过换了一个身份,道出了实质而已。

  交警队取走老教师的《不上访承诺书》后,却不给老教师《赔偿承诺书》,这种有失公道的事情,也算是不分对错吧!

  交警队把16万赔偿压到12万,却用现金2万糊弄老教师,且不给出具任何欠款手续,还让老教师开虚假发票,后来又把2万元变成了0元。大概他们在经济上也是不分多少和对错的!

  交警队毁约王处长一行与自身参与的“赔偿决定”,失信自己“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的承诺,是否守信与诈骗也不分对错?

  经济账目不分对错,法律面前不分对错,解决问题不分对错……,交警不分对错,公安不分对错,专家更是不分对错……,恐怕有史以来也是奇迹吧!

  公安部门是执法部门,如果处处不分对错,还需要你们这些官老爷做什么?在岗是个昏官,恐怕去卖红薯,也是个不分多少好坏的黑商吧!

  幼儿园的孩子们都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怎么样做对怎么样做错。作为党政机关的重要部门、要害部门,却连一个孩子都不如,这不是咄咄怪事吗?

  公安部门不分对错,还有谁能够分对错呢?社会不是完全乱套了吗?法治社会会不会成为空谈?

  该公安部门已经不分对错了,有没有分对错的部门来分一分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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