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论“HPV宫颈疫苗”多部门推广,还是“肺炎球菌疫苗”在部分区域强制性注射,以及出现的负作用体症与潜在负作用风险,不仅需要从疫苗学原理“不能产生终身或长期免疫力的疫苗为非成功疫苗,加重对人体免疫力的破坏”引起高度重视,需要从国家安全“疫苗武器、生化战等不对称战争,针对身体不健康之人和有色人种进行削减至50%-90%”(比尔[Bill]·瑞恩凯瑞[Kerry]·卡西迪《盎格鲁·撒克逊计划:共济会与第三次世界大战的策划》,2010年2月17日)引起高度重视。同时,已经直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并且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制注射“非免疫规划疫苗”属于违法行为。
一、依法享有、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6条:“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当前,“免疫规划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等5种,主要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脊髓灰质炎、麻疹”等7种传染病。
为此,根据《疫苗管理法》第48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二、强制性注射“非免疫规划疫苗”均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属于公法,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原则,对于属于自愿接种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疫苗管理法》没有授权对“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等5种“免疫规划疫苗”之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必须接种。如果强制性要求注射,均属于违法行为。
当前,无论部分专家或部门宣传推动“新冠疫苗、宫颈HPV疫苗、肺炎球菌疫苗”,还是传统的“水痘疫苗、EV71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均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居民或儿童可根据健康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接种,凡强制性要求注射,均属于违法行为。
三、公民有权对强制性注射“非免疫规划疫苗”监督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7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了解疫苗信息,对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408条一款“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