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风险在交易市场方面需注意大额资金(大额资金额度是否阶梯,多少金额由专业人士定)、异常高频资金进出的及时、主动报备,不仅是资金所有人,而且相应的资金管理平台也应在稍后或者相应时间主动提供相应交易记录、过往交易记录及管理平台的说明意见,时效性越强越好,这对防范金融交易风险较为重要,否则,综合国内外的金融交易动荡看,就是不能及时发现与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风险预警非常重要,而不是过错处罚非常重要。
关于这一点,建议建立相应的平台衔接所有上报的通道,同时上报内容自动传输到相应管理各级别的监管机构,即多线接收,形成一点不处置,其他点也可能发现处置、提醒的作用。因为我通过阅读本法,发现本法涉及的各级机构及各个体系极多,对点分散的归笼信息与处置效率相当重要,需要多部门、多体系的一站式、时效性的管理与监督,这个时代的管理要点是时效能力,这是软件的重要性。
同时,关于这一点,对于涉中国资产的境外的相关交易的长臂管辖,境外管辖也需要建立相关机制,确实实现预警、响应、处置、处罚及其他管理,因资金管理平台、交易平台不是国内的,可以加强其他方面的的处理措施,如双平台操作,即交易平台是境外的,但主动申报平台是境内的,还有资金托管平台(或者国内银行相关托管平台、与国外资金托管帐号的相关合作协议也须设置相应条款)等也须有类似处置机制,只是境外交易风险更难及时防控而已,但在资金境内外进出等方面的预警等还是可以做到的。
本条建议的要点是建立过程机制,建立主动机制,建立预防机制,建立关联机制,建立多头数据管理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结合。
第二:处罚的入刑,条文中主要看到罚金等,但对相关责任人的入刑,相关资金流向的关联人的入刑,均应有明确规定,还有一点意见,就是对于金融的危害的处罚,我们中国一向处置相对较轻,杀人、抢劫对社会的危害有金融危害这些风险大吗?该领域收入是整个社会的顶层,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就应该是全社会的顶层处置要求,否则我们法律的立法平等原则就存在宗旨性问题,权利与义务须相应。
关于这一点,强烈建议修改我国的刑法相关原则,对犯罪嫌疑的程序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处置犯罪的效率及不纵容罪行的原则,违法必究、违法快究、违法容易究的原则更为重要。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在借鉴西方法律体系的优点之后,已经在陷入繁文、繁锁程序的环节,已经造成了大量资源成本浪费、处置效率低下的毛病中,中国古代的一日数案处置的典故(如庞统、包拯、狄仁杰等)不就代表民心及传统的优点吗?为什么一定要这么死板?与罪犯的较量除了严谨不出错,更重要的是效率、对危害的损失挽回。我记得有罪推定曾经是我国司法原则之一,现已取消,固然有严谨性的某方面缺陷,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罪推定对处置犯罪效率上有相当正面的效果,建议可以在某些方面制约它的最终效能,而不是在查找犯罪事实方面就给予限制。强烈建议纠正应该在法庭审理阶段,而不是刑侦阶段,因为当代社会的反侦查、证据毁灭太容易了,所以为加强刑侦的效率,可以在某些领域、某些重罪可以结合此原则,或者加强检察院,或者上一级司法机关授权的制约即可。侦查等阶段可以适当利用有罪推定,定刑不可以就行了。改开以来我们很多的法律均存在立法偏差,形成了大量社会乱象及成本浪费,这难道有意义吗?有进步性吗?比如,对于联想的问题,相信如果在建国初期的三十年,是很容易处置的,但为什么今天能纵容到如此地步?如此尾大?如此繁琐?如此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及舆论对冲?从效率与正义原则来讲,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对正义的危害。群众可能一时受蒙蔽,易受引导,但群众量太大,不正当行为永远逃不过群众的眼线,因此,群众的眼睛也是雪亮的。
第三:有鉴于金融领域的高收益及社会重要性,对于违法人员的金融行业准入机制要建立起来,尤其是重大违法及社会影响重大的法人及自然人,作为惩戒,应有严格要求,并应建立相应验证体系。
第四:有鉴于金融监管、管理领域的高度敏感性,除了本法内容,体系内关键岗位除尽可能少受各地政府的任命干预外,建议还是应给予各地政府部分建议权及个别有证据的否决权,内外制衡,加强体系内的自我成长及其他体系的交叉、人员交流。
