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
“不是说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么”?
近日,海南官方发布的一个新政策引发巨大关注,一石激起千层浪,受到诸多网友质疑。
据海南省政府网,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中指出,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引导律师行业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免费“法治体检”活动,指导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缓减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费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能不捕的不捕”的说法引发了舆论关注和网友热议,不过,这样的说法不是海南首创。
在去年3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就有提到,“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重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再早些,可追溯到2019年。
2019年10月18日,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张军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对民营企业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精彩解答。
张军说: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的要求。我们的大局就是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方说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国际经济下行压力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一样的,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201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张军在致辞中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
在政策出台时间上,海南也不是最早的。事实上,海南省并非首个出台类似措施的省份。
比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2022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也提出:“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作出社会贡献、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此外,包头市人民政府网也发布过《包头市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其中也提到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实际上,在张军公开提出这个说法时,已经在执行层面存在了。实际执行情况如何?成绩“巨大”!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王松苗指出,今年(2019年)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捕率有所提升。“今年前10个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捕率是29%,比总体刑事犯罪高6.9个百分点,不诉是15.3%,比总体的刑事犯罪高6.5%。”
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受理审查逮捕的127.7万人中的28万人作出不捕决定,同时,因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少捕慎捕刑事政策,诉前羁押率逐年降低。
2023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2021年,“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办案理念被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政法机关协同落实,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2年26.7%,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低;不捕率从22.1%升至43.4%,不诉率从7.7%升至26.3%,均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高。
就在此时,我看到人民日报一篇旧文。
2014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盛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思想光辉、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文中强调:作为一个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根本宗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为实现这一主张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
文章强调:“《决定》提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项原则即“五个坚持”,其中之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强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个方面的科学内涵:一是指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二是指法律的执行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如果法律的内容违反了平等的原则,即使被公平地执行了,结果也不会是平等的。”
“从我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概括起来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在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的同时,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这篇文章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至今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文/石观,授权红歌会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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