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些涉及法律的事,不禁引起一些联想。声明,跟那个正处在热浪中的联想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实在是个人因看到一些涉及法律事的某种想法。
一业主买房付出500万却被告上法庭,不仅买房款打了水漂,吃了官司,还要再出很多钱才能脱身,白白让那房地产商凭空捞了一笔。
或许,这几百万对这位房地产款爷来说不是什么大数,不知是意料之内还是意料之外的收入,可对买房的业主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心血付诸东流,还要再背上沉重的负担,一夜回到贫困行列,小康是不用想了。
这不禁让人质疑,怎么判的?法院维护的是法律、还是富人的利益?
看介绍,法院判的完全是按照法律条文判的,业主违约了,违约就得付出代价,此类案件好像并非个例,当然肯定也不多。让人疑问的是违约是“故意”还是合同上有“故意”条款?
不知法院深入研究过此案的来龙去脉吗?想过这事的起因吗?或者说业主违约的原因是什么?据报道,那是因为银行因某种原因批贷款晚了,业主没有及时付款而造成违约。
插一句,这位业主是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银行呢?与银行打官司能赢吗?这可是没有合同的,这且不论吧。
希望法律界人士能研究研究这一案例靠谱否?也希望研究如何让银行承担应有的责任,难道就让普通的业主这一生就这么毁了?
在下还在想,法院的判断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没有错,但结果有错吗?肯定有人会说依据法律条文判的没错,结果也不会有错。
结果就是这位囊中羞涩的业主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而那位房地产商凭空发了一笔小财。一方是普通百姓,否则何用贷款买房,一方是房地产商,大款一位。
这番操作之后,我们不能说这是恶意利用法律条文,刻意要坑业主,但结果是富的一方更富了,穷的一方更穷了,法院判的结果是业主的利益大损,真的是雪上加霜;房地产商小有收获,可谓锦上添花。
我们的社会现在强调共同富裕,那是不是就得少些锦上添花,多些雪中送炭,更不要出现雪上加霜的事吧?这事客观来看,难道不是雪上加霜与锦上添花的对比?
或许我们不能说这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可这位房地产商的这种操作是不是别有用心?此时房地产商若能体谅业主晚了点交款不可以吗?房地产商不会有什么损失。换个说法,房地产商卖出去房就已可获利,非要凭空捞一把?
说得明白点,就是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尊严,也维护了富人的利益,而损害的是普通业主的利益,我们应该接受这种结果吗?当事者没法说接受不接受,法律的尊严必须维护,至于损害了那一方的利益则另当别论。
问题是当初的那个合同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呢?法律、合同,普通百姓们真的是搞不懂,买房没合同肯定不行,可这案例表明的是有合同更不行,怎么总觉得买房面前总是有一个坑?或者说这位房地产商是在银行的无意帮助下而额外获利的?
过去一直有人质疑房屋买卖的制式合同,这次的案例似乎证明了质疑有些道理,条款怎么觉得是倾向于房地产商的,为什么不能倾向普通业主?合同不能按贷款批下来的期限为准?这里的问题还在于买房的普通百姓们有几个搞得懂合同,仔细看过合同,都是信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制式合同,而那位当事者究竟看清合同了吗?是不是她应该知道这一合同的风险?
或许有人会说,合同应该是不偏不倚的,不能因你钱少而倾向你,也不会因你富而倾向你。
或许还有人会说,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知道贷款买房有风险,贷款一旦批不下来或批晚了就会面临违约要付出的代价。这就是老百姓们买房难的一种情况,这是老百姓们不得不面对的吗?
问题是凭空贷款哪个银行会贷?只有看到你买房了才会贷款给你,可这贷款批的晚了,银行似乎无事,贷款的业主可就违约了,这不是让普通百姓们买房贷款不是,不贷款也不是?普通百姓们确实不懂法,那是不是最好不要买房,如果大家都不买房,房地产商赚谁的钱,银行赚谁的钱?有些话不能说,这银行与房地产商都是要赚钱的。
可这个案例银行批晚了是不是有责任?房地产商赚的是不是有些不正常?真不知是不是谁钻了什么空子,玩了猫腻。
反过来说,房地产商违约之后若何?我们似乎很少看到老板们因违约而遇到灭顶之灾,这可能是在下孤陋寡闻,不说也罢。
单纯讲法律,法律应该为谁服务?很简单,为所有公民服务,不论是有钱的还是没钱的,前面的案例至少是说明为那个有钱的公民服务得不错。
前些日子出现的多起涉及很多小商户的所谓商标侵权案也有类似的结果。
这就让人感觉有些不对劲。法院判的都是小商户们败诉。这些小商户都是自己经营的小买卖,很多经营了几年或十几年了,一直正常合法经营,突然被法院判为商标侵权,令人惊诧。
当然,这类商标侵权案的判罚有些得到了纠正,但问题不在这,问题在我们的法院判罚似乎都有一个让普通百姓们不解的问题,法院判的结果都是富的一方获胜,或者说是大公司获胜。不得不说,法院依旧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可也维护了富人的利益,在下还是觉得法律条文像有倾向性的样子?
在下想问的是,法律是维护什么利益?法律条文真的有倾向性吗?
在下主张法律应该有倾向性!在一个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社会中,法律就应该向贫的一方倾斜而不是向富的一方倾斜,从而阻止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这是共同富裕的需要。
可现在的情况似乎是倾向富的一方,在推动贫富差距拉大。也就是说法律有些条文真的需要在共同富裕的要求下进行某些修改。
法律专家是不是同意这种想法在下不会知道。但他们可能不会认可法律有倾向性,应该有倾向性,但判罚的结果对普通人不利难道不是因法律的倾向性所致吗?
其实,所有国家,所有社会的法律都是有倾向性的,没有倾向性的情况从没有存在过,问题是倾向哪一方。
在共同富裕的要求下,我国社会的法律难道不应该向普通人一方倾斜吗?也就是法律要从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要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要首先想到是为绝大多数公民服务,要让法律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有利武器,而不是相反。
共同富裕需要法律的支持!
【文/清江游,红歌会网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