第五: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是常设的管理机构,很好,但我建议此常设机构可内保持日常办公组织作为核心,但外围要建立广泛的组织网络联系,包括行业内的紧密外围组织活动及更广泛的群众松散组织联系,形成多渠道的信息传送机制与沟通机制,我们要相信群众的智慧与能力。
第六:防范大股东违法操作,除了本法的内容外,需要的是真正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产生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及日常管理工作者(总经理、CEO等)的投票权,甚至否决权的法律建立,真正运作职代会及保证职工代表的安全权力,保障职工代表的真正代表,我们不一定完全照搬西方,西方也不一定最优。而且这对于国有企业管理是特别有效的,但目前的职代会只是形式,完全没有真正起到作用,否则我们的国有企业不会这么容易形成贪腐。
第七:关于违规托管的内容,建议建立有国资主导的行业托管管理公司,就托管标的随机引进行业人才(最好异地、异省),进行专业托管,建立托管、处置、退出的良性运营机制,毕竟国资是各类经济体中应该的,也是必须适应的公允、严谨托管威信主体,且该主体不宜过度地方化(但可驻地化、多公司竞争化)。
第八:关于破产清算,由于本人经历过数次破产清算,对此深恶痛绝,破产清算程序过复杂、过冗长,造成支付清算机构的成本过高,最后落实到债权人、职工的很多资产都被转移走及被清算机构优先提取了,这种清算有什么意义,反而富了清算产业,应加入内部人员、债权人介入的机制,熟悉情况,落实快,有时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处理完毕,非要拖个一年多。
第九:关于互联网金融等一系列金融新产业,所有产业的产生必须由银行、或者上述的托管主体公司在初期介入,按照国家法律的规范建立完整体系及良性运营后退出,否则容易产生很多社会不良事件,如P2P的名声是完全臭的,我就很佩服黄奇帆当时在重庆时就禁止P2P的发言,本人也当时写过相关文章对P2P进行批判。
第十:金融立法是系统工程,是整个体系方向与定位的落实,落实金融是为实体服务的基本宗旨,立法为人民的宗旨,因此,不仅本法,而且相关的法律都应有协同调整的必要,否则容易执行不到位,建议系统检讨相应体系立法有悖内容的同步修改。
第十一:建立取消外资金融的超国民待遇,至少是内外资同等待遇,加强战略及策略监管,加强涉外股份变更的监管,建立全国资金流向及全球资金流向实时监控体系,既更好的服务于中国国际化的坚定步伐,也有利于决策参考。
第十二:题外话,加强国有资本对于互联网、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领域等前沿领域的进入、嵌入及主导步伐,毕竟国有资本错失了过多的行业进入机会,让国有资本在相关产业链(因为产业链壁垒已经形成)进入的难度加大,而普通民营资本在复杂科技领域的持续投入能力及体系竞争能力是有限的,或者根本上说在目前的全球市场规则体系中是先天不足的,造成了我们在相关领域的被动,其实在我看来,国有经济是最有效率的经济强体,因为它更擅长以久致胜,以复杂致胜的领域(民营只有华为是例外,其实华为致胜更重要的内核是华为其实是新式集体企业,如果单纯只是任正非的私营企业,华为根本走不到今天)。
最后,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相信此法有针对目前全球金融格局大变局的底线思维,底线思维当然是重要的,本法的目的当然是底线思维。但是对于指挥员来说,更重要的是进攻、歼敌。俄罗斯在反制裁的措施可以让我们看到,这个金融帝国不是想像的那么强大及坚不可摧的,美元国际体系的长期统治固然造成了当今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固性,但西方市场经济的掠夺性、海盗性、羸者通吃、利益最大化及顽固的壁垒等,也造就了它严重脱离真正的市场实际价值的最客观的经济规律原理,所以俄罗斯的反西方专利法、新闻立法、卢布结算等对西方的、美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造成重大冲击,这是透视,也是借鉴与检验,同样是机遇,虽然说俄罗斯动手可能早了些,但是哪场重大战役是条件充分的呢?人民币加速国际化,改造现有的国际经济、金融秩序更要敢于出击,热切盼望。
本人是视频、文章博主-平民视觉王海星,已经就此讲了系列视频,不是专家,不一定成理论体系。
王海星 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