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两日,看到一则新闻,心里很难受:
群众穷尽6个钱包,付了首付,贷款买了房子,结果房子烂尾了,银行又把群众告上法庭,逼着还债,不然就上征信。
这是何等滑稽可笑!
我就算买个普通的商品,付了款,也应该收到货吧?就算我是贷款买的商品,也不至于什么都不给吧?自己本来就是受害人,结果还要面临银行的逼债,这到底是什么世道?
银行给开发商放贷,是有严格要求的,那个贷款资金是不能随便挪用的,为什么一栋烂尾楼,银行就放贷了呢?既然银行放了贷,那为什么所有的锅要让买房的老百姓来背呢?
就因为老百姓好欺负?
你开发商拿走了老百姓的买房款(包括银行的贷款),给了老百姓烂尾楼,这是不是欺诈?应不应该按照欺诈来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我们的法律保护普通老百姓了吗?烂尾的楼那么多,有哪个开发商被以诈骗罪处理了呢?
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保护善良守法的老百姓,却对搞欺诈的开发商网开一面,那我们法律的阶级性已经变了,至少是执法者的阶级立场已经变了——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问题!
我们的执政根基在人民,如果这些普通善良守法的老百姓,交了全部的身家,只获得了烂尾楼,还要被无端的债务逼上绝路,那我们应该反思了:
法律保护的,到底是谁的利益?执法者所保护的,到底是谁的利益?