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到论坛浏览,看到了道德大裁判的帖子《社会主义公有制失败的原因是》。在帖子中他说:
“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都失败了?很多人找到了很多原因,其实最关键的原因还是分配制度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以为公有制了就不存在剥削,那是错误的,分配必须具有公平、公正、公开、公认、科学、合理的要素。”
对此我想说的是,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如果没有实现按劳分配,那这种公有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楼主在帖子里肯定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都失败的原因是因为“分配制度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虽然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由于没有同时建立相应的按劳分配制度,因此,这些国家的公有制事实上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楼主的题目所提出的观点,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失败”这一判断是不成立的。
公有制是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个社会都可以存在程度不同的公有制,从各种公有制的具体情况来看,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剥削者,因此,历史上的各种公有制因其社会成员的不同而有性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是满足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所谓劳动所有权,就是劳动所有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与劳动分配权。按劳分配就是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具体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定是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不仅可以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般区别,同时也可以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形式的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其它公有制的区别。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个社会都存在有公有制,这些公有制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些社会的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劳动所有者,而且也不体现劳动所有权,没有实现按劳分配。例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存在有公有制的,但这些公有制并没有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这些公有制的主体并不是劳动所有者,并不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
在论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时,列宁曾经提出了一个著名公式,即“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两者缺一不可: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谈不上按劳分配的实现,但是仅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仅当能够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能够体现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时,它才是本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必须是强调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实现按劳分配,就必须有要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因此,我们不仅要强调指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过程中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同时必须强调劳权制度的主体地位。
从根本上来说,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客观要求。劳动者是人民的主体,唯有在经济上建立了全面体现劳动者权利要求的基本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原作于2016.2.
2022.4.16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