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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取消控告诉讼的时效,正义才会永远不缺席

2022-11-04 17:37:08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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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法律作出相关时效的规定,其中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判支持合法诉讼请求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目前的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拖延履行的债务人,甚至让有些债务人不劳而获,违背公平原则;我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论时间过去多久,都得还,目前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古时就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现在三年,时间真是太短......,况且大部分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诉讼时效,甚至有的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欺骗控制而超过诉讼时效(特别是行政诉讼);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时效,正义才会永远不缺席。

  纵观世界各国(地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世界上最短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这种做法对权利人要求过于苛刻,反映了民事立法重事实轻权利的观念,致使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违背了传统民法上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宗旨,偏离了民法权利本位法的精神。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仅为3年,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这种规定对权利人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是牺牲权利人的利益而过分偏重对义务人的保护。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就在于稳定新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如果较短的时效导致权利人的权利瞬间不受保护而义务人又昧着良心不去履行,权利人很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如暴力或者限制义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样一来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迫在眉睫。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当前,法律法规规定了诉讼申诉时效,以及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文/陈中华,系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本文为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